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条款

少儿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条款
少儿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平安少儿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产品提供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平安少儿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简称少儿平安福19Ⅱ),基本保险金额为51万元,交费期为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本人。同时还投保平安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少儿福疾19Ⅱ)。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受益人,小王为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险种简称:少儿福19Ⅱ

险种代码:1375

平安少儿平安福19Ⅱ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3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额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被

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平安

附加少儿平安福19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简称“少儿福疾19Ⅱ

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

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

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

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

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2019年8月1日,则以后每年8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2010年9月1日,那么2028年9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而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2029年8月1日(因2028年8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18周岁)。

2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单周年日)身故,且

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身故保

险金,不累计给付。

1.2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

止。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机动车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其他免责条款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年龄错误”、“脚注4医

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7支

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5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

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

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Array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

看相关内容)。

4.2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4.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4.4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8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营业执照等。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

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

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

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6.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

金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单贷款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

合同的效力中止。

6.3 自动垫交您可申请使用自动垫交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垫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基本保

险金额不会改变,当现金价值用完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

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

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

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

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

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2及6.3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4 减额交清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

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您已选择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本主

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

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9,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本主险合同附有可以减额交清的附加险合同,则附加

险合同必须与本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

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被保

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

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

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7.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9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

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7 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8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

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

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

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争议处理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

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完)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少儿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篇一: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

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少儿平安福手写计划书.docx

少儿平安福计划书 主险:万 + 重疾:万+重疾(可选):份+意外:万+意外医疗:万 鑫盛(可选):万 + 住院日额:份+健享人生:份+定期寿:万+豁免: A B C 1 、意外医疗:立即生效,保至交费期满 100-元,无论门诊还是住院,合理范围内100%报销 2 、住院报销:30 天生效,保至交费期满。 每次住院报销元,门诊元,非器官移植手术费元,器官移植手术费元,全年不限次数,同种疾病仅需间隔30 天 3 、住院补贴:30 天生效,保至交费期满。每次住院补贴元/天,全年可补180天 4 、重疾陪护金:90 天后生效,份*2000元,累计给付 6 个月(轻度给付 3 个月) 5 、八种轻度重疾:确诊给付元,90天后生效,保终身 25 岁前发生轻疾,每月还可领取元护理金,可领三个月元 6 、 10 种少儿特定重疾:确诊给付元,90天生效,保终身 25 岁前发生少儿特定重疾,每月还可领取元护理金,可领六个月 7 、 45 种重大疾病:确诊给付元,90天生效,保终身 25 岁前发生重疾,每月还可领取元护理金,可领六个月 8 、意外伤残:次日生效,保额元,保至70 周岁,伤残分十级281项,按比例赔付,公共交 通和自驾/ 乘双倍赔付 9 、意外身故:次日生效,保至70 周岁, 18 岁前返还所交保费,18 岁及以后赔付元,公共

交通和自驾/ 乘双倍赔付元 10 、人身保障:次日生效,保至终身。18 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18 岁及以后身故,元 11 、全家通通豁免:父母任何一方发生身故、全残或者重疾,免交剩余各期保费。孩子初次发生重疾、少 儿特定重疾,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12 、应急现金:家庭急用钱时可在平安银行贷款,最高可贷主险所交保费的40 倍 少儿平安福,唯一一款以平安命名的少儿保险!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学业有成祝贺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学业有成祝贺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其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保证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少儿平安福手写计划书

少儿平安福计划书 主险:万+ 重疾:万+ 重疾(可选):份+ 意外:万+ 意外医疗:万 鑫盛(可选):万+ 住院日额:份+ 健享人生:份+ 定期寿:万+ 豁免:A B C 1、意外医疗:立即生效,保至交费期满 100- 元,无论门诊还是住院,合理范围内100% 报销 2、住院报销:30 天生效,保至交费期满。 每次住院报销元,门诊元,非器官移植手术费元,器官移植手术费元,全年不限次数,同种疾病仅需间隔30 天 3、住院补贴:30 天生效,保至交费期满。每次住院补贴元/ 天,全年可补180 天 4、重疾陪护金:90 天后生效,份*2000 元,累计给付 6 个月(轻度给付 3 个月) 5、八种轻度重疾:确诊给付元,90 天后生效,保终身 25 岁前发生轻疾,每月还可领取元护理金,可领三个月元 6、10 种少儿特定重疾:确诊给付元,90 天生效,保终身 25 岁前发生少儿特定重疾,每月还可领取元护理金,可领六个月 7、45 种重大疾病:确诊给付元,90 天生效,保终身 25 岁前发生重疾,每月还可领取元护理金,可领六个月 8、意外伤残:次日生效,保额元,保至70 周岁,伤残分十级281 项,按比例赔付,公共交 通和自驾/ 乘双倍赔付 9、意外身故:次日生效,保至70 周岁,18 岁前返还所交保费,18 岁及以后赔付元,公共 交通和自驾/ 乘双倍赔付元 10 、人身保障:次日生效,保至终身。18 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18 岁及以后身故,元 11 、全家通通豁免:父母任何一方发生身故、全残或者重疾,免交剩余各期保费。孩子初次发生重疾、 少儿特定重疾,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12 、应急现金:家庭急用钱时可在平安银行贷款,最高可贷主险所交保费的40 倍 少儿平安福,唯一一款以平安命名的少儿保险!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产品名称: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定期寿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 投保年龄:28天- 60周岁健康人士 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 保险期限:至80周岁 平安·鑫利·产品特色: ? 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 ? 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 ? 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限 ? 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 平安·鑫利·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利·投保示例: 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图例分析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平安·鑫利·点评: 是一份集孩子的教育金、保障型、养老型的综合产品,深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的投资理财产品; 固定每2年返还保额的7%。固定返还不领取可累计生息复利滚存。年年有分红,增加利息收入。成年双倍保额保障。满期80岁固定领取2倍保额。理财、保障、养老一体化的产品。 平安·鑫利·详细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414

《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服务清单 投保人: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被保人:证件号码:家庭地址: 产品代码:414 年交保费:元累积保费:元 生效日期:缴费账户(尾号):缴费银行: 生存金领取记录15岁满期金:一次性领取元 高中教育金: 15-17岁:每年领取元,合计领取:元 大学教育金:18-21岁:每年领取元,合计领取:元 幸福婚嫁金: 22岁一次性领取元 养老金: 55岁起(女性)领取一辈子:每年领取元 60岁起(男性)领取一辈子:每年领取元 -------------------------------------------------------------------------------- 一生平安福:月存500元左右,可分期支付10年、20年、30年 ①一生平安,领取养老补充金 ②如果需要意外医疗:每年报销20000元 ③如果需要治疗大病,先给钱看病,花10万,给20万, ④如果需要住院:每月补贴9000-18000元,每年补贴高达6个月 ⑤如果发生重大事故:30-50万元(父母、配偶、子女领取) ------------------------------------------------------------------------------- 代代金银宝:存一份,领三份,固定利息+浮动分红+满期金

一代存,三代领,祖辈养老+父辈创业+孙辈传承 存5年,每年5万,每年固定4200元到80岁+每年浮动分红3千--6千元+满期金24万(最低1份起存,年存4000元起,则利益为以上利益的12%,月存、季存、年存) 最想圆满:□健康账户□财富账户确认签名: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险种说明表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广大家长积累子女教育金、婚嫁金和为其子女提供养老及意外综合保障,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特举办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年满一个月至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抚养关系(限年龄50周岁以下)的人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一份或多份。第三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交费期和约定保险金领取期。 一、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五周岁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起至终身,分为“两全”保险期满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高中 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 三、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出生月份与起保月份不一致。在计算交费期和领取期时,以保单注明的起 保月份为准。 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交保费方式,每份每年360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不同年龄,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时,保险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即15、16、17)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额领取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18、19、20、21周岁)给付大学教 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 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及战乱 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患疾病故意隐瞒或有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 第六章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每期保险费自到期日起有三十天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单继续有效,否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二、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少儿平安福通关话术

附少儿平安福通关话术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少儿平安福通关资料 第一步:调查问卷切入 调查问卷 1.您认为幸福家庭的最重的是什么 A.健康的身体 B.稳健的财务 C.和谐的氛围 D满满的安全感 2.生活中突遇暴风骤雨,如果只有一把伞,您会打给谁 A.本人 B.配偶 C.孩子 3.在我们的生活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 A.意外 B.食品安全 C.环境污染 D.疾病 4.面对人生无处不在的风险,您打算如何防备 A.拒绝垃圾食品 B.远离危险场所 C.加强体育锻炼 D.借助保险转嫁风险 业务员:刘姐,你好!上次我们电话中说到我们公司正在做一个调查,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支持我的工作,我们这个调查问卷很简单,只需要占用您1-2分钟的时间,您来看一下(拿出问卷) 第二步:打通理念 (说明:如果第四个问题选择ABC,没选择D,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如果选第四个问题选择了D,直接进入保单检视环节) 业务员:您的选择太好了,一看您就是对孩子特别关爱的父母,考虑到了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我看到您却没有选择保险,是什么原因呢

第一种情况: 客户:我已经买过了。 业务员:太好了,这说明您是一位未雨绸缪的明智父母。那我为您做一个保单检视吧。 客户:好的。 图一:保障检视表 业务员:(通过保单检视表梳理孩子保障)您看这是我们孩子现有的保障,通过这个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咱孩子的保险更侧重于教育金规划,而孩子的风险保障不足。我来给您画一个图(人生圆满图)

图二:人生圆满图 每个父母都希望孩子有一个圆满的人生(先画一个圆)。 1)一个人受教育程度高低决定他未来过什么样的日子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 —教育金(将圆分成两半,其中一半写上教育)。 2)当今的社会孩子毕业就意味着失业,那孩子想在社会立足仍需要不断的尝 试,这个时候还需要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创业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创业),保证他顺利步入社会,完成校园到社会的蜕变。 3)而孩子工作稳定之后,就会步入婚姻的殿堂,父母都会准备一笔丰厚的— —婚嫁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婚嫁)。 4)当孩子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之后,父母也就老了,把自己的养老问题解决好 也是对孩子最大的帮助——养老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养老)。 5)这样才是一个完美的人生,但是我们想实现这一系列的美好愿望是基于孩 子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孩子的健康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就像人生的“1”,有了“1”才能有之后无数个“0”,但这一切的实现光靠父母单方面的努力是不足以实现孩子人生的圆满,这个时候我们就会选择借助保险这个工具来实现这一切——健康保障金(小圆外面画一个大圆写保障)。第二种情况: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创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创业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的保险费,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

平安长寿终身保险

保险责任: 1.每五周年返还生存金一次,第一次按保险金额的20%返还,以后每次按保险金额的5%递增,直至终身。 2.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注:⒈(404)附加?平安人身意外伤害残废保险? ⒉已转成养老金的客户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公司不返还每五周年的生存金,养老金按月领取。 平安少儿终身幸福险 (414,702,707) (414)投保年龄:30天~14周岁。交费期15—投保年龄。 ?保险责任: ?⒈被保人生存至15周岁时,领取期满生存金一次。 ?⒉被保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时,每年领取高中教育金一次。 ?⒊被保人生存至 18、19、 20、21周岁时,每年领取大学教育金一次。 ?⒋被保人生存至22周岁时,领取婚嫁金一次。 ?⒌被保人生存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时每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保险责任终止。 ?⒍22周岁以前身故给付6000元;22周岁~60周岁身故给付100元。

(702,707)投保年龄:30天~17周岁,交费期限:30天~10周岁,15_投保年龄。11周岁~17周岁,18_投保年龄。 ?保险责任: ?⒈被保人生存至 15、16、17周岁时,每年领取高中教育金一次。 ?⒉被保人生存至 18、19、 20、21周岁时,每年领取大学教育金一次。 ?⒊被保人生存至25周岁时,领取婚嫁金一次。 ?⒋被保人生存至60周岁时,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保险责任终止。 ?⒌18周岁以前身故返还保费+单利10%;18周岁~60周岁身故按条款金额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xx终身保险 (428,712,726)投保年龄:18周岁~54周岁 ?保险责任: ?⒈被保人生存至55周岁时,每年领取生存金一次,直至终身。第一次按保险金额的10%领取,以后各年按首年金额的5%递增。 ?⒉被保人于60周岁之前身故,给付双倍保额+保费+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⒊被保人于60周岁后身故,给付保险金+保费+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 ?注: (726)为利差返还型。

少儿平安福十全十美计划书

少儿平安福十全十美计划书 导读: 每个孩子都是太阳的后裔,用生命的奇迹成就父母的幸福,每个父母用无私的爱建筑起隐形保护罩,用爱阿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然而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小磕小碰在所难免,更要紧的是,现在重大疾病也越来越趋向低龄化。 少儿恶性肿瘤也成为威胁少儿生命的第二大杀手,在中国,白血病的自燃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四,每年新增约4万名白血病患者,其中有40%是儿童。重疾年轻化让人触目心惊。 孩子一旦生病,父母一定会放下工作倾尽全力为孩子治病,这样一来,家庭收入就会中断,为了治病还极有可能对外借债,做父母的不仅要面对孩子生病给他们带来的精神上的压力,还要承担经济上的负担。我们知道你有多爱她(他)关于保障我们总想给他最好的,我们设计重疾三赔付,创新首推陪护金,全面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少儿平安福是平安公司打造的少儿专属综合保障计划,集身故残疾意外重疾豁免等多种保障为一体,首次引入10钟少儿特定重疾,设计重

疾三赔付,创新首推陪护金,全面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0至17岁孩童专享,40万身价起,给最爱的孩子一个确定的未来, 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小磕小碰在所难免,更要紧的是,现在重大疾病也越来越趋向低龄化。 孩子一旦生病,父母一定会放下工作倾尽全力为孩子治病,这样一来,家庭收入就会中断,为了治病还极有可能需要对外借债,做父母的不仅要面对孩子生病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压力,还要承担经济上的重负。平安人寿倾情推出少儿版平安福,4月1日全国首卖! 我们知道你有多爱他(她),关于保障,我们总想给他(她)最好的!首次引入10种少儿特定重疾,设计疾病三重赔付。创新首推重疾陪护金,全面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

平安福寿险1118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3.2、8.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3]终身寿险020号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Children's education insurance (b) clause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49527

保险合同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 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 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 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o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o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 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o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 o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o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后(续保者 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 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90% 6 30000元以上部分95%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 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保险人就其超过部 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o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合计200元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 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费用、治疗费用合计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获得保险人书面 同意。 o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 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o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o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o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o(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o(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o(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o(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o(六)恐怖袭击; o(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o(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o(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o(十)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性病; o(十一)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o(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o(十三)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o(十四)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o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o(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o(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o(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平安福重疾保险金约定范围

平安福重疾保险金约定范围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27、严重的1型糖尿病 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女性) 2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女性) 3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新平安福增加15种: 1、严重类风湿关节炎; 2、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植物人状态; 4、终末期肺病; 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6、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毒感染; 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的严重痴呆; 8、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二、中国平安?特定轻度重疾保障范围简表 1、早期恶性病变; 2、原位癌; 3、皮肤癌; 4、听力严重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各家保险公司大病和小病的等待期: 1、平安小病:30天;大病:90天。 2、人寿小病:90天;大病:180天。 9、严重及营养不良症; 10、严重骨髓质囊性病; 11、胰腺移植; 12、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 13、象皮病; 14、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5、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6、主动脉内手术; 7、脑损伤;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 瘤及脑血管瘤; 3、太平洋小病:90天;大病:180天。 4、新华小病:60天;大病:360天。

10附:少儿平安福通关话术

少儿平安福通关资料 第一步:调查问卷切入 调查问卷 1.您认为幸福家庭的最重的是什么? A.健康的身体 B.稳健的财务 C.和谐的氛围D满满的安全感 2.生活中突遇暴风骤雨,如果只有一把伞,您会打给谁? A.本人 B.配偶 C.孩子 3.在我们的生活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风险? A.意外 B.食品安全 C.环境污染 D.疾病 4.面对人生无处不在的风险,您打算如何防备? A.拒绝垃圾食品 B.远离危险场所 C.加强体育锻炼 D.借助保险转嫁风险 业务员:刘姐,你好!上次我们电话中说到我们公司正在做一个调查,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支持我的工作,我们这个调查问卷很简单,只需要占用您1-2分钟的时间,您来看一下(拿出问卷) 第二步:打通理念 (说明:如果第四个问题选择ABC,没选择D,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如果选第四个问题选择了D,直接进入保单检视环节) 业务员:您的选择太好了,一看您就是对孩子特别关爱的父母,考虑

到了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我看到您却没有选择保险,是什么原因呢? 第一种情况: 客户:我已经买过了。 业务员:太好了,这说明您是一位未雨绸缪的明智父母。那我为您做一个保单检视吧。 客户:好的。 图一:保障检视表 业务员:(通过保单检视表梳理孩子保障)您看这是我们孩子现有的保障,通过这个表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咱孩子的保险更侧重于教育金规划,而孩子的风险保障不足。我来给您画一个图(人生圆满图)

图二:人生圆满图 每个父母都希望孩子有一个圆满的人生(先画一个圆)。 1)一个人受教育程度高低决定他未来过什么样的日子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 —教育金(将圆分成两半,其中一半写上教育)。 2)当今的社会孩子毕业就意味着失业,那孩子想在社会立足仍需要不断的尝试, 这个时候还需要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创业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创业),保证他顺利步入社会,完成校园到社会的蜕变。 3)而孩子工作稳定之后,就会步入婚姻的殿堂,父母都会准备一笔丰厚的—— 婚嫁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婚嫁)。 4)当孩子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之后,父母也就老了,把自己的养老问题解决好也 是对孩子最大的帮助——养老金(圆的另一半划分1/3写养老)。 5)这样才是一个完美的人生,但是我们想实现这一系列的美好愿望是基于孩子 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孩子的健康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就像人生的“1”,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少儿终身平安保险条款(新) 【名词定义】 第一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 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 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 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

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 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基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 始。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 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 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 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 书代替体检报告书。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 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 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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