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解释]本条款承保的产品必须经国家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与内地不一致,故销往这些地区的产品不包括在内。同样,销往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也不在此承保范围内。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此,本条款的投保人是依法设立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依法是指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第三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解释]作为保证保险,本保险的权利人是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其中购买者包括零售商和批发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解释] 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式。除保险期限外(一般为一年),续保时如投保人提出要求,追溯期的起始日可以扩展到保险期限之前。追溯期的时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产品保质期来确定。为了防止逆选择行为,首次投保不提供追溯期。

首次的概念是,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第一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初次投保时,保险产品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权利人必须在该期限内第一次向投保人提出索赔,投保人也必须在同一期限内代权利人向保险人索赔(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销售者(包括生产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它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此,产品不具备特定的使用性能是不合格的产品。如果产品不具备某种特定的性能,生产者或销售者已做了说明,消费者或购买者得知后仍然购买,就不能再以该产品不具备这种性能而提出索赔,保险人对此类索赔案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该产品所采用的标准,如果产品的实际情况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自定标准的产品质量,往往通过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来确定。如果产品的规格、性能、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或含量与产品说明规定的标准不符或低于标准,或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实物样品的标准,从而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解释]保险人除负责赔偿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费用外,还赔偿因此产生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或其配件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但这种赔偿必须遵守必要和合理原则。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解释](一)至(六)为保证保险的绝对除外责任。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造成的产品损坏,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是针对易耗产品而言。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是一种必然风险,因此保险人将其作为不保风险。

(九)任何原因造成的产品召回,保险人均不负责。

(十)产品在运输或仓储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属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故作为除外责任。

(十一)投保时产品本身已经存在内在缺陷,但当时受国内市场鉴定技术水平的限制尚无法发现,由此产生质量问题为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解释]

(一)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保险产品之外的其它财产损失,不属于本条款项下的责任。

(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关联企业之间的索赔属于除外责任。

(三)承担罚款、惩罚性赔款的赔偿责任,违反公共道德原则,保险人对此一概不负责。(四)间接损失指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赔偿以外的其它所有非直接损失。(五)承诺免费维修属于投保人的自愿行为,由此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解释]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产品,指产品本身不合格或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投保人对此已明确告知,权利人仍同意以原价或折价购买的产品。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索赔,保险人不负责。

(二)产品出厂时未经检验或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产品标识上不注明生产日期,或限期使用的产品不标明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均违反《产品质量法》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另外,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不能表明其是否属于保险期限或追溯期限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责任难以认定,保险人对上述产品均不负责。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的,保险人对此类产品不提供保障。

(四)对停业、关闭或破产后销售的产品,投保人不能进行质量管理,也无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人对此类产品不予承保。

第九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解释]本条规定了除了以上所列的责任免除条款外,凡不是第四条、第五条列明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将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收保险费缴付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按照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解释]本条规定了本保险预收保险费的交付时间和金额的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内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告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但无论本保险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应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但如果结算出的应收保险费低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低保险费,则保险人以最低保险费作为应收保险费,退还预收保险费多余的部分。

[解释]本保险按照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限终止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书面提供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保险人对已收保费进行调整,多退少补。保险期限内,对每次产品销售情况,被保险人要做好详细记录,以便保险人核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产品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解释] 根据保险最高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如实填写投

保书,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其它与保险风险相关的内容所提出的重要问题,任何虚假表述或隐瞒实情都可能造成投保人丧失本保单项下的权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限缴付保险费。

[解释]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产品在设计、制造、工艺、包装、原材料和说明书内容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其它重要事项变更致使风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增缴保险费。

[解释]保险期限内,有关投保人的重要事项变更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都必须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风险变化程度确定是否增收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解释]《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规、条例,对产品生产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帐册,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解释]在保险期限内,不管是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保险人对保险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时,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文件资料,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解释]《产品质量法》对产品和包装标识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被保险人应予以遵守。被保险人对标识上的内容及措词应严格审核,不得进行任何误导性的夸大甚至虚假的说明或描述。本保险被用作促销时,被保险人的宣传内容和方式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方可采用和实施。有关书面协议中应当约定适当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解释]本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以降低损失程度。

第十九条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或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解释]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被保险人不

但要立即通知保险人,还要将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视情况作为是否应诉的决定,在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由保险人提供的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传材料。

[解释]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印有投保本保险标记的文件资料,停止在广告上进行类似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约定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所述书面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依照本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有关本保险的宣传中,没有按照与保险人达成的书面协议办理,应当承担有关书面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解释]本条款规定,投保人在违反“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的任何一项时,保险人有权采取的措施。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今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

[解释]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尚未接到权利人索赔,但已经获悉由于保险产品的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损失或诉讼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调查后,一旦认定被保险人的预见合理,并接受了该通知,不管投保人是否续保,今后因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保险人都要承担责任,但权利人最迟在保险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索赔为限。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材料。

[解释]本保险的权利人是购买者和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时,权利人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接到权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先确定是否由保险事故所造成,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权利人填写索赔清单,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费用收据。被保险人将这些单证和其它保险人要求的文件材料提供给保险人,以代权利人向保险人索赔。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的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和修理费用;

(二)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得超过第四条项下赔偿金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作价在赔款中扣除后归被保险人所有。

[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整件更换或退货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的赔偿处理方式。

第二十六条权利人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了保险人认可的担保,则保险人也可以在担保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 本条约定了本保险的赔偿应当通过被保险人间接赔偿给权利人,而不直接对权利人理赔。在保险期限内,对所有权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如果索赔金额超过累计赔偿限额,超过部分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认可的担保,承诺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对于其他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解释]本条款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仅承担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权利人和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时,权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

[解释]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方造成,如产品的质量问题是由其它厂商提供的零部件不合格造成,保险人赔偿之后可以向这些厂商进行追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选择的方式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名单在保险单上注明);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争议的两种解决方式,可以在投保时由投保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并在保险单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解释]本条规定了本保险适用的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释]保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违约,保险人可以根据反担保函上的承诺,要求法庭强制投保人履约。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

产品:本条款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该产品已运离被保险人,并不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

关联企业: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财产险一切险条款的解释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2007-06-08 12:15:38 作者:lvyd 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1820 文字大小:【大】【中】【小】 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 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致。 “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 责任范围 [条款]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解释] 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 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害包括: 1.雷电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

中国人保财险企业文化手册

中国人保财险企业文化手册 日期:08-11-10 总裁致辞(暂略)我们的中国人保财险 历久弥新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96年7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继人保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003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中国金融保险业海外上市第一股。 独具优势 ●品牌。PICC品牌不仅是技术和实力的象征,更是民族保险业的代表,在国内享有显著的市场声誉,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 ●技术。承保、理赔、风险评估等技术在非寿险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着非寿险市场的发展。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 ●人才。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管理人才和掌握非寿险核心技能的技术人才队伍。 ●产品。目前自主开发保险产品1414个,其中全国性产品840个,区域性产品574个。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 ●客户。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与许多大中型企业、数以万计的家庭和个人建立了密切合作关系,拥有国内非寿险市场最大规模的客户群。 ●网络。拥有覆盖全国的经营和服务网络,4500多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个人代理营销员队伍和兼业代理机构仍在不断发展。 ●渠道。拥有健全、庞大的直销和代理等销售渠道,并开发了e-picc电子商务平台、银行保险、电话直销、手机投保等新型渠道。

产品质量保证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因下列原因造成与产品购买者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因被保险产品修理、更换或退货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运输费和交通费,保险人亦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比例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产品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二)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三)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 (四)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五)被保险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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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 篇一: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 [摘要]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在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确立了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保护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投保 人一方的利益,但其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仅限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并 在适用的位阶上有严格的限制。为使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须对 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保险条款;不利解释;适用位阶;条款类型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 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 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条在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原则”,或“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 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或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 式予以解释。不利解释原则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公历上的 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 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从此之后,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即作 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原则,系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 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当保险条款用语 出现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学说和判例所持依据及其目的主要有三: (一)“附和合同说”

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的应取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原告谢小华、谢长平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瑞金市支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7年5月27日到被告处为其合伙经营的赣B40019号龙马牌六轮车办理了为期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依交警的责任认定,原告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了案,要求被告赔偿。而被告在1999年9月20日才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原告对此认为,除外责任条款应当结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来理解。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据此,原告认为,除外责任条款中所指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应仅限于尚未发生事故,仍在正常行驶及停靠的车辆所载货物的掉落,不包括发生了事故时车辆倾翻所导致的货物掉落。原告以此为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由被告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关除外责任条款的拟定,根据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的涵义,可以看出被告明显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意图,且在结合保险责任条款进行理解后,确实存在有歧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除外责任条款中有关加重原告责任的部分无效,对于除外责任条款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故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保险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予原告18000元保险金,并于调解书生效后不久即履行了给付义务。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条款,确实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但按保险责任条款规定,只要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在人身或财产方面遭受的一切损失,只要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人均应依约予以赔偿。然而,被告对其事先拟定的除外责任格式条款,欲图将其解释为“所有情况下的车辆(包括发生意外事故过程中的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从这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被告试图免除自己在本案事件中的保险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意图。这种条款根据前述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2002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条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一、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

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写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

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 Property insurance policy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 f China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 │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于 财产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产品质量保证书怎么写

产品质量保证书怎么写 【篇一:质量保证书样本】 质量保证书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生产的足浴盆产品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标准规定,并向代理商和分销商提供与质量有关和市场销售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检测报告、中国平安保险证等)。如前述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已满,我公司保证提前30日向代理商和分销商告知,及时更新相关材料。 我公司保证做到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到消费者手上的商品安全可信。 我司生产的质量保证期从购买之日起,为期一年(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质保期内出现非用户人为原因的故障免费修理,超过质保期只收维修材料费、终身负责维修。 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故障,凭产品保修卡、购货发票由我公司、代理商和分销商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但因水灾、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而导致的损坏,不在此保修范围内。 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公司将视情况收取材料费和维修费: 1、未出示产品保修卡或与产品保修卡内容不符者; 2、未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所指示的工作程序和环境使用所致的损坏; 3、擅自拆卸、扩充、改装所致的损坏; 4、非我公司技术人员、代理商和分销商维修人员维修所致的损坏。如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我公司保证配合代理商和分销商妥善处理,由此产生对消费者的赔偿费用由我司负责。 浙江奥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2日 【篇二:质量保证书怎么写】 篇一:质量保证书样本 质量保证书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生产的足浴盆产品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标准规定,并向代理商和分销商提供与质量有关和市场销售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检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简介

1.1 中国人保财险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2008年6月26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授予公司中国内地企业最高信用评级A1级。2008年,公司保费突破一千亿元,实现历史性跨越,在全球上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排名第10位。 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造福于民)”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市场领先的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品牌优势:PICC 品牌与共和国同生共长,在国内外享有广泛影响和显著声誉。中国人保财险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8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人才优势:中国人保财险秉持“专家治司、技能制胜”的人才兴司战略,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重视和加强人才培训,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各个环节的技术人才,精心打造了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的专业化员工队伍。高层次、高效能的人才优势,为公司发展,服务客户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产品优势:中国人保财险拥有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门类齐全的在售产品种类,涵盖机动车辆险、财产险、船舶货运险、责任信用险、意外健康险、能源及航空航天险、农村保险等非寿险各个业务领域,拥有一批行业领先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发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属保险产品。截至200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单模板

P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总公司设于北京 一九四九年创立 Head Office Beijing Established in 1949 货物运输保险单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OLICY 发票号(INVOICE NO.) SD537 保单号次 POLICY NO. 合同号(CONTRACT NO.) 信用证号(L/C NO.) 25DF/05 被保险人:(INSURED) TO ORDER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面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THE INSURED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PAID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IS OF THIS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TOTAL AMOUNT INSURED: GREA T BRITIAN PONDS FIFTEEN THOUSAND ONE HUNDRED & TWEENTY 保费: PERMIUM: As arranged 启运日期 DATE OF COMMENCEMENT: 15th .sept.2005 装载运输工具: PER CONVEYANCE: 自 FROM: Qingdao 经 VIA 至 TO London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 份正本)及有关文件。如一份正本已用于索赔,其余正本自动失效。 IN THE EVENT OF LOSS OR DAMAGE WITCH MAY RE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 IMMEDIATE NOTICE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CLAIMS, IF ANY ,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WHICH HAS BEEN ISSUED IN ( ) ORIGINAL(S) TOGETHER WITH THE RELEVANT DOCUMENTS SHALL BE SURRENDERED TO THE COMPANY . IF ONE OF THE ORIGINAL POLICY HAS BEEN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BE VOID.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 London In GBP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出单日期 ISSUING DATE 10th .sept.2005 Authorized Signature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 根据 ZHEJIANG PROVINCIAL SECOND LIGHT INDUSTRY ENTERPRISES GROUP AT THE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重视和提高产品质量,维护企业产品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下称被保证人)都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证人对其当年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本公司对被保证人负责赔偿80%的损失,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的10%以内赔付,具体赔偿限额在特别约定中列明。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由于本条(一)至(三)款责任引起的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经本公司和被保证人特别约定,在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时,本公司才负责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条款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本款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四)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 (五)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 (七)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八)被保证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 (九)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质量保证书怎么写

篇一:质量保证书样本 质量保证书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生产的足浴盆产品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标准规定,并向代理商和分销商提供与质量有关和市场销售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检测报告、中国平安保险证等)。如前述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已满,我公司保证提前30日向代理商和分销商告知,及时更新相关材料。 我公司保证做到产品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到消费者手上的商品安全可信。 我司生产的质量保证期从购买之日起,为期一年(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质保期内出现非用户人为原因的故障免费修理,超过质保期只收维修材料费、终身负责维修。 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故障,凭产品保修卡、购货发票由我公司、代理商和分销商负责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但因水灾、火灾、地震或其他灾害而导致的损坏,不在此保修范围内。 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公司将视情况收取材料费和维修费: 1、未出示产品保修卡或与产品保修卡内容不符者; 2、未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上所指示的工作程序和环境使用所致的损坏; 3、擅自拆卸、扩充、改装所致的损坏; 4、非我公司技术人员、代理商和分销商维修人员维修所致的损坏。如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我公司保证配合代理商和分销商妥善处理,由此产生对消费者的赔偿费用由我司负责。 浙江奥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22日篇二:产品质量保证书样本 范文一:质量保证书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 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保证:一、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则上按购货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在购货方没有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向购货方提供产品样品,经购货方同意后向购货方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逐步提高。 二、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供货方保证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是国内历史最悠久、业务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48.2851亿元人民币,经营除人身保险以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目前稳居亚洲财险公司第一、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第二。 2003年10月27日,中国人保财险首次向全球公开招股,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328)。2016年,公司实现发展新跨越,保费收入突破3000亿元。 一、发展历程 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9月,公司制定了建设综合性、多元化国际保险(金融)集团的新时期发展战略目标,提出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和“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2003年,中国人保

财险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内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在本次发行中,中国人保财险共获定单总金额108亿美元,在向香港回拨前超额认购24倍,在香港零售市场也取得了136倍的超额认购,创下了大型国企海外上市的历史性纪录,成为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2008年,公司改革转型,综合实力持续增强,成为国内第一家年度保费突破千亿元大关的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全球财产保险业务前十强。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2013年东亚运动会保险合作伙伴,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二、公司业绩 2008年度,中国人保财险保费总量突破1000亿元大关,是国内第一家保费破千亿的非寿险公司,一举跨入非寿险国际大公司的行列;2011年度,中国人保财险在全球可比上市非寿险公司中排名攀升至第七位,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同年,我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成为国内非寿险公司首个年保费收入超千亿的单一险种;2012年度,公司保费收入超过1900亿元,亚洲排名稳居第一,在全球单一品牌财险公司中位列第二;2013年11月27日,公司保费收入突破2000亿大关,成为国内财产险市场首家年度保费超越2000亿元量级的公司;2016年,公司实现发展新跨越,保费收入突破3000亿元。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非寿险市场上,2016年中国人保财险仍取得了33.5%的市场份额,这一成绩在全国市场上是非常难得的。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对产品本身赔偿责任以及对产品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恐怖活动、罢工、骚乱、盗窃、抢劫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保险条款的性质与司法上的解释规则

保险条款的性质与司法上的解释规 则 保险条款是保险产品的载体。正确认定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对理顺保险业务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公正的司法审判以及公正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对保险条款法律性质的认识未能取得一致,导致保险界、司法界以及舆论界均存在误区,由此导致了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偏差,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条款的性质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条款分两类,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另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前者包括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除此之外的保险险种均属于后者。由此可见,保险

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均有国家监管机关介入,这与普通商业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国家监管机关的介入,一方面体现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代表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普通商业的格式合同并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主要体现其自觉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制定程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研究起草保险条款,经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审查备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认为不妥当或侵犯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或有失公平的,提出意见,保险公司必须修改,再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如果仍不符合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或不予备案。 因此,保险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依法定程序制订的保险条款具有或部 分具有规章的属性。从制订主体看,保险条款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国家意志。从形式上看,

人保财险公司服务标准化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保财险公司服务标准化模板 篇一:picc人保财险 picc人保财险 私车团购保险项目介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变更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起 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公司拥有全国近60%财产保险市场份额,在政府采购、行业统保、大型商业风险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私车团购保险项目: 我公司现开展对私车保有量50辆以上的事业单位、院校和与我公司有常年业务合作的大中型企业开办私车团购 保险业务。我单位将给与合作单位员工私家车的机动车辆保险统一保险费优惠比例为30%,即优惠后实交保费=标准保费×70%。 同时,我公司还将赠送第三者诉讼费用赔偿,对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车辆赠送自燃损失险,并提供六环以

内免费送油(油费自理)、搭电、拖车(10公里)、发动机故障现场紧急修理服务,只需拨打95518,申请救援即可。 车险服务优势: 人保财险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的车险服务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和北京市范围内拥有(人保财险公司服务标准化模板)全行业最完善最先进的服务体系。 服务网络广、网点密集 在全国,人保财险有4325个分支机构形成的完整服务网络,足以支撑全国范围的异地出险、就地查勘定损。 在北京,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有52个营业机构,86个理赔服务机构,构建了市区每三公里一家、郊区每十公里一家的完整服务网络。 实力雄厚、赔付能力强 自1981年恢复车辆保险业务以来,我公司累计处理车险赔案180万件,支付赔款总计近80亿元。 专业救援、查勘快速 与多家专业救援公司合作,200余辆专业救援车辆保证城区40分钟之内、郊区县1.5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在业界率先配备的装载有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110辆查勘车,满足随时随地的现场查勘需要。 技术先进、定损科学 率先采用的电脑控制“事故车辆定损系统”及“理赔辅

P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几款保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品种 一、今世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①五年期交,10年到期;②三年期交,6年到期。 每买1万元交保费9500元左右(要根据年龄确定)。 保险责任: ①五年期交,10年到期 到期生存金:5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还有分红。 身故或全残的赔付:第1年按照1.05倍赔付;第2年按照2.2倍赔付;第3、4年按照3.45倍赔付;第5年按照4.8倍赔付;第6年及以上按照6.25倍赔付。 还有31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②三年期交,6年到期。 到期生存金:3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还有分红。 身故或全残的赔付:第1年按照1.05倍赔付;第2年按照2.2倍赔付;第3-6年按照3.45倍赔付。 还有31种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福满人间(存款型)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3年交费5年到期,每年至少5000元起保。 保险责任: 期满金:3年的保险金全退。(不折本) 一般身故或全残的按照1.05倍赔付;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按照3倍赔付;公共交通身故或全残的按照5倍赔付。 特点:交费时间短,意外保障高,到期时间短,现金价值贷款,期满退本。 三、惠民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2013年1月1日截止)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1万元起保,1年到期。 保险责任:到期退本并按照3.75%付息;同时享有:一般身故或全残培1倍,意外身故或全残培2倍的保险。 四、福进万家 保险范围:28天-65岁; 交费方式:每年交2.78万元保费,交10年,共交27.8万元。 保险责任:孩子18-21岁,每年领2万,共8万; 22-24岁每年领2.5万,共7.5万; 30岁,领31万; 31-59岁,每年领1.5万共43.5万; 60-90岁,每年领1.65万元,51万; 百年归西,返还本金27.8万元。共 10年投资27.8万元,得到回报总计168.8万。划得来吗? (有意者请联系:袁小川20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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