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

日照标准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

日照标准

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日照时间限制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

我国不同地区日照标准

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日照时间是以该房间在规定的某一日内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北纬地区常以太阳高度角最低的冬至日作规定日;有些地区由于气候特点,也采用其他日子作规定日。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面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

效用高低。日照标准的确定涉及因素较多,各个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1980年,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在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 1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在确定具体的日照标准和计算房屋间距时,应考虑节约用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必要的日照质量,日照时间应在上午9时至下午3时之间,因为冬季在这段时间的阳光中,紫外线辐射强度较高;此外,射入室内的阳光应保证具有一定的照射面积,达到满窗或半窗日照。这些要求要通过合理的住宅建筑规划和精心的住宅设计来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

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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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范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 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 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 (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

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第七条日照影响分析的技术要求,由徐州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徐规字[2005]93号文件同日废止。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六)单身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七)旧城改造区(东到潍县路、西到长松路、北到玄武街、南到宝通街)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应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满足13米距离要求,侧向遮挡相邻单元应达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若达不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6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必须达到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统一规划的居住区不考虑高层对多层住宅的侧向遮挡;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日照分析的一点探讨

关于日照分析问题的一点探讨 2010年12月17日 一、日照分析及有关概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相关规范 四、其它有关要求 五、日照分析报告 六、正在拟订的国家标准《建筑日照参数标准》 七、常见的建筑日照计算报告内容 八、计算实例 九、问题与建议 一、日照分析及有关概念 1、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是指利用日照分析相关软件,建立完整的地球与太阳数学模型,从几何和光学的角度利用计算机进行大量的数学计算,解决物体的阴影和影响的关系,以此准确地分析出任意地点、任意时间的任意建筑物的细部状况,对建筑群体间相互影响进行分析,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建筑物的位臵,为居住区创造出更加舒适的环境。简单地讲,是指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2、日照的作用:日照就是物体表面被阳光直接照射的现象。建筑日照就是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现象。阳光照射能引起动植物的各种光生物学反应,能促进生物机体的新陈代谢。阳光中紫外线能预防和治疗感冒、佝偻病、支气管炎等疾病。阳光中含有大量的红外线,冬季照射室内,所产生的辐射热能提高室温,有良好的取暖和干燥作用。日照对建筑物的造型艺术也有一定的影响,适当的阴影能增强建筑物的立体感。因此,必须争取适当的建筑日照。 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日照在生活居住建筑中表现出以下三大作用:杀菌、提高室内温度、刺激大脑头皮,以达到让人愉悦。 3、日照标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一2005),其2.0.13 :日照标准(insolation standards)指“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按照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5.0.16,日照标准指:“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4、我国日照研究历史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 及 审查要点

日照分析成果要求及审查要点 一、《淮南市日照分析报告》需要报送材料: ㈠符合标准格式的日照分析报告(样例详件附件一); ㈡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的承诺书(样例详件附件二); ㈢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样例详件附件三); ㈣日照分析软件的建设部评估鉴定报告(样例详件附件四); ㈤现状建筑的测量成果图(如若涉及现状建筑)(样例详件附件五)。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的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淮南市日照分析报告》审查要点: 具体项目经办人应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要点如下: ㈠审查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的设计资质证明; ㈡审查是否建设部推荐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如众智、天正等); ㈢审查承诺书(要求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公章); ㈣审查日照分析涉及的现状建筑数据是否有合法来源(现状建筑需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

㈤《日照分析报告》审查内容: ⒈拟建项目周边条件考虑的是否合理和全面; ⒉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内对日照有要求的建筑是否都进行了日照分析; ⒊拟建项目报建的高度、定位及户型是否与《日照分析报告》一致; ⒋是否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

附件一: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日照分析咨询报告 (样例) 设计单位:(单位公章及资质章) 年月日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 ……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日照分析资料 拟建建设项目相关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 周边相关现状、在建、已批待建建筑物的平面定位尺寸、±0标高、建筑高度、窗口位置等资料(其中,现状建筑物需经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现场测绘获得,现状测绘数据需附图)。 三、标准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及《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日照标准及日照分析的相关规定。 四、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基础数据应包括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参与叠加分析的建筑。 表1 各栋建筑物顶部高程Hy、建筑高度H计算表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计算间距: 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区分了大寒日、冬至日 请问他们的区别在哪? 具体有何规定? 哪个要求更高? 以下是“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 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

石家庄日照分析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 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

日照分析报告书

日照分析报告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X X项目 日照分析报告书 (样本) 建设单位:XX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XX设计院 XX年X月X日 一、计算分析主要规范及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 2)《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3)苏州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的通知; 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日照分析软件、方法及各项参数

三、单位基本情况 四、项目基本情况 五、日照分析结论

附图一项目日照分析总平面图(含周边范围)(1:1000) 附图二项目基地范围内建筑户型图(住宅)(1:500) 附图三基地周边建筑现状累计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前)(1:500)

附图四基地周边建筑日照分析图(项目建成后)(1:500)附表一:基地内建筑(住宅)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 1#建筑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 2#建筑窗户分析(太阳时,左右端,累计) 附表二:日照分析说明表 附表三:周边受影响建筑现状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前)(非必须)

附表四:周边受影响建筑有效日照时间(项目建成后)(非必须) 附件一:XX日照分析软件鉴定证书 (模版) 附件二、图纸要求 1.CAD图单位为米,不得为毫米,坐标系统为苏州市地方独立坐标系统,绝对高程基于1985国家高程基准。表示的内容有:幢号,红线(不需要标注坐 标),建筑退让线(不需要标注坐标),建筑绝对高度(计算到实心女儿墙 处,不含镂空女儿墙的高度),相邻建筑物间的距离(结构外墙线距离), 建筑外墙角定位坐标,建筑与红线的间距,出入口,道路(不需要标注坐 标),配电房等。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曲江新区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一、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 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 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执行) 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 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 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 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 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4、有效日照时间: 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6、采样时间间隔为5分钟,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7、分析计算方法: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臵:唐山市区,东经:118°12′,北纬:39°36′。 2、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2012年11月8日

1 总则 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 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 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 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 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 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 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 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4.2.3 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4.2.4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原则,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4.2.5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2.6 窗户(或阳台)计算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4.2.7 建筑阳台顶板(栏杆)、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4.3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4.4 日照计算的范围为建筑外轮廓(外轮廓含保温板层及涂层)。当保温板层及涂层厚度不能确定时,按15厘米计算。 4.5 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部分、玻璃部分均应视为有遮挡部分。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女儿墙不纳入日照计算;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应纳入日照计算。

日照间距概念

杭州的经纬度是:东经120.2 度,北纬30.3度. 由于正午太阳高度角只与纬度有关,因此不考虑经度.纬度取近似值北纬30度. 1.春分日,杭州正午太阳高度角为,90-(30-0)=60度. 2.夏至日,杭州太阳高度角达到一年中最大值,90-(30-2 3.5)=83.5度. 3.秋分日,杭州正午太阳高度角都为,90-(30-0)=60度. 4.冬至日,太阳高度角为一年中最小值,90-(30+23.5)=36.5度. 可以看出,从夏至日-(秋分日)-冬至日,太阳高度角逐渐减小; 从冬至日-(春分日)-夏至日,太阳高度角逐渐变大. 日照间距概念: 所谓日照间距,就是指建筑物之间为保证阳光不受遮挡,能直接照射到房间内应 留出的距离。 告知大家日照间距计算公式:D=(H-H1)/tanh D=(100-14)/tan(36.5)=86/0.74=116米 日照间距计算公式中:D—日照间距 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女儿墙顶面至地面高度; H1—后幢 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根据现行日照相关设计规范,一般H1取值为0.9m,H1>0.9m 时仍按照0.9m取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即日照系数=D/H),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 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2009-09-01 15:02:4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塔式建筑遮挡中

日照分析报告的要求

一、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 1.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 1.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1.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 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2.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2.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3.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日照分析计算要求 1.需采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SUN日照分析软件 2.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2.1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2.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2.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同时进行分析。 2.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外墙高度计算。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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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环境功能、居住人口分布、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于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2009.11.1日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 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 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 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 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 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 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30

2015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 一、日照分析方法: 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线上日照分析法、场地按多点分析法进行日照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 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 1、落地窗、凸窗和落地凸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一)。 图一 2、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应以窗台外轮廓位置为计算起点(图二)。

图二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三)。 图三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 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可选取连续的2.10m 宽度计算。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褛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不论窗户或阳台的窗台实际高度如何,窗户计算高度均釆用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 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一)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也应建模。对遮挡建筑所建模型原则上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因此造成遮挡的部分都应建模,但为了提高计算效率,确实不遮挡其他建筑的部分可以忽略,如建筑南侧的一部分花台等可以不建模;被遮挡建筑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的女儿墙、北侧阳台、屋顶等明显不产生自身遮挡,则不需要建模;另一种情况是产生了自身遮挡,为了分析造成遮挡的综合原因就应当建模。有些建筑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则需符合本款所有的要求; (二)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其中造成遮挡的建筑附属物指的是建筑物屋顶上长期存在并对其他建筑产生遮挡的水箱等设施。 (三)进行窗户分析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

建筑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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