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电大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0.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25.行政法律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订规章和法规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的活动。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35.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的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6.行政行为的撤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申请后,被有权机关撤消的活动。

37.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某种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对于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了解的制度。

40.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主体。

44.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5.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6.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7.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住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9.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50.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1.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2.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主体对于现有的合同主体、客体或者内容所作出的相应的修改、限制的活动。

53.行政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54.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非强制的手段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顾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55.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6.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

57.人身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58.行为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

59.财产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与的剥夺财产的处罚形式。

60.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1.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2.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3.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64.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65.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的客观评价和报告的监督活动。

66.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8.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9.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70.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救济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71.司法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责任的救济途径。

72.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7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4.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75.行政复议管辖: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

76.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7.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78.行政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邵分或全邵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80.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是侵犯了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1.行政先行原则: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82.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8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4.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8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8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8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9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2.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9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94.行政诉讼当事人:事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9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6.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7.行政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98.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99.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程序。

10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101.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02.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0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104.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5.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0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消,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

107.再执行: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执行的,称为再执行。

10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09.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10.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11.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体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112.撤诉: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活动。113.诉讼中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14.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某些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作为人民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15.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116.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117.行政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18.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19.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120.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121.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12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23.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2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25.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26.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27.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28.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129.行政收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利益条件。

130.行政组织:指一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综合,是行政机关体系的总称。

131.行政机构: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

132.中央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涉及于全国的行政机关。

133.地方行政机关:指活动范围及于国家一定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

134.行政机关组织法: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任务、地位、职责、组成与编制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5.国务院: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中央人民政府。136.派出机关: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

137.被授权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138.被委托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139.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既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140.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141.单方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无须取得相对方同意的一种行政行为。142.双方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互相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采取的行政行为。

143.职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44.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145.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出具体规定。

146.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规定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147.行为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48.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件,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149.独立的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150.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151.权力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

152.附义务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153.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

154.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

155.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156.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157.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58.注销行政许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159.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机关基于职权对犯有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160.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6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162.申请复议期限: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间。

163.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或者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164.移送管辖:即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65.共同管辖: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166.指定管辖:即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167.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68.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主要包括:(1)人的出生、死亡。如人的出生、死亡会导致户口登记、注销等行政法律关系。(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战争可以导致兵役征集和财产征用等行政法律关系;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社

会救济等行政法律关系。(3)时间的流逝和物的灭失。如物的灭失可能导致行政赔偿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活动。它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为行政相对方的行为,如行政主体吊销相对方营业执照的行为;行政主体没收、征收财物的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等。

证据法名词解释

证据法名词解释: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2、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 3、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4、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5、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证据,能够拿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的证据。 6、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7、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 8、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9、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了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0、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1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2、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3、当事人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述。 14、被害人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述。 15、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16、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7、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查和观察而制作的实况记录。 18、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笔录。 19、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0、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2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的证据。 2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合理的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3、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24、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5、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26、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 27、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话的证据。 28、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犯罪行为或虽然实施犯罪行为但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29、证据概念: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3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1、最佳证据规则:以文字材料的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文字资料的原件。

12春专升本《大学语文》模拟题(开卷)_3

12春专升本《大学语文》模拟题(开卷) 一. 名词解释 1.《战国策》:国别体史书;西汉刘向;战国史料;纵横家思想 2.《谏逐客书》:秦国李斯;人才制度;养士之风;吕不韦;郑国渠事件 3.唐宋八大家:唐代古文运动,韩愈、柳宗元;宋代诗文革新运动,欧阳修、三苏、王安石、曾巩,中国古代第二个写作散文的高潮 4.契诃夫:十九世纪,俄罗斯作家,批判现实主义,尤其以短篇小说知名,代表作举例 5.李斯:法家代表人物;秦相;谏逐客 6.莫泊桑:法国,十九世纪著名小说家,拜福楼拜为师,成名作《羊脂球》,批判现实主义作家的杰出代表,“短篇小说之王” 二. 古文翻译。将下面这段文字译成通顺、流畅的现代汉语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如之何?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公曰:“无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至于廪延。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 公曰:“不义不暱,厚将崩。”大叔完聚,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公闻其期,曰:“可矣。” 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左传·郑伯克段于鄢》) 略 三. 简答题 1. 阅读分析茅盾先生的《香市》,请简析“香市”的含义是什么?作者写这篇文章想表达什么样的主题思想?写作上有什么主要特色? “香市”是庙会式的临时市场,主题思想:大革命后农村经济的凋敝及其对市镇的影响;中国经济向半殖民地半封建转变,农民的贫困。写作特色:即小见大;对比反衬;场面描写 2. 莫泊桑在著名的短篇小说《米隆老爹》中,在短篇小说写作的艺术上,有哪些重要特色?举小说中实例进行分析 一、倒叙手法;二、叙述人称富于变化(一三人称转换);三、肖像描写;四、细节描写;五、个性化的语言 3. 谈谈韩愈的生平经历和文学主张(略) 四. 阅读分析题 (一)阅读下面这段文字,回答问题 居久之,孝景崩,武帝立,左右以为广名将也,于是广以上郡太守为未央卫尉,而程不识亦为长乐卫尉。程不识故与李广俱以边太守将军屯。及出击胡,而广行无部伍行陈,就善水草屯,舍止,人人自便,不击刁斗以自卫,莫府省约文书籍事。然亦远斥侯,未尝遇害。程不识正部曲行伍营陈,击刁斗,士吏治军簿至明,军不得休息,然亦未尝遇害。不识曰:“李广军极简易,然虏卒犯之,无以禁也;而其士卒亦佚乐,咸乐为之死。我军虽烦扰,然虏亦不得犯我。”是时,汉边郡李广、程不识皆为名将,然匈奴畏李广之略,士卒亦多乐从李广,而苦程不识。程不识孝景时以数直谏,为太中大夫,为人廉,谨于文法。 1. 这段文字出自哪篇课文?主要在谈论什么问题? 2. 在这段文字中,作者运用哪两种手法塑造人物形象?各自起到什么作用? 3. 把“不识曰”至“而苦程不识”一段译成现代汉语。 (一)1.这段文字出自汉代历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的《史记·李将军列传》,作为一代名将,李广和程不识的对比 2.对比手法,性格、治军方法、各方面对他们俩的评价 3.把“不识曰”至“而苦程不识”一段译成现代汉语。(略) (二)阅读下面这段文字,回答问题 【正宫】【端正好】碧云天,黄花地,西风紧。北雁南飞。晓来谁染霜林醉?总是离人泪。 【滚绣球】恨相见得迟,怨归去得疾。柳丝长玉骢难系,恨不倩疏林挂住斜晖。马儿迍迍的行,车儿快快的随,却告了相思回避,破题儿又早别离。听得道一声去也,松了金钏;遥望见十里长亭,减了玉肌:此恨谁知? (红云)姐姐今日怎么不打扮?(旦云)你那知我的心里呵?(旦唱)

(完整word版)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 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 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 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 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 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 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 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 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 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A.普通商业广告 B. 商品目录 C. 商品价目表 D.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 8月5日 B. 8月9日 C. 8月10日 D. 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 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 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 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 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 英国 B.法国 C. 美国 D. 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 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证据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传闻证据规则 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 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 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 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 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 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10、证据能力 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 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 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 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 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 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6、证明对象

最新最全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行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功.委托人支付摄酬的合同。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殿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不可抗力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则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品质的买卖。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第一编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7。商法人9、商号 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 的? 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 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 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 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 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 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 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 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 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 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 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 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 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试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3、试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论述商法的效益原则。 5、比较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异同? 6、分析美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体系以及优缺点。 7、比较大陆法系商法立法体例的不同模式? 8、试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裂的立法体例的优劣? 9、试述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特点。 10、请比较商事主体、企业、公司、商事组织之间的差异? 11、试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商事经纪组织,并简要描述其特征。 12、商事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几种?请简要分析中国的商事登记的规定。 13、区别营业转让与公司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4、请结合案例分析商业账簿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15、简述商事帐簿法律关系。 第二编企业与公司法 五、名词解释题 1 .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 3. 合伙企业4、商事合 伙5、有限合伙6、隐名合伙 7。公司法8 。公司9 。一人公司10 .国有独 资公司11 。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13。两合公司14。人合公司15。资合公司16。上市公司 17。公司章程18、法定资本制19、许可资本制20、授权资本制21。注册资本22 。发起设立23。募集设立24 、股份25。股票26。股份转让27。股份回购28。股份收购29。股东30 。公司债券31。 公司债32。公司分立33。公司合并34。外国公司35。公积金 六、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异同。 3、合伙的特点及种类是什么?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7、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8、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 务? 11、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 系。 12、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3、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14、简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5、简述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7、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1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哪些? 19、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1、退伙的原因有哪些,其效果是什么样的 22、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名词解释——语文

四始六义:《诗经》有四始,关于此“四始”各家说法不一:一、一般指“风”﹑“小雅”﹑“大雅”﹑“颂”的首篇。《史记.孔子世家》:“《关雎》之乱以为…风?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二、指“风”﹑“小雅”﹑“大雅”﹑“颂”。《<诗>大序》:“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政有大小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是谓四始,《诗》之至也。”孔颖达疏引郑玄《答张逸》云:“四始…风?也,…小雅?也,…大雅?也,…颂?也。此四者人君行之则为兴,废之则为衰。”三、指“大雅”的《大明》,“小雅”的《四牡》﹑《南有嘉鱼》﹑《鸿雁》。《<诗>大序》:“是谓四始。”孔颖达疏:“《诗纬泛历枢》云:…《大明》在亥水始也;《四牡》在寅木始也;《嘉鱼》在巳火始也;《鸿雁》在申金始也。?……《纬》文因金﹑木﹑水﹑火﹑有四始之义以《诗》文托之。” 《诗经》的“六义”。最早记载于《周礼·春官》,汉代《毛诗序》中明确提出:“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对于“六义”的解释,有着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唐代孔颖达提出了“三体”“三法”的说法,也就是将“六义”分为两组,“风”“雅”“颂”这三者是指体裁,“赋”“比”“兴”这三者是作法。 歌行体:“歌行”是我国古代诗歌的一种体裁,是初唐时期在汉魏六朝乐府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刘希夷的《代悲白头吟》与张若虚的《春江花月夜》的出现,可说是这种体裁正式形成的标志。 明代文学家徐师曾在《诗体明辨》中对“歌”、“行”及“歌行”作了如下解释:“放情长言,杂而无方者曰歌;步骤驰骋,疏而不滞者曰行;兼之者曰歌行。” 《辞海》注曰:“行”是乐曲的意思;“歌”与“行”名称虽不同,但并无严格的区别,后来就有“歌行”一体。 风骚:1.指《诗经》和《离骚》。风指《诗经》中的《国风》,骚指《楚辞》中屈原的《离骚》,后来泛指广义文化;在文坛居于领袖地位或在某方面领先叫独领风骚。永明体:永明是南朝齐武帝的年号,“永明体”亦称“新体诗”,这种诗体要求严格四声八病之说,强调声韵格律。这种诗体的出现,对于纠正晋宋以来文人诗的语言过于艰涩的弊病,使创作转向清新通畅起了一定的作用。对“近体诗”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建安风骨:建安风骨是以曹氏父子为中心形成的文人集团所表现出的共同的文学倾向,他们高扬政治理想,展示强烈个性,具有浓郁的悲剧色彩,展现了东汉末年动荡的时代,形成了慷慨激昂、刚健有力的诗歌风格,所以被称为“建安风骨”,代表人物主要有“三曹”、“七子”和蔡琰等。

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适格:是指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 1.名词解释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 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 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4.比较的方法。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第二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的价值理性和价

大学语文名词解释

1、六义说:源自《毛诗序》,六义说实本于《周礼》,六义为风、雅、颂、赋、比、兴。风即《国风》,主要是各地方民歌;雅包括《大雅》、《小雅》,主要是周王朝京畿地区的歌曲;颂包括《鲁颂》、《商颂》、《周颂》,主要是宗庙祭祀的舞曲。 2、赋比兴:赋、比、兴都是《诗经》常用的艺术表现手法。赋者,直言之也,也就是直接敷陈。比者,以此物比彼物也,也就是比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物也,也就是兴发。 3、《楚辞》:战国中晚期产生于南方长江流域楚地的一种新型诗体,以屈原、宋玉等为代表作家,代表作品包括屈原《离骚》、《九歌》、《九章》等,因西汉刘向编辑《楚辞》而得名。 4、初唐四杰:指初唐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四位诗人,他们的创作活动都基本集中在高宗和武后时期,以出众的文才盛名当时。他们的诗歌都充满进取精神,有慷慨悲凉的感人力量,他们的创作给初唐诗坛吹进清新的空气,为变革齐梁以来的绮靡文风、开创唐诗的新局面有大功。 5、山水田园诗派:山水田园诗派是指以山水或田园为歌咏对象的诗歌流派,为山水诗歌奠定基础的南朝诗人谢灵运,为田园诗开创新局面的是东晋大诗人陶渊明,盛唐山水田园诗的代表主要是王维、孟浩然等。 6、边塞诗派:盛唐时重要诗歌流派,其代表诗人为高适、岑参等人,他们的诗歌多以边塞奇丽风光为描绘对象,也反映了戍边将士的建功立业、思念故土等思想情感,多有慷慨悲凉的情调。 7、韩孟诗派:韩孟诗派是指中唐以韩愈、孟郊为代表的诗歌流派,他们的诗歌进一步发展了杜诗奇崛的一面,力求瑰奇怪谲。他们除追求诗歌的雄奇怪异之美外,还大胆创新,或以散文章法结构诗篇,或在诗中大量使用散文句法,他们的“以文为诗”对宋诗有很大影响。 8、元白诗派:元白诗派是指中唐以元稹、白居易为代表的诗歌流派,他们重写实、尚通俗。他们发起新乐府运动,强调诗歌的惩恶扬善、补察时政的功能,语言方面则力求通俗易解。 9、花间词:花间词是指晚唐后蜀以温庭筠、韦庄为代表的词派,他们的词多以男欢女爱、相思离别为主要内容,其风格是香艳浓丽、婉约缠绵,他们的词大多被收入赵崇祚编辑的词集《花间集》中,故称。 10、豪放词:豪放词是指以苏轼和辛弃疾等爱国词人为代表的词派,他们的词摆脱了词为“艳科”的格局,在词的表现内容、境界方面均有所提高。视野广阔,气象恢宏,语言宏博,不拘音律。 11、婉约词:婉约词是指自花间词以下、以温庭筠、柳永、周邦彦等词人为代表的词派,他们的词表情达意一般崇尚含蓄婉转,充分发挥了词“专主情致”的特点。重儿女情长,委婉含蓄,结构深细缜密,音律婉转和谐,语言圆润清丽。 12、公安派:明代万历年间,以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三兄弟为代表的一个文学流派。

合同法名词解释.doc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相关性或关联性。 3、【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4、【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实的依据,也称为证据能力。 5、【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在诉讼前形成的,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7、【清白证人】:本身没有罪错也没有犯罪嫌疑的证人。 8、【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9、【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磁记录物。 10、【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11、【证据开示】:也称证据披露,是指在开庭审判前,控辩双方应将自己获得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使双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内容,为出庭参加诉讼做好准备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3、【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14、【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5、【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对其予以举证证明的认证方式。 16、【证明标准】:是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是否合格的准则和标尺。 17、【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8、【证明对象】:也称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提出的,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基础。特征: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性质密切相关,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意义: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和归宿、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针对性的进行证明。 19、【司法推定】: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推认特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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