浅谈我国新破产法及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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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破产法及其基本原则

浅谈我国新破产法及其基本原则

摘要破产法是一部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民事法律。早期我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是否适用破产程序存在不同看法。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大量债务无法清偿问题凸现出来,新破产法实时扩大了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有四个基本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

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破产程序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李丰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02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作为该时代的产物,原有的破产法主要在国有企业破产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随着中国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在解决大量债务清偿问题方面,原有的破产法的局限性开始显现。2007年6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在继承了原有破产法四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新破产法的破产程序适用范围从企业法人扩大到了所有企业法人。本文对我国企业破产法发展概况以及其基本原则作了分析,希望能为国内企业破产法立法研究提供一些思路。

一、我国破产法发展概况

(一)我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简述

我国破产法是在经济制度变革过程中建立起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诞生于1986年12月(通常被简述为《破产法》)。它于1988年11月才正式施行。在内容上《破产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他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二,《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能提出破产申请,但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第三,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案件,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债务人所在企业上级部门能对债

务人实施整顿。仅仅在这种情形下,债务人才能进入和解整顿程序。

由于《破产法》从适用范围上看,仅仅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范围显然不能满足其他类型企业的法律需求。1991年4月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将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法人。

2007年6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延伸到所有企业法人,不论国有企业、私人企业、或者外企;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有限制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分经营范围,无论是金融机构等特殊范围还是其他一般范围内企业,新的企业破产法平等对待,体现出了公平性。新破产法的实施更有利于保护新时期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新破产法的重要突破

与计划经济时代诞生的《破产法》相比,2007年6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实现了以下突破:

1.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破产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扩大到涵盖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这一突破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个人企业、合伙企业所面临的债务清偿问题越来越多,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指导和规范。新破产可以说是顺应这一需要而诞生的。适用范围的扩大更充分保护了所有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2.程序设计方面的突破

初期的《破产法》将重整、和解交织在一起,而《新破产法》改变了这一破产程序设计,将清算、和解和重整独立划分为三种独立的程序设置。且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能提出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3.强调了破产管理人的核心地位

由于初期《破产法》并对破产清算组的人员选拔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破产组的法律地位、怎样保证清算组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清算组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等问题都无法有效处理。《新破产法》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出发,对破产管理人的核心地位予以了确认,并且对清偿债务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处理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破产法基本原则概述

我国破产法基本原则包含四个部分: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最低清偿原则。以上四项基本原则应该贯穿于破产法的立法和实施全过程。正确理解上述四项破产法四项原则有助于破产法的立法,施行以及后续补充完善。

(一)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

破产程序的司法独立原则应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破产程序需要司法指导和司法监督。由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复杂,偿债要求不一,破产后企业财产往往不能满足所有债权清偿要求。要使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债,就必须在司法权力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偿债过程。任何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破产程序不具备破产法律效力。第二,破产程序中,司法活动具有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不受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任何权力干涉。行政权力干预破产程序,其结果往往有利有弊。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干预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市场秩序,使其在正当的轨道上运行。另一方面,行政干预又破坏了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

从具体操作手段上看,一般认为正确的做法是,破产程序进入司法审理过程之前,行政权力可以起协调作用。通过调解以使债权双方在司法程序之前达成债务偿还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然而,一旦破产程序进入司法审理过程,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退出破产程序所有环节。

(二)债权人自治原则

债权人自治主要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途径对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债务偿还问题进行讨论和决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勒认为,应该从金融学角度去理解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后,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应该认为企业原股东丧失了企业所有权,企业债权人成为企业新的控制着。在他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更具有效率。因为企业破产后,为了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益,债权人更有动力选择对企业有益的破产处理方式。相反,企业原股东往往会选择风险小、收益低的投资方案,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债权人自治体现了债权人利益至上的思想。现代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是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的。然而,债权人在维护自身

利益的过程中也会有所差异。因此对债权人自治原则不应该简单理解为债权人无节制的债务清偿要求,在保护权益的同时也要对债权人自治原则有所限制。只有如此,才能尽可能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债务清偿。

(三)破产债权平等原则

破产债权平等原则是所有破产法都应当遵循的最高准则。破产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物上可以多个债权并存,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时拥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不随成立先后发生改变。未破产时,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个别的墙纸方式实现自身利益。当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优先保障先来者强制执行财产。

(四)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

从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看,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雇员、政府部门、其他利益方。债权人又由担保债权人以及法定债权优先权人。企业正常经济时,二者都能在不不经过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获取清偿。然而,企业破产时,企业担保物就成了共同的清偿财产。在这种状况下,二者往往存在利益冲突。企业破产法虽然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与之相比,往往更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看,虽然企业破产法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实际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尤其是那些没有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往往最难得到有

效保护。而那些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则享有一定的别除权。员工工资结算、劳保资金优先清偿;清算组的各项开支由破产费用优先支付等等。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往往被放在最后考虑,他们往往是破产清偿中权益最难得到保障的。

为了改变上述情况,个人认为,破产法立法更加注重其公平性,规定在破产清偿过程中,普通债权人应当受偿的最低比例。只有这样,才能使债权人公平受偿。

三、我国破产法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有关自然人破产的问题

作为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自然人至少具备以下两个特点中的一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支付消费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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