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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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诉徐敏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0)孝民一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龙。

委托代理人张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敏。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程龙因与被上诉人徐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0)悟民初字第14l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天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娟、龚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震、被上诉人徐敏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红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徐敏、程龙原系同学关系,双方于2005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7日,双方在湖北省大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2009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名程雨菲。2009年5月7日,徐敏称程龙在其怀孕期间不闻不问,女儿出生后,程龙听其母亲指使,经常指责徐敏的不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徐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程龙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徐敏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没有好转。2010年2月21日,徐敏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

另认定,徐敏的婚前财产有:靠椅七张、小方桌一张、皮箱一对、被子六床、床单十二床、枕头六对。徐敏、程龙的共同财产有:2007年1月,徐敏、程龙共同出资80500元(含房屋过户费用)购买位于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汉大市场118号二楼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4.62平方米)、白色软布组合沙发一套、长方形玻璃桌一张、海尔牌电冰箱一台、黑彩色大理石电脑桌一张、席梦思床一张、佳友牌梳妆台一乘。

原审判决认为,徐敏、程龙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在婚后均不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理解与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徐敏曾于200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徐敏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未得以改善,夫妻感情并未和好,致使徐敏再次提起诉讼,说明徐敏、程龙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徐敏要求与程龙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准许。徐敏、程龙之女程雨菲的抚养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徐敏、程龙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徐敏要求抚养程雨菲,依法予以许可,程龙应承担部分抚养费。程雨菲系城镇居民,参照我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程龙承担抚养费的数额为78983.3元(9478元÷2÷12个月×200个月)。徐敏、程龙婚前共同出资80500元(含房屋过户费用)购买位于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汉大市场118号二楼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4.62平方米),属徐敏、程龙共同共有,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与分配。因程龙要求有关部门评估,但不同意预交评估费,又不愿意竞价,故考虑市场价格因素,酌定140000元,由徐敏、程龙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程龙在答辩时称买房的资金系其及家人出资,无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准予徐敏与程龙离婚;二、徐敏、程龙之女程雨霏由徐敏抚养,程龙承担抚养费78983.3元。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

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徐敏的婚前财产:靠椅七张、小方桌一张、皮箱一对、被子六床、床单十二床、枕头六对及徐敏、程龙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汉大市场118号二楼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34.62平方米)、佳友牌梳妆台一乘归徐敏所有;其他共同财产:白色软布组合沙发一套、长方形玻璃桌一张、海尔牌电冰箱一台、黑彩色大理石电脑桌一张、席梦思床一张归程龙所有;四、徐敏给予程龙享有的房屋款70000元。上述二、四项冲抵后,程龙应给付徐敏898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徐敏承担。

上诉人程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程龙与徐敏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原审判决准予程龙与徐敏离婚合法。二、程龙婚前购置的房屋系程龙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显属认定事实不清。程龙与徐敏于2005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2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在此之前,2007年1月24日,程龙基于与徐敏的恋爱关系和对未来岳父母的信任,向自己亲友借款80000余元和自身积累,与未来岳父母一起购置了案外人谈华太位于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汉大市场118号的房屋一栋,其中程龙购置该栋房屋第二层,建筑面积134.62平方米,徐敏未出资。徐敏的父母利用程龙对其的信任和程龙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徐敏并未参与的前提下,恶意骗取合同公证,人为将程龙的婚前个人财产变相制造为程龙与徐敏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1月24日程龙与案外人谈华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书》,并进行合同公证,均是在湖北省大悟县公证处进行,尔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徐敏均不在现场,亦未出资,当时程龙与徐敏也未结成夫妻。公证机关认定程龙与徐敏系夫妻关系并共同购置上述房产,属认定事实错误。而原审判决却将错就错,认定程龙与徐敏共同购置上述房产并予以分割,显属认定事实错误。三、程龙因婚前购置房屋而借款80000余元,依法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清偿义务,原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与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也属漏判,依法应予纠正。综上,原审判决程龙婚前购置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属认定事实错误,且漏判程龙购置房屋所欠债务的分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徐敏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认定程龙与徐敏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清楚,对程龙与徐敏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正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1、徐敏与程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一审判决准予徐敏与程龙离婚,适用法律正确。2、一审判决徐敏与程龙之女程雨菲由徐敏抚养,参照湖北省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判决程龙承担抚养费78983.3元,适用法律正确。3、一审判决依法分割徐敏与程龙的共同财产,适用法律正确。2007年1月,徐敏、程龙共同

出资80500元购买住房一套以及其他共同财产,一审判决依法予以分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徐敏应当依法享有房屋款70000元,并非程龙所称其因婚前购置房屋借款80000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程龙提交了九份新的证据:

湖北省大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程龙的父亲为程龙购房借款30000元;

MM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程龙为购房向刘自亮借款10000元;

NN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06年10月15日程龙为购房向程红借款10000元,于2009年10月还清;

SS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06年10月1日程龙为购房向贺苏借款8000元;

对TT的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程龙购房时,徐敏不在场,购房款由程龙一人支付;

证人CC到庭作证,证明程龙为购房向程福全借款20000元;

证人LL到庭作证,证明2006年10月程龙为购房向刘安华的女儿贺苏借款8000元;

房屋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双方争议房屋的评估价格为192237元;

土地估价报告一份,证明双方争议房屋的地价为34870.6元。

被上诉人徐敏质证认为,程龙提供的均不属新证据。对证据1认可,程龙出资40000

元购房,其中30000元是其父亲贷款属实,但该30000元贷款已归还。对证据2、3、4、5、6、7所证明的借款,徐敏均不知情,不予认可。对于证据8,评估的价格过高。对证据9

有异议,湖北省大悟县土地估价事务所没有鉴定资质,单独对土地评估不合法,且系单方评估,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徐敏对程龙提交的证据1予以认可,可以证明程龙的父亲为程龙购房贷款30000元的事实,对证据1依法予以采信。对于程龙提交的证据2、3、4、5、6、7,因证人刘自亮、程红、贺苏、谈华太均未出庭作证,且证人贺苏、程福全、刘安华系程龙的亲属,与程龙有利害关系,故上述证据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证明程龙为购房借款,购房款由其一人支付的事实。对于证据8,徐敏仅认为评估的价格过高,但对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依据等方面均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对于证据9,系单方委托,徐敏不予认可,且该土地估价报告书没有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也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评估机构加盖的也不是司法鉴定专用章,故该土地估价报告书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该土地估价报告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徐敏在二审中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程龙于2010年7月13日委托大悟诚信房地产估价所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位于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汉大市场118号二楼的房产进行司法评估,该司法鉴定所作出悟房估价司法鉴定所[2010]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房屋评估为192237元。同日,程龙委托湖北省大悟县土地估价事务所对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作出[2010](估司)字001号土地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该土地使用权价格为34870.6元。

本院认为,程龙与徐敏婚后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均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徐敏在一审中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书》和《公证书》,证明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程龙对该证据予以了认可,现其上诉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徐敏的父母恶意骗取合同公证,《公证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但其未提供

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该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该房屋由徐敏所有,由徐敏给付程龙一半的房屋款正确。但原审判决确定的该争议房屋的价格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大悟诚信房地产估价所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价格认定该争议房屋的价格。即争议房屋为192237元,程龙与徐敏分别享有96118.5元,扣除程龙应承担的抚养费78983.3元,徐敏应给付程龙17135.2元。程龙上诉另称其婚前为购房借款80000元,原审遗漏债务的处理,但其在一审中并未提供其借款购房的证据,其在二审提供的借款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借款购房的事实,徐敏对其所称的债务也不予认可,故其上诉所称原审遗漏债务处理的上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原审判决除对争议房屋价格的确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外,其他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0)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0)悟民初字第14l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徐敏给予程龙享有的房屋款96118.5元(192237元÷2)。

上述应付款项相抵,扣除程龙应承担的抚养费78983.3元,徐敏应给付程龙1713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程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天林

审判员彭娟

审判员龚敏(承办人)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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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岁,无法独自照顾一个快三岁调皮的小男孩,那么要么保姆照顾,要么送回到乡下老家亲人照顾。无论哪一种选择,对孩子都是不适合的。 再次,从性格来说: 女性一般性格柔和细心,从孩子出生便倾注所有的心血,关心孩子的生活起居,被告做业务,工作较忙,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照顾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对于孩子来说,父母离婚已是不幸,不能时时从父母那得到关注更加不幸。 正常家庭都有出现问题少年,对于家庭破碎的孩子来说,需要双倍的爱,原告在正常上下班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呵护教育小孩。 最后,从经济方面考虑:被告的工资确实比原告要高一些,但原告也不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也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足以抚养孩子,如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并不是问题。 再者说,原告的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并不需要原告负担。被告却要负担母亲的开支。因此原告的经济能力并不比被告差。 原被告的公司也正是考虑到原告一个女人,带着一个孩子的实际情况,同意房子无论判给谁,都会给办房地产证。 庭审时,原告的态度以及孩子看到妈妈就大哭的情景,相信让法官您也深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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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是毫无根据的。 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之房约定的出售方式转让得到了实际履行,只是被上诉人至今未支付对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未支付对价,但原告将其所有的财产份额给予被告实际上是弥补赵XX处理个人财产的经济损失,且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并非以对价作为必要条件,缺乏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明显有失公允。 前面,我们已经呈述,双方当事人2009年11月5日对争议之房达成的是以出售的方式转让。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原理,出售即为卖,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当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我们更不难理解,买卖是需要对价的。既然,上诉人是将自己的份额弥补赵XX,为什么当时不写明白呢,为什么当时不写明是赠与而是出售呢?显然,一审法院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接下来我们再看,2009年11月5日双方的出售协议达成后,当天双方当事人便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从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档案来看也明显可以看出双方对该争议之房的产权转移方式约定为买卖,并以私产买卖的原因进行的产权交易登记。不但如此,双方还对交易价格进行了约定,其交易价格为53260元。这些事实及证据更能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该争议之房存在一个买卖关系。既然是买卖,支付对价是法定条件。 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知有该套房屋的情况下,均未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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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20.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7万对。2012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10.4万对,增长8%,其中,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42.3万对,法院办理离婚的共有68.1万对。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共有350万对,离婚对数比上年增长12.8%,增长率为三年来最高。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可以看出,全国整体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见下图) 宁县是甘肃省东南边境县份之一,县域面积2600平方公里,人口54万。宁县人民法院始建于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8月。最近四年,宁县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900余件,其中诉讼案件1300余件,执行案件600余件,受理案件年递增1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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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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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案件答辩状真实案例)

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X,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上和镇田湾街3巷7号。 被答辩人XXXX,女,1985年5月4日生,汉族,梓潼街道办事处李台村。 2017年12月23日,答辩人收到潼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XXXX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2011年,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2012月12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12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熊顺逸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熊顺逸,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2013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离婚纠纷答辩状

离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市××区××号。 因××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及请求如下: 一、坚决不同意与××离婚; 二、如法院判定离婚的,坚决要求婚生子女×由答辩人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之间的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与答辩人是经过自由恋爱2两年多,建立了比较稳定的感情。双方于200×年×月×日于民政局登记结婚,200×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双方感情稳定,婚后也相亲相爱,答辩人对这段婚姻付出了全部的感情,非常珍惜,答辩人在孩子出生后只想好好工作,努力挣钱养家,把家庭建设好。后来由于女方娘家发生家庭变故,女方亲人发生意外,岳父母精神受到打击,女方经常住在娘家,双方才偶尔有点小矛盾。对于双方之间的矛盾,答辩人愿意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多的体谅女方,更好的去协调双方和双方家庭之间等矛盾。答辩人不希望孩子在单亲家庭长大,为了孩子,且答辩人对这个家庭感情非常深,希望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的请求,给答辩人和这个家庭多一次机会。答辩人愿意积极配合接受调解和好,愿意更加的努力维持家庭和谐。 二,如若离婚,坚决要求孩子由答辩人抚养。 自孩子出生后,原告在家带小孩,答辩人工作养家,孩子一直是由双方共同抚养的,答辩人对孩子的感情非常深厚,答辩人的父母也愿意全力协助答辩人抚养孩子。年前我把孩子接到老家团聚,是希望缓和我和原告矛盾,找机会让孩子和

原告更多时间的与我及我的家人相处,加深亲人之间的亲情,但原告不愿意一起回老家,答辩人不得不带着孩子回老家,老家条件也可以的,答辩人的父母对孩子也是非常喜欢,老人对孩子也是全心全意的照顾。答辩人希望,如原告坚决离婚且法院判定离婚的,坚决要求孩子由答辩人直接抚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受丁x的委托,指派本人参加此次离婚纠纷案件庭审,经过法案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1、从庭审中被告周x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他对离婚是持同意意见的,只是对小孩的抚养权和财产分配上存在不同意见。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依据仅仅只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本案中,通过庭审不难得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之所以没能协议离婚的原因也只是财产分配问题所致。小孩抚养权和财产分配问题不是是否判准离婚的依据,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法庭依法裁判。 2、婚生长女的情况,原、被告作为父母都心疼万分。原告也尽一切的可能照顾和护理她,后由于次女的出生,原告实在没有能力照顾长女才送去她爷爷奶奶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父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被告提出原告是因为要逃避对长女的抚养义务才要离婚的与事实和法律无依。原告提出长女由男方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的请求也是经综合考虑的,首先由于长女后来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习惯和习性被告比原告更清楚,而次女一出生后就由原告照顾,习惯和习性原告比被告更清楚,且由于长女的医疗赔偿款一直由被告控制不许原告过问,考虑长女以后或需治疗及日常护理支出也是由被告抚养更为有利。又因长女所有花费都从赔偿款中支出,作为父母的原被告都没有负担相关费用,而次女目前仅靠原告挣钱抚养,作为父亲的被告因承担次女的抚养费。 3、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被告当庭予以承认,但认为一次殴打不能构成家庭暴力。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有具体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确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应当判决准许离婚,并支持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及现金,虽然被告口头提出目前原告所称房产、车辆是用长女的赔偿款购买、现金存款也是长女的赔偿款,但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应负有举证义务(至少提供其所有的资金来往明细),然却无任何证据作证,且婚后原、被告家庭收入一直由被告掌控,长女

【离婚案件实录】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陈艳芬,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治,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艳芬诉被告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芬及委托代理人原明亮、被告李长治及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被告对原告招手便打、开口便骂。2006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的左眼部捣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视网膜脱落,原告当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赵堡卫生院看病,星期六赵堡卫生院聘请的专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议原告到郑州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给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钱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1600元,最后出院时,原告没钱交医疗费,欠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医疗费报销单只有14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一分,两年以来,原、被告根本未见过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清单);3、责令被告承担致原告受伤看病的费用16000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8000元。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离婚并非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造成离婚的责任在于原告,因为原告婚后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将原告的眼部打伤的事实,对原告的眼部受伤,被告并不知情,由于原告不在被告家住,被告不可能治原告的眼伤。2、原告诉称的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不应属于合并审理的范围,其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应当返还彩礼15000元及金城铃木摩托车一辆。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是本案无争议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双方共同债务8000元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5000元、金城摩托车一辆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所举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及北平皋村委会与赵堡计生办的联合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两套、住院证三张、入院证一张、诊断证明书一张、医疗费票据31张、交通费票据64张,证明原告为治疗眼部伤情花去医疗费14100.88元、交通费16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1、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无异议。2、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有异议,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将原告的眼致伤,原告所举的医疗费票据中有一张是预交医疗费票据,预交票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所举的出院证中有一张是2007年9月14日的出院证,上面无医院公章,焦作市五官医院的入院证无医院公章;病历三份,每份病历均记载的是病情治愈出院,因此,第一次已治愈出院,何来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且均是治疗眼部视网膜脱落,这些事实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关于交通费用,不能对应来往车票,并且下客站均在“西陶口”,还有车票号均为连号,一个人看病,不可能出现连号,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 离婚案件被告代理词(同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由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从保障女儿的最佳利益出生,女儿应当由被告来扶养,对女儿更加有利。 1、女儿现年3岁,无须再考虑哺乳问题,而根据双方的工作状况,被告是郴州西站的一名正式职工,月平均收入为xxxx元,在工作和收入上都很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及教育都有足够的保障。然而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因此从经济上答辩人更有利于对女儿的照顾。同时,如果法庭将女儿将由被告来扶养,被告愿意承担女儿今后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需原告承担任何费用。 2、原告看得最重的是钱,而不是女儿。一直以来,女儿的大部分花销都是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来承担的,小到每一次买药,大到每一次住院。凡事遇到为女儿花钱的时候,原告就会打被告的电话,被告上班或出差在外没有时间来,则就由被告的父母把钱送过去。如果不送或者送少了,原告就会破口大骂,甚至连100元都不愿意出。原被告见女儿经常生病就为女儿购买了医保。女儿每次住院买药的单据都是由原告负责去报销,但每次报销的钱包括由被告父母垫付的钱,都全部进了原告的口袋。在她看来,女儿姓x,就应当由被告出钱来养,显然原告这种观点以及视钱比女儿还重的想法是很可笑的。 3、原告与身俱来的洁癖却很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所谓洁癖就是太爱干净。一个人爱干净是好事,但过于注重清洁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特别是社会交往,就属于洁癖。医学上认为洁癖属于心理疾病,是强迫症的一种。本案中,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爱干净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在她看来所谓的干净,就是凌晨两点多钟把睡熟的女儿叫醒起来洗澡才准睡不顾女儿大哭大叫;就是把被告的父母已洗得干干净净的孙女衣物不顾老人家的感受再重洗;就是把上夜班回家疲惫不堪的丈夫深根半夜叫醒破口大骂非得让其洗完澡方能上床。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当的,原告这样过于爱干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的女儿及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是一种不良的洁癖,如法庭判决由其来抚养照顾女儿,不但不利于女

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

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 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 1 答辩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住宅区##单元##室,身份证号:36************,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王某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答辩人张某某与原告20XX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XX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张某。家庭生活非常幸福。答辩人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而结婚,婚后夫妻家人相互关心,互相扶助。 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答辩人也从未对原告有过任何的殴打,更谈不上禁足。答辩人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和谐、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答辩人一直对原告非常好,婚姻生活也很和谐。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起诉。 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 2 答辩人:张丽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2007年6月,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2009年前就多达3次提出要与他离婚、于20XX年5月以来,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 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第二次起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潘爱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诉被告杨进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005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恋爱,2006年2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月27日,双方在四川省XX县烈面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4月20日生育长女杨毅婷,2011年2月16日生育次女杨毅婕,2013年2月16日生育婚生子杨鑫晨。婚后,原告与被告因为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且被告对原告感情方面一直不信任,曾经采用GPS对原告行为进行多次跟踪。原告曾经因为感情不和,于2018年9月29日将被告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XX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62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仍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第三次诉讼至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针对原被告这类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分居满一年,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夫妻感情已经淡薄,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杨毅婷、杨毅婕、婚生子杨鑫晨的抚养权问题 原告离开家庭后,三个子女目前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且与原告矛盾分歧较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

离婚诉讼代理词定稿版

离婚诉讼代理词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离婚:本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原告不尽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义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婚姻法》第32条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们知道,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础支撑,正常稳定的婚姻它联系的是责任、义务、财产、子女、道德、舆论,谁破坏了这些根本就是破坏了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为向法庭充分展示本案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大量的证据事实,并有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作为支撑!望法庭支持! 第一、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我们从双方的实际年龄和结婚时间推断,既然男22女20即结婚,但是再现了他们系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包办婚姻悲剧,埋下了婚前无感情基础的不幸种子。婚姻观念认识的不成熟,草率盲目结合,进入婚姻殿堂的第一步主观上就是错误的,以致后来越走越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原、被告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4年有余。客观地说原告在外地打工,虽不可能与被告朝夕相处,但是原告坦言因为夫妻感

离婚答辩状

离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汉市XXX区XXX大道XXX号。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XXX年相识恋爱,经过XXX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婚后,两人不仅在事业上获得了大丰收,XXX年XXX月还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 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名叫XXX 的女青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对答辩人保证不再做出对不起被告的事情,还对答辩人作出书面的保证,承认了对妻子不忠的事实,并下决心改正,答辩人也因此原谅了被答辩人的错误。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离婚起诉书范本(第二次起诉时适用)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

肖晓红诉肖群海离婚纠纷一案

肖晓红诉肖群海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4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晓红,女。 委托代理人蒋顺先,湖南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群海,男。 委托代理人朱景清,宁远县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晓红诉被告肖群海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宏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晓红及委托代理人蒋顺先,被告肖群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景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晓红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两个月即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6月22日原告生下女孩肖乐,1998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被告粗暴的丑性开始突现。2000年8月7日,原告再生下一男孩肖雄。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广东打工,期间,双方性格严重不和,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好吃懒做。原告好言相劝,被告却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偶尔有老乡帮下忙,被告却认为原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并为此毒打原告。原告因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和迫于生计,于2006年8月15日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互无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08年4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未和好,现婚姻关系难以为继。有鉴于此,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肖乐归原告抚养成年,婚生男孩肖雄归被告抚养成年,小孩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

离婚诉讼代理词范文 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 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 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 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 2003年10 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 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王XX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2003年10月底 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 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 两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 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 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 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 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

离婚诉讼答辩状

离婚诉讼答辩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离婚诉讼答辩状范文 导语: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离婚诉讼答辩状范文文章,仅供参考! 离婚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民事答辩状(离婚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 日出生,_______________ 族,工作 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诉答辩人离婚一案,答辩人具体答辩意见如 下: 、答辩人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完全属实: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 年因工作关系相识,之后很快确立恋爱关 系,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 日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 后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 日生育一 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原被告恋爱期间及结婚初期感情不错。后来,被告发现双方在很多方面观念差异很大,导致双方在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方面经常产生矛盾;且原告在生活中缺少家庭责任感,对被告不关心,在家务方面从不帮助被告;在被告孕育生育至抚养子女阶段,原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除此外,原告经常无故很晚回家,后半夜回家简直就是家常便饭,被告难以理解,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年月原告主动离家,双方现 已分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较有利于其成长,答辩人要求原告每月支付人民 币____________ 元抚养费。 被告父母在被告孕期时就来照顾原被告生活,儿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后,被告父母一直与答辩人共同照顾,答辩人上班 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也一直由答辩人父母直接照顾。 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上幼儿园,每日也是由答辩人父母接送。原告父 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身体情况不适合照顾子女。 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以来,一直是由答辩人及家人照顾,分居期 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也是一直跟随答辩人,如离婚后突然改变他的生 长环境,将难以适应,对其成长明显不利。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3 岁半,年龄太小,一直母乳喂养至2岁多,对母亲的依恋较重,不宜由父亲直接抚养,显然本案的情况子女判归被告抚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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