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

(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界桩。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九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因建设项目需要河流改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和红碱淖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市(地区)边界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除市(地区)边界河道外,在上述河道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在本省三门峡库区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审查;

(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建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必须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于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签订清障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其检验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整治河道、修建水库新增的滩地属国家所有。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河道整治、河道管理和该项工程的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但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线后方可施工。河道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验收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河道工程新增的护堤地以外的滩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可以依法取得该滩地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

第十五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排水等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管理和通讯、交通等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群众管护组织,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沿河乡(镇)、村建立管理段、组,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抢险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十八条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的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护堤地宽度: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段,临河、背河堤防两侧各宽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

米;渭河三门峡库区咸阳、西安市段,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渭河渭南市段,临河五十米,背河三十米。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临河、背河各宽二十米。三门峡库区南山支流段,临河、背河各宽十米。汉江平川段从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

(二)护岸地宽度:黄河、渭河宝鸡峡大坝以下河段、汉江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洛河状头水文站以下河段两边从河岸边沿向外各宽三十米;三门峡库区排水干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十米,排水支沟两边从沟沿向外各宽五米;

(三)其他河道、河段堤防护堤地、护岸地宽度,由所在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护堤地、护岸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并公告。集体所有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黄河、渭河、汉江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五十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但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河段必须留有护堤地和管护抢险通道。已经占用的城镇河段护堤地,应当逐步按照城镇河段规划退出。利用城镇河段护堤地,必须经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

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范围和要求作业,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河道和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断面,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

第二十五条河道沿岸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堤防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投工、投劳,维修和加固河道工程。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老岸等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影响堤防安全的履带机动车在堤顶行驶;降雨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公安、救护车辆除外。

第二十九条河道防护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抢险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则规划、营造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营造河道防护林。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防护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

的采伐,免征育林基金。

禁止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建成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管道、码头和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涵洞、水闸等建筑物,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汛期应当组织巡堤查险,观测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发现险情,即时报告并组织抢护;汛后应当对河道防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水毁工程。

第三十三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

或者检验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堤防和护堤地,逾期不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或者淘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破坏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等工程,损毁河道堤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依据本条例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公布的《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2016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奖知识问答及答案 1、联合国将每年的()定为“世界水日”。 A.3月22日 B.3月21日 C.4月22日 D.4月21日 2、2016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主题分别是:()。 A.水与就业、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B.水与能源、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 C.水与可持续发展、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 D.水合作、大力加强农田水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我国《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 A.地表水和地下水 B.淡水和海水 C.地表水和土壤水 D.江河水和地下水 4、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水资源丰歉程度的指标是()。 A.多年平均降水量 B.多年平均径流总量 C.年降水量和蒸发量之比 D.多年平均蒸发量 5、水的主要用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和()。 A.灌溉用水 B.生态用水 C.采矿用水 D.航运用水 6、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形势十分严峻,()、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 A.江河水患频繁 B.水资源短缺 C.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D.水利设施薄弱 7、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A.综合治理 B.涵养水源 C.加大投入 D.退耕还林 8、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 A.节水型社会 B.节水型城市 C.环境友好型社会 D.环境友好型城市 9、节水工作要实现“三个结合”,即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先进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与效益引导相结合。 A.限制节水 B.自愿节水 C.奖励节水 D.强制节水 10、节水型社会建设主要指标中()是约束性指标。 A单位GDP用水量B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C.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D.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 11、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绿色标志图形,请问节水产品认证标志是()。 A. B. C. D. 12、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A.强迫 B.指定 C.推荐 D.要求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5.28 【实施日期】1997.05.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收购盗窃、强抢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灌溉、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作者:朱善督 为确保“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各地水利部门加大对涉水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以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行为已纳入法治轨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成为政府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今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到位,今天针对上述几个重要的难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对我们水利部门来说违章建筑系“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要准确作出拆违行政处罚决定,首要的前提就是准确认定违章建筑行为人。若所涉违章建筑经过装修、改建或交易的,因涉及多个产权人或行为人,确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对

违章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对违章建筑的相邻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后分析违章建筑物的实际物理状况、建筑物演变情况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排除上述证据中的冲突之处,才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搭建行为人。 二、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比须要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将视为程序违法。 有的地方发现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采取回避、躲闪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个专门程序行政机关公告程序,这里的公告是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而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就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了,还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不能因为发布了公告就不再履行

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模拟

第29卷第10期2010年10月 地理科学进展 PROGRESS IN GEOGRAPHY V ol.29,No.10Oct.,2010 收稿日期:2010-01;修订日期:2010-07. 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资助项目(20060697004)。作者简介:张洁(1982-),女,陕西西安人,主要从事人地关系与区域规划研究。E-mail:zhangxiyue1982@https://www.360docs.net/doc/d02950285.html, 1178-1184页 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模拟 张洁1,李同昇2,王武科2 (1.西安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西安710032;2.西北大学城市与资源学系,西安710127) 摘要:以渭河流域(干流地区)为例,以水资源利用为主线,利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建立了渭河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动态仿真模型,并利用Venple 软件,选取经济高速发展模式、缺水反馈模式、缺水污染反馈模式、调水耦合模式等4种方案对该系统进行调控实验。结果表明:与传统的数理模型比较,利用系统动力学模型对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进行模拟更能够反映出流域系统的非线性、高阶次和反馈性的特征,可以较好的模拟流域水资源、污染和经济发展的耦合关系;通过对4种情形下建立的不同模式的运行结果进行比较,发现在经济高速发展模型中经济发展速度最快,但是加重了生态环境的负担,同时水资源和经济的矛盾会急剧恶化;缺水反馈模式和缺水污染反馈模式考虑了资源和环境的限制,是对经济高速发展模式的完善;调水调控模式将区外水资源引入渭河流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环境和资源压力,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是最接近实际,也是目前对渭河流域人地系统进行调控最可取的方案。建议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时考虑经济、资源、环境的统筹发展,综合考虑各种约束条件可能对区域发展造成的影响,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关键词:系统动力学;人地关系地域系统;仿真模拟;渭河流域 1引言 除了干旱的和寒冷的地区,全球陆地表面的大 部分区域都是由流域构成的[1]。流域是以河流为纽带的,以水资源利用为核心的,自然、经济、社会相互融合的,上、中、下游之间紧密相连的,经济中心、经济腹地和经济网络纵横交错的多维复杂的带状区域[2]。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复合巨系统,是人与地以流域为依托形成的一个多层次、多变量、时间和空间相协调的耦合系统[3-4],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相互关联与相互反馈过程是推动人地系统发展的根本动力[5]。随着人类对流域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强度不断扩大,流域上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流域区逐步成为生态脆弱地区和敏感地区,流域人地关系成为地理学的关注点之一。 系统动力学(System Dynamics)是建立在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基础上的,以反映反馈系统结构、功能和动态行为特征的一类动力学模型,其突出特点是擅长处理非线性、复杂性、长期性和时变性等系统耦合问题[6]。其解决问题的过程实质上是寻优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寻找系统较优或次优的结构与参数,以求得较优的系统功能。SD 模型通过 设定系统各种控制因素,以观测输入的控制因素变化时系统的行为和发展,从而能对系统进行动态仿真实验。 由于系统动力学模型用动态的、系统的、内部紧密关联的观点来研究流域,能很好的反映流域人地系统的独有特征,对研究和规划复杂的未来行为和相应的长期战略决策有独到的优点,因此有很多学者借助SD 模型对流域人地关系进行研究,王武科等[7]、喻小军等[8]、鲍超等[9]、王慧敏等[10]、秦丽云[11]对流域水资源、土地资源、产业结构等要素的优化进行了深入研究,方创琳等[12-13]、李同升等[14]对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的耦合优化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此外,李林红[15]将SD 模型与投入产出表、郭怀成等[16]将SD 模型与多目标规划模型(IFMOP)有机结合研究流域环境系统。借助SD 模型既可以进行时间动态分析,又可进行部门间的协调,它能对系统内部、系统内外因素的互相关系予以明确的认识,对系统内所隐含的反馈回路予以清晰的体现[17-19]。本文以系统动力学模型为支撑,以渭河流域(干流地区)为实例建立流域人地关系地域系统调控模型,并进行多种方案调控试验,求解流域人地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高标准基 本农田建设项目 施 工 实 施 方 案 建设单位:白马湖街道办事处 监理单位: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镇宁荣力土石方工程承建有限公司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实施依据 三、施工进度管理 四、主要施工方法 五、施工质量管理 六、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七、合同管理 八、经验与建议

一、工程概况 1、镇宁县地理位置 我司承建的项目区位于镇宁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珠江水系与长江水系分水岭,隶属安顺市。地理位置处东经105°35'至106°1',北纬25°25'至26°11'。东与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相邻;南濒北盘江与黔西南自治州望谟、贞丰两县隔江相望,西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接壤;北与普定县、六枝特区毗邻。 2、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区位于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距县城10公里,距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政府约5km。 3、项目建设规模 为了将项目区耕地建设成为优质农田,在项目区主要建设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3.1、田间道路工程 为保证项目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的方便,助推项目区“精准扶贫”工作的进展,在项目区内改建田间道,进行路面硬化,田间道路尽量经过项目区村寨,在提高劳动效率。项目区主要田间道路工程如下:改建田间道3条,总长度2117.08m,其中改建田间道-1长403.35m,路面宽3.0m,改建田间道-2长度1189.50m,路面宽度4.0m,改建田间道-3长度374.45m,路面宽度4.5m。新建错车道8座,新

建回车道2座,新建生产路1条,长235.85m,宽1m,在改建田间道-2旁修建路边沟1条,断面0.5*0.3m,长310.28m。 3.2、灌溉与排水工程 为合理利用项目区现有水源,对项目区现有的农渠进行改建维修,共计改建农渠2条,农渠断面采用0.3*0.3m和0.8*0.4m,采用C15混凝土现浇渠道,共计修建农渠长度526.83m。 4、项目区地貌类型 项目区属于山地丘陵地貌。 5、项目区土地权属状况 项目区涉及的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属集体土地,土地四至明确,土地权属界线清晰,无权属争议。 6、项目设计目标 1、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设计,项目区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466.86亩。 2、通过田间道路工程建设,新建田间道路工程,提高项目区耕作区域道路覆盖面积,改建原有土质路面田间道路,提高和改善道路运输条件;同时新建和改建生产道路,为当地老百姓生活和生产提供方便,最后,通过田间道路工程的实施,使项目区的道路通达度从项目实施前的70%达到90%以上,项目区土质路面改善为硬化水泥路面,路面情况得到改善,推动项目区机械化劳作的实现,逐助推项目区“精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陕西省-【河湖管理】

(5)泾河流域综合规划获省政府批复。 (6)《陕西省水利风景区“十三五”发展规划》通过专家组评审。 3.投资计划完成水利建设投资278.4亿元,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01.2%,较2016年增长8.5%。中央投资计划总体完成率达90.3%,顺利实现国家考核目标。中小河流项目列入全国2013—2015年规划的251个项目,232个全面完工,完工率为92.4%。(刘芳)【水政建设】 1.依法行政 (1)深化“放管服”改革,先后5次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向省自贸区下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行政审批事项。 (2)创新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陕西水利史上首次邀请公民走进省政府在厅机关开展主题活动。 (3)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全年受理许可申请22项,办结22项。 (4)全面启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关文件,开发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摇号 系统。 2.水利立法 (1)按照国家费改税政策要求,修改完善《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报送了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草案)》;总结分析《陕西省地下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指出执行中存在的 问题责成完善。 (2)围绕“放管服”、行政审批、生态文明建设等改革,对涉水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 行了全面清理并提出修改意见。 (3)配合陕西省人大农工委,对《陕西省水文条例》和《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条例(草案)》进行修 订调研。 (4)组织审核《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全年向省政府法制办报备5件规范性文件 3.水政执法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对 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作出规定。 (2)以河长制为契机,全面开展河库专项执法检查,全省累计出动巡查人员19.12万次、12762车 次、巡查河道长度106433k m,取缔违法砂石场142个,清理砂石料2176万m3,扣押设备73台(套),对21起违法占用河道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对56起违规向河道弃渣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3)高规格开展水土保持“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引良带队检查了汉中、西安、延安市三市7县17个水保项目。经统计,全年水政执法现场解决涉水案件3964个,收缴违规网具1410副、地笼373个,立案查处344起违法案件。(刘芳) 【水资源管理】持续认真贯彻中央治水兴水新理念,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加强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扩面增效系统工程建设。印发《江河库渠水系联通联控联调扩面 增效方案》,分别向秦岭北麓、渭北、陕南、陕北延伸扩面增效,有效提升了水库群防洪调蓄功能,汛末13座大型水库蓄水40.67亿m3,较2016年同期增加12.9亿m3,渭河生态基流持续稳定在5m3/s以上,保障率达92%,榆林红碱淖持续由内蒙古跨省(自治区)补水,西安皂河联通潏河调水有了活水源,韩城“百里水网”打造金三角生态城,调整完善291个水功能区不质监测站网实现全覆盖,地下水超采区共压采水量4540.5万m3。 (2)建立了陕西省“十三五”时期水资源“三条红线、九项指标”控制体系,相比国家指标增加了地 下水开采总量、地下水位和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项内容。 (3)制定出台陕西省《关于持续推进节水护水创新的意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民 节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以“把控水量、保护水质、提升水效”为核心,提升全社会节水护水意识。全省创建节水型校园、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83个,11个县(区)实现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 (4)强化保护改善水资源,联合省环保厅印发 《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完成812个入河排入口基本信息核 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水利科技创新稳步推进,下达42个省级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1181万元,完成5个省级水利 科技项目、1个水利部公益项目,向省科技厅申报奖项3项。完成第24届杨凌农高会水利参展工作,荣获优秀展示奖、优秀组织奖及两个“后稷特别奖”。 (刘芳) 【河湖管理】出台《陕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河长制制度,组建河长制工作机构,省、 市、县3级河长办全面设立。省级由8位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8条流域性河道、1个省管湖泊的省级河长,市县分级分段河长到位,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担任本级总河长,全省共设立市级河长117名,县级河长1142名、乡(镇、街道办)级河长4068名,13000名村级巡河员。省委书记、省长胡和平等八位省级河长先后对负责的河湖管理与保护情况进行 2 7 3地方水利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2016年陕西省水资源公报

前 言 《陕西省水资源公报》是陕西省水利厅定期向各级政府、社会 各界通报上年度全省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情况的专业性 年报。旨在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向社会公布 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状况,呼唤全社会关注水资源、珍惜水、 保护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批 准:王拴虎 审 定:张玉忠?王建杰 审 核:程子勇?吴?萍 审 查:龙正未?赵?洁?王清发 编 制:田宏伟?葛芬莉?刘小学?陈芳丽?薛亚莉 张春玲?古明兴?王?杰?张宏斌?杨建宏 靳姗姗?王灵灵?李润武?鱼晓利?赵丽云 张瑞萍?刘?莎?柴?娟?王?芳?艾?超? 陈?博?云亚静 主办单位:陕西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陕西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 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一?综述 陕西地跨黄河、长江两大流域,总面积20.56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流域13.3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4.8%;长江流域7.2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35.2%。 2016年陕西省平均年降水量为626.2毫米,折合降水总量1287.4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减少4.6%,属平水年。 水资源总量为271.48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减少了35.9%,其中:地表水资源量249.17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107.39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重复计算量85.08亿立方米。 各类供水工程总供水量90.83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供水量55.53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61.13%,地下水供水量33.28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36.64%,其他水源供水量为2.02亿立方米,占总供水量的2.23%。 各部门总用水量90.83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0.33亿立方米,减少了0.4%,其中地表水用水量55.53亿立方米,较上年减少0.47亿立方米,减少了0.8%。农灌用水量48.06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52.91%;林牧渔畜用水量为9.56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0.53%;工业用水量13.69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5.07%;居民生活用水量13.27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14.61%;城镇公共及生态环境用水量为6.25亿立方米,占总用水量的6.88%。 全省总耗水量为54.63亿立方米,平均耗水率为60.1%。其中地表水耗水量为34.84亿立方米。 2016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11.210亿吨,其中:第二产业废水排放量5.172亿吨,第三产业废污水排放量1.299亿吨,城镇居民生活废污水排放量4.739亿吨。全省排入江河的废污水总量为9.771亿吨。 全省河流水质评价结果:在7524.1公里评价河长中,全年平均Ⅰ~Ⅲ类水质河长占71.1%,比2015年增加1.6%;Ⅳ~Ⅴ类水质河长占18.7%,比2015年增加3.4%;劣Ⅴ类水质河长占10.2%,比2015年减少5.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doc 10页)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doc 10页)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文专业规划与水文站网建设管理 第三章水文、水资源监测及资料管理 第四章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 第五章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调查

评价,水文情报预报、分析计算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流域机构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水文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负责实施本省水文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派驻在当地的水文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条省水文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为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提供水文服务; (三)负责本省水文专业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实施; (四)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统一收集、审查、汇编水文资料;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水文情报预报及发布; (六)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 (七)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的保护;

(八)开展水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在水利基本建设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建设。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预算;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水文事业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文、水资源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文专业规划与水文站网建设管理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第九条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不缴纳费用。第十二条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等,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运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通航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阿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十四条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船舶安全通行。航运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并可要求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第十六条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国际公认的维持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达到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为1000立方米,而西安市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不足380立方米。这个数量仅相当于全省人均占有量1/3。全国人均占有量1/6。可以看出,西安市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是21世纪的重要议题之一。水资源紧张的原因 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 西安市的径流主要由降水形成,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从时间上看,降水量的年际变化较大,年内分配不均,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4mm,最大降水量为903.2mm(1983年),最小降水量为312.2mm(1995年),最大值是最小值的2.89倍;年内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四个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57%。从空间分布看,径流主要分布在山区,山区径流占地表径流总量的86.4%;平川和台塬阶地区仅占13.6%。 水质污染严重 西安市水质污染情况十分严峻,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区域向流域扩展,水质污染加剧了城市的缺水程度。 用水工艺落后 一方面西安市的企业大多是老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水的重复利用率较低,除火电行业水的重复利用率在90%以上外,其他工业均在40%左右,乡镇企业更低,工业用水定额较先进地区偏高。另一方面,关中灌溉历史悠久,灌区多为老灌区,工程年久失修,输水损失大,平均渠系利用系数不足0.7,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53左右。近些年来,加强了节水措施,灌溉用水定额有较大幅度降低,但在全国仍属较高水平。 节水意识薄弱,浪费严重 居民:缴了钱的水随便用 2009年3月21日,在西安市东关南街一公用自来水用水点记者看到,有不少人在洗碗、挑水、洗菜……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 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

2001年黄河水资源公报

2001年黄河水资源公报 黄河流域(包括黄河内流区,下同)总面积79.5万km2,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九省(区)。全河划分为兰州以上、兰州至头道拐、头道拐至龙门、龙门至三门峡、三门峡至花园口、花园口以下、黄河内流区等流域分区。 2001年黄河流域平均降水量为404.0mm,折合降水总量3210.46亿m3,较常年偏少9.4%。花园口站以上地区水资源总量为416.46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323.33亿m3,地下水资源量316.90亿m3,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量之间的重复计算量223.77亿m3。 2001年黄河总取水量为474.55亿m3,其中地表水取水量为336.79亿m3。黄河总耗水量为361.79亿m3,其中地表水耗水量为265.15亿m3。 2001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41.35亿t,其中工业废水29.56亿t。2001年黄河流域水质评价河长7497km,其中:Ⅱ、Ⅲ类水河长为2380km,Ⅳ类水河长为1976km,Ⅴ类、劣Ⅴ类水河长为3141km。 2001年重要水事:(1)黄河在特大干旱年再次实现全年不断流。(2)黄委启动“数字黄河”工程。(3)水利部召开黄河、黑河、塔里木河调水和引黄济津总结表彰大会。(4)汪恕诚部长提出“四不”治黄目标。(5)洛河发生氰化物污染事故。(6)水利部领导考察南水北调西线工程。(7)第16届中日水资源交流会在郑州召开。(8)黄河东平湖出现历史最高水位。(9)小浪底水利枢纽主体工程完工,拉西瓦水电站动工兴建。

一、水情概况

1.1降水 2001年黄河流域平均降水量为404.0mm,折合降水总量3210.46亿m3。与上年降水量相比,全流域平均偏多5.8%;与常年降水量相比,全流域平均偏少9.4%。流域内各分区降水量以花园口以下的525.8 mm 为最大,其次为三门峡至花园口的521.6mm;兰州至头道拐的238.3mm为最小,其次为黄河内流区的293.0mm。2001年黄河流域各分区降水量与上年及常年比较见图1 。 1.2实测河川径流量 2001年黄河干流主要水文站实测年径流量与常年相比均偏少。总体趋势是:自上游至下游,偏少幅度逐渐增大。兰州站偏少25.7%,花园口站偏少59.5%,利津站偏少86.2%。2001年黄河干支流主要水文站实测河川径流量见表1。 2001年黄河利津站实测年径流量46.53亿m3,扣除利津以下河段引黄水量5.64亿m3,黄河全年入海水量为40.89亿m3。2001年黄河干流主要水文站实测年径流量与上年及常年比较见图2。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本文是关于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线保护等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