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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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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远洋大厦703室(市儿童医院与市六医院之间)

联系电话:15623-100800 或1897-1313753

所属律所: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接待时间:9点17点(因常在外办案,故来访前请电话预约,周六加班,周日休息)

韩飞,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律师专业毕业,自2004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韩飞律师精通劳动、赔偿、婚姻、房产、合同、刑事类法律,承办有大量此类纠纷案件,其中不乏大量成功、典型案例。

韩飞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对待案件认真负责,在其所代理的

案件中,绝大多数地实现了委托人合法的诉求,深受委托人的广泛好评。

律师咨询费:200元包干;当事人生活确实困难的,酌情予以减收。

律师代理费:3000元包干;案情复杂的,酌情予以加收;当事人生活确实困难的,酌情予以减收。

武银律师事务所敲诈勒索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律师

敲诈勒索罪可以取保候审吗?答案是可以的。武汉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第一要务是尽快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不予起诉,庭审辩护阶段做无罪、罪轻辩护,争取缓刑,同时对定罪是否恰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观点。取保候审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只要满足相关的规定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今天武汉律师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取保候审条件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2、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3、怀孕的妇女。 4、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5、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6、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7、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是由京鄂两地老一辈革命家、先烈的子女、后代在武汉投资成立的大型综合性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因律所核心团队和领导班子成员自幼受到中共老一辈革命家、军事家长辈之精神、思想的教育和熏陶.故律所始终坚持秉承我党我军传统的"红色文化"核心价值观,律所致力于维护法律尊严、践行法治精神、助力司法公正、彰显人文关怀。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解决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函号:__________ ___________ 公司: 我们是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我所接受____________ 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与 ___________ 公司因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_____ 考试辅导丛书》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与___________ 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年月日,贵公司与______________ 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联合编辑出版〈_______ 考试辅导丛书〉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32 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你们之间的协议已于________ 年____ 月 _____ 日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二、合同履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 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_ 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起草、设计、编务等一系列的工作。为履行双方签署的协议,_____________ 公司又在 ___________ 路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租期至_____ 年___ 月份,租金近___________ 万元但贵公司在签署合同后却怠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使双方的协议无法得以继续履行。依据上述事实,我所认为: 一、时至今日,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已实无必要继续履行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 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贵公司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 、依法解除双方的合同; 2 、承担 __________ 公司因履行协议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租、人员工资、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 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专业版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范本专业版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 _______ 致 _________ 有限公司: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____ 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 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业主们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上述业主签订了一份《 _____________ 楼宇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上述业主自愿认购中国_____________ 市 _________ 《 _________楼宇》的物业, 并同意按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贵公司支付购楼款。该《认购书》签订的7 日内,按照该《认 购书》的约定,上述业主已将缴楼款存入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 支行的账号,并与贵公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 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 日前, 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 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上述业主之间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之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 60 天,依据贵公司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现上述业主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各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 30 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各位业主。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 ,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有任何问题,不吝联系。 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一)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此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理销售人产生矛盾,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的情形也占不少比例。 如,2001年6月9日,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委托第三人独家全权代理销售,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售完为止。2003年1月8日,第三人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与原告吴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将住宅楼4-2-201室及4号地下室以23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原告,原告依约交付第三人购房款230000元。后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祥和经纪公司因代理销售款回笼及费用

律师求职简历个人简历

王 萍 萍 时间段 学校 专业 2002.9-1999.6 湖北黄岗中学 文科选修(高中) 2006.9-2002.6 湖北武汉大学 律师专业(本科) 2010.9-2006.6 湖北武汉大学 律师专业(硕士) 2017.03到2014.08 武汉大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全面管理事务所的当事人法务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负责协助法院开庭前当事人的一切法务资料,负责以开庭后的后续工作准备及各方利益的争取; 2014.06到2010.12 北京一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全面管理事务所的当事人法务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负责协助法院开庭前当事人的一切法务资料,负责以开庭后的后续工作准备及各方利益的争取; 2010.05到2013.06 武汉大学法务系 学生会宣传部 发动组织全校学生贯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行政、年级段长、班主任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向政教处、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接受政教处、团委的指导。代表学生会向政教处、团委反映学生的要求与愿望,交涉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各种事宜。 2006.03到2005.09 武汉大学法务系 学生会会长 组织班级会议,协助班主任完成学生作业的收集,班级学生宿舍的管理,完成学校下达的班集体活动。 负责班级学生各项费用的收集及管理,完成学生考勤的记录。 时间 荣誉 所在企业 2017 金牌律师 北京一证律师事务所 2009 武汉大学十佳青年 武汉大学 2008 武汉大学勤工俭学优秀学生 武汉大学 ? 爬山远足 ? 体育运动 ? 娱乐电影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校内经历 获得荣誉 个人爱好

合同纠纷律师函

合同纠纷律师函 XXXX同志: 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上海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方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陈述 委托人租赁XXX路号室作为办公室,办公室分为前后两间。委托人于2006年7月将办公室后间转租给贵方。约定房屋租金每月1296元人民币,物业费每月948元人民币,宽带费每月65元人民币,水电费每月按照消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分摊。委托人同时将租赁住房转租给贵方使用,约定贵方每月按照总额的二分之一分摊房租、水、电、气费,并按约定分摊保姆费用。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委托人同时为贵方垫付办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快递费、电话费、电脑配件和车费)。2006年11月贵方向委托人借款6000元人民币。 自2006年7月到2007年1月止,贵方应向委托人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78945.26元人民币。 以上有贵方与委托人之间来往电子邮件为证。

二、法律责任分析 委托人将办公室与住房转租给贵方,法律性质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委托人代贵方垫付办公费以及出借贵方现金,法律性质属于借贷合同关系。鉴于贵方一直怠于还款,委托人向贵方发电子邮件确认,贵方对上述债务确认无误。贵方与委托人之间至此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贵方应该无条件履行上述债务。 至于贵方认为所谓的台湾公司是委托人的债务人的说法不能成立,台湾公司在委托人处并没有经工商合法注册登记的分公司或者办事处。贵方在大陆经营完全是个人行为。对此委托人保留对贵方非法经营进行举报的权利。 三、律师意见 希望贵方能够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委托人将向上海市法院起诉追究贵方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向法院申请限制贵方离境。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查封扣押贵方财产。 四、声明 本律师函以专递方式送达。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浅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龚思红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

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 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296-39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no:的《北 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 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 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 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 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 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 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 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2)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3)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4)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5)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 (6) 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

律师简历求职简历个人简历 (3)

个人姓名:毕业院校:求职意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时间段 学校 专业 2002.9-1999.6 湖北黄岗中学 文科选修(高中) 2006.9-2002.6 湖北武汉大学 律师专业(本科) 2010.9-2006.6 湖北武汉大学 律师专业(硕士) 2017.03到2014.08 武汉大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全面管理事务所的当事人法务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负责协助法院开庭前当事人的一切法务资料,负责以开庭后的后续工作准备及各方利益的争取; 2014.06到2010.12 北京一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全面管理事务所的当事人法务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负责协助法院开庭前当事人的一切法务资料,负责以开庭后的后续工作准备及各方利益的争取; 2010.05到2013.06 武汉大学法务系 学生会宣传部 发动组织全校学生贯彻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行政、年级段长、班主任做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向政教处、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情况,接受政教处、团委的指导。代表学生会向政教处、团委反映学生的要求与愿望,交涉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各种事宜。 2006.03到2005.09 武汉大学法务系 学生会会长 组织班级会议,协助班主任完成学生作业的收集,班级学生宿舍的管理,完成学校下达的班集体活动。 负责班级学生各项费用的收集及管理,完成学生考勤的记录。 时间 荣誉 所在企业 2017 金牌律师 北京一证律师事务所 2009 武汉大学十佳青年 武汉大学 2008 武汉大学勤工俭学优秀学生 武汉大学 ? 爬山远足 ? 体育运动 ? 娱乐电影 王 萍 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 校内经历 获得荣誉 个人爱好

合同违约律师函

合同违约律师函 以下是小编整合的《合同违约律师函》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沈阳※※※有限公司: 沈阳※※律师事务所受沈阳※※※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司拖欠沈阳※※※有限公司※※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你司: XX年※※月※※日,沈阳※※有限公司与你司就位于※※路※※弄※※号4号厂房的消防工程装修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元人民币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你司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工程到70%,且消防建审批文批复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公司;余款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给※※公司。合同签定后,※※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XX年※※月※※日,工程已通过了沈阳市※※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可以投入使用。你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即人民币※※※元)给※※公司,但※※公司向你司多次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 你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

上海※※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你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 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零零七年※※月※※日 深圳市___公司: 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黄华,接受___委托(下称委托人),就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的___协议书善后处理一事,致函贵司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订立___协议书,说明贵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贵司在发展委托人为加盟商时,隐瞒了贵司的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委托人在错误的判断下与贵司订立协议。贵司在订立协议后,也未依法办理信息披露和备案手续。贵司的上述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贵司在收函后___日内,将收取的加盟保证金,以及从商品价款内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退还给委托人,并赔偿委托人的装修费、人工费等损失;或与委托人本人联系协商处理。逾期,本律师将依法起诉。 专此函达。谢谢!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进程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和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使房地产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市场秩序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出卖人借机违法经营,如无证销售、一房数卖、面积缩水、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增加。据统计,全国法院2002年受理的8万多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25%,而在200)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98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占近50% ?同时,现实社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为此,从2002年3月初,最高法院们多次派人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土地资源部、建设部、专家学者、律师、房

地产开发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经过数十次讨论易稿,最后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03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8条。下面就《解释》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作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了解。 二、《解释》的适用范围 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受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房屋的上市交易要受国家政策的调整,该类房屋不能自由交易。女口,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虽可上市交易,但纠纷不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绝大多数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建造的商品房而引发的。因此,《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和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建造状况,《解释》第1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正在建设和已竣工的房屋,其中正在建设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楼花,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三种类型的范本)

解除《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一:双方模式)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榕房购字第< >号),标的物座落于__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路______号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座/幢______层_______单元,现因 <1>合同第______条(出卖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2>合同第______条(出卖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 <3>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乙方退购上述房屋,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已付甲方购房款(包括定金等):(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人民币,下同)。甲方同意退还乙方以下款项:(1)购房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2)其他款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乙方同意接受该款项作为退房的总价款。 2、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的退款凭证等材料,到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如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无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判决的方式按照本协议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签名、盖章)乙方(签名、盖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范本二:三方模式) 甲方:西安####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负责人: 乙方:乔###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范本

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范本 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范本 致:XX先生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系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受XX(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颜z丹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处理委托人与您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 委托人于2010年11月10日与您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 ),合同约定您向委托人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XX栋X单元XX单位房屋,房屋产权证为:深房地字第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XX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您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 你们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买方须于2010年12月11日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首期款人民币X拾万元整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帐户,卖方须依买方或第三方的通知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但据委托人所述,您和第三方至今没有通知委托人前往约定的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您仍拒绝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并于2010年12月14日正式通知委托人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您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理首期资金监管手续,否则根据你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十二条的约定:“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责。”委托人将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您尽快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望您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您的违约行为追究您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您追索。 特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颜z丹 20 年月日 感谢您的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示范合同)

( 买卖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4290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Explanation of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示范 合同)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可以在这输入你的名字 You Can Enter Your Name Here.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网上备案合同编号为:),房屋坐落 于。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确认: (1)此商品房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2)乙方已付甲方首付款:(人民币)元整(小写元)。2、退款事宜: (1)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2)甲方承诺在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手续后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付首付款。

四、乙方应将持有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收款收据及发票全部退还给甲方。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提交撤销备案手续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与甲方一同办妥撤销登记备案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退还乙方所有款项。 六、办理解除合同事宜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八、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为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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