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035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第一部分概括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以及国民经济各行业领域所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属于专业学位的一种。专业学位是高等学校为适应国家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持久需求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学位类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形成了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为主体的法学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体系。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006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结束试点转人正式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成为一项正式的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任务的学位制度。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指向性。其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有较为严格的从业准入要求,迫切需要大批高层次的具有复合型知识、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的专门人才。有关部门、行业还可以依托专业学位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提高在职人员职业素养和能力,优化队伍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水平。

法律硕士生应具有系统的应用性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与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相复合的,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硕士生教育目前有三种培养类型,即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教育。

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的招收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文、理、工、农、医等学科的学生,主要为各行业领域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主要为法治专门机构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对象是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原则上应当具有学士学位)、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法律职业人员,以及在政务、各行业领域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主要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发展将会出现以下趋势: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将成为我国职业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职业部门和行业需要大批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工与要求界限的明晰化,培养法学教学研究人才的科学学位研究生需求量将会减少,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将成为职业法律人才的主体,法律专业学位人才类型比较优势将更加突出,需求规模将大量增加。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已明确职业型与复合型的培养目标,并将不断强化职业型与复合型的培养方式。法律实践对法律硕士的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型、复合型知识和应用性能力的要求日趋显著。法律实践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把不同的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加以复合,把理论知识与实务能力加以复合,探索教学

培养经验,在必要的理论讲授之外,会更加注重实务与应用的实践性教学。

(3)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渠道不断拓宽,走向多元化。法律硕士面向职业部门后备人才补充与储备需要,还将更多地面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面向国民经济各行业需要。相关行业特殊的法律实践对法律硕士的技能训练的复合性要求会更加深化。

基于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将以培养法治专门人才为目标,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创新教学方法为途径,进一步深化培养模式改革,培养满足国家、社会尤其是职业部门和行业需求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建设法治中国做出贡献。

第二部分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

一、获本专业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法律职业伦理原则和规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方法、职业技术和职业伦理等素养;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具备特定法律职业任职资格,或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能够综合运用法律和相关岗位所需的其他专业知识,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增强创新创业能力。

二、获本专业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应当形成法学一级学科为主干的专业知识体系,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知识和能力,具备特定法律职业准入资格和任职要求。研究生毕业时应当做到:(1)系统地掌握法律基本原理与规则;(2)具有正确判断与分析法律关系、运用法律思维去发现、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3)具有对法律规则做出理性

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2014版)”教师端口操作指南 (2015级研究生新生培养部分相关内容) 自2014级研究生新生开始使用新的“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研究生院网页有登录入口)。教师(含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均为本人工号(十位数),首次进系统先修改密码。 一、研究生任课教师 1、提交开课数据 教师若本学期有研究生课程,应在学院或研究生院排课前提交开课数据。 教师本人进入系统在“教师教学管理”的“提交开课数据”菜单里,点击“新增开课班级”按钮。首先选择“选择课程”,再选择“起始周”和“结束周”,以及“周次数”、“次节数”。具体时间安排可不选,完成后点“保存”按钮。 2、教师课表查询 学院或研究生院根据教师本人提交的开课数据进行课程安排。排课结束后,任课教师方可在“教师教学管理”的“教师课表查询”菜单下,查看本人本学期的课表。

3、教学任务书打印 点击“教师教学管理”的“教学任务书打印”菜单,选择课程,点击右上角的“打印教学任务书”按钮即可打印。 4、教学日志录入 教师最迟应在本学期授课前录入本门课程的教学日志。 由教师本人进入系统,在“教师教学管理”菜单下的“课程日志录入”功能项进行操作。 4、调停课申请 课程教学期间如需进行调停课,教师本人可进入系统,在“教师教学管理”里面的“调停课申请”菜单下进行操作。先选择班级和课程,再点击“申请”按钮。填写好相关信息后,点击“提交申请”,等待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调课操作方为成功。

5、成绩录入 考试或考核后,由任课教师本人进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学生成绩。只有任课教师本人才具有成绩录入的权限,系统根据用户名与登录密码对任课教师进行身份认证。 任课教师进入系统在“教师教学管理”菜单下的“学生成绩录入”选项下执行操作,选定学期和班级后录入成绩。单页成绩录入完毕,点击右边的“保存”按钮,所有页面的成绩保存后点击“提交”按钮。 注1:红色表示不及格,绿色表示非法数据,蓝色为重修的学生,褐色为缓考的学生,橘黄色为补考的学生。 注2:每页的成绩录入完毕均需保存,“提交”按钮在最后一页,一经提交就不能再修改,请慎重点击。若点击“提交”后仍需修改,需要提交修改成绩的书面申请,经学院签批后联系研究生院培养办解除锁定。 任课教师在系统中输入学生考试(考核)成绩后,可从系统里打印已录入成绩的“成绩登记表”,签字上交。 6、新开课程申请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04371365.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1、调整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

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课程设计报告书 课程名称:数据库课程设计 设计题目: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指导老师: 专业: 班级: 组员:

设计题目: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功能描述:整个系统从总体上分为系统管理、专业管理、课程管理、研究生管理、成绩管理、用户管理;下分对应专业浏览、 课程浏览、研究生浏览、成绩浏览和修改密码。 概要设计: 系统总体流程图: 详细设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界面

研究生管理代码如下: #include #include #include #include /*********************** 字定义函数声明********************************/ void Add(); //添加新学员 void Delete(); //删除已离开学员 void Search(); //查询学员信息 void Alter(); //修改学员信息 void Views(); //显示所有学员信息 void delete_all(); //清除所有记录 int check(char strID[]); //查找文件记录中已经存在的学员ID /********************* 定义学员信息结构体**********/ struct student { //学员信息(学号,姓名,性别,籍贯,电话,年级专业); char ID[10]; char name[10]; char sex[4]; char nativePlace[10]; char phone[13]; char major[6]; }; struct student stu; FILE *fp;//定义文件指针

法律行为的分类

通俗说法:法律行为都有哪些分类? 法律行为,在法学上,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在人的意志下,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导致法律关系消灭的行为。 举个例子说:张三是一个孤寡老人,但是有些房产,李四呢,是他的陪护,由于时间久了,张三觉得李四对自己很好,于是临终的时候,立下遗嘱,让李四继承他的房产。 在这个例子里,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法律行为——他把家产,通过遗嘱方式,留给了李四,这个法律行为,导致了法律关系的产生,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大体上分为这些种: 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相信这个不用我解释,都能理解; 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可以理解成这么做,消极行为,可以理解成不做。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张三赡养自己的父母,在法律上,这就是积极行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赡养这一行为,就是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呢,就是禁止做什么,比如说张三不喜欢自己的儿子,想虐待,但是,在法律上,他不能这么做,这就是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这个取决于主观和

客观的区别。比如说主观上,张三想把家产留给李四,这个,叫意思表示行为,意思是源自张三的意志,并由此产生法律行为; 而非意思表示行为,比如李四在街上捡到一个钱包,这个不是由李四的意志决定的,但是李四确实捡到钱包了,并由此引起一系列法律关系。 而这个捡到钱包的行为,就是非意思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个顾名思义,涉及到参与方多少的问题,不用过多解释; 5、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这个是从形式和程序上做出的分野。要式行为,指的是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法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比如前文说的张三立遗嘱,这个立遗嘱,也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这遗嘱只怕也生效不了。 而非要式行为则不同。比如说你上街买菜,你把钱给人家人家把菜给你,这个没有严格的形式上或者程序上的规定。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比如说,张三想起诉王五,如果他自己亲自起诉,那么,这就叫自主行为,倘若张三花钱请律师起诉那么,律师的这个行为,叫做代理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2017年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请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写于题号左侧。每题2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 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2.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3.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4.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D A.擅离职守,贻误诊治时机而造成过失 B.遇复杂难题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过失 C.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过失 D.由于相应职称的一般水平,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失 5.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A A.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B.被可疑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C.被可疑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D.被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过的物品 6.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要做出行政复议裁决,该审查主要是 C A.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理 C.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理 D.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不进行审理 7.某青年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多日劳累,患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体炎痊愈出院,医生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该青年 B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8.职业病防治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 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D.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9.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指导的是 A A.性卫生知识教育 B.遗传病诊察 C.传染病诊察 D.心理健康指导 10.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D A.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试题及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 )制度。 A计划免疫 B预防接种 C预防接种证 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A医疗机构 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公安机关 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 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A隔离、消毒 B预检、分诊 C分类、隔离 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 A医疗救济 B困难补助

C医疗救助 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 )级。 A 4;4 B 3;4 C 5;4 D 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 A 1 B 3 C 5 D 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A 18~55周岁 B 18~50周岁 C 16~55周岁 D 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A 设区的市 B 县 C 省 D 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 A 3 B 2 C 5 D 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 ),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 A质量 B有效性 C安全性和有效性 D安全性

研究生科研信息管理系统需求分析

研究生科研信息管理系统需求分析 研究生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要求 研究生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总目标是:在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和先进的开发平台上,利用现有的软件,配置一定的硬件,开发一个具有开放体系结构的、易扩充的、易维护的、具有良好人机交互界面的研究生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为导师和研究生提供充分的管理信息和快捷的查询。根据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和客户的要求,分析现有情况及问题。 管理员 1.客户端系统: 在客户端系统的功能实现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科研信息文件的输入和统计

管理员把科研相关信息输入。这部分功能是客户端子系统的基本部分,这个功能是以后各个部分的基础。系统要求做到即能够从其它子系统中共享一部分信息,又有方便的操作界面手工输入旅客信息。这部分要求对输入的数据进行简单的统计,供研究生以及导师进行查询。 [2]在客户端系统的功能实现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该题目主要以高校应该为导师和研究生提供充分的管理信息和快捷的查询,如对导师信息、研究生信息、科研项目、论文、学术交流、专利申请、培养经费支出管理等研究生综合信息进行管理业务为背景,通过调研、分析现有的管理模式和已有的管理软件,建立系统模型;完成软件结构设计和数据库设计;完成软件开发,撰写设计说明书; 2、“研究生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研究生基本信息、导师信息、论文信息、项目信息、学术交流、专利信息、培养经费支出、统计分析等模块; 3、利用“抽象”设计原理,对系统设计并实现满足多种条件的统计分析功能,有些统计数据要采用图表(直方图、圆饼图、折线图、表格等)的格式呈现; 4、系统开发可采用C#.net技术或JSP技术和数据库(数据库可选MySQL或MS SQL Server 或 Oracle); 5、系统所涉及的信息有: ●导师信息:教工编号、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性别、职称、导师类型(0-硕士生导师,1-博士生导师)、拟招专业、主要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发表论文情况、办公地址、联系电话、E-mail、QQ号、在研学生人数等; ●研究生信息:学号、姓名、导师名、身份证、年龄、性别、政治面貌、学生类别(0-硕士,1-博士)、专业、家庭地址、宿舍住址、发表论文、参加科研项目、联系电话、E-mail、QQ号、备注等; ●科研项目信息: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来源、本人排名、项目类型、项目等级、所在单位、项目总经费、承担的主要任务; ●学术论文信息:论文编号、论文名称、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作者所在部门、是否编入教材、备注、刊物名称、卷号、页码范围、日期、期号、是否基金资助、资助金额、检索类型(SCI/EI/ISTP/CSCD)、检索编号等; ●教材专著信息:教材编号、论著名称、主编姓名、所在部门、出版社、出版时间、总字数、编写字数、发行版本、是否基金资助、资助金额、发行册数等; ●用户信息:用户名、用户密码、用户权限、邮箱; ●专业信息:专业编号、专业名称; ●培养方案:课程类别、序号、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开课学院; ●研究生支出台账信息:学号、学生姓名、导师姓名、培养经费总额、支出时间、支出金额、余额。 ●专利信息:专利名称、专利所属学院、专利类型(0-发明专利,1-实用新型,2-外观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做出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在学理上,商事行为概念是指商人资本的经营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商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二者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本文重点讨论民事法律行为与商事法律行为的区别,以及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商行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 正文: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它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商行为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即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活动,即主观商行为。因此,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或称为营业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点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与商事法律主体的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是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行民事法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如果按照广义来说当然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含在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内,商事法律行为主体的定义也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能够实行商事法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但是在如何确立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概念上划分的依据却不同。 商事法律主体具有商人性。商事行为是商主体这一特定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其必须具有特定的商事行为能力从而从事营利性活动,主体的行为能力对于行为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

护理管理学作业答案第十二章 护理管理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1

(一)单选题 1.下列哪项属于执业安全问题( D ) A.侵权行为 B.失职行为 C.错记血压 D.遭受人身伤害 2.护士查对不严格给患者发错药属于( B ) A.侵权行为 B.失职行为 C.犯罪 D.渎职 (二)填空题 1.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犯自由权、侵犯生命健康权和侵犯隐私权)。 2.常见的执业安全问题主要有(无证上岗、职业伤害)和职业保险不健全。 (三)是非题 (√)1.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2.由于查对不严格以致打错针属于失职行为。 (√)3.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殴打护士的,可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四)名词解释 1.护理法 2.医疗事故 (五)简答题 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犯哪些权利? (六)论述题 1.试举例说明在护理管理中面临的执业安全问题主要有哪些? 2.护士要做到依法执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12章) 1.D 2.B (二)填空题 1.侵犯自由权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隐私权 2.无证上岗职业伤害 (三)是非题:

1.√ 2.√ 3.√ (四)名词解释 1.护理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士注册和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五)简答题: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犯哪些权利? 1.侵权行为主要涉及侵犯自由权、侵犯生命健康权、侵犯隐私权。 (六)论述题 1.试举例说明在护理管理中面临的执业安全问题主要有哪些? (1)无证上岗; (2)职业伤害; (3)职业保险不健全。 2.护士要做到依法执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1)侵权行为与犯罪; (2)失职行为与渎职罪; (3)临床护理记录不规范; (4)执行医嘱的问题; (5)麻醉药品与物品管理; (6)护生的法律身份问题。

GMIS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GMIS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院系秘书用户手册 版本:V3.0 阅读对象:院系秘书 使用范围:GMIS V3.0版 日期:2006年8月 制作人:南软公司

目录 一、系统介绍 (3) 二、登录系统 (4) 学籍管理 (7) 培养管理 (9) 成绩管理 (21) 学科管理 (25)

院系秘书服务系统 一、系统介绍 院系秘书服务系统是南软《Gmis 研究生管理系统 V3.0》的子系统,该系统主要是供各院系秘书使用。系统提供了对所有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审核环节,每个环节严格控制。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将相对固定的业务流程、管理方法、各种规范等相关知识,通过该平台系统进行整合,通过该平台可以进行对研究生整个情况了解,并同时进行统一管理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实现研究生院(处)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从而大大提高研究生院(处)的管理水平,充分节约各工作人员的宝贵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运行环境 客户端使用Windows98/XP/2000操作系统和IE6.0浏览器,系统要求如下。 ?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广域网、因特网、虚拟专用网都可以满足需求。 ?使用人员计算机:Windows 98/Me/2000/XP,并安装Office97/2000,IE5.5(及 以上)。 注意事项

●使用IE5.5或以上版本 ●分辨率要求 1024*768 ●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安装打印插件(系统在第一次打印时,自动安装) 二、登录系统 STEP 1,打开IE浏览器,输入系统URL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04371365.html,/gmis),如下图。 STEP 2,在系统登录页面,如下图所示,在用户号、密码栏,分别输入用户及密码,点击登陆按纽,或者直接敲回车。 STEP 3,进入院系秘书服务子系统首页,顶端为功能菜单,左侧为功能子菜单。 注:有时主菜单看不见请将字体改小一些即可。如下图所示: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作者: ————————————————————————————————日期: ?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

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

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医院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请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写于题号左侧。每题2分。 1.下列哪项不属于放射事故 A A.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受到放射性损害 B.丢失放射性物质 C.人员超剂量照射 D.放射污染 2.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 C A.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考试上岗制度 C.许可登记制度 D.卫生许可证制度 3.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D A.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B.乡村医生、军队医师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D.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境外人员 4.医疗责任事故包括下列情形,除了 D A.擅离职守,贻误诊治时机而造成过失 B.遇复杂难题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造成过失 C.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过失 D.由于相应职称的一般水平,能力不足而造成的过失 5.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严密消毒后处理的 A A.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B.被可疑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C.被可疑丙类传染病人用过的物品 D.被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过的物品 6.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要做出行政复议裁决,该审查主要是 C A.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B.只对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理 C.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进行审理 D.对上述合法性和适当性都不进行审理 7.某青年在筹备结婚过程中,因多日劳累,患化脓性扁桃体炎。医生在为其诊察中同时发现患有淋病。患者住院四天,扁桃体炎痊愈出院,医生嘱其充分休息。按照母婴保健法,该青年 B A.不能结婚 B.应当暂缓结婚 C.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D.可以结婚,治愈后可生育 8.职业病防治中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 A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D.实行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9.属于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卫生指导的是 A

成绩管理系统V6.0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语言实验大作业 课程名称: C语言程序设计 报告类型:程序设计报告 实验题目:学生成绩管理系统v6.0 实验类型:(综合设计型/创新研究型) 所在院系:航天学院电子信息类 学生类别:本科生 指导教师:郭萍 学生姓名:王福海 班级和学号:电子信息五班 1162100527 实验时间: 2017.5.20 成绩评定: 哈尔滨工业大学

1实验目的 将教材中所包含的内容系统化考察,考察一维、二维数组,函数的调用,排序、查找、统计分析等常用算法,指针,动态数组以及结构体的应用。 2实验内容和要求 1.实验内容 学生成绩管理系统V6.0。某班有最多不超过30人(具体人数由键盘输入)参加最多不超过六门的考试(具体门数由键盘输入),定义结构体类型,用结构体数组作函数参数,编程实现学生成绩的管理。 2.实验要求 采用自顶向下、逐步求精的模块化设计思想设计小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学生成绩进行管理。要求按系统的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总体设计、各个模块的设计)、系统实现(各个模块的实现)、系统测试等过程组织报告内容,说明采用了什么数据结构和算法,遇到哪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本设计的亮点和难点在哪里,实验结果如何,有哪些收获和学习体会。 3.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本系统主要实现下面的功能: (1)录入每个学生的学号和考试成绩; (2)计算每门课程的总分和平均分; (3)计算每个学生的总分和平均分; (4)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出名次表; (5)按成绩由低到高排出名次表; (6)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出成绩表; (7)按姓名字典的排序排出成绩表; (8)按学号查询学生排名及其考试成绩; (9)按姓名查询学生排名及其考试成绩; (10)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5个类别,统计每个类别的人数以及所占的百分比; (11)输出每个学生学号姓名各科成绩及每门考试的总分平均分; (12)将每个学生信息写入文件; (13)从文件中读取每个学生信息并显示; 4.实验环境 采用win10操作系统,使用软件Dev-c++。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