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doc 9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doc 9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doc 9页)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二、设立原则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发展和公司自身管控能力的实际情况,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健发展。

三、设立步骤

除营销服务部以外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营销服务部应直接申请设立,其中,地市级营销服务部在筹备工作进行之前应先向山东保监局书面报告。

四、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除外)筹建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除外)筹建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山东保监

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一)筹建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筹建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二)总公司批准文件;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拟设机构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内容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近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三年经营成果预期,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分析,三年投入产出分析等内容;

(五)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筹建负责人应符合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因筹建负责人离职或不能胜任筹建工作等原因,确需更换筹建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报告,并提交新任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七)山东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需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不

合格的机构,应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整改期结束后,我局将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开业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并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一)开业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等。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

1、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相应的员工配置情况。部门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应满足经营管理需要。应报送总公司出具的核定拟设机构内勤编制人数的书面材料,内勤到位人数应达到编制数的80%以上,部门负责人、财务、客服、核保核赔、单证管理、信息技术、培训等重要岗位人员应当全部到位,满足开业初期业务开展需要。应报送内外勤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来源、岗位持证情况等。

2、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办公设施、通讯设备、查勘车辆须到位,能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具有独立的单证库房、计算机房,财务室应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

3、对员工的上岗培训情况。机构筹建期间应对员工进

行包括诚信教育、职业道德、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要充足,培训过程要有笔记,保证接受培训的人员达到上岗要求。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时,我局将对公司所有拟聘用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测试,

测试及格率应达到80%以上。测试结果将作为是否核准机构开业的依据之一。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有关证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拟任人来自于保险业的(除仍在原公司内任职的)必须与原工作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须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原保险公司的工作期限须满18个月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管理经验,无相应管理工作经验的原则上不得拟任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原则上不得短于半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须同时提供复印件和原件,并提交学历查询证明材料,以供核对;综合鉴定应包含对拟任人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并加盖公章;申报公司应核实拟任人简历的真实性,确保任职期间的连续性,任职单位、部门、职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山东保监局除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外,还要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任职测试,谈话情况和任职测试结果将作为资格核准的依据之一。

拟任人在原保险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原保险机构若因严重亏损等问题被山东保监局列为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对象的,各公司应慎重选用。

以上对拟开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适用于已开业保险机构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应符合《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鲁保监发[2006]113号)的相关要求。

(五)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只取得使用权的营业场所须同时提供出租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或转租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明应当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若存在授权出租的情况,应在授权期限内。

(六)拟设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说明。相关岗位须能熟练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

(八)拟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说明。拟开业机构应在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人事和劳动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制定内容全面、操作性

强、处罚有力的“内部处罚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工作岗位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各项内控制度。

(九)山东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营销服务部设立

地市级营销服务部在筹备工作开始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应由其省级分公司向山东保监局书面报告,之后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完成之后申报设立,并按照中心支公司开业标准执行;其余营销服务部直接申报设立。

营销服务部设立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省级分公司可自主决定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应同时提交总公司授权委托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设立文件。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设立机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等。

(二)总公司批准文件或授权文件。

(三)营销服务部设立申报表。格式见鲁保监办函[2006]38号,应按要求填写,签署分公司意见,并加盖分公司印章。

(四)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具体要求参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相应要求。

(五)内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参考保险公司分支机

构开业的相关要求。

(六)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及相关证明。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地市级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满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条件,但可不受在原保险机构任职须满18个月以上的限制。

(八)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参考上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相关要求。

(九)营业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地市级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营业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他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也应当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对于确实难以取得该项证明材料的,可以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该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十)山东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地市级营销服务部设立应提供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要求参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相关要求。

农村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审查标准参见山东保监局有关规定。

七、分支机构改建

分支机构改建事项,是指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分支机构层级的事项,如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改建为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改建应按照“先筹

建,后开业”两步程序申报。改建机构开业同时,原机构撤销,原机构的保险许可证收回。原机构在改建筹备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来名义提供服务,直到改建机构核准开业时为止。

八、监管提示

(一)拟设分支机构的申请公司应内控制度健全,最近两年内无受处罚纪录。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保监局将暂停受理该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出现恶意挖角行为,行业反映较大,需要调查核实的;信访投诉较多、情节严重,需要调查核实的;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超过两年的;营销员持证率未达到100%的;内控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管理混乱尚未整改到位的;按照山东保监局分类监管要求,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在机构申报材料中或在现场验收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二)为便于管理,各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30日前或开业之后一个月内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当年机构设立计划。

(三)筹建机构的筹建费用需真实足额到位。

(四)各级机构在获批开业之前不得开办任何保险业务。

(五)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由上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

(六)分支机构开业后应主动申请加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在业务开展中应主动遵守协会的各种自律公约。以省公司名义到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做业务的,应自觉遵守当地保险自律公约。

(七)新设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维护当地保险市场稳定,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竞争、合作、共赢”理念。

(八)分支机构从筹建起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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