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1. 定点药店申请流程概述

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以下是最新版的申请流程概述:

1. 准备材料

2. 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3. 部门审核

4. 待定点药店名单公示

5. 定点药店备案

6. 商务洽淡

7. 开展经营活动

以下将详细介绍每个步骤的操作和要求。

2. 准备材料

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请确保准备齐全且符合要求。以下是通常要求的材料:

申请表格(需填写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基本信息、所需经

营品种等)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药店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明(复印件)

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负责人或从业人员的相关从业证书(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基本药物目录清单

其他要求的材料(根据具体要求补充)

3. 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通常是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时请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格的详

细信息。

4. 部门审核

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此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请申请人耐心等待。

5. 待定点药店名单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将进入定点药店名单的公示阶段。相关部门将公示定点药店名单,公示期一般为15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

6. 定点药店备案

经公示期结束后,被确定为定点药店的申请人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工作。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定点药店的具体地质和经营范围

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

定点药店的药品购进和销售情况等

7. 商务洽谈

定点药店备案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商务洽谈。商务洽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药品种类和规格的限制

药品采购渠道和要求

药品销售价格政策等

8. 开展经营活动

商务洽谈完成后,定点药店将获得正式的经营资格,可以开始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是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最新流程介绍,具体操作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相关政策的更新而有所变化,请申请人及时关注相关部门公告和通知。希望以上信息对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有所帮助!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青岛新闻网11月6日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有效遏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对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及程序进行了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与服务进行了规范,加大了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达到五个“硬指标” 一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二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兼职。三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面积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四是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五是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定点的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择优定点。 医保定点资格不再一定终身,有效期为三年 《办法》规定,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审定一次,符合条件的药店应于每年七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向市劳动和保障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审定程序于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定完毕,并向社会公布。对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取消医保门诊定点资格不满一年的;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停业或歇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受理其定点申请。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零售药店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提出定点申请。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终止定点资格。另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相关手续。 医保卡不能随意刷卡消费 《办法》明确规定,医保卡只能刷卡消费:药准字类药品、中药饮片;国家卫生部、各省卫生厅批准生产的消毒用品;一次性医用材料、医疗器械以及推荐给家庭使用的理疗产品;卫食健字、国食健字类保健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品不得刷卡消费。 持卡人刷卡消费单笔金额三百元以上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要求参保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认真查验、登记,登记资料保留一年。因未认真查验、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而造成丢卡人员卡金损失的,由违反规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承担赔偿等有关责任。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退药、撤销等方式变相将卡内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持卡人,也不得擅自留存正常的医保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一旦发现挂失卡、注销卡和假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权予以没收,登记在册,并向持卡人出具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按规定的时间送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卡金交易及药学技术人员的变动将实行全程监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网络核查、定期现场核查、投诉举报核查和年度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定点零售药店专职药学

药店申请流程

药店申请流程 药店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市场调研、租赁店面、办理相关手续、装修店面、采购药品、设备和家具、申请开业许可证等。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药店申请流程。 首先,进行市场调研是药店申请的第一步。需要根据所在地的人口、竞争药店的情况、周边医疗机构的数量等因素,评估开办药店的潜在市场。 第二步,租赁合适的店面。可以根据市场调研结果来选择区位,选择人流量较大、交通方便、能够满足药店经营条件的店面。 第三步,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先办理工商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还需要到卫生、药监等部门办理药店开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步,进行店面装修。要根据开办的药店的定位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店面布局和装修设计,包括货架、柜台、照明和装修材料等。 第五步,采购药品、设备和家具。药店经营需要采购各类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和家具等。可以通过与药品厂家、供应商等进行合作,进行采购。 第六步,申请开业许可证。需要准备好所有的申请材料,包括工商注册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店店面布局图等,提交到卫生部门进行审批。

最后,取得开业许可证后,就可以正式开业经营。需要根据开业许可证上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药品经营的标准,确保经营合法、规范。同时,还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服务质量,做好药店的管理和经营工作。 总之,药店申请流程涉及到市场调研、租赁店面、办理相关手续、装修店面、采购药品、设备和家具、申请开业许可证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这样才能顺利开办药店并取得成功。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 最新版 ___________ 一、申请前准备 1、确定申请单位名字。 2、确定申请单位地址。 3、确定申请单位负责人和。 4、准备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准备 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联系复印件。 4、申请单位住所租赁协议。

5、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药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6、药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7、相关药品采购协议复印件。 三、申请材料递交 1、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2、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 四、药店准备 1、药店装修和设施准备。 2、购买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五、药店开业前准备 1、药店申请审批通过后,领取相关证件。 2、开立银行账户并缴纳相应资金。 3、给药店命名,并设计相关标识。

4、购买药店所需的电子管理系统和监控设备。 5、确定药店开业日期,并准备开业仪式。 六、药店开业流程 1、制定开业计划。 2、联系药品供应商,采购药品。 3、设定及培训员工工作职责。 4、药店橱窗和货架陈列。 5、进行开业前的整理和清洁工作。 6、组织开业仪式。 7、药店正式营业。 七、附件 申请材料清单(附件1) 申请表格(附件2)

八、法律名词及注释 1、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许可证,表示药店得到了国家监管机构的认可,可以合法经营药品。 2、组织机构代码证:表示药店具备合法组织机构。 3、法定代表人联系:药店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明。 4、申请单位住所租赁协议:药店租赁住所的合法协议。 5、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药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能证明员工药品管理能力的文件。 6、药品检验合格报告:经过药检机构检验的药品合格证明。 7、药品采购协议:药店与药品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协议。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1、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1.1 确定药店的经营范围 1.2 办理相关证件 1.3 准备相关材料 2、提交申请 2.1 填写申请表格 2.2 准备附件材料 2.3 递交申请 3、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3.1 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核 3.2 权威专家的评估 3.3 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要求 4、核定定点零售药店 4.1 药品监管部门的核定步骤 4.2 定点药店的药品供应商审查

4.3 验资审核和实地考察 4.4 核定定点药店的条件和标准 5、发放经营许可证 5.1 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5.2 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手续 5.3 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核准 6、药品采购和销售 6.1 药库管理和药品采购流程 6.2 药品质量监控和追溯体系 6.3 药品销售和记录要求 6.4 药品价格管理和收据开具 7、卫生服务和药品咨询 7.1 卫生服务设施和人员要求 7.2 提供有效的药品咨询和服务 7.3 公众健康宣教和专项检查要求 附件: 附件一、申请表格

附件二、经营许可证样本 附件三、药品供应商资质要求 附件四、药品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附件五、药品销售记录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定点零售药店:指经批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定期供应中成药和非处方药,并提供相应卫生服务和药品咨询的零售药店。 2、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卫生管理部门。 3、经营范围:指药店可以经营的药品种类和其他相关卫生服务项目。 4、药品供应商审查:指药店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 5、验资审核:指对药店的注册资金、投资人身份和来源进行审核。 6、实地考察:指相关部门对药店场所、设施、人员等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关于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一、引言 随着医疗行业的不断发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 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档旨在为相关机构提供指导,详细介绍在定 点医疗机构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医疗服务 的质量和安全。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立的 专门从事药品零售的药店,致力于为患者和就诊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药物选择和服务。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要求 ⒈合法经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具有合法的经 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⒉专业人员: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专 业人员,包括药剂师等。 ⒊资质证书: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持有相关的药 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师执业证书。

⒋质量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质量 管理体系,确保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程序 ⒈提交申请: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设立定点零 售药店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师执业证书等。 ⒉审核审批: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设立定点零售药店。 ⒊设施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场所布局和设施建设。 ⒋人员配备: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合格的专 业人员,包括药剂师等。 ⒌运营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申请设立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表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示例、药师执业证书示例等。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1. 定点药店申请流程概述 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以下是最新版的申请流程概述: 1. 准备材料 2. 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3. 部门审核 4. 待定点药店名单公示 5. 定点药店备案 6. 商务洽淡 7. 开展经营活动 以下将详细介绍每个步骤的操作和要求。 2. 准备材料 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请确保准备齐全且符合要求。以下是通常要求的材料:

申请表格(需填写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公司基本信息、所需经 营品种等)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药店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原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明(复印件) 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负责人或从业人员的相关从业证书(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基本药物目录清单 其他要求的材料(根据具体要求补充) 3. 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通常是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时请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格的详 细信息。 4. 部门审核 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 合法性。此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请申请人耐心等待。 5. 待定点药店名单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将进入定点药店名单的公示阶段。相关部门将公示定点药店名单,公示期一般为15天。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 6. 定点药店备案 经公示期结束后,被确定为定点药店的申请人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工作。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定点药店的具体地质和经营范围 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 定点药店的药品购进和销售情况等 7. 商务洽谈 定点药店备案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商务洽谈。商务洽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药品种类和规格的限制 药品采购渠道和要求 药品销售价格政策等 8. 开展经营活动 商务洽谈完成后,定点药店将获得正式的经营资格,可以开始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简版修正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最新版 1. 准备材料 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之前,要准备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 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法定代表人联系明; 近期的体格检查报告; 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审核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编写申请书 根据审核单位的要求,撰写一份详细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药店的名称、地质及; 申请经营的药品种类及药房面积; 申请人的药学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 经营药店的理由及计划。

3. 提交申请材料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按照审核单位的要求进行整理并提交。可以通过邮寄或直接送往审核单位。 4. 审核和评估 审核单位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这个过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对药店的经营条件进行评估,包括场地条件、设备设施等; 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包括药学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5. 现场检查 审核单位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了解药店的实际情况。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药店的面积、布局及设施; 药品的存储条件和管理情况; 药店的运营管理流程和制度。 6. 结果通知

审核单位将根据审核和评估的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核结果通知。如果通过审核,申请人将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许可证书。 如果审核不通过,通知将说明原因并可提出申诉。 7. 办理执业手续 如果申请通过审核,申请人需要按照审核单位的要求,办理相 关的执业手续。这包括: 缴纳相关的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的费用; 领取执业许可证书; 向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8. 药品经营管理 获得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要求,正确经营药店。包括: 严格按照药品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 维护药品质量和安全; 定期接受审核单位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流程的最新版说明。在进行申请时,应仔细阅读和遵守审核单位的要求,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023年定点药店申请书6篇

2023年定点药店申请书6篇 定点药店申请书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钟祥市好医生大药房位于胡集镇中心巷,成立于2____年元月,药店面积80平方米,现有职工2人,驻点药师1人,审方人1人。主要经营品种: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现有药品1千多种,并有中药饮片300多种。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药需求。药房的进货渠道均源自正规的批发企业,并能很好的保证药品质量。 药房在经营活动中将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3):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4):严格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但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经过药店根据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的要求进行学习和自检,现基本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特此申请药房列入我市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恳请批准! 定点药店申请书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方员人,占在职员工的 %。主要经营品种: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限诊断药品)零售业务,现有药品多种,并有中药饮片种,另外还有各类保健、计生用品,基本满足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的用药需求。药房的进货渠道均源自正规的批发零售企业,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并签定有质量保证协议,均能很好的保证药品质量。 药房在经营活动中将严格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并24小时提供购药服务的能力; (3)药房配备有药师名,审方员名,确保在营业时间内,能有1名药师在岗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及保健知识的咨询业务,营业人员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并配有职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设备。 (5)严格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段提高医保管理水平。 经过药店根据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格的要求进行学习和自检,现基本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特此申请将药房列于我县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恳请批复! 定点药店申请书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保障医疗服务 质量,提高就诊便利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服 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与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将其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遵循便民、高效、公平、公正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内容包括药品销售、诊疗、健康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障定点资质管理 第六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医疗保障定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持有相关许可证和执照;

(二)具有合格的医疗保障服务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专业的医疗保障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 (四)具备良好的诊疗声誉和服务口碑。 第七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医疗保障定点时,应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和执照的原件复印件; (二)医疗保障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照片或介绍; (三)医疗保障服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四)诊疗声誉和服务口碑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零售药店并告知具体原因。 第九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医疗保障定点资质通过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并向其发放医疗保障定点标识。 第三章医疗保障定点服务管理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文号】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 2020年12月30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

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新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管理,更好服务参保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零售药店的统称。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纳入相关政策,并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第四条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绩效考核等。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依约履行医保协议,按照规定向参保人

员提供药品服务。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等目录,合理收费。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六条零售药店自愿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 第七条零售药店纳入定点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业评估、结果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发布公告等主要环节。有条件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开展新增纳入工作。 第二章申请原则 第八条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优。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环境整洁、购药秩序良好;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购药手续简便、快捷;提供24小时服务。 (二)价格低。药品价格不高于同类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 (三)布局合理。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申报

2023年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4日第 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 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 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 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 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 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 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 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 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 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 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 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 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 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 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 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