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安丘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安丘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安丘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砂资源开发与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砂资源,实现砂资源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经营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砂资源,包括全市境内所有河道的河砂及其他砂区所贮存的砂资源。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砂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砂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工程安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总体控制、严格管理、联合执法、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砂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开发和利用。一切偷采砂资源的行为均属非法行为。任何镇(街道)、村和个人均无权发包砂场,无权发包以采砂、取土为目的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对私自发包砂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而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及上访均由当事单位(个人)负责。

各镇政府、街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具有保护砂资源的职责,任何破坏砂资源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六条市里成立砂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的砂资源开发

管理工作,市政府授权水资源河道管理局行使砂资源开采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砂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年度采砂计划的制定;

(二)负责采砂许可证发放的办理工作;

(三)负责对砂资源开采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开采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协调处理采砂纠纷。

市公安局河道治安管理大队,负责维护砂资源的经营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偷运、贩卖砂资源及其他破坏河道治安的违法行为。

公安、国土、工商、税务、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采砂、运砂、销售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镇政府、街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服从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的调度协调,密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采砂、运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应对全市境内的砂资源分布、储量等情况进行勘查,编制勘查报告,依据勘查情况制定采砂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砂规划的编制,必须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明确禁采区和宜采区,规定禁采期,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

禁采区和禁采期由市政府公告。在河道汛情紧急或者河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可以临时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要根据采砂规划,年度需求量,制定年度开采计划,年度开采计划主要包括:砂场数量、采砂量、采砂地点和范围等内容。

第三章采砂经营权出让

第十一条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采砂经营权出让须由所在镇政府、街办向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会同镇政府、街办进行现场勘查,根据采砂地点、范围、深度、路线、开采量、作业方式、船只数量、弃料处理方案、安全度汛措施、负责人、开采时限及为开采活动需要增设的辅助设施等内容定出出让方案。经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砂资源开采实行采砂许可证制度。采砂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山东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细则》的规定,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预缴保证金,终止采砂活动并无违法行为经验收合格后退回。

第十四条采砂经营权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采砂业户。标的的确定与招投标由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标的构成根据市场价格、地理位置、砂质砂量、开采难宜程度、开采时间等因素合理测算确定。

第十五条采砂经营权出让应当在招投标前二十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招投标的时间、地点、标的数额、竞价方式和保证金数额;

(四)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投标所得款额足额收取后,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负责向采砂业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并负责发放《采矿许可证》;涉及林木的,由市林业局办理林木采

伐等有关手续。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还应当与采砂业户签订河道采砂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人的姓名或者采砂单位名称、采砂船号和开采位置、范围、深度、总量、方式、期限以及现场平整方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输路线、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采砂业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进场采砂。

《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第四章采砂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采砂业户应当按规定依法缴纳采砂经营权出让金、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河道工程恢复保证金等。上述款额在招标后按规定一次性缴纳。

第二十条招标后所得款额按分配口径,由市、镇(街道)、村按6:2:2比例分成。市级分成部分,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所管辖河道的维修养护;镇(街道)级分成部分,纳入镇级财税收入;村级分成部分,用于村道维修养护及占用土地补偿等。

第五章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砂业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深度、时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不得擅自扩大采砂范围和加大采砂深度,不得变更开采地点;

(二)采砂活动不得影响河岸、堤防、闸坝、涵渠、测站等水利水文设施安全,不得影响跨河公路、铁路、桥梁、管线等公共设施安全;

(三)采砂应当随采随运,不得随意在开采现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四)采砂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五)挖砂船只必须挂牌作业,大型采砂机具应当报市水资源河道管

理局备案;

(六)采砂临时设施按指定位置修建,不得在河道内乱搭乱建,不得修筑阻水道路和其他阻水设施;

(七)禁采区内严禁采砂;禁采期内必须停止采砂活动,撤出采砂机具,设立禁采区停采标志,堵封砂场出口;

(八)开采后的砂坑必须按要求及时平复;

(九)采砂业户必须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各项税款。

(十)应当依法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采砂业户终止采砂活动,必须清除在河道内修筑的运砂道路、坡道、临时设施,平复砂坑、堆体,修复坝顶道路,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清除、修复不彻底的,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应当建立采砂业户信誉制度,对采砂业户履行采砂合同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下一个开采期审查竞买人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应当加强砂场销售价格情况的监控,掌握砂产品市场行情,及时确定和调整砂场的销售指导价,防止低价倾销砂资源,保护采砂业户利益和政府利益。

第六章砂产品销售运输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设立独立售砂点,砂产品一律实行砂场直销。砂产品实行划区管理,城市规划区以内,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管理;城市规划区以外,由工商局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砂产品运输由公安局、交通局负责管理。市政府明令禁止的路线严禁运砂车辆通行,运砂车辆必须按照核定吨位运砂,不得超限、超载、超重,不得装运非法采挖的河砂。严禁无牌、无证、套牌车辆非法运砂。

第二十七条采砂业户应当保证运砂车辆进场路段畅通安全,不得

擅自破堤毁岸,不得擅自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坡道、路口。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运砂车辆经过的主要路段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处理非法违规运砂行为。

第七章处罚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无采砂许可手续,擅自采砂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或超出许可量采砂的;

(三)擅自转让采砂许可证的;

(四)在禁采区或禁采期内采砂的;

(五)违反现场采砂管理规定的;

(六)撤离采砂现场不按要求消除行洪障碍物的;

(七)破堤毁岸或占用耕地、林地修筑运砂道路的;

(八)采砂船只未办理挂牌手续、超出规定船只数量及未按规定作业方式采砂作业的;

(九)超限超载超重运砂的;

(十)不按规定道路运砂的;

(十一)利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等车辆违规从事运砂活动的;

(十二)设立独立售砂点的;

(十三)采砂、运砂活动中扰乱治安管理秩序的;

(十四)危害破坏工程安全的;

(十五)采取辱骂、殴打、围攻、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砂资源开发经营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从事砂资源开发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对违法采砂行为不依法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委员会要适时对采砂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应加强对采砂管理工作的巡查监管,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定期对管理工作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砂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及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砂资源税费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资源河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采砂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精品砂石料验收管理办法 2

精品砂石料验收管理办法 2 砂石料验收管理办法 (2014年1月第二次修订) 1. 目的: 通过对砂石料进厂验收的制度化管理,保证混凝土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2. 职责: 2.1 实验室负责制定进厂原材料质量标准的制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日常检测、控制和管理。 2.2 收料组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对进厂材料质量进行逐车目测控制验收和考核。 2.3 磅房负责按照收料组验收考核标准、意见进行计量考核; 2.4.生产部门负责按照实验室要求对砂石料进行堆放和使用; 2.5.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进厂砂石料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3. 程序: 3.1 收料员负责对进场砂、石料质量进行现场卸车后目测验收,发现不合格时,按照质量验收考核标准进行处置。 3.2 砂含石率、含水率、含泥量、系度模数及碎石石粉含量、规格不合格拒收退货,已经卸车时,装车费每车500元由供 货方承担;水分超标时,按照水分大小进行扣吨处理; 3.3 司磅员按照收料员通知的扣吨标准扣除相应吨数,并通知供方。 3.4 实验室看料员负责当班砂石料进厂质量的日常控制,每班至少检查四次,发现质量问题,通知停止使用。 3.5.收料员对已通知不准使用的砂石料按制度要求做相应处置; 3.6.联合检查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两次联合巡回检查,上下午各一次,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通知实验室和收料员进行处理。

4. 目测验收标准与控制: 材料名称项目目测标准备注 含泥量黄砂,手抓后 河松散不粘手。 砂含石率小于25% 水分进场车不流水 石粉含量石粉或泥土含 碎量不明显 石粒径符合要求 5. 监督管理与考核: 5.1监督管理小组每天至少对料场进行两次巡回检查; 5.2.发现不按“办法”规定执行,违规收料,查出一次,罚当班收料员50元;影响产品质量时,罚款500元 5.3.材料装车退货时,每车扣装车费500元(小车300元)。 本办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鑫瑞祺商砼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进厂原材料质量管理监督小组名单 组长:李新路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 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 本文档格式为WORD 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 第一条为保护国有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河道砂石资源的收益分配,规范河道砂石开采行为,促进河道砂石资源公平公正交易,根据《价格法》、《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对资源性价格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河道中的砂、石、土等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价格,包括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 第四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全省河道砂石开采、管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价格、供需情况、可采总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以开采自然砂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及以上的)统一为15元/吨;以开采卵石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以下的)统一为10元/吨。

第七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我省境内的长江干流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统一对外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成交金额即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八条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第九条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对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进行指导、监督。在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干流选择砂石开采点,委托省拍卖公司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示范性招标、拍卖、挂牌。 第十条在县域范围内的小河道开采砂石的小采砂场的开采权出让,不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而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需经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收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3日内向河道砂石开采权受让人一次性全额征收,解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培训,督促收费人员严格按规定收费,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当地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砂石资源价格及收入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标准,违规使用河道砂石资源价格收入及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砂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串通、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哄抬砂石市场销售价格。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矿山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矿山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资源管理包括合理、高效、充分利用矿山资源;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回采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优化采场生产秩序,为提高矿山综合效益服务。 第四条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准备矿量监督管理、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储量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矿山处是、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自有矿山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分工要求 (一)制定矿山资源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测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公司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及方案审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矿山资源贫化、损失管理,三(二)级矿量动态监测

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五)矿山地质测量资料、图纸、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档案等专业基础工作监管。 第七条生产单位分工要求 (一)健全地测机构,配备地测人员。 (二)制定并执行矿山生产地质标准。 (三)提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方案。 (四)配合地勘单位完成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工作。 (五)矿山生产中做好三(二)级矿量管理,矿石贫化、损失计划与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六)建立、完善、保管并上报各类图件、台帐、报表和报告。 第二章生产准备矿量管理 第八条生产准备矿量是根据矿山开采准备工程和地质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采掘 (剥)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生产准备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回采二级,在地下矿山划分为开拓、采准、回采三级。 第九条生产准备矿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核定和提出矿山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按时计算和填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矿量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监督、检查生产准备矿量管理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措施,

砂石骨料供应管理办法初稿范文

砂石骨料供应管理 办法初稿

安徽绩溪抽水蓄能电站砂石料加工及混凝土生产系统 建安及运行工程 砂石料加工系统砂石骨料供应管理办法 批准: 审核: 编写: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绩蓄电站Q4标项目经理部

05月13日 砂石料加工系统砂石骨料供应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确保安徽绩溪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所需混凝土、砂石及其它各类原材料质量可靠、数量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特制订砂石料加工系统供应管理办法。 2、《砂石料加工系统砂石骨料供应管理办法》中所称供料方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绩蓄电站Q4标项目经理部(后简称项目部),需料方为:经业主批准的主体工程或其它工程施工承包人,监理人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安徽绩溪抽水蓄能电站监理中心(后简称监理中心)。 二、砂石料供应程序及种类 1、砂石料供应程序流程如下: (1)需料方填写供应申请单(附表1); (2)单辆车运料过磅及计量统计; (3)每日供料量签证(附表2); (4)每月供料量签证(附表3)。 2、砂石料种类 供应砂石料种类:大石(40~80mm)、中石(20~40mm)、小石(5~20mm)、豆石(5~15mm)、砂(≤

5mm)、垫层料、特殊垫层料、反滤料、各类路面碎石料。 三、砂石骨料计划 1、生产运行期间,骨料需求方应编制成品骨料年、月需求计划,提交监理中心审核。年计划必须在上年的11月20日之前提交、月计划必须在上月15日前报送。 2、监理中心及时将审核后的各骨料需求方需要的成品骨料年、月需求计划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提供项目部组织生产。其中年计划的提供时间为上年12月10日前,月计划的提供时间为上月20日前。 3、项目部将按监理中心提供的成品骨料需求计划,编制年、月成品骨料生产计划、回采渣场的回采计划以及相应的设备、人员投入计划和试验检验计划报监理中心审批后指导生产。年计划在上年12月中旬报送、月计划在上月中旬报送。 4、正常供应过程中,如个别需料方的骨料需求量较月计划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或对某级成品骨料的需求量比计划明显增加或减少。需料方应及时一书面形式上报监理中心,再由监理中心转发项目部,以便项目部及时组织安排生产或调整生产计划安排。 四、砂石骨料生产 1、项目部将按照监理中心提供的成品骨料月需求计划,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人工骨料加工系统的生产和运行,在一般情况下,所安排的日生产强度至少应为成品骨料需求计划日平均强度的120%,除在特殊情况下,应保持成品料仓处于满堆状态,以保证骨料有充分的脱

全县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全县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实现我县河道采砂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化我县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河道采砂战略性资源管理,统筹河道砂石科学开采,以打击非法采、运、售砂为切入点,全面规范河道砂石资源规范管理,实现砂石资源生态平衡,对砂石资源实行国有化管理;以科学规划、强化监管为突破口,着力建设规范化砂石市场,推动砂石产业可持续发展;以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为支撑,着力繁荣砂石市场;以财政增收、群众受益、社会和谐、持续利用为远景;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严守资源生态红线,努力构建我县“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流生态。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 (二)科学规划,统一经营。科学规划河道砂石开采区、加工料场,确保可采区资源规范开采,统筹保障各区域砂石有序供应。积极探索

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新模式,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授权国有企业对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国有化经营管理。 (三)政策支持,集约发展。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和支持,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和砂石深度加工,拓展深加工产品市场,推动砂石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 三、经营模式及利润分配 由XX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砂石开采经营。XX投资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优秀民营企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船舶料场租用环节,XX投资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负责全县砂石开采、加工、销售、岸线恢复等日常管理工作。 砂石经营纯利润60%上缴县财政(其中10%用于各相关乡镇、相关部门作管理经费),40%留作企业分配,同时按标准向财政缴纳砂石出让金。 四、实施内容 (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县水务局负责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编制《X省X县X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X省X县东河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并上报省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二)处置船舶、砂石加工料场问题

矿产资源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08 发布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章来源: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三) 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 (四) 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927(颁布时间) 20001201(实施时间)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7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服从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 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可以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申请区块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 (二)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情况。第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十日内,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发证机关核准的勘查项目范围和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工作。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探矿权人变更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勘查项目完成 后,自地质勘查报告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探矿权人应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意见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砂石资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砂石资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X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砂石资源规范化开采的通知》(X政办〔X〕2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区砂石土资源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与目标 整治原则: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适度开采的原则。整治工作按照“市上统一部署,各区集中整治”的原则进行。X区的砂石资源整治工作在X流域(X 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下进行。 目标:通过加大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辖区内因非法采砂或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彻底取缔非法开采、违法占地的采(洗)砂场。 二、砂石资源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整治全区32个村(包括X镇)因非法采砂或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整治内容:通过召开X区砂石资源整治工作相关会议,利用土地动态巡查,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采(洗)砂点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恢复原状。 三、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一)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X区政府成立砂石资源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砂石资源整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 (二)任务分工 砂石资源治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X镇政府、X街道办事处、X街道办事处是推进砂石资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积极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巡查小组,加大巡查力度,一经发现非法采砂、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及时关停,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砂石料验收管理办法 2

砂石料验收管理办法 (2014年1月第二次修订) 1. 目的: 通过对砂石料进厂验收的制度化管理,保证混凝土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2.职责: 2.1 实验室负责制定进厂原材料质量标准的制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日常检测、控制和管理。 2.2 收料组负责按照制度要求,对进厂材料质量进行逐车目测控制验收和考核。 2.3 磅房负责按照收料组验收考核标准、意见进行计量考核; 2.4.生产部门负责按照实验室要求对砂石料进行堆放和使用; 2.5.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进厂砂石料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3.程序: 3.1 收料员负责对进场砂、石料质量进行现场卸车后目测验收,发现不合格时,按照质量验收考核标准进行处置。 3.2 砂含石率、含水率、含泥量、系度模数及碎石石粉含量、规格不合格拒收退货,已经卸车时,装车费每车500元由供

货方承担;水分超标时,按照水分大小进行扣吨处理; 3.3 司磅员按照收料员通知的扣吨标准扣除相应吨数,并通知供方。 3.4 实验室看料员负责当班砂石料进厂质量的日常控制,每班至少检查四次,发现质量问题,通知停止使用。 3.5.收料员对已通知不准使用的砂石料按制度要求做相应处置; 3.6.联合检查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两次联合巡回检查,上下午各一次,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通知实验室和收料员进行处理。 4.目测验收标准与控制: 材料名称项目目测标准备注 河砂含泥量黄砂,手抓后 松散不粘手。含石率小于25% 水分进场车不流水 碎石石粉含量石粉或泥土含 量不明显 粒径符合要求

5. 监督管理与考核: 5.1监督管理小组每天至少对料场进行两次巡回检查; 5.2.发现不按“办法”规定执行,违规收料,查出一次,罚当班收料员50元;影响产品质量时,罚款500元 5.3.材料装车退货时,每车扣装车费500元(小车300元)。 本办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鑫瑞祺商砼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进厂原材料质量管理监督小组名单组长:李新路 成员:张建涛李留晨王庆伟李延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定稿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 1 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2010-07-07 【正文】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2010年第 1 号)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0—0年六月三日第十 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年七月七日起施行。 市长韩冬炎 二0一0 年六月七日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安监、环保、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及特殊情况之外,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其中,河道范围内砂石采矿权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合同、公告、文件等文本,均按国家有关格式文本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市情予以补充。 涉及到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业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 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按照要求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出让活动; 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竞得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出让采矿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出让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水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 第十四条砂石资源开采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涉及在河道开采砂石的,还应当缴纳砂石资源管理费。 前款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均纳入采矿权出让底价,由市政府一次性收取。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米的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XXX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县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含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下同),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开采秩序,确保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县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矿管办”),并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大队”(与“创卫综治大队”整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与管理、统筹组织协调和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开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采矿权人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采矿权人必须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破坏的矿区、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辖区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在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林业、环保、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县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条对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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