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字体:更新时间:2009-2-20 16:42:4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

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设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所辖县(市)的方案和结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改造方式及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1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已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除外。

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不属于还建住房(以下简称非还建住房)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标定地价的40%确定,列入建设成本,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还建住房面积和非还建住房面积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建设单位依照前款的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待新建住房上市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

房改住房产权人缴纳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存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原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支持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对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所发生费用,均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实行货

币补偿。

第十九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与房改住房产权人进行置换。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但在本办法施行前扩建的(私自扩建的除外),扩建的住房面积应当一并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算住房产权置换的差价。

第二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房改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办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选择代建方式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代建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其内容包括:危旧房改住房状况、改造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周转用房、项目建设保证金、新建住房的套数、总建筑面积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代建合同签定后二十日内由建设单位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报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拆除前七日内,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入不低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建设保证金可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进度,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回拨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改造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缴存项目建设保证金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拆除危旧房改住房。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对危旧房改住房的拆除。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时需一并拆除供电、供水、供气、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还建的市政公用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当先建临时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土地资源,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

新建住宅区的配套设施、环境等进行综合考虑,适当提高住宅区容积率,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第二十八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新建住房的建设标准参照现行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建设(包括门、窗、给排水、电、管道燃气、小区绿化,预埋电话、电视、网络线路等)。

第二十九条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

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住房供应

第三十条对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

(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

2、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根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供应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第三十一条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第三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确定价格供应。住房价格由土地出让金、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7%。具体住房价格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非还建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确定的价格供应。其住房价格由划拨土地价款、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利润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造价的5%。具体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公布;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以上两种住房类型的价格为均价,具体每一套非还建住房的价格,由建设单位会同代建单位根据户型、朝向、楼层等因素计算差价。

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非还建住房的确定价格执行。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但小于房改住房产权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按照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且超出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

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改造项目,核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单位参照《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确认书》、《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分别到当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三十五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属于限价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性质不变。非还建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改建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房改住房产权人自改自建自用住房,且按原住房套数新建四层以上公寓住房的,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和全额集资建房政策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划拨土地的性质不变。还建住房属于集资建房,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超标部分执行市场价。

第三十九条危旧的未售公有住房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还建的未售公有住房可按照房改住房政策出售、出租给单位职工。

第四十条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价款,按自治区的房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限价住房是指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按照本办法通过限定的土地价格、住房供应对象、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改造利润等措施建设的住房。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危旧房改造代建合同

XXXXXXXXX项目 代建合同 委托人:(下简称甲方) 代建人:(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就甲方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造项目(下简称项目)委托乙方进行代建管理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建项目概况 XXXXXXXXXX座落于XX市XXXXXXXXXXX,总占地面积XXXXX平方米,约XXXX亩。地号:XXXXXX;图号:XXXXXX;用途:XXXXXX;使用权类型:XXXXX。小区共XXXX套住房,房屋总建筑面积XXXXXX平方米。 XXXX住宅楼基本情况:共XXX套住房,住宅面积XXXX平方米,XXX平米XXX套,XXXX平米XXX套,XXX平米XXX套,XXXX平米XXX套,公摊XXXX平方米,底层杂物房面积XXXX平方米。合计XXXXX平方米。 第二条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内容 1、代建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代建服务。 2、代建主要工作内容(按实际委托内容可作增删): 本次招标为XXXXXXXXX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建设方委托代建单位完成从 XXXX、XXXX 到XXXXXXXXXXX 的代建工作,其具体内容如下(按实际委托内容可作增删): (1)负责取得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条件及区直房改办、自治区房改办及自治区发改委同意我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文。 (2)负责办理规划、建设、消防、质监等后期报建手续 (3)按最终批准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要求,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方案、总平规划、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等工作; (4)在建设方协助下完成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危旧房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受建设方委托并在建设方监督指导下完成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6)负责该项目授权范围内所涉及的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按代理合同约定与各工程承包单位或货物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平台公司)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平台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项目代建商):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路8号和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路8号和16号,项目暂定名为区木材公司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两块用地面积为4494.69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签约时使用权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公司。 2.本项目是通过合作开发,建成两栋商住两用楼,并在本协议中约定双方收益分配,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本项目计划建设总建筑面积37460平方米,其中,园湖路8号地拟申请规划设计1栋商住楼,其容积率7.0≤8.0,地下室2层,面积2000平方米,地面1—4层为商铺,一楼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面5层及其以上为住宅;园湖路16号地拟申请规划设计1栋商住楼,容积率7.0≤8.0,地下室2层,面积4000平方米,地面1—2层为商铺,一楼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地面3层以上为住宅和办公用房。 第二条合作模式 4.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万元,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只投入部分工作,不投入资金。 5.甲方工作。 5.1甲方作为本合作项目的平台公司,负责对接项目业主,督促业主做好项目拆迁动员、拆迁意见收集、安置补偿协调等工作,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完成所有业主员工同意拆迁意见书和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为本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促成业主尽快与乙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及其备案工作,代建合同应与本协议同时签约。 5.2甲方作为本合作项目的平台公司,负责对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项目的土地性质变更、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与政府有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办理相关证照,处理相关来往文件。项目的立项和规划报建工作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月内完成。

安置房转让合同范本

安置房转让合同范本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了实现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有机统一,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拆迁安置转让现象,对于安置房屋转让协议书你是怎样理解的?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安置房转让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安置房转让合同范本一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转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房屋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物:本合同签订时,《xxxx职工产权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中所规定乙方应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义务,其合同编号号。 第二条: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保证签订的《xxxx职工产权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编号 )中所规定的权益及承担的义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并承担,该协议名下的房屋无共有权人,也不存在与第三人发生任何纠纷,如有纠纷,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 (2)、甲方收到转让款时,合同编号号的《xxxx职工产权

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中所规定乙方应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及义务,随之转移于乙方拥有,未领取的过渡费归乙方领取并享有。 (3)、甲方必须出面协调履行有关合同编号号的《xxxx 职工产权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的有关事宜时,甲方应该积极配合乙方。 (4)、本协议由作为湖南省天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证人。 第五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诚实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时生效,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置房转让合同范本二转让方: (甲方) 受让方: (乙方) 甲方现将位于郎溪县庙门祥和小区的一套安置房房产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桂房改〔2012〕62号)

桂房改〔2012〕62号文件《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关于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 (一)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二)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 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 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三)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二、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 在《暂行办法》施行前,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三、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 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转为全产权的,其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职工所拥有该套住房产权的比例计算。单位所占住房产权部分面积可以按产权置换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四、关于杂物房、车库改造的问题 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对原已售的杂物房、车库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但不能作为住房面积进行实物补偿。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住户协商确定。 五、关于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问题 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前或改造中,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六、关于住房共有人的问题 住户在办理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可将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房协议(合同)。 七、关于垫付改造项目建设资金计息的问题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垫付的资金,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使用成本,经审计机构审定后计入改造项目成本。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平台公司)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平台公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平台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项目代建商):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路8号和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 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园湖路8号和16号,项目暂定名为区木材公司危旧房改住房 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两块用地面积为4494.69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签约时使用权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公司。 2. 本项目是通过合作开发,建成两栋商住两用楼,并在本协议中约定双方收益分配,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 本项目计划建设总建筑面积37460平方米,其中,园湖路8号地拟申请规划设计1栋商住楼,其容积率7.0 *.0,地下室2层,面积2000平方米,地面1 — 4层为商铺,一楼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

面5层及其以上为住宅;园湖路16号地拟申请规划设计1栋商住楼,容积率7.0胡.0,地下室2层,面积4000 平方米,地面1 — 2层为商铺,一楼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地面3层以上为住宅和办公用房。 第二条合作模式 4. 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万元,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只投入部分工作,不投入资金。 5. 甲方工作。 5.1甲方作为本合作项目的平台公司,负责对接项目业主,督促业主做好项目拆迁动员、拆迁意见收集、安置补偿协调等工作,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完成所有业主员工同意拆迁意见书和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为本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促成业主尽快与乙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及其备案工作, 代建合同应与本协议同时签约。 5.2甲方作为本合作项目的平台公司,负责对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项目的土地性质变更、立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与政府有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办理相关证照,处理相关来往文件。项目的立项和规划报建工作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月内 完成。 5.3根据合作需要,须以本项目作为抵押,办理银行贷款,此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负责办理项目贷款业务,并处理贷款业务中遇到的问题,乙方协助办理。

住房指标转让合同

住房指标转让合同 本文是关于住房指标转让合同,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住房指标转让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单位预建职工住房,位置初步定在长江北路与昆仑山路交界地段,房源信息详细信息参见附件《xx职工住房订购意向书》。甲方为xx内部职工,享有优惠购房的指标。 现乙方通过甲方购买该指标,甲方同意以价格转让该指标,乙方在一次性给甲方转让价格后,乙方享有通过该指标以优惠的价格购买甲方单位的职工住房的权益,并且由乙方负责《住房订购意向书》中规定购买房屋过程所需要缴纳的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将享有甲方的购买本次单位的职工住房权利,甲方不得再转让给他人。鉴于甲方单位尚未拍得建房土地,如果由于甲方所在单位的承建商无法取得建房土地而导致乙方不能购买到本次指标房的话,将由乙方自行负责向收款单位追回所缴纳的费用,在乙方追回所支付的费用后,甲方将全部退回该笔转让金;如果乙方由于其它原因而不愿购买的话,该笔转让金将不予退回。 签订本合同后,可认为乙方已充分理解《xx职工住房订购意向书》所定义的购房条款,以及本次指标购房所存在的利益和风险。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将享受其中的利益和承担可能的风险。甲方仅承担指标转让后由于甲方单位承建商无法取得建房土地而退还指标转让金的义务。乙方完成购房合同签署后视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 乙方不得将该指标向第三方转让,否则视为违约,本合同约定的退款条款视为中止,转让金不予以退回。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将本次购房指标的权益转让给乙方,并协同乙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合同签署人签字

甲方:乙方: 住房指标转让合同范文二 甲方: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购房资格(指标)及其预期产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现将转让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承诺其拥有购买本单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住宅房屋的认购资格(指标)及其出让行为合法有效。具体楼号、单元、楼层、户号在《购房资格(指标)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约定。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购房资格(指标)转让费分两次支付,签定本协议时支付充协议》时一并付清。 三、甲方将其上述购房资格(包括车位等附属设施)及其预期产权转让给乙方。 四、甲方根据其在单位的打分排名情况按乙方要求选择楼号、单元、楼层、户号。 五、乙方以甲方名义按甲方所在单位的要求按期缴纳购房款(注:购房总金额根据选定的楼层在《补充协议》中注明),甲方应及时告之乙方缴纳购房款的时限。 六、购房合同及所交购房款票据由乙方保留,甲方须在购房款票据上背书“款项由资凭证。在签定《补;剩余实际缴纳”字样并签名,作为乙方的出 七、本协议签定生效起,甲方不得再将该房屋认购资格(指标)及其产权转让给第三方。 八、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变更相关事宜,所产生的手续费由承担。 九、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乙方即拥有对该房屋期权及建成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十、合同终止的充要条件:

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征求意见表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附件1 样本××市××路××号小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征求意见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时间:200 年月日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住房指标转让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住房指标转让合同正式版

住房指标转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房屋和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其是以广西区农业厅公务员(职工)的身份认购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该房屋位于旧房改住房改造-“锦绣小区”)第14栋13楼单元号。 二、房屋转让价款和支付方法 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房款按照政策及开发商的要求,更名成功前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全部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给乙方保管。该房屋

南宁“旧城改造”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主要区别及程序

个人收集整理-ZQ 一、建设主体不同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土地使用权者 旧城改造:开发商 二、管理单位不同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区或市房改办 旧城改造:市旧区改建办公室 三、政策不同(可在网上下载)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号 旧城改造:《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地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地总体实施方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四:供应对象不同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宅主要针对本单位无房户及面积未达标户 旧城改造:非还建住宅可对外出售 五:非还建面积定价不同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限价房 旧城改造:开发商自主定价 六:旧城改造政策优于危旧改,土地出让金可以用安置补偿费抵,办理报建手续有绿色通道,可以几个部门同时办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七:旧城改造同意搬迁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实施强拆,危旧改办理拆迁手续需要产权人同意. 旧城改造项目前期基本工作程序 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改办”),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地旧城改造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编制全市旧城改造中、长期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全市旧城改造项目库;审核旧城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调查;协调解决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地问题,指导、检查、督促各城区旧城改造工作.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工作地指导意见》规定,旧城改造基本工作程序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市旧改办根据全市危旧房改造计划制订旧改片区范围界定方案,并由规划部门初步对项目规划定点. .市旧改办组织城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前期调查,并进行综合测算分析,会同城区政府出具项目实施意见,并提出项目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规划范围地改造意见. .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旧改办地改造意见出具项目出让地规划蓝线图和项目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市旧改办征求相关部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并形成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市国土部门根据市旧改办和城区政府出具地项目实施意见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订土地使用权招商出让方案报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审批. .市国土部门会同市旧改办组织项目公开招商出让活动,确定项目业主.在项目出让前,由市旧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竞买人提交地拆迁补偿安置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竞买人方可获得下一阶段竞买资格. .市规划部门根据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用于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地规划许可文件. .项目业主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城区政府地指导和配合下开展项目拆迁、建设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 / 1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 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9〕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

广西师范学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实施方案

广西师范学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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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方案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学校《2009年10月10日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桂师院党发[2009]63号)精神,经学校五届四次教代会暨六届四次工代会讨论,拟对我校明秀校区招待所和04、13、16、30、31栋住宅楼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为加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程,特制定如下改造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加强领导,遵法依规,抓住机遇,勤俭廉洁,公平公正,真抓实干,努力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二、工作指导原则 (一)遵纪守法。认真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特别是《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职责,理顺关系,切实做好我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 (二)以人为本。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必须得到全体产权人的同意支持,并优先考虑产权人的合理利益,同时也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从而制订出符合各方意见的最优的改造方案。 (三)科学民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加强监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四)勤俭节约。精打细算,降低成本,做到勤俭办事,不铺张,不浪费。 (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基本情况 (一)我校13、16栋住宅于1979年建成,招待所和04、30、31栋住宅楼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评估认为:不能满足国家《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对丙类建筑6度抗震设防的要求。以上建筑物均符合桂政发…2009?16号文中可以改造的危旧房。 (二)学校明秀校区招待所和04、13、16、30、31栋住宅楼建筑面积18389㎡,现有住户174户,其中已购房户155户,租房户19户,其余为学校办公用房和公有铺面,已经购房的建筑面积11641.75㎡。 四、改造拆迁范围 明秀校区04、13、16、30、31栋住宅楼和招待所。 五、建设规划 在学校明秀校区南大门两侧各建筑一栋高层综合性住宅楼,地下两层为停车场,地面1-2层为经营性用房,3-31层为住宅(先拆招待所建西侧的一栋,建成后再建东侧的另一栋)。共建设住宅522套,分三种户型:144㎡、120㎡、90㎡。具体每套的户型面积及建设套数还要根据摸底结果和设计要求等实际因素进行调整。 六、改造方式及实施 (一)根据学校的实际,我校将采取《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即“利用原有划拨土地以限价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还建住房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非还建住房按确定价格供应。住房价格由土地出让金、改造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利润等构成。该价格是以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核及报区直房改办确认、公布,同时报区房改办备案的价格。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称代建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规定,学校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代建单位,组织实施改造。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与旧城改造性质和区别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与旧城改造性质和区别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要求: 1、符合城市整体规划。 2、实施主体(建设单位)向房改部门申请。 3、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建设单位)必须是土地使 用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 4、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产权人同意改 造。 5、但凡一户未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该项目都将无法 实施,也不能依法强制拆除,若继续进行项目改造必须依 照旧城改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行,改变项目性质,重新 启动项目的各项工作。 二、危旧房改住房安置补偿: 1、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能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包含公 摊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 2、置换面积超出补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市场价格结算。 3、危旧房改住房申请上市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上述明细根据:桂政发[2009]16号等相关规定。 三、危旧房改住房奖励: 1、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无奖励、

无生活困难补助。 上述明细根据:(桂政发[2009]6号)、(桂房改[2009]7号)等相关规定。 旧城改造 一、旧城改造要求: 1、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 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 2、林业片区旧改项目已于2012年列入南宁市国民经济与社 会发展计划中。 3、实施主体为当地人民政府。 4、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作 出补偿决定,明确搬迁期限,期限内未搬迁的被征收户由 市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旧城改造安置补偿: 1、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 行办法》相关规定按套内面积1:1置换。 2、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部分结算差价,超出面 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上 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格结算差价,超出10㎡以上的 部分,按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等地段类似商品房 评价价格结算,公摊不结算差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申报总结 危旧房改造项目一般需要经过立项批复,招标代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合同按程序应在报完材料才能签,区直房改办审核→区房改办→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过了市建委这一关才能招投标和签代建委托合同。但为了工作方便,也可以在材料报房改办前先通过招投标和签代建委托合同。 区直单位危旧房改造程序的一些总结以及技巧: 第一次正式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申报区直房改办,所报材料如下: (一)、申请书(注意:1、公房面积包括置换面积必须与 ___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一致;2、注意容积率的明确表述,因为书本里的容积率=规划建筑总面积÷土地面积,但是实际上容积率=地上总规划建筑面积减去地上架空、绿化等建筑面积÷总的规划使用土地面积。如果表述不明确,容易误解,容积率只能小不能大,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时最好预留空间,不要卡死自己); (二)、项目改造方案(注意:设计数据方面必须与申请书一致);

(三)、危房不符合抗震鉴定书(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四)、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文; (五)、住宅区总平面图(规划局买的路网图,500元一份);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上一级的规划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复); (七)、住房改造职工 ___及住房状况表; (八)、房屋权属证明(除办公楼以为的每栋楼独栋的房产证,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需建设单位写介绍信委托人员到园湖建政路口市房产管理局交60元复印一份即可); (九)、个人材料:包括1、同意旧房改造意见书(意见书最好包括房产所有人与共有人签名、 ___号码、手印,电话),2、房产产权人和房产共有人的 ___复印件(有离婚或者死亡的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附 ___后面),3、房产证(包括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

广西危旧房改住房项目改造方案

*********单位 危旧房改住房项目改造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住房产权人同意,我单位拟对位于整体进行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如下: 一、土地情况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国有【】字第号);土地来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土地号:号;图号:号;土地总面积平方米(亩)。 二、危旧房改住房状况 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危旧住房共栋套平方米,其中:房改住房套平方米,已上市交易房改住房套平方米,未出售公有住房套平方米,未出售公摊面积平方米,单位统一扩建未办证面积套(间)平方米,其他房屋套(间)平方米。 三、改造方式 以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四、建设计划 建设层住宅楼栋,合计住房套平方米,其中:住房套型平方米套,平方米套,车位个平方米。

建设期:年月至年月。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亩),容积率,绿化率%。 五、住房分配方案 (一)还建住房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共套,其中房改住房套,已上市交易住房套,未出售公有住房套,合计套平方米。 经与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按1:**比例实行产权置换。 住房产权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共套平方米,预算每平方米补偿元,共需支付货币补偿金元。 (二)非还建住房 新建住房除了还建住房外有套平方米可以按限价房出售,其中本单位无房户套平方米,面积未达标户套平方米,尚余套平方米同意按桂政发【2009】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改造投资预算 我们通过对改造项目工程中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土地出让金、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其他费用、项目利润等进行了测算,项目改造总投资成本万元。 非还建住房预算售价元/㎡。同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售价约为元/㎡,非还建住房售价低于商品住房价格 %左右。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读 广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20多单位获批成“旧改”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d214409893.html, 2009年06月09日不少市民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所涉及的产权置换面积大小、是否要补差价等问题存在疑问。为此,自治区房改部门下发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记者就市民关注的旧改疑问,请自治区房改办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能改多大? 方式不同面积有别 现象:市民郭女士现住在65平方米的房改住房,她想通过旧改买一套110平方米的新建住房,不知是否允许买那么大的面积。 政策释疑:按《暂行办法》,今后单位可通过限价房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全额集资建房3种方式进行旧改。对新建住房面积,改造方式不同面积控制有差别:(1)以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新建住房为普通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新建住房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 (2)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改造的,还建住房(用于产权置换安置部分)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建设,也可以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但面积扩大后,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非还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3)以全额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套型建筑面积按原房改住房面积或者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执行。 两者取一

货币补偿VS再购非还建住房 现象:王先生所在的住宅区很多房改房都已经破旧,需要进行改造。他想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旧改。考虑到目前家里有5口人,王先生想知道,进行货币补偿后,他是否还能购买单位今后建的非还建住房(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 政策释疑:按规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同时,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迁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不过,一旦王先生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旧改后,就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按照《暂行办法》,购买非还建住房,以下情况的单位职工家庭可获得优先供应:(一)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的;(二)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 待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顺序调剂:1.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未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或享受过房改购房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2.当地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以小换大 超过享受面积须补差价 现象:很多即将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都想购买非还建住房。刘女士目前只能享受7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但由于收入不高,她最关心的是非还建住房的价格将会如何确定。如果她想购买超过面积70平方米的非还建住房,超出部分的房价将按什么标准收取。

广西危旧房改住房项目改造方案

危旧房改住房项目改造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住房产权人同意,我单位拟对位于整体进行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如下:_、土地情况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国有【】字第号);土地来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 ;土地号:号;图号:号;土地总面积平方米( 亩)。 二、危旧房改住房状况 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危旧住房共栋套平方米,其中:房改住房套平方米,已上市交易房改住房套平方 米,未出售公有住房套平方米,未出售公摊面积平方米,单位统一扩建未办证面积套(间)平方米,其他房屋套(间)平方米。 三、改造方式 以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四、建设计划 建设层住宅楼栋,合计住房套平方米,其中: 住房套型平方米套,平方米套,车位个平方米。

建设期:年月至年月。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亩), 容积率,绿化率%o 五、住房分配方案 (一)还建住房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共套,其中房改住房套,已上 市交易住房套,未出售公有住房套,合计套平方米。 经与住房产权人协商确定按1: **比例实行产权置换。 住房产权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共套平方米,预算每平方米补偿元,共需支付货币补偿金元。 (二)非还建住房 新建住房除了还建住房外有套平方米可以按限价房出售,其中本单位无房户套平方米,面积未达标户套平方米,尚余套平方米同意按桂政发【2009】1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改造投资预算 我们通过对改造项目工程中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土地出让金、住房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其他费用、项目利润等进行了测算,项目改造总投资成本万元。 非还建住房预算售价元/皿。同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售价约 为元/对,非还建住房售价低于商品住房价格%左右。

桂财资〔2009〕2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财资…2009?2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规定,经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需一并拆除进行改造的公有房屋的范围包括:办公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公益事业用房,未出售公有住房,公有铺面以及各种公有临时简易房屋。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规定条件的,可对同一小区的公有房屋一并进行改造。拟拆除的公有房屋必须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危旧房情形之一,而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小于应拆除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改造危旧的公有房屋,应履行拆除公有房屋的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并且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补偿方案分为两种:一是回建公有房屋,二是以货币进行补偿。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所拆除的办公用房、未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应以回建的方式进行补偿,回建房屋的面积应等同于所拆除的公有房屋的面积。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字体:更新时间:2009-2-20 16:42:4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 【2009】16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 桂政发【2009】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 1

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 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 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 2 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 第十条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的改造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利用原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 3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改造后的住房建筑面积属于还建住房面积部分应分摊的 土地出让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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