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流程(通用)

纳税评估流程(通用)
纳税评估流程(通用)

1.1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要求,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分为确定评估对象(任务)、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实、评定处理五个环节。确定评估对象(任务)有日常预警评估、专项专案评估、提醒转评估、自定义评估四种方式,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核实统称“评估实施”。如图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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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确定评估对象(任务)

确定评估对象包括任务发起、任务审批、任务分配等三个具体环节。

(一)任务发起(评估对象来源)

纳税评估对象的形成主要有四种来源,即日常预警评估、专项专案评估、提醒转评估、自定义评估。如图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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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预警评估任务

市局和区县局对系统定期发布的预警评估信息进行综合筛选评价,对筛选结果发起日常预警评估任务,并在机关内部各部门或下级税务机关进行分配。发起

的任务既可以由市局或区县局直接评估,也可以逐级下发给基层分局评估。

2、专项专案评估

省局、市局、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均可以发起,既可以从已发布的预警评估信息中筛选评估对象,也可以从全部纳税人中筛选评估对象,还支持导入评估对象清单。评估对象确定后的任务发起流程与日常预警评估任务流程基本一致。确定待发起的专项专案评估任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筛选预警信息确定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另一种是通过筛选所有纳税人确定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两种途径确定的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信息,均统一提交省局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

3、提醒转评估

对于已经发起风险提醒任务的预警评估指标,在任务反馈后,区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再次确定为评估对象,发起纳税评估任务。

4、自定义评估

由区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发起,取消省局、市局和分局发起权限。发起任务时,如果存在同税种、同属期的预警评估指标信息,则不允许发起自定义评估。在自定义添加任务时,可以通过“添加”、“用电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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