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流动安全、高效,提高资金集中效率和运用收益,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增强公司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机关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心支公司仅指在财务系统中拥有三级机构代码的省辖中心支公司和省分公司营业部。

县级机构指县(市)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其在财务系统是以成本中心设臵,在上级中心支公司管理下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资金,仅指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资金管理坚持“高度集中、核定下拨、统一运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进行资

金管理和运用。

第六条公司采取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除活期存款外,资金运用业务全部集中在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当地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或开展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收入类资金点对点上划,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逐级核定下拨”的管理方式,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直接将收入类账户中的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支出类、费用类资金通过“逐级上报资金需求、逐级核定下拨资金”的方式,由省公司汇总各级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根据省公司费用率、赔付率情况核定可下拨资金额度后,将资金划拨至省公司账户,再由省公司逐级下拨。

省公司将根据各中心支公司(省公司营业部)的可用费用率、赔付率进行资金的下拨。

第八条公司倡导优先考虑网银转账和POS机刷卡方式进行资金划拨和支付,尽量减少使用现金。省公司将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在辖内逐步推行零现金支付方式。

对公业务赔款及个人赔款3000元以上的,须通过转账支付,3000元以下的个人赔款也应优先选择转账和pos机刷卡支付。

第九条省公司及各中支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和检查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有

效防范资金风险。

各中支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

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是公司资金管理和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及直接责任部门。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应定期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收支,增强资金支出的计划性和规律性。

第十一条严禁从公司外部拆入、借入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严禁同级机构之间相互划拨、调剂资金。

第十三条各中支机构应以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具体制度。

第十四条省公司资金管理的职责是:

(一)严格落实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规定,并结合当地监管情况和自身管理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对辖内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根据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工作,规范分支机构账户操作行为、控制账户数量、确保账户使用安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做好账户开立、撤销的报备工作。

(三)督促辖内分支机构及时上划收入类资金,确保辖内收入类资金的定向、单一、快速、安全流动。

(四)定期汇总分支机构资金需求并向总公司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在保证辖内分支机构费用正常支出和业务给付的同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和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支出合规、账户资金头寸水平合理。

(五)负责辖内网上银行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对辖内分支机构网银开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六)对辖内资金供需、结余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保证资金收支的计划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制定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按要求开设网上银行,切实做好账户、资金管理,确保账户使用合规安全、资金头寸控制合理、资金收支流程规范、资金账目日清日结。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分类

分支机构的人民币账户按性质可分为四类,即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费用账户和其他账户。上述四类账户均有严格指定的用途,严禁混淆使用。

第十七条收入类账户包括传统业务收入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其中,传统业务收入账户可分为一般业务

收入账户和代理业务收入账户(必须签订代理业务协议)。

(一)代理业务收入账户用于归集协议银行代理的非投资型业务保费收入以及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除此以外公司收到的任何资金(包括其他渠道的传统业务保费收入资金、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资金、营业外收入资金、其他资金等)须存入一般业务收入账户。

(二)公司开展投资型业务而收取的保户投资金,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本账户活期利息收入,须在专门的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中归集。

收入类账户只允许发生以下三种情况的资金流出:

一是按上级机构要求向指定的资金汇总归集账户定期或临时划转资金。

二是根据总公司要求或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的其他资金流出。

三是因上述资金划转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业务支出类账户包括传统业务支出账户和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

(一)传统业务支出账户用于支付传统业务赔款、直接理赔费用、退保及因资金划转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

(二)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专用于投资型业务的退保以及因此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

业务支出类账户除上级公司拨入资金以及本账户产生

的活期利息外,不得有其他任何形式资金来源。

业务支出类账户只允许发生以下四种情况的资金流出:一是按照理赔流程正常支付保单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按照退保流程正常支付退保资金。

二是向下级机构划拨所需的赔款资金或投资型业务退保资金。

三是根据总公司要求或报经总公司批准同意的其他资金流出。

四是因上述资金划拨而发生的汇划费用支出。

各级机构在申请资金时,应认真做好资金计划预测工作,总公司将对各分公司的资金余额进行监控和考核。如因预测失当,造成业务支出类账户期末余额过大、需要回划资金的,经请示上级机构同意后,将余量资金转入收入账户直接上划总公司,并保留相关书面申请、审批记录。

第十九条费用账户用于支付除业务赔款、直接理赔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支付间接理赔费用、各项税费、业务及管理费、资产类支出等。

费用账户除上级公司拨入资金以及本账户产生的活期利息外,不得有其他任何形式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公司倡导各级机构集中管理赔款和费用支出,限制县、区级机构开立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费用账户应开立为基本账户,收入类账户、

业务支出类账户和其它账户可开立为专用账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第二十二条其他账户是指除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账户、费用账户外,各级机构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或其他因公需求而开立的各类账户,如纳税专户等,其他账户应严格用于相关业务的收支结算。

其他账户的开立,必须严格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办理。

分支机构须开立纳税专户的,须提供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账户开设的数量管理

分支机构账户开立上限数量要求如下:

(一)各级分支机构在满足结算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账户开立数量。

(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立一个传统业务收入账户。

(三)原则上,县、区级机构费用支出采取报账制管理,

不得开立费用账户,确需开立的,应报省、总公司审批。

(四)县、区级机构如须通过支出户支付费用项目,应报上级机构批准。

(五)如确有超过收入类账户开户数量限制的账户开立需求,省公司须向总公司说明该银行渠道代理业务的保费规模情况,并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开设,如3个月内达不到预期业务规模,则必须主动撤销该账户。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除以下三种情形外,严禁同级账户之间串户调动资金:

(一)本级费用账户向税务专户、公积金账户、工会账户拨款。

(二)本级机构的传统业务收入账户之间、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之间为汇总上划资金而进行的横向资金归集。

(三)本级机构业务支出户资金出现短缺,暂时无法从上级机构获得补充的,并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如保户投诉、形成银行不良记录等),在获得省公司、总公司同意并保留相关书面申请、审批纪录的前提下,可从本级费用账户中向本级业务支出账户中划转批准额度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户必须坚持“事前报批,事后报备”的原则。银行账户的变更、修改、启用等事项,均须通过资金管理模块报总公司审批后完成相

应操作;银行账户的停用与撤销,必须做到“事前清零,事后报备”。其中,“事后报备”一是指新账户开立后,必须及时将新账户相关信息维护进资金管理系统中。二是指分支机构在完成账户开户、变更、撤销等手续后,必须将所有相关的银行开户、变更、撤销资料,清晰扫描后报总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在资金管理模块中填写任何涉及开户银行网点名称的事项,须按以下简称规范填写银行一级名称:

一级名称外的字段,按开户银行网点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全称填写,没有营业执照的,按对公业务用章上载明的银行网点名称填写。

上表中未列明的银行,按开户银行网点营业执照载明的

名称全称填写,没有营业执照的,按对公业务用章上载明的名称全称填写。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在获得总公司批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的开户、撤销以及相应的系统维护和银行资料扫描报备工作。若获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开销户,或没有进行相关的系统维护,总公司将作废审批记录,视同申请、审批无效。若获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相关银行资料扫描后报备,总公司将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并在今后财务检查和年终考核时,酌情扣分。

第二十八条各级分支机构应在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严禁在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基金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二十九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结算纪律,不得开具空头支票,不得出借账户及套取银行信用。

第三十条各级分支机构严禁设臵账外银行户头(向社保局缴纳住房公积金专户、按要求开立的工会账户除外)。严禁将公款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应对当地各银行的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了解,在服务质量接近的前提下,选择收费最低的银行开立账户和网银,并将开立在该行的收入类账户指定为“主收入账户”。其中,“主收入账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

账户:

(一)其开户行必须是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五家银行中的一家;

(二)用于汇总归集辖内(包括下级和本级机构)收入类账户资金;

(三)是本级唯一一个指向总公司同行账户,并向上划转收入类资金的账户。

第三十二条为便于管理和结算,原则上,省公司辖内各级机构的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应在同一家银行系统开立。同级的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应在同一个银行网点开立,业务支出类账户应开立为专用账户,若只能开立为一般账户的,可与费用账户分别在不同的银行网点开立。

第三十三条各级分支机构不得开立任何形式的贷记卡、信用卡等可透支账户。如确需开立的,应向总公司专项申请。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开立账户所使用的机构名称,必须与该机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一致。

同一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必须具有相同的机构名称。

任何机构均不得使用以其它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各级机构必须按如下规则为所开立账户取名:

(一)开立收入类账户的取名规则是:

1.传统业务收入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收入账户”;

2.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投资金账户”

(二)业务支出类账户

1.传统业务支出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支出账户”

2.投资型业务退保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投资金退保账户”

(三)费用账户:“

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费用账户”

(四)其他账户:

比照纳税账户的取名规则:

即营业执照注册机构名称+“纳税专户”

第三十六条省公司应负责辖内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将辖内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纳入网上银行系统。原则上,系统内资金上划与下拨业务主要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处理。如客观条件所限,确实无法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往来结算。

第三十七条合署办公的分支机构应共用一个收入类账户、业务支出类账户和费用账户,不应另设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中心支公司须开设传统业务代理收入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的,应与当地银行签订传统业务代理协议或投资型业务代理协议。

第三十九条中心支公司在一个银行系统只能开设1个传统业务代理收入账户和1个投资型业务投资金账户,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开立代理业务保费收入账户。

第四十条在没有开展投资型业务的地区,分支机构不得开立用于归集投资型业务投资金和退保账户。

第四十一条上报代理业务收入账户开设申请时,必须附有代理协议以及当地保监局批准的代理资格证明,并对该渠道业务规模情况给予说明。

代理账户开设后给予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代理账户没有发生额或发生额远低于预期水平的,中心支公司应在三个月后主动撤销该代理账户。

第四十二条中心支公司开设代理收入账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在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必须向总公司报备所签订的与总公司标准协议范本一致的《代理协议》。

(二)需在未与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银行开立账户的,须按总公司标准协议的要求签订《代理协议》,并报总公司备案。

(三)《代理协议》必须明确资金结算的流程、时间要求和违约责任,其中代扣、代收、代理保费资金划转的时间原则上要求为代理机构收到保费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应随时监控辖内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资金流动情况、交易明细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确保辖内账户操作规范、使用安全、头寸合理。

第四十四条各分支机构至少每季度对辖内开立账户的使用情况系统检查一次,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账户,应予以清户和撤销:

(一)3个月以上不发生业务或发生额远低于预期。

(二)预计今后不会再发生业务或只发生零星业务。

(三)因管理调整,已无必要保留或可被其它账户替代。

(四)重复开立且账户用途接近。;

对于不及时清理账户的省公司,总公司将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账户。

第四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结算技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资金管理及汇划成本。

第四十六条各分支机构至少每月对辖内实际开户数与系统内账户统计数量核对一次,确保所有开立账户均已报批,并及时维护进总账系统。

第四十七条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出纳人员或收付人员

应将手工记录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本级资金管理员进行交接,然后由资金管理员在系统中完成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录入或导入。(参见附件3:出纳日记账登账模版)

第三章资金上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总公司将在全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系统,充分利用“网上银行”的结算技术和服务,提高系统资金的上划、归集效率。

第四十九条中心支公司向总公司开立的同行账户上划资金的,应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

第五十条公司收入类资金的上划规则

(一)总公司分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开立传统业务保费资金归集账户和投资型业务投资金归集账户(详情见附件1)。

(二)收入类资金上划以中心支公司为单位,实行“点对点”的资金上划方式,即中心支公司将收入类资金直接上划至总公司指定的同行账户中,不再通过分公司中转。

(三)中心支公司在资金上划前,须先将同城收入类账户(包括本级收入类账户和下级收入类账户)资金汇总到一个“主收入账户”中,再由该主收入账户上划资金至总公司

开立的同行资金归集账户中。

(四)中心支公司上划收入类资金时,必须坚持唯一和对应的原则。

唯一是指一个中心支公司只有一个主要收入账户,且仅有该账户指向总公司对应账户,一个中心支公司不得同时有多个账户向总公司上划保费收入;

对应是指中心支公司通过主收入账户上划保费资金时,必须选择总公司开立的同行保费收入归集账户,作为汇款的对方账户。例如:中心支公司选择当地农行作为主收入账户,并上划保费资金,则其应将资金上划至总公司同样在农行开立的收入归集账户中。

第五十一条上划收入类资金时,各机构须按以下规则填写网银、电汇的“汇款用途”栏或“摘要”栏:(一)没有成立省会城市中支公司的省分公司营业部

上划传统业务保费收入资金的:“省名”+“保费”;

上划投资型业务投资金的:“省名”+“投资金”;

如:四川保费或四川投资金,“四川”后不加“省”。

(二)省分所辖中心支公司

上划传统业务保费收入资金的:“省名”+“市名”+“保费”;

上划投资型业务投资金的:“省名”+“市名”+“投资金”;

如:四川绵阳保费或四川绵阳投资金,不加“省”、“市”

(三)如省会城市既有省分公司营业部又有省会城市中心支公司,省分公司营业部比照(一)填写,省会城市中心支公司比照(二)填写。

(四)如省会城市有多个省分公司营业部,各省分公司营业部均比照(一)填写。

未尽情况比照上述规则填写,不应随意填写“汇款用途”栏或“摘要”。

第五十二条支公司(包括营销服务部)收入类账户余额达到5万元的,以10元的整数倍全额上划至上级主收入账户。

中心支公司上划收入类账户资金的规则是:

(一)主收入账户当日资金余额达到30万元的,当天以100元的整数倍全额上划资金。

(二)主收入账户当日资金余额不足30万元的,待达到30万元后的当日,以100元的整数倍全额上划资金。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上划的资金,必须向总公司书面说明。

第五十三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收入类资金上划方式,比照中心支公司执行。即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汇总辖内分支机构保费收入资金后,统一上划至总公司。

第五十四条为减少在途和未达账项,中心支公司、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在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不应向总公司上划资金。

第五十五条公司将逐步实现收入类账户网上银行的自动、定向划款。

第四章资金下拨管理

第五十六条总公司下拨的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分支机构业务类支出(包括传统业务支出和投资型产品退保支出)和费用类支出。

第五十七条系统资金的申请和划拨采取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总公司三级“逐级上报,逐级审批,逐级下拨”的方式。即中心支公司每月定期将资金需求上报至分公司,分公司审核调整后汇总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审核调整后将资金下拨至分公司,再由分公司分别下拨至辖内各中心支公司。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月应下拨的资金额度,以分公司汇总上报的资金需求数为基础,同时根据分公司赔付率和费用率情况、以及分公司账户头寸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如分公司赔付率、费用率超出总公司考核标准,则会产生超额资金,总公司将按以下标准核定当月分公司可用资金总额:(一)业务支出类资金(传统业务支出资金、投资型产品退保资金),按分公司上报数下拨,不予扣减。但会对业

务支出类账户的资金头寸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

(二)所有前期、当期超额资金,均在当月费用户资金的下拨额中予以核减,具体做法是:

本月可下拨费用资金总额=

分公司申请的费用资金需求资金额-传统业务支出超额资金-费用超额资金需-本月应返还的上年超额业务资金额-本期应返还的上年超额费用资金额

其中:

1.传统业务支出超额资金

=传统业务支出账户本年累计下拨资金×(实际赔付率-考核赔付率)/考核赔付率;

2.费用超额资金

=(费用账户本年累计下拨资金-资产类累计支出资金-累计代扣代缴车船税)×(可用费用执行率-1);

3.本期应返还的上年超额业务资金额

=上年累计传统业务支出超额资金/12;

4.本期应返还的上年超额费用资金额

=上年累计费用超额资金/12。

第五十九条分支机构所有资金申请和审批,均须通过资金管理模块进行操作。

第六十条每月资金的下拨方式

(一)对于传统业务支出资金和费用资金的划拨采用

“每月申请一次,每旬下拨一次”的方式,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流程是:(以省分公司为例)

1.分公司首旬资金需求由总公司在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按如下方式核定下拨:

(1)拨至分公司费用账户的首旬资金额

=(该分公司上月实收保费×总公司核定的固定变动费用率×1.3)/3+应付代收代缴车船税;

(2)下拨至分公司支出账户的首旬资金额

=截至上月末传统业务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截至上月末本年累计月数×3);

(二)在上个月会计报表生成后,各分公司根据资金管理模块提供的资金计划参考表,合理确定当月第二、三旬的资金需求量,并在当月7日前在资金管理模块中提交当月正式资金申请。

正式资金申请的首旬资金申请额,必须按总公司实际下拨金额填写。

(三)总公司在按上述方法核定本月应下拨的资金额度后,在每旬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该旬资金下拨至分公司。

第六十一条以下情况分公司可申请临时资金:

(一)收到的资金在下次拨付前,确实无法满足支付需求的。

(二)遇到突发的、没有纳入原先资金申请计划的大额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不详时间:2006/4/24 点击:2400 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06〕36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胶南市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测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负债融资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承贷、政府(财政)承诺还本付息或财政贴息的政府性融资。财政性融资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一研究确定。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国土、财政、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清点签证,由国土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财政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含拼盘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专题向市政府进行报告(不含政府实事项目)。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开工报告,除特殊情况外,由市政府召集财政、发改、监察、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研究,根据全市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时间、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不得开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效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二)项目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计划。 (三)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地面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关费用。 (四)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突破。如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控---------------------------------------------------------精品文档

资金管理办法

XXX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资金运作,规避资金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适用范围 公司资金管理。 3编制依据 《资金管理办法》(2014),上级公司 4职责分工 4.1计划财务部 a)参与制定、审核、修订、解释公司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b)依据公司业务权限手册的相关规定审批或提请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 批准如下事项: 1)公司开立或关闭各类金融账户; 2)依据《业务权限手册》规定需公司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审批的资金 支付; 3)公司取得银行授信; 4)公司债务融资的方案及实施; 5)化公司委托贷款业务; 6)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7)报董事会批准的各类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8)公司商品及债务套期保值交易; 9)公司金融投资及理财业务; 10)公司票据贴现业务。 c)凭证及档案管理; d)办理提交的申请; e)负责公司外汇业务操作外汇业务的管理; f)资金管理报表分析及上报; g)公司资金支付。

5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的选择 5.1在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账户开立、关闭的审批 5.1.1公司开立及关闭外部银行账户,由计划财务部提交申请,依据公司业务 权限手册规定按权限报批。 5.1.2公司必须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在关连交易额度内将财务公司作为存款、结算的主要金融机构。 5.2选择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标准 5.2.1以结算、常规性存款或理财为目的选择银行,需以资本充足率(或政府支持度)、资信、治理结构、资产规模、服务质量为主要指标。 5.2.2以理财为目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内候选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市场业绩和信誉,且已经实现委托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3以债券、股票发行为目的选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国内候选机构必须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创新类业务资格、且综合指标名列同行前五位;海外候选机构应为国际一流。 5.2.4金融机构选择及管理参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 则》的要求。 5.3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5.3.1各账户管理单位应与开户金融机构说明账户的用途、授权的情况。 5.3.2严禁设立帐外小金库,严禁将账户出借(租)他人使用。 5.3.3在发现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变动时(如违规支付、挪用等)需立即报告上级公司资金部。 5.3.4公司需严格按照上级公司《账户管理及金融机构选择实施细则》执行。5.4银行印鉴管理 5.4.1公司银行预留印鉴,需分人管理。 5.4.2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公司《银行印鉴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6资金支付管理 6.1资金支付必须有预算;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必须分离,即实行预算动用审批与资金支付审批的双重批准制度。 6.2动用预算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审批,反之亦然。预算外及超预算资金支付,需经预算外及超预算项目审批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决定》,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设立青田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为保证该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是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的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 第三条县人才办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资金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主要: 财政筹集拨款;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人才培养经费:指党政高级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培训、继续教育等相关经费。

人才及智力引进经费:指高层次人才、除尘紧缺急需人才、中级职称人才引进活动,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安家补助和首次购房补贴,中级职称人才引进住房补助,本地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国外智力引进及引智成果推广示范补助,以及人才柔性引进等相关经费。 人才交流合作经费:指与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机构、相关部门开展人才交流合作或区域合作等经费。 科研资助经费:指入选省“151人才工程”人员、市“138人才工程”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重点学科项目研发等科研资助经费。 人才评选、奖励及津贴:指突出贡献人才奖,十类人才、百名精英,科技新秀,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等评选奖励经费,高层次人才政府津贴,各类人才生活补贴,以及高层次人才体检、疗养、慰问等经费。 其他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指人才规划编制和贯彻落实,人才工作调研、考核和督查,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分析系统,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完成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与人才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等经费。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六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单位按第五条填写《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

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14〕234号)、《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启政规〔2013〕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更新改造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资金,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六条交存标准(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中的实测面积)(一)首期维修资金: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2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50元/平方米;2.多层非住宅40元/平方米,高层非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60元/平方米。 (二)更新改造资金:多层住宅(配电梯):10元/平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南湖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南湖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秀城政发[2002]37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决定》(秀城委[2004]30号)精神,为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事人才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秀城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嘉秀财[2003]11号)具体内容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对象 (一)人才专项资金来源 1、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2、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3、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1、对获得区级优秀引进人才个人按规定发放的资金; 2、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带头人每月发给的工资外津贴; 3、对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分期发放的住房补贴;

4、对国外智力引进项目已执行结束的单位给予的外国专家来华生活补助; 5、对来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补助和奖励经费; 6、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带头人、各类高层人才培训教育的经费; 7、对为我区人才引进工作作出贡献的企业的奖励经费; 8、区人才市场的建设和引进人才等经费; 9、其他与人才工作相关的经费。 二、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及标准 (一)引进人才 1、对正式调入我区的高层次人才(指人事关系正式迁入本区,并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给予三年的工资外津贴。具体标准为: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每人每月800元,正高职称每人每月900元,博士学位每人每月1000元(以上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经费由区人才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按3:7比例分担; 2、对调入我区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员(指人事关系正式迁入本区,并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在本区服务二年以上并定居的,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购房后可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者,补助8万元,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者,补助10万元。经费由区人才专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酒店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酒店资金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节资金计划管理 年度资金计划 月度资金计划?? 第二节付款审批管理 合同付款审批 非合同付款审批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三节资金调拨 第四节资金的支付 现金付款的规定 资金支付的反馈 第五节监控体系 第六节奖惩规定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店集团的资金营运管理,及时了解和反馈酒店集团

资金营运计划和实际营运情况,明确各类付款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各级审批职责,及时满足各类帐金需求,加速资金流转,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酒店集团及下属各酒店项目从资金计划到资金支付及反馈的全部过程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资金计划管理 第三条集团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资金需求实行计划管理。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 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条年度资金计划是根据各酒店项目全年费用预算和经营计划编制的资金需求概算,是资金营运管理的目标计划;由酒店集团对酒店的全年度资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年度资金计划编制的主体是各酒店财务部。根据下一年的经营任务及市场预测,结合营销部、工程部及行政人事部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费用预算作出。酒店集团根据酒店的全年度资金计划汇总上报集团总部。集团总部审批后在酒店集团管理目标中下发,作为酒店集团资金营运目标和规模。

月度资金计划 第六条月度资金计划是酒店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经营任务和工作内容编制的资金需求。是指导每月资金调拨和支付的操作性计划,由酒店集团对酒店实行监控。 第七条月度资金计划编制的主体为酒店财务部,由财务部每月25日向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上报酒店负责人审批的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申请表。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将各酒店和本部的资金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后制定月资金计划,并对上月资金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并说明原因,经酒店集团总经理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上报集团。第八条月度资金计划的执行规定。月度资金计划由集团财务副总裁签发。在计划内20万元以下的合同付款,其最后审批权限为酒店集团第一负责人;计划内20万元以上或计划外的付款须经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节付款审批管理 合同付款审批 合同请款及规则

xxx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酱香舍得酒业有限 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资金 结算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企业会计准则》、《内 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有资金核算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一章:资金计划 第一条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财务部门依 据公司资金收支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 算。 第二条财务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 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的 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预付账款回收计划: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 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 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 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

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 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 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 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存货计划: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 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 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 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 以奖惩。 第二章:资金支付程序 第一条:大额资金支付程序: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按 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资金申请,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审批,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二条: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董事长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三条:资金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 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四条:经办人办理支付业务,对于业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申请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向申请部门或公司 领导报告。

2020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2020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1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 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 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 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 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 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2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 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 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 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 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 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3篇: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 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 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 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j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大审计[2002]3号关于中山大学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及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1.1 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控制误差率在±20 %以内。 1.2 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设计招投标规定,组织设计招标工作,通过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优化设计方案。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控制 2.1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使用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 2.2预留金的约定,在工程合同价款中按预算控制价的8%-10%约定预留金,作为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预留金不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支付。 2.3 工程变更程序 2.3.1提出变更要求 (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

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包括变更的概况、变更理由、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 (2)发包人提出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提出工程变更文件。使用部门提出变更,必须书面申请,并附工程变更文件给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设计院提出变更,需同时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 (4)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初审,并按有关权限和审查批准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批示。 2.3.2工程变更审查 (1) 除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的变更外,未经投资估计、预算、审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工程变更而影响项目投资控制的,由发出人自行负责。 (2) 瞬间会危及建筑或人身安全和突发项目可以采取口头通知变更,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3) 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完整的工程变更文件后,在监理合同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及时送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 (4) 各校区基建办公室或工程管理科配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变更预算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权限的,审批后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批示;超越审批权限的,报处“投资控制小组”审批。 2.4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XXX局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获得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分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及建三一财字(2003)133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开源节流、以收定支;权限分明、有偿使用;加快周转、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核算、统一调配”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分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经理部或项目,则由分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经理部或项目,由经理部或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四条离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内的项目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其业务由分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公司财务部安排专职或兼职成本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分公司财务部是各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的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1、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2、项目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3、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同时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4、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七条分公司经营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九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分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分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分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XXX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项款项。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分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月度奖金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 —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5] 本文已被浏览过95次 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我市、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企业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使用。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并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上年末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三)主要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或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美元,且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包括:承接《财富》500强企业、IAOP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直接发包或由其中国境内控股的分支机构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国内百强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为了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全面发展,对承接国内政府部门、部队和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可视同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酌情考虑。 (四)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填报有关服务外包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五)企业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Ministry of finance special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 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 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 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 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 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 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完整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项目资金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 规定和政策,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和协会财务制度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率。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一条协会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 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条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认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第三条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种过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

内部加工、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运营管理等。 第四条协会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协会会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第一条专账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账,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经营管理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第二条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内容、规模、标准。 第三条专班负责:项目的实施由各项目小组执行,协会秘书长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实施等各环节。 第五条内部监督:协会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均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协会定期或项目完工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第六条外部监管:项目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以下简称高层次卫生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进首都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系统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精神~设立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北京市卫生局负责专项经费的安排与监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市卫生局直属系统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保证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资助者及所在学科的科研、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人员聘用及总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非办公用仪器设备购置 1 或租赁。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科学研究费:包括科学研究材料、科研合作、图书资料、统计管理软件等相关费用,

2. 人才培养费:包括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和外语培训、研究所需的信息收集、复印、论文出版费、咨询、调研差旅费、通讯等, 3.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国外专家来访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得超过资助专项经费的20%, 4.人员聘用及劳务费:主要用于外单位直接参与学科、基地建设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和国内外专家及行政秘书聘用费。劳务费不得超过资助专项经费的10%, 5.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 6.专项经费不支持购置或租赁办公设备~以及5万元以上的非办公用仪器设备。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获资助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专项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专项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卫生局财务处。 第七条获资助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资助专项经费预算的标准和范围执行。 2 第八条经批准资助的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 获资助者及依托单位必须按程序报卫生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专项经费须专款专用, 依托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管理。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归依托单位。凡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依托单位必须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库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xxxx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x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支付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支付比例 第二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进度款和结算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支付。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未到支付节点需要提前支付的,必须报分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批支付程序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已完成且合格工程量的,填报《工程款支付申报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本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审查核算,填写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加盖公章),报送基建办项目组审批。 (三)建设单位审核 审核原则: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为主要审核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 1、项目组审核 项目组复核监理单位审核手续,并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与形象进度,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和项目组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工程部领导审签,加盖印章。 2、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 全过程审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计量情况、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办负责人审签 施工单位将签章齐全的本期价款结算单提交项目管理组,项目组提交基建办部门负责人审签。 4、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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