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内容准则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美术考级题目(2016版)

文化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美术考级题目(2016版) 国画(山水) 等级规格考题要求时间 1—3级45×66 自选内容以记忆中的山水风景为题材,要求掌握树分四枝、石分三面等基本技法,并能处理大小、高 低等透视关系的不同变化。 150 分钟 4—6级45×66 自选内容内容能表达题意,构图完整,有一定的笔墨技巧和造型能力。能运用皴、擦、点、染等技法, 讲求笔力和墨色变化。掌握浅绛设色法或其它方法。 150 分钟 7级66×66 夕阳山外山主题明确,有一定意境,笔墨技巧熟练,造型生动,构图完美。内容比较丰富,云烟、泉瀑 及点景要统一,同时注意画面的造势和节奏感。山石峰峦用笔用墨要有变化,画树(枯树、 寒树、点叶、夹叶等)要穿插有致,排列有序。掌握小青绿设色法或其它方法,题款用印 要与画面统一。 180 分钟 8级66×66 山中人家主题明确,有一定意境,笔墨技巧熟练,造型生动,构图完美。内容比较丰富,云烟、泉瀑 及点景要统一,同时注意画面的造势和节奏感。山石峰峦用笔用墨要有变化,画树(枯树、 寒树、点叶、夹叶等)要穿插有致,排列有序。掌握小青绿设色法或其它方法,题款用印 要与画面统一。 180 分钟 9级66×66 晴峦叠嶂画面自然生动,构图完美统一,能较好地处理画面中的主宾、呼应、疏密、隐藏、开合等关 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形神兼备、笔墨熟练并溶入个人风格特点。能表现不同风貌的山水题 材,掌握不同的用笔方法和变化规律,画作的墨色要层次分明、富有生气,用笔有骨力,赋 色要明净。题款书体风格及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及位置要恰到好处。 180 分钟 10级66×66 山居秋色图画面自然生动,构图完美统一,能较好地处理画面中的主宾、呼应、疏密、隐藏、开合等关 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形神兼备、笔墨熟练并溶入个人风格特点。能表现不同风貌的山水题 材,掌握不同的用笔方法和变化规律,画作的墨色要层次分明、富有生气,用笔有骨力,赋 色要明净。题款书体风格及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及位置要恰到好处。 180 分钟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2012年11月13日来源:文化部 ????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一、备案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游戏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游戏操作说明; ????(四)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

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三份可正常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着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三、报备方式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

【管理制度)文化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文化馆管理办 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障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且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之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且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和的条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馆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应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壹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管理用房、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关联文化资源,且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关联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文化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于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且征得上壹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群发[1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现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加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吸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第三条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

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性质 第九条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第四章任务 第十条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两个文明建设、国内外形势、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文化科技知识讲座和展览、影视录相发行放映、图书报刊、游艺等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使两馆成为吸引并满足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群众艺术馆侧重组织具有示范性的活动,引导群众文化活动逐步走向高层次。

文化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美术考级题目(版)

文化部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全国美术考级题目(版) 国画(山水) 等级规格考题要求时间 —级×自选内容以记忆中的山水风景为题材,要求掌握树分四枝、石分三面等基本技法,并能处理大小、高 低等透视关系的不同变化。分钟 —级×自选内容内容能表达题意,构图完整,有一定的笔墨技巧和造型能力。能运用皴、擦、点、染等技法, 讲求笔力和墨色变化。掌握浅绛设色法或其它方法。分钟 级×夕阳山外山主题明确,有一定意境,笔墨技巧熟练,造型生动,构图完美。内容比较丰富,云烟、泉瀑 及点景要统一,同时注意画面的造势和节奏感。山石峰峦用笔用墨要有变化,画树(枯树、 寒树、点叶、夹叶等)要穿插有致,排列有序。掌握小青绿设色法或其它方法,题款用印 要与画面统一。 分钟 级×山中人家主题明确,有一定意境,笔墨技巧熟练,造型生动,构图完美。内容比较丰富,云烟、泉瀑 及点景要统一,同时注意画面的造势和节奏感。山石峰峦用笔用墨要有变化,画树(枯树、 寒树、点叶、夹叶等)要穿插有致,排列有序。掌握小青绿设色法或其它方法,题款用印 要与画面统一。 分钟 级×晴峦叠嶂画面自然生动,构图完美统一,能较好地处理画面中的主宾、呼应、疏密、隐藏、开合等关 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形神兼备、笔墨熟练并溶入个人风格特点。能表现不同风貌的山水题 材,掌握不同的用笔方法和变化规律,画作的墨色要层次分明、富有生气,用笔有骨力,赋 色要明净。题款书体风格及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及位置要恰到好处。 分钟 1 / 14

级×山居秋色图画面自然生动,构图完美统一,能较好地处理画面中的主宾、呼应、疏密、隐藏、开合等关 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形神兼备、笔墨熟练并溶入个人风格特点。能表现不同风貌的山水题 材,掌握不同的用笔方法和变化规律,画作的墨色要层次分明、富有生气,用笔有骨力,赋 色要明净。题款书体风格及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及位置要恰到好处。 分钟 国画(花鸟) 等级规格考题要求时间—级×自选内容具有初步笔墨认识,能用基础绘画技法表现记忆中的物象。 分钟 —级×自选内容能以所掌握的表现方式表现自己感受最深的物象,能掌握一些最基本的笔墨技法,构图能注 意均衡,色彩较自然。分钟 级×山花笔墨表现能力较强,并融会一定的传统技法,构图恰当,色彩较协调。画面表现与安排合理 统一而主体突出,能注意画面的意境与美感。题款用印与画面统一。分钟 级×春光图笔墨表现能力较强,并融会一定的传统技法,构图恰当,色彩较协调。画面表现与安排合理 统一而主体突出,能注意画面的意境与美感。题款用印与画面统一。分钟 级×鸟语花香应具备较好的绘画表达能力和较为鲜明的个人特点,笔墨舒畅,构图得势有气韵,层次丰富 而注意色调,画面比较协调而有生气,意境生动,形式上有一定美感。题款书体、内容及大 小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与位置恰到好处。 分钟 级×鹰石图应具备较好的绘画表达能力和较为鲜明的个人特点,笔墨舒畅,构图得势有气韵,层次丰富 而注意色调,画面比较协调而有生气,意境生动,形式上有一定美感。题款书体、内容及大 小要求与作画风格一致,用印大小、多少与位置恰到好处。 分钟备注:工笔花鸟时间延长分钟,可用白描形式。 2 / 14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文化部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doc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 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文化部 文号:文市发〔2016〕32号 发布日期:2016-12-1 执行日期:2017-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在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活动,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责任不清、变相诱导消费、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网络游戏运营范围

(一)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行服务 (四)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变更网络游戏版本、增加虚拟道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8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扶植和治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办事体系扶植中的感化,保障人公平易近根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举措措施条例》及国度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设立的、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办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含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间。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当局文化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扶植和监督治理,并督促下级人平易近当局和有关部分实施文化馆扶植和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治理。各级文化行政部分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营业指导和指导。 第二章筹划和扶植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分别制订全国各级文化馆扶植筹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应将文化馆扶植纳入本地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并包管文化馆扶植用地的须要。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对少数平易近族地区、边远贫苦地区的文化馆扶植予以重点搀扶。 第五条文化馆扶植的构造和范围,应按照本地经济社会成长水平和人口数量肯定,并相符国度规定的文化馆扶植标准。 第六条则化馆的扶植选址,应相符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利群众介入的前提。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分的赞成。 第七条文化馆根本功能空间应包含(应与文化馆扶植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本共享办事室、跳舞(综合)排练厅、材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治理用房、帮助用房。有前提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合。 第八条文化馆应设备开展公共文化办事必须的设备、器材和相干文化资本,并有筹划地予以更新、充分。

网络游戏授权运营合约之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被许可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于年月日签订了《》(以下简称“原合约”),现原合约有效履行至今,双方对履行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 现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决定于年月 日终止原合约及原补充合约。 双方就有关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原合约于年月日同时终止。 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双方对原合约及原补充合约中已经履行的事宜没有任何异议;对未履行的部分,双方均不必继续履行。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就原合约约定之《》游戏停运事宜,做如下安排: 1、年月日,由被许可人向用户发布公告,宣布停止运营,从时间开始,停止产品激活,不再接受新用户,且不接受用户向该游戏充值。 2、根据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日予以公告”,被许可人考虑到其实际经营状况,并与许可人协商一致,三方确认该游戏最终停服日期为年月日(时间),即被许可人于该日关闭服务器,同日关闭官方网站和客服论坛。 3、在上述延续运营期限内,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由被许可人负责继续免费运营《》游戏,以便被许可人及时处理相关后续事项,包括虚拟货币退还和最终服务器关停等事宜。 第三条就该游戏的相关费用支付事宜,双方作出如下约定: 1、被许可人已经按照原合约第六条“费用支付”A款的约定,向许可人支付了全部的授权金,共计人民币元。 2、被许可人尚未向许可人支付该游戏的运营分成金,就该运营分成金,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鉴于文化部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故被许可人按照规定有向该游戏用户退款的义务。 (2)被许可人为了承担该退款义务,将暂时保留该运营分成金,用于向该游戏用户退款,为此被许可人无需向许可人支付原合约约定之逾期付款滞纳金,许可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该游戏于年月日全部停止运营、并于时间前完成玩家游戏账号内剩余余额返还后,进行最终结算。 (4)如有剩余应支付给被许可人的运营分成金,则被许可人和许可人对账、确认后,被许可人于时间前支付剩余的运营分成金,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出具的等额正式商业发票。 第四条玩家角色数据的移交 1、被许可人对截止到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的玩家角色数据(具体包括玩家角色信息、职业、等级等)进行备份,并将上述玩家角色数据移交给许可人,具体内容以被许可人向许可人移交的数据为准。 2、由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的缓冲期内,被许可人免费向玩家开放商城道具,故该期间给玩家角色数据带来的调整不包括在

全国重点美术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做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作用,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文化部依据本办法实施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评定出“国家重点美术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美术馆。包括国有的综合类美术馆和各种专题类美术馆,如美术名家艺术馆(纪念馆)等;也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文化部门备案的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质的民营美术馆。 —1—

第二章评估机构 第六条文化部成立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依据本办法以及《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审核申报材料,对美术馆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应届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家重点美术馆”进行年检和抽查,并据此提出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七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文化部聘任,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人员、美术馆管理专业人士、艺术家、评论家以及社会公众人士等代表共同组成,每三年一届。 第八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须对参评美术馆的申报资料及馆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评估工作的导向性和权威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落实“国家重点美术馆”年检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美术馆行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估委员会成员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影响评估结果;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为确保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成员对本人所在美术馆的评估工作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在评估过程中,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对所—2—

文化馆志愿者管理制度

文化馆志愿者管理制度一、目的宗旨 引导文化志愿者自愿参与、义务工作、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在全社会营造" 传递爱心,传播文明"的氛围,共同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二、主要原则 1、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的原则; 2、坚持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的原则; 3、坚持统一指导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 4、坚持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三、主要职责 1、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以文艺辅导为主,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文化艺术辅导"工作。 2、展示文化建设成果。以讲座、培训为主,面向基层群众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和文艺辅导。 3、协助组织大型文化活动。 4、协助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引导与讲解。 四、招募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2、热爱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3、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有集体荣誉感;

4、具备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或文艺专长: 5、身体健康,每年自愿参加一定时间的文化志愿服务. 五、权利与义务 (一)文化志愿者的权利 1、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参加文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3、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6、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7、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子的其它权利。 (二)文化志愿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文化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3、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文化志愿组织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5、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6、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XX》网络游戏用户协议

《XX》网络游戏用户协议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健康游戏的忠告 《健康游戏忠告》 抵制不良游戏,拒绝盗版游戏。 注意自我保护,谨防受骗上当。 适度游戏益脑,沉迷游戏伤身。 合理安排时间,享受健康生活。 重要须知: 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又称“XX”或“XX公司”,在《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当中又被称为“甲方”)在此特别提醒用户(在《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当中又被称为“乙方”)仔细阅读本《〈XX〉网络游戏用户协议》(下称“本《用户协议》”)中的各个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者限制XX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以及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司法管辖的条款。 请您仔细阅读本《用户协议》(未成年人应当在其法定监护人陪同下阅读),并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本《用户协议》。除非您同意并接受本《用户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接收、下载、安装、启动、升级、登录、显示、运行、截屏《XX》网络游戏,亦无权使用该游戏软件的某项功能或某一部分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使用该游戏软件。您接收、下载、安装、启动、升级、登录、显示、运行、截屏《XX》网络游戏,或者使用该游戏软件的某项功能、某一部分,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使用该游戏软件的行为,即视为您同意并接受本《用户协议》,愿意接受本《用户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您若与XX因本《用户协议》或其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完全同意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提交XX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用户协议》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文化部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第二部分是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拟定的《XX》网络游戏《用户协议》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甲方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乙方为网络游戏用户。 1. 账号注册 1.1 乙方承诺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的用户,并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和必备条款约定对所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乙方以其真实身份注册成为甲方用户后,需要修改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资料信息的,甲方应当及时、有效地为其提供该项服务。 2. 用户账号使用与保管 2.1 根据必备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注册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应积极地采取技术与管理等合理措施保障用户账号的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其账号及密码,并正确、安全地使用其账号及密码。任何一方未尽上述义务导致账号密码遗失、账号被盗等情形而给乙方和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2乙方对登录后所持账号产生的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2.3 乙方发现其账号或密码被他人非法使用或有使用异常的情况的,应及时根据甲方公布的处理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通知甲方采取措施暂停该账号的登录和使用。 2.4 甲方根据乙方的通知采取措施暂停乙方账号的登录和使用的,甲方应当要求乙方提供并

2020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完整篇.doc

2017年文化部监管游戏政策(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 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

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内地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内地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备案。 三、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内地营业性演出申请的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举办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文化馆岗位管理职责

青白江区文化馆岗位管理职责 馆长邓高 主持全面工作,主管计划、人事、财务、项目和目标工作。 副馆长廖羽 协助开展行政管理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各部室综合协调工作。 办公室朱穆超 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做好目标督察、考核工作;负责日常考勤工作;负责综治、安全、卫生等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日常文书工作;协调各部室参加各类文艺展演活动;对馆内各类培训班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 后勤财务室陈光艳 负责对全馆所有收支进行统一核算管理;负责发放全馆人员的工资福利、代扣各类保险、公积金、医疗金;负责办理每个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种证件的缴退;负责购买各种发票、收据,统一管理发放,收回销号;负责收取经营部门的租金及水电费;负责文化馆固定资产和车辆、服装道具等资产的管理、盘存、核帐工作;负责全馆人事工作,办理职工调动、工资晋升、保险等手续;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评定、呈报等工作;办理工勤人员的技术等级晋升、考核等工作;负责全馆财务人事、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馆离退休人员工作。 辅导培训部俸秋萍

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的业务指导,联系并及时掌握各镇(街道)文化活动情况;组织一批创作、辅导骨干力量,对全区文化辅导员队伍进行日常管理;牵头组织对基层文艺队伍开展业务辅导和培训;做好培训宣传、学员入学登记、建档等工作。 音乐工作部王世立 负责收集、整理本地民间民歌、民谣等音乐素材;组织区内音乐骨干队伍开展音乐创作和演出活动;一年组织开展一次新歌创作比赛。 美术摄影部刘杨梅 负责全区群众美术、书法、摄影的辅导、培训、创作及交流工作;抓好群众美术、书法、摄影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及交流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收集、上报各类文字图片材料。 文学创编部(“非遗”工作办公室)余震 负责组织全区文学骨干对重点文学作品的创作编排;组织撰写群文调研文章;收集、上报各类文字、图片材料;负责文化馆网站管理工作;负责《凤凰湖文艺》编辑部日常工作;搜集、整理、继承、挖掘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收集、整理、申报登记,信息宣传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等日常事务工作。 《凤凰湖文艺》编委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_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_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 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 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 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 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 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 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 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 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 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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