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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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原则
1.法制化原则
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搞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2.程序化原则
3.协调的原则
4.公开化原则
5.科学性原则
6、服务性原则
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1.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制度
适用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工程建设,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乡村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许可证制度
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须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许可证的制度。
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范围
管理的地域范围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建设用地的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管理的对象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五、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方法
行政的方法: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具体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核发
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体。
法制的方法: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具体执法的过程。
科学技术的方法:采用科学技术的方法是一种辅助管理的方法,它能够提高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效能,把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科学技术的方法,不仅包括基础资料的科学准确性、电脑运用、办公自动化等,还应包括先进的管理理念、专家咨询、科学决策和效能监察等。
社会监管的方法:《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作了规定。
经济的方法:经济的方法,就是通过经济杠杆,运用价格、税收、奖金、罚款等经济手段,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进行管理,这是对行政管理的方法的补充。
六、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一是要根据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开发建设的规模、强度和时序,坚持集约用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防止盲目发展建设。二是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止讲排场、搞形式、追求形象工程和过高标准建设。三是严格保护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四是要充分保护城市传统特色,结合城市的历史严格及地域特点。
旧城区的改建:一是要认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二是要合理确定旧城更新改建的拆迁项目;三是要合理确定旧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和建设规模,重点是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的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存续方式的特殊性,必须遵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中,必须注意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一是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和统筹兼顾。三是要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复合物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经城乡规划确定的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不得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一是法律规定将各项建设项目约束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建设单位只能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申请规划许可;二是规范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做出规划许可,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概念与意义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能够符合城乡规划的布局安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是国家投资和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集体投资进行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项目投资出现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不仅国家、集体、个人都可以投资,而且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投资者也可以投资进行建设。
2.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意义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任务
三、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审核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
4.建设项目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不能造成对城乡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应当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四、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1.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从区域全局发展的角度确定建设项目区位的项目,如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和跨城市行政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应由省级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选址要求。因此,对于国家级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跨城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可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