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线塔杆设计规范(PDF)

天线塔杆设计规范(PDF)
天线塔杆设计规范(PDF)

天线塔杆设计规范
Farhill May 10,2004 对于无线设备的接地、抱杆等安装,国家出台了许多标准与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性较差,这里以使用过的实例,来具体量化的天线塔(杆)的设计规范。 1. 底座式天线杆 规范要求: 天线杆选用外直径 40 毫米或 50 毫米的镀锌管; 板铁厚 6 毫米以上,宽 250 毫米以上,长 250 毫米; 使用高度为 3 米以内; 用直径 14 毫米的冲击钻头在建筑物上打眼, 然后用 4 个直径 10 毫米的膨胀螺栓锁紧底 板; 底座使用混凝土浇注固定。
底座式天线杆标准样板图 2. 拉线式天线杆 规范要求: 使用高度:6-15 米; 安装环境:开阔的建筑物顶面及地面; 顶端安装天线的 1.5 米必须使用外直径为 50 毫米钢管;

必须保障三个拉线地拖之间相互距离大于或等于天线杆的高度; 注意地拖、底板、法兰盘、拉线扣等各螺栓的连接性能; 天线杆的主体常用的钢管规格有直径 60、74、89 毫米; 法兰盘一般选用与钢管规格相同的标准件; 接线可选用直径 6 毫米的钢丝绳,法兰螺丝选用长 30 厘米,地拖选用边长 4 厘米 以上的角钢; 主体的连接采用焊接或法兰盘连接。 底座可用 200#混泥土浇注或选用 10 毫米厚、 800 毫米长的正方形钢板; 为了工具统一,所有孔径采用 10 毫米。
拉杆式天线杆标准样板图
3. 天线塔 规范要求: 使用高度:15 米以上; 安装环境:开阔的建筑物顶面及地面; 天线塔需要由具有铁塔设计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并由具有铁塔制作和安 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天线塔的样式可由用户根据现场环境向设计单位提出具体

要求,由设计单位来设计; 天线塔的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计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天线塔的抗风阻力要求不能低于当地风速的最低要求; 天线塔无荷载时,中线垂直倾斜不得超过塔高的 1/1500; 在最大外力作用下,塔的最大变化(弯曲、扭转)使微波天线射束轴线偏离通信方 向的角度不应大于天线半功率角的 1/2(-6°~+6°); 天线塔的结构设计应考虑近期和远期天线安装负荷要求; 天线塔的防腐年限不应低于 30 年; 天线塔顶部平台要求固定镀锌杆作为天线固定杆,具体数量根据上面需要架设的天 线的数量来确定,一般要求一根天线固定杆上面架设一面天线,天线固定杆的长度 要求不低于 1.5 米,天线固定杆的顶部采用锥状物封口; 天线固定杆与天线塔的固定可采用焊接或天线卡子方式来固定,要求有良好的接 触,满足避雷的要求; 天线固定杆上面要求提供方便的避雷接地极,方便设备避雷接地的连接。 4. 微波天线安装位置要求规范 ⑴、安装位置应避开天线附近场区四周的建筑物、广告牌、各种高塔和地形地物对 电波反射引起的干扰; ⑵、安装位置应避免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电磁辐射污染应小于 GB8702《电磁 辐射防护标准规定》的防护限值; ⑶、安装位置的确定应满足馈线长度最短、馈线转弯和扭转最少的要求。 5. 馈线安装要求规范距离 ⑴、馈线自身应平直。馈线必须固定,相邻两个固定点宜为 1-1.5m; ⑵、馈线转弯处的曲率应符合曲率半径要求; ⑶、在冰凌多发地区,应对天馈采取防护措施。 6. 防雷和接地设计 ⑴、 微波系统设备,和天线塔(杆)体采用联合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大于 4 欧。 ⑵、 微波站通信设备及供电设备的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 通信设备所设防雷 保护器的接地端,均应作保护接地。 ⑶、 天线塔体应设避雷系统。 ①、在天线塔(杆)基础的四周设一组闭合的接地网,并将铁塔(杆)的基础 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天线塔 (杆) 的闭合接地网与建筑的闭合接地网之间, 至少应有两处以上(间距 3-5 米)相互焊接连通; ②、天线塔(杆)应设避雷针,天线塔(杆)上的天馈线和其他设施都应在避 雷针的保护范围内。避雷针应设引下线,引下线与避雷针和建筑的闭合接 地网相互焊接连通; ③、天线塔(杆)上的天线支杆、框架、航空标志、馈线过桥等设施都应良好 接地。 ⑷、机房内应单独设置接地引下线和接地汇集线(接地扁钢) ,室内所有设备的金 属外壳(不带电部分)及其它金属构件等都应与汇集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室 内走线架应每隔 5 米作一次接地。

⑸、进入机房的电缆宜采用地下入站方式。室内的通信引入电缆外护套、金属导管 等在进入建筑物之前均应良好接地。终端杆前的通信引入线应按 GBJ79《工业 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要求,设备分级保护接地。 ⑹、微波站的输电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低压线人程宜采用电缆直埋方式,低压电 力电缆的长度不宜超过 50 米,在入户端应将电缆外护套与微波站接地网焊接 连通,三根相线及零线在直入交流配电屏之前,分别对地加装氧化锌无间隙避 雷器或其它过压保护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通用文档】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doc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一、总则 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5、起居室(厅)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阳台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中间层middle- 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办

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 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 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3.1.10条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 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1.11条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 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m。 第二节办公用房 第3.2.1条办公用房包括普通办公室和专用办公室。专用办公室包括设计绘图室与研究工作室等。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 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 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办公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2006-11-29发布 2006-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 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住宅设计规范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地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4.4 卫生间不应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

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雨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该低于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 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重点汇总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 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 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 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 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 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 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 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 应留有堆放场地。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1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 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 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 合理确定建筑平面, 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3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及防火墙处时,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该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生产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同乡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office building JG6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1-29发布 -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1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7- ,自 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5.8、4.5.13、5.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19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1月29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防火设计;6,室内环境;7.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和补充了室内环

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3.增加和补充了办公建筑智能化及节能的有关技术内容和规定;4,增加了无障碍设计要求酌内容,5。参照现行防火规范增加和补充了相关内容;6,对办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公建筑中部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噎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安吉路18号。邮政编码:310006) 本规范参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方子晋徐延峰陈政恩庄逸苏吴藻生姚国梁沈介骏张建良谷玲玲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 4建筑设计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

2013-1-31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图) 2013-01-31 08:08:14| 分类:装修日记| 标签:排水管|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中国建筑设计行业网】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 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 6.4.1、6.4.7、6.5.2、6.6.1、6.6.2、6.6.3、6.6.4、6. 7.1、6.9.1、6.9.6、6.10.1、6.10.4、7.1.1、 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 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提要: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目前,很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赠送面积的广告 来自 解读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所有阳台都按一半面积计算”,“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记者特约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郑国庆对新规范做解读。 产业政策催生规范精细化 与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相比,新版规范做了哪些改变? 郑国庆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中小户型与保障房建设,推行住宅产业化与住宅的升级换代。新版《住宅设计规范》,部分条文是适应政策与市场形势所作的调整。新版规范去掉了与住宅建设发展方向不相适应的条款,同时与住宅建筑规范、消防规范等其他规范“打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部分强制性条款。 比如新规范中规定,一居室使用面积从不小于34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零居室使用面积从不低于30平方米,调整为22平方米。“住宅产业化的集成技术的使用,可以减少住宅的使用面积。例如,平板电视、整体橱柜等,所需要的占地面积减少,也降低了住宅

的总使用面积。” 偷面积将面临违规风险 目前,很多楼盘打出两房变三房、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多种赠送面积的广告。 郑国庆介绍,新版规范规定,所有的阳台都计一半的建筑面积,并明确了阳台的使用功能,杜绝了开发商所谓封闭阳台按全面积收费的约定俗成做法。住户如果将阳台擅自改作其他功能,有关部门可以据此规范补收此前减免一半面积的费用。 新版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郑国庆表示,目前,一些退台式、复式或顶层收分户型,很难避免所有卫生间都在一条线上。规定中提到“不应直接布置”,意味着设计者或开发商必须采取包括夹层楼板、同层排水等方式加以避免。新规定还提出,“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全北户型日照难通过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这是新版规定对于采光与通风的部分规定。 郑国庆认为,由于每个城市的冬季日照条件有所不同,一个居住空间必须满足多久的冬季日照,新规定中并没有定量要求,需要援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其他相关规范设计实施。当前,住宅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19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2019 1 总则 1.0.1 为在办公建筑设计中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保证办公建筑安全、卫生、适用、高效,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jpg 1.0.4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循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5办公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1.0.6办公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办公建筑office building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2.0.2办公综合楼multiple-use office building 由办公楼层和其他使用功能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3商务办公楼business office building

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下,以商务为主,由一种或数种办公空间组成的办公建筑。 2.0.4开放式办公室open office space 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办公空间形式。 2.0.5半开放式办公室semi-open office space 由开放式办公室和单间办公室组合而成的办公空间形式。 2.0.6单元式办公室unit-typed office space 由接待空间、办公空间、专用卫生间以及服务空间等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办公空间形式。 2.0.7单间式办公室office space in single module 一个开间(或多个开间)和以一个进深为尺度而隔成的独立办公空间形式。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办公建筑基地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3.1.2办公建筑基地宜选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有利、市政设施完善且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 3.1.3办公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3.1.4 A类办公建筑应至少有两面直接邻接城市道路或公路;

办公楼建筑设计规范

办公楼设计规范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 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3.1.2 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 3.1.3 条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3.1.4 条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3.1.5 条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3.1.6 条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

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3.1.7 条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 的规定。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3.1.8 条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3.1.9 条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 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 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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