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名词解释

合同当事人名词解释

合同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订立并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具体来说,合同当事人可以分为下列几种:

1. 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例如:小明与小红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他们是合同的自然人当事人。

2. 法人:指根据法律设立并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公司、企业等。

例如:某公司与供应商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他们是合同的法人当事人。

3. 个体工商户:指以个人所有的工商经营单位。

例如:小张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他作为个体工商户是合同的当事人。

4. 政府机构:指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机构。

例如:某市政府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他们是合同的政府机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并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可能会有特定的法律要求和权益保护。

合同的名词解释

合同的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协议,是由合约双方或多方达成的一种约定或承诺。它规定了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权责关系。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法律上更具有可执行度。 二、合同的要素 1.合约双方:合同是由合约双方或多方达成的协议,每个合同都有至少两个 当事人。一方被称为合同的甲方,另一方被称为乙方。 2.协议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承诺。这些内容可以涉及商 品交易、服务提供、租赁、借贷、劳动合同等各个领域。 3.法律约束: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受到法律约束。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 应了解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引发纠纷。 4.付款方式: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的约定。这些条款明 确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款项的方式和时间。 5.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 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分类 1.按照形式分类: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合同。这种合同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更容易被法庭认可。 •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口头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合同的执行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因为双方的约定很难证明。 2.按照性质分类: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和销售商品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细节,以及交付、验收等相关事项。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合同。它规定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房屋、车辆、设备等的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物的使用条件等相关内容。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 [ hé tong ] 基础释义 1.同(tong)。也叫契约。双方(或数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同(tóng)。军事上指以某一兵种为主,其他军兵种、专业兵种相互协同。 详细释义 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唐贾公彦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 元无名氏《合同文字》楔子:“一应家私财产,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清翟灏《通俗编·货财》:“今人产业买卖,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谓之合同文契。商贾交易,则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称谓,由来俱甚古矣。” 老舍《二马》第五段五:“工人们已经和电影厂签了字,定了合同,没法再解约。” 和合齐同;齐心协力。《礼记·乐记》:“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 孔颖达疏:“言天地万物流动不息,会合齐同而变化者也。”《史记·李斯列传》:“上下合同,可以长久;中外若一,事无表里。” 汉桓宽《盐

铁论·险固》:“王者博爱远施,外内合同。” 结合;缔结。《再生缘》第四五回:“夫人难任千金意,少不得, 这段良缘要合同。” 谓志同道合。《商君书·赏刑》:“是 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 朱师辙解诂:“谓道合志同之士。”《楚辞·东 方朔<七谏·沉江>》:“贤俊慕而自附兮,日浸淫而合同。” 王逸注:“四海并合,皆同志也。” 犹会同。《红楼梦》 第五五回:“ 王夫人便命探春合同李紈裁处。” 例句 1. 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按合同要求去办事。 近义词 契约[ qì yuē ] 条约[ tiáo yuē ] 公约[ gōng yuē ]

合同 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中涉及三个要素: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内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合同的名词解释,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1、狭义合同解释,亦称合同的本质解释,是指对合同这一法律拟制之债的特定概念所作的解释。它在古典合同法学派那里得到了最初的发展,主张合同即债的主张,也被称为合同解释说,它强调债的主观要素,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一定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所达成的协议,这些合同是独立存在的,与债的客观要素没有关联。 2、广义合同解释,亦称合同的文义解释,是指在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合同的条款及其意义进行的解释。合同的目的,即交易上所欲达到的目的、要求,它决定着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性质。它又影响着当事人之间如何协调自己的行为。当事人的目的,包括其希望获得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是指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订立的合同应该是可以履行的。这一基本标准首先由德国学者肯普夫提出,他在肯定诚实信用原则时指出,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无所不包,

但有一项核心,它是不能用来保证的,即必须在交易上有确定的、已经履行的事实,交易上的法律后果才能确定。由此,合同应该符合《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显然,如果合同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也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合同的内容一般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有时也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自由协商。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新最全)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2.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 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1.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3.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 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 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 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 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4.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 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 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 行合同。 25.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 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 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6.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 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 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 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7.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 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 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 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 为的权利。 28.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 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 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9.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 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 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30.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 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 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 人。 31.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 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 务。 32.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 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 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 的而为给付。 33.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 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 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 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 式即为提存。 34.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 务人合为一体。 35.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 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 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 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 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36.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 债权的意思表示。 37.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的财产责任。 38.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 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 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 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 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39.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 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40.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 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 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1.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 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42.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 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3.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 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 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 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44. 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 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 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5.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 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 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 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 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 46.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 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 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 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 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 《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7.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 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 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48.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9.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共同指向的对象。 50. 样品买卖合同: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 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 卖,而形成的合同。 51.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 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 卖,而形成的合同。 52.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 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 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53.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 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 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 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54.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 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 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 款的为用水人。 55.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有许多专用术语和名词,下面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签订合同的各方。一般情况下,合同必须由两个或多个当事人共同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或提供的主要权益。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服务、资金等。 3.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的时间段。合同可以设定固定期限,也可以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当合同期限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 4.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中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合同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5.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中对违约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当一方违约时,它需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的金额作为补偿。 6.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 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当

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前或有效期内,因特定原因解除合同关系,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包括双方协商、一方违约等。 8.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在合同中对一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在某个行业参与竞争的限制。竞业限制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9.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进行各种科学、文化、艺术等活动中所获得的专属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进行了具体约定。 10. 追索权:追索权是指一方在对方违约时,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追索的权利。追索权使得未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是对一些合同名词的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是商业活动和交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合同中的名词和条款进行理解和应用,对于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它 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 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 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 第一,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 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 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 和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 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 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 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 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 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 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了解并熟悉这些名词的含义,对理解和应用合 同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合同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准 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实现合同的合法、有效和顺 利履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

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 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 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 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 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 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 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 能产生经济利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5)

《合同法》名词解释集锦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发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名词解释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3、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 4、不安抗辩权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6、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因为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7、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9、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享有的利益,其意义在于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是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财产状态,而不是让某一方获利。 10、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简答题 1、要约的有效条件? (一)要约人必须明确具体。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受要约人必须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才能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才有效,但并不是说严禁向不特定人发出.下列情况也有效:①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悬赏广告;②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合同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者的主观价值评判) 1.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是针对某些特殊合同而要求的特别要件,这些合同除了具备一般

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Serious Writing, Words in the Present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 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 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 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 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 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 此条件的..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 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 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 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 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 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 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在相互合意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形式达 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协议。为了便于理解合同相关的名词术语,本文 将对部分合同名词进行解释。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合同中具体约定事项的总称,包括合同的目的、权利义务、履行时间、支付方式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条款的明确和详细 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二、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方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法人。合 同当事人应当具备行为能力或代表资格,并且在签署合同时应当明确 说明其身份和法定代表人(如适用)。 三、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满足,即合同开始具有法律 效力。合同的生效时间通常是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合同的当天,也可 以通过约定特定的生效日期来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四、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了合同条款的情况。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等后续法律后果。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判决解除合同的行为。常见的解除条件包括双方协商解除、重大违约、不可抗力等。合同解除后,合同终止,并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消失。 六、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在一定条件下经过协商一致或依法变更合同条款。变更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双方都要明确同意变更内容及生效时间。 七、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约定,用于保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保密条款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仍对涉及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八、选择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是为了解决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的地域,并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九、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履行完毕或根据约定条件提前终止的情况。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具备相互的权利义务,双方可以自行处理合同关系或按照约定解决争议。

关于合同的名词解释

关于合同的名词解释 合同的名词解释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对于商业交易、雇佣关系、租赁协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1. 合同要素 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1)当事人:合同的缔约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法律主体。 (2)意思表示:当事人确切表达的意思,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 其他方式表达。 (3)约定条款: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履行的具体 要求、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2. 合同类型 合同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可分为多种类型: (1)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销售达成的协议。 (2)租赁合同:出租方将物业、设备或其他财产租赁给承租方的 合同。 (3)劳动合同:雇主与雇员之间约定劳动关系、工作职责和薪酬 待遇的合同。

(4)合资合同:两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共同投资并共享利润和风险 的合同。 (5)分销合同:制造商或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就产品销售和分销 达成的协议。 3. 合同的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订立: (1)口头合同:通过口头表达达成的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难以证明合同内容。 (2)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记录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证据更为确凿。 (3)电子合同:通过电子通信手段达成的合同,如电子邮件、互 联网交易平台等。 4. 合同的效力 合同一旦订立,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强制力:合同是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文件,当事人应当遵守合 同约定。 (2)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地位,不存在强迫或欺诈。 (3)变更和解除:当合同的条款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当协 商一致并按照约定或法律程序进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 合同。不要式: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的合 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 立的合同。比如买卖等。实践: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的合同。比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预约与本约: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 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 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 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 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 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 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 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 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交叉要约: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采 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 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要 约,适值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而且双方当事人彼 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交叉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特殊方式 合同订立的时间:承诺生效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当事 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 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 (合同上原有的)和次给付义务(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 的)。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 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有辅助 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现物要约:是指未经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通常投寄 人都会单方为相对人设定一个期间,逾期不作拒绝表示 或不予退还即被视为双方间达成契约而购买投寄之商 品 附随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 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 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是不具有独 立的意义,只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由原给付义务 的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者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义务,或者是由于合同解除时所产生的回复原状义 务。次给付义务是由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或 者是由于违约行使解除权的结果。 合同的推定形式:推定形式,又称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 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 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 定合同已经订立。如停车场收费。又如租期届满后, 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 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 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 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 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 意义。 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是指把全 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 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 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原则,参照惯例习 惯解释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 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和合同的成立: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 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 人的强制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 力所应当具备的要素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 件是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撤 销权的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 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 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 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 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法律特别允 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 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 失的行为。 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 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 为。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

合同当事人名词解释(一)

合同当事人名词解释(一) 合同当事人名词解释 本文将介绍合同中常见的当事人名词,并给出相应的解释和示例。以下是相关名词的解释: 1. 甲方 甲方通常指合同中的一方,往往是合同中较重要的一方。甲方的 权利和义务往往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 例如:甲方为一家制造商,与乙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在合同中规 定了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而乙方应支付甲方货款的义务。 2. 乙方 乙方是合同中的另一方,通常与甲方有合作关系或交易关系。乙 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 例如:乙方是一家零售商,与甲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在合同中规 定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而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 3.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向另一方(受托人)委托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委 托人通常有权指示和控制受托人的行为。

例如:甲方作为委托人,聘请乙方作为受托人,管理并出售甲方 的房地产。在委托合同中,甲方有权指示乙方如何管理和销售房地产。 4. 受托人 受托人是委托人委托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受托人往往需按照 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例如:乙方作为受托人,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管理并出售甲方 的房地产。在委托合同中,乙方需按照甲方的指示执行相关事项。 5. 出租人 出租人是指出租房屋、设备或其他财产给他人使用的当事人。出 租人通常有权收取租金并要求租户遵守租赁合同。 例如:甲方作为出租人,将一套公寓出租给乙方。在租赁合同中,甲方有权收取租金,而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并保管租赁物。 6. 承租人 承租人是指租用房屋、设备或其他财产的当事人。承租人应按照 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并遵守合同的其他条款。 例如:乙方作为承租人,租用了甲方的一套公寓。在租赁合同中,乙方需按时支付租金,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以上是合同中常见的当事人名词及其解释。在合同中,每个当事 人都承担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也与当事人的 身份和角色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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