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五条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六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按附表一有关内容要求对所招标项目进行说明。

招标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四)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直接发包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资格的有关材料(见附表二);

(七)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日内,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条对投标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的专业和资质等级要求,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

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中需要明确工程类别时,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确定。

第十二条需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同类工程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界定。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其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确定应以单体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为基数,可在上下30%的浮动范围内选定,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公告的发布格式由招标人按工程自身情况从本办法规定的范本中选取。

第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有不少于三年的同类工程业绩,但最多只能有一项。

第十五条公告发布日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将公告进行延期,延期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

(二)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三)在两家及以上指定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招标人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加盖公章的;

(六)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案

(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我单位的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

一、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区、市)路号;投资概算文号为,投资概算为万元;经批准的计划文号为,计划总投资金额为万元;规划许可证书号码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结构形式为工程规模为工程类别为类。其他说明:

二、本工程拟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

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方式的理由:

三、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为资格等级为。自行招标招标人资格备案表附后。

四、本次招标总承包的内容详见附表。

本次招标内容不包括□幕墙万元,预计招标日期;□消防万元,预计招标日期;□智能化万元,预计招标日期;□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项目,预计招标日期;□通风

空调万元,预计招标日期;□电梯,预计招标日期。

五、招标日程安排:

招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签):

年月日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工程专业工程及货物明细表

招标人(印签):

年月日

附件二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人资格备案表

. (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招标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兹将我单位招标项目的准备情况填报如下,请予审查。

说明:一、招标人招标机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达到下列标准的可自行招标:

1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项目

(1)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务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6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3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3—5项相应工程或有2年以上从事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

2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的招标工程项目

(1)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务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5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2—3项相应工程或有2年以上从事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专业技术、经济人员随表上报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

(1)人员数量不少于7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经济职务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数的50%,其中主导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承担过相应工程或从事过适应本工程专业的工作业绩。

二、专业技术、经济人员随表上报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随表上报委托合同。

三、随表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资金落实情况报告。

附说明:

1、备案表一式二份。

2、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提供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经鉴证的劳动合同。

3、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必须提供代理协议。

4、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到招标办备案。

附件三:

范本1

招标公告

(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编号:青招()第( )号

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招标人

地址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

工程地点(区、市)路号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本项目工程造价

结构形式工程规模

计划文号规划许可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二、施工企业报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级资质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2、要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为专业级及以上;

3、本工程不接受(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同类工程界定:

□工业建筑工程:钢结构一类、二类、三类;其他结构:单层一类、二类、三类;其他结构多层一类、二类、三类。要求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民用建筑工程:公用建筑砖混结构二类、三类;其他结构:一类、二类、三类;居住建筑砖混结构二类、三类;其他结构:一类、二类、三类。要

求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构筑物工程:烟囱、水塔、筒仓、贮池一类、二类、三类。要求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单独土石方工程一类、二类、三类。要求工程造价 .万元及以上。

□桩基础工程一类、二类、三类。要求工程造价 .万元及以上。

四、标段说明:

一标段:简要内容:

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二标段:简要内容:

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五、报名要求:

1、本工程实行网上投标报名,有意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d22926734.html,/gcc)上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络技术支持电话:85871707。

2、本工程实行网上资格预审,参加投标报名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业绩确认入库,入库业绩由计算机系统按照青建管字[2008]10号文件规定自动提取计分;未入库工程业绩不做为资格预审依据。

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于年月日时前通知选中的企业,凡未被选中的企业不再另行通知。

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副本、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市场行为和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资料(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原件进行复查,凡不能提供

以上证书者,不能进入下一轮投标活动。

七、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招标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

年月日

范本2

招标公告

(适用于安装工程)

工程编号:青招()第( )号

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招标人

地址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

工程地点(区、市)路号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本项目工程造价

结构形式工程规模

计划文号规划许可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二、施工企业报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级资质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2、要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资质为专业级及以上;

3、本工程不接受(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同类工程界定:

安装工程:一类、二类、三类要求工程造价 .万元及以上。

四、标段说明:

一标段:简要内容:

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二标段:简要内容:

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五、报名要求:

□本工程实行网上投标报名,有意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d22926734.html,/gcc)上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络技术支持电话:85871707。

□本工程实行网上资格预审,参加投标报名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业绩确认入库,入库业绩由计算机系统按照青建管字[2008]10号文件规定自动提取计分;未入库工程业绩不做为资格预审依据。

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副本、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市场行为和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资料(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原件进行复查,凡不能提供以上证书者,不能进入下一轮投标活动。

□有意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前携带以下资料到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参加资格预审,落选单位按通知时间取回有关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承建本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三年度完成工程项目的经备案中标通知书、合同、经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原件;

5.投标项目经理上三年度完成工程的经备案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相应的质量安全获奖证书、正式文件和经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原件;

6.投标项目经理上两年度获奖证书原件、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原件(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

经理,还应提供国家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评选优秀项目经理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7.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

8.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以外的企业,应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行为、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材料(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注:投标报名必须提供第条要求的材料一份

六、资格预审将按青建管字[2008]10号文件(详见https://www.360docs.net/doc/d22926734.html,/gcc)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于年月日时前通知选中的企业,凡未被选中的企业不再另行通知。

七、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招标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

年月日

范本3

招标公告

(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编号:青招()第( )号

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招标人

地址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

工程地点(区、市)路号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本项目工程造价

结构形式工程规模

计划文号规划许可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二、施工企业报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总承包资质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2、要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资质为专业级及以上;

3、本工程不接受(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同类工程界定:

□道路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桥涵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排水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隧道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给水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燃气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供热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路灯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污水处理厂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四、标段说明:

一标段:简要内容:

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二标段:简要内容:

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五、报名要求:

□本工程实行网上投标报名,有意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d22926734.html,/gcc)上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络技术支持电话:85871707。

□本工程实行网上资格预审,参加投标报名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业绩确认入库,入库业绩由计算机系统按照青建管字[2008]10号文件规定自动提取计分;未入库工程业绩不做为资格预审依据。

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副本、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市场行为和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资料(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原件进行复查,凡不能提供以上证书者,不能进入下一轮投标活动。

□有意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前携带以下资料到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参加资格预审,落选单位按通知时间取回有关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承建本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三年度完成工程项目的经备案中标通知书、合

同、经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原件;

5.投标项目经理上三年度完成工程的经备案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相应的质量安全获奖证书、正式文件和经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原件;

6.投标项目经理上两年度获奖证书原件、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原件(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还应提供国家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评选优秀项目经理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7.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

8.注册地在青岛行政辖区以外的企业,应提供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行为、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材料(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注:投标报名必须提供第条要求的材料。

六、资格预审将按青建管字[2008]10号文件(详见https://www.360docs.net/doc/d22926734.html,/gcc)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于年月日时前通知选中的企业,凡未被选中的企业不再另行通知。

七、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招标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签)

年月日

范本4

招标公告

(园林绿化工程)

工程编号:青招()第( )号

工程筹建工作已经就绪,现公开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招标人

地址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

工程地点(区、市)路号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本项目工程造价

结构形式工程规模

计划文号规划许可

工程类别工程等级

二、施工企业报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业资质及以上的施工企业;

2、要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资质为专业级及以上;

3、本工程不接受(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同类工程界定:

□园林绿化一类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园林绿化二类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园林绿化三类工程造价万元及以上。

四、标段说明:

一标段:简要内容:

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二标段:简要内容:

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五、报名要求:

□本工程实行网上投标报名,有意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d22926734.html,/gcc)上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络技术支持电话:85871707。

□本工程实行网上资格预审,参加投标报名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到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业绩确认入库,入库业绩由计算机系统按照青建管字[2008]10号文件规定自动提取计分;未入库工程业绩不做为资格预审依据。

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副本、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市场行为和上两年度安全生产证明资料(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原件进行复查,凡不能提供以上证书者,不能进入下一轮投标活动。

□有意参加本工程投标的单位,请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前携带以下资料到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参加资格预审,落选单位按通知时间取回有关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承建本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三年度完成工程项目的经备案中标通知书、合同、经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原件;

5.投标项目经理上三年度完成工程的经备案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相应的质量安全获奖证书、正式文件和经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原件;

6.投标项目经理上两年度获奖证书原件、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原件(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

学校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学校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互联网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切实规范管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我校信息发布工作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 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信息主管领导审批、信息发布人员查缺补漏”的流程,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严格把关, 做到有专人负责,有领导分管,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主管领导审 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三、在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时,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内容出现,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的不泄漏,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可靠和安全。 四、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撰稿人员和信息上网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他们的保密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和出口上把好关。 五、信息发布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信息平台账号和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更不得泄露给他人使用,严格确保账号安全,严防账号外泄造成信息发布问题。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账号密码外泄而引起信息发布问题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如平台发布管理人员更换,必须第一时间更换平台登陆密码,或封停原发布人员账号。原发布管理人员离岗后,必须遵守信息保密义务,不得

随意外漏信息平台的机密内容。 七、一旦发现发布信息问题事件,要第一时间删除和撤销违规信息内容,及时釆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领导、校长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八、如因个人未严格遵守本制度,而造成信息发布违规事件,为学校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将逐级追责,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存在主观故意且情节恶劣的,将依法交执法部门处理。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五条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六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按附表一有关内容要求对所招标项目进行说明。 招标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四)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直接发包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资格的有关材料(见附表二); (七)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告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日内,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第十条对投标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的专业和资质等级要求,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 招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资质等级要求。

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流程,加强公司资讯的发布管理秩序,发布资讯的同时严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正面形象,推广企业产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职责 1、公司信息的定义 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公众号、媒体发布、对外的微信/短信、各类广告宣传、企业宣传等业务所涉及的文字内容和图片。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综合管理中心是公司综合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其经办人员对信息的正确性、有 效性负责; 3.2投资研究部是公司业务信息、专业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其经办人员对信息的专 业性、有效性负责; 3.3公司IT部门是各类信息平台发布的技术保障部门; 3.4总裁室负责对信息平台的建立和信息的发布进行最终的审核和批准。 三、程序 1、信息平台的建立 1.1 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公司网站; 1.2 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可申请自媒体平台,比如公众号、公司博客、公 司微博等; 1.3 公司网站建立由综合管理部门发起,经逐级审核,由董事长进行最终的审定;1.4 公司自媒体平台由相关业务部门发起,经逐级审核,由联席总裁进行最终的审定; 1.5 未经公司允许和审核,任何人不得擅自建立与公司相关的媒体平台。

2、信息的发布 2.1 公司所有对外的宣传信息,必须由综合管理中心填写: 1)重大信息(指公司的经营方针、计划、决议、经营指标等)须逐级审核,经董事长终审后才能对外发布; 2)一般综合信息(非业务类、非专业类)须逐级审核,由联席总裁终审后才能发布; 3)专业信息、业务信息和相关专业评论由常务副总裁终审后才能发布; 4)转发其他专业信息和业务信息的,由相关专业分管领导终审后才能发布。 5)对涉及法务事项或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须由法务部门审核。 6)各相关部门应派专人,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校对,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2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公司的任何信息。 2.3 综合管理中心要对《对外信息发布申请》及时地进行存档。 3、舆情处理 3.1 对发现信息发布有误,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1)对重大公司信息发布失误的,且引起外界不良反响的,应及时向董事长、联席总裁报告,迅速采取纠正措施,避免事态扩大;迅速组织更新的信息发布,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2)对公司一般综合信息(非业务类、非专业类)发布失误的,应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并报告联席总裁、常务副总裁。 3)对专业类、业务类信息发布失误的,应及时进行信息更新、纠错,并及时向常务副总裁报告。 4)对转发的专业类资讯,引起他人(比如被转发方)投诉的,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相关分管领导汇报;有重大情节的,必须向联席总裁和常务副总裁报告。 3.2 各信息发布部门,必须加强所发布的各类信息、资讯的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 必须迅速予以处理。 3.3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在总裁室领导下,必须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持对外口径的一致性,真实真诚解答相关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责任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 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 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 媒介”)发布。 第九条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

集团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为充分利用集团及公司信息平台,加强公司形象宣传,品牌推广,营销信息、产品信息发布的管理,特制定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1 信息平台的定义 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平台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各办事处对外销售宣传网页、业务员发布的销售信息及各专业网站链接的页面、各类广告宣传、新闻发布、经营资料公布、视频、照片、信息、微信、论坛发帖、淘宝以及阿里巴巴等经营性网站产品发布与更新等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以个人名义发布的涉及公司内容、活动的各类信息等。 2 管理目的 为了提高各部门对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视程度,保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提高企业社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 3信息分类 3.1 A类:公司平台发布的现场活动类新闻,图片,视频等 3.2 B类:公司平台发布的除上述外的其他各类信息 3.3 C类:以个人名义发布的涉及公司内容、活动的各类信息 4 信息发布流程规定 4.1公司的所有对外介绍宣传类信息,由信息部或信息部授权的职能部门提报总经理办公室后按照公司发展方向统筹规划执行。对外宣传口径和文字内容、视频、图片等相关内容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并批准。

4.2公司信息发布平台由信息部负责管理与监督。经总经理批准后,信息部可对指定部门或者人员进行信息平台发布授权,授权后的部门或人员可在指定的公司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所发布的信息需信息部进行备案。 4.3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含短信、邮件推广中的图片、视频、文字等内容),必须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 4.4公司平台发布信息的起草、审核:信息撰写人按照预定发布的格式进行信息起草后,应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并附信息内容,由本部门负责人及所属系统副总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信息中涉及技术类或销售类资料/信息的需经相应副总对内容的正确性予以审核确认: 4.4.1对于3.1项中A类信息可不受上述审批流程限制,但需在信息发布两天内将资料进行后续审核备案。 4.4.2 对于被授权人员或部门欲在被授权平台上发布的3.2项B类的信息经上述审核批准,提交信息部备案后即可自行安排信息发布 4.4.3 不属于4.4.1及4.4.2项次的其他信息类发布,涉及公司资料发布、公司介绍、数据指标、技术/销售类资料信息的内容,需由信息撰写人或部门经上述审核批准后提报总经理办公室,由合同管理部进行内容合规性审查以及总经理办公室对内容进行统一性审核后由信息部发布。 4.5个人名义发布的涉及公司内容的信息:3.3项中C类信息不受上述审核的约定,但要求必须以正面、正能量进行宣传,尽量不要

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法人授权采取签发《*****/***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受权人必须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第二章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和申领程序 第四条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并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受权人因办理事项需要向公司申请法人授权时,应通过公司行政办公室向公司提交《授权申请书》和申领该委托书的其他所需资料,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拟定受权人权限,并出具《*****/***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审定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受权人未向公司提交《授权申请书》和所需相关材料,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的,行政办公室不予办理授权手续。 第七条受权人在权限范围执行权力情况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汇报,并由行政办公室向授权人反馈。

第八条《*****/***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文本统一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印制。 第三章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在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的基本授权: (一)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因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在其受权期内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第十一条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新的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的权力。 第十二条授权变更的程序: 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通知行政办公室出具《*****/***有限公司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出具《*****/***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 重新出具的《*****/***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在新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下发至受权人之前,受权人必须依照《*****/***有限公司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委托书退回授权人,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

公告书之中标公告发布时间

公告书之中标公告发布时间

中标公告发布时间 【篇一:招标时间规定的相关规定汇总】 招标时限的有关规定 1.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交通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日) 3. 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国际招标:一般不应少于20日大型复杂设备或成套设备从开始发售到投标截止日的时间不应少于50日交通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4. 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和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5. 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前1-2天投标预备会议可安排 在发出招标文件7天后28天内举行

6. 抽取专家抽取时间距开标时间国际招标本省专家≤48小时外省 专家≤72小时政府采购原则上半天或一天;特殊情况≤ 2天工程招标未规定 7.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 8. 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9.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10. 投标有效期一般为(法规没有明确规定)60-90天大型复杂设备120天(因为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一定时间,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11.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工程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12. 开标备案开标后2日内通知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国际招标) 13. 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 中标公示时间工程招标不少于2天国际招标不少于7天 15. 发中标通知书时间工程招标:公示期结束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5日内未通知违法;国际招标:公示期结束;政府采购招标:定标后即可发出 16. 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5版)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

招标公告发布的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等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五条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和按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进行发布,同时按规定在国家及省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 在两个及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六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提交该项目的招标方案,按附表一有关内容要求对所招标项目进行说明。 招标方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投资概算批复文件; (四)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公章);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直接发包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资格的有关材料(见附表二); (七)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或经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印章的股权结构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模板.doc

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1 公司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产品信息发布管理加强公司营销信息、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流程, 秩序,特制定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一、公司信息的定义 新闻发布、各类广告宣传、包括公司网站、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 经营资料及照片、信息群发、微信群发、邮件群发、论坛发帖、淘宝以及阿里巴 巴等经营性网站产品发布与更新等业务所涉及的内容。 二、管理目的 避免无序保守企业经营机密,为了提高各部门对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视程度, 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 三、信息发布规定 由销售部门按照公司发展方向统筹规划执行。公司的所有对外宣传信息,、1

对外宣传口径和文字内容、图片内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和公司相关2 的各类信息。 、除指定发布信息的部门外,各部门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3 ,必须填写《信息发布管理(含短信、邮件推广中的图片、影视、文字等内容) ,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等。表》 4、信息发布平台由销售部负责管理与监督,所有发布内容须销售部负责人 审核并批准。 避免,杜绝过多的修饰语句发布信息内容要求以简单、表述清晰为原则,、5 使用夸大性宣传语和广告语。 信息的起草、审核:信息撰写人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信息后,应填写《信、6 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并附信息

内容,息发布管理表》 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的审批:7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管理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签字 后对外予以发布。 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或更改的信息,由信息起草职、信息的删除与更改:8 ,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能部门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 将信息予以删除或更改。 、所有的发布信息者发布的同题材的内容要保持标准性和一致性,不得有9 明显性差异。 、对需要注册的网站,统一使用公司名称作为用户名,需要上传头像的,10 密码要做到妥善保管,对于登陆密码尽量使用统一密码。作为头像,logo以公司 不得对外泄露或遗失。需要添加联系方式的,须留有公司的联系方式。 、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11

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

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 一、公告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财政部令第18号 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二、文件修改及提交 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8、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代理资格有要求的,供应商自获得代理资格到开标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国家七部委 2013.05.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3月11日国家九部委 第23号令修改)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4号令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 修改,5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1.doc

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1 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发布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网络保密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加强上网信息保密工作和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和普通传真机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三、按照“分管领导负总责、科室负责人具体抓”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上网信息工作责任实行三级负责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全院各部门信息发布负总责;党办、宣传科等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对初审工作负责;信息科对发布的信息负直接责任。 四、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的审批程序,坚持“信息提供人员自审,党办等相关业务处室初审和信息发科发布人员再审,特别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审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信息和上报信息的保密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有领导分管,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防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上网信

息安全。未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五、在网站上发布任何信息时,要强化信息内容的审查与管理,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内容出现,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的不泄漏。 六、要切实加强对信息撰稿人员和信息上网人员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他们的保密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和出口上把好关。 七、一旦发现网上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部门。

关于招投标时间的规定

关于招投标时间的规定 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4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5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7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8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方法指导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制定) 一、法律依据 本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及资格审查工作应按照本程序办理。 二、工作程序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工作日。 2、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范围、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同时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3、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招标人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 4、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同时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信息网接受报名。 5、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条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制定,但不得有以下条款出现: (1)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招标的; (2)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的; (3)标段划分不合理的; (4)肢解工程发包的; (5)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类似垫付工程款要求的; (6)其它违法、违规的条款。 6、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或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格式另定)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应根据招标公告的条件如实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格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招标人。 资格预审可根据拟招标项目规模大小采用下列办法进行: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资格预审各流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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