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 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7日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在《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和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的基础上做了较大调整。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省级实际,起草《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结构内容

1、起草依据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拟定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

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结构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具体内容参照了《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监督问责等内容,旨在界定范围、明晰概念、规范流程、确定具体职责,促进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科学有效管理。

3、特别说明

一是总则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并提纲挈领《办法》总体原则。《办法》第二条予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并进行排他。第四条明确《办法》总体原则和意义。

二是明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步骤及流程。《办法》第八条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内容。第九条明晰相关处室职责。第十二条明确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程序。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则明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施行及归档的相关规定。

三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第三十条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向起草处(室、局)提出了明确要求,参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备案要求提出了进一步细化。

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予以了细化要求。《办法》第三十二条提出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明确了相关处室职责。第三十五条提出了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应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和文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做好备案审查。

五是强调了监督问责机制。《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相关情形。第三十八条提出应当奖惩分明,对不好的要予以通报并及时督促整改,对好的要予以表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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