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2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2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手术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doc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

应的手术。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

第十条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第十一条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一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第十四条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前评估(ASA)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应当在三级医

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的

二级甲等医院实施手术。

第十五条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

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

机构手术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和手术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

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手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

(二)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

(三)在申请相应级别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由于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条件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二)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

(三)擅自开展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号)转发你们,全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均要组建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三级医院要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参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处方点评工作同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75号 部机关各司局,驻楼各单位: 为积极营造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保护楼内工作人员及来访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部机关实际,制定了《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 一、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全面无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禁烟区域包括楼内所有场所。 二、成立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卫生部机关办公大楼内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含借调人员)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不在禁烟区域吸烟,不给他人递烟,不给领导敬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四、在卫生部机关大楼外设立室外吸烟区,职工和来访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内吸烟。 五、会议室、传达室、机关大楼入口处、一楼大厅、地下车库、食堂、楼梯、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一楼大厅会客区摆放控烟宣传材料与戒烟指导手册供取阅。 六、每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七、办公大楼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奖励500元。 九、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的控烟巡查,机关服务中心房管物业处负责来访者的控烟巡查。设立控烟监督举报电话(2371)和举报信箱(食堂门口意见箱)。 十、职工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发现1次通报批评,发现3次建议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建议取消当年该司局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来访者在办公大楼内吸烟,被访者有义务进行劝阻,如不听劝阻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十一、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对举报他人吸烟的,经查实给予奖励100元。 十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进行抽查,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并通报结果。 十三、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件: 1. 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

酒泉市中医院 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的安全和质量,规范各科室各级医师的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明确各级医师手术操作权限,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根据《》、《》、《》、《临床技术应用管理办法》、《甘肃省医院手术分级及审批权限》、《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手术类别(2002年版)》等法律法规及卫生部、甘肃省卫生厅有关规章制度,并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成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和定期更新本单位的《手术权限目录》及《高风险性有创操作诊疗目录》,各级医师的授权、定期技能评价及资格变更,审定新技术的疗效、安全性、可行性等。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二、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类 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微创(腔内)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对手术技术的要求及手术风险性,把手术分为: 1、Ⅰ类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风险较小的普通常见小手术及一般中等手术。 2、Ⅱ类手术: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风险中等的各种中等手术。 3、Ⅲ类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风险较大的各种疑难重大手术。 4、Ⅳ类或特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风险大的各种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项目、新开展的三类及以上手术。 三、手术及有创操作的准入管理

(一)、本院对手术及高风险性有创操作的人员资质实施准入管理。手术权限的获得本院采取分级授权方式。 1、对手术医师开展Ⅲ类及以下等级的手术资质的考评与授权,由科主任负责,科主任应依托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做好手术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每位医师的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其受聘卫生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考评合格予以授权。 2、对开展Ⅳ类及以上手术等级的手术资质的考评与授权,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评,考评合格后予以授权。 3、第二类、第三类诊疗技术项目的人员资质要求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或相关行业要求执行。 4、各临床科室主任负责对本科室人员开展高风险有创操作的人员资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授权。 5、护理部负责对护理人员开展高风险有创操作的人员资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授权。 6、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至少每三年应组织科室与专家对医师进行一次技术能力再评价与再授权,再授权是依实际能力提升而变,职称晋升变动不作为主要依据。 (二)、手术及有创操作人员资质权限考评依据 1、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符合医院《手术分级管理人员资质一览表》及《高风险有创操作人员资质一览表》作为人员准入的基本要求。 2、近三年内开展手术权限范围内最高级别的手术量超过科室同级医师的平均值,且无严重医疗缺陷发生,方可申请开展高一级别手术。 3、通过进修、培训等方式获得专项手术(操作)技能,或取得相关专业上岗证,可获得专项资质授权。 4、经医院或科室培训考核的应有培训、考核记录。

手术分级管理与审批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与审批制度 为加强各级医师的手术管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西省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等,结合我院实际和现代化医院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手术分级本制度所指手术主要包括各种开放性手术、腹腔镜手术、内镜手术及介入治疗等有创操作。依据手术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程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二)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四)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医师手术权限根据医师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在审核其专业能力后授予相应手术权限。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 年以内(含3 年),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住院医师2 年以内者,可实施一级手术。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 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

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 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二级手术。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 年以内(含3年),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2 年以内(含2 年)者,可实施二级手术。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3 年以上,或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毕业2 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二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三级手术。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 年以内(含3 年),可实施三级手术。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 年以上者,在熟练掌握三级手术的基础上,可实施难度和风险较小的四级手术、新技术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可实施四级手术、新技术手术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三、手术审批制度 1、手术审批的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术前准备,手术方式、麻醉方式、参加手术人员及其具体分工等。 2、急诊病人需手术治疗者,一般手术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看过病人后方可决定是否手术,并决定手术方案;如遇疑难、危重等情况应及时请示科主任并向医务科(或院总值班)汇报。 3、一般择期手术或限期手术病人的手术方案须由病区组织术前讨论后,由主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 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普外科手术分级

卫生部手术分级分类目录一、普通外科 ㈠一级手术 1、体表良性肿瘤切除术 2、表浅脓肿切开引流术 3、表浅创伤清创缝合术 4、表浅血管瘤切除术(小) 5、表浅淋巴管瘤切除术(小) 6、乳房肿物切除术 7、乳房脓肿切开引流术 8、大隐静脉切开术 9、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 10、小隐静脉结扎术 11、易复性腹股沟疝传统修补术 12、阑尾切除术 13、内痔注射或切除术 14、血栓性外痔切除术 15、低位单纯肛瘘挂线术 ㈡二级手术 1、甲状腺部分切除术 2、甲状舌骨囊肿(瘘管)切除术 3、乳房单纯切除术 4、乳腺部分(区段)切除术 5、腹股沟疝无张力修补术 6、滑动性腹股沟疝修补术 7、绞窄性腹股沟疝手术 8、股疝修补术 9、腹壁切口疝修补术(较小的、简单的) 10、表浅状血管瘤切除术(大) 11、大隐静脉曲张激光治疗术 12、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 13、肢体静脉动脉化 14、大隐静脉耻骨上转流术 15、颈静脉瘤切除术 16、经皮选择性动脉置管术 17、经皮动脉栓塞术 18、经皮动脉内球囊扩张术 19、经皮静脉球囊扩张术 20、经皮静脉内溶栓术 21、肢体淋巴管—静脉吻合术

22、自体浅静脉血管取材术 23、弥漫性腹膜炎的剖腹探查术 24、胃切开术 25、胃造瘘术 26、胃或十二指肠溃疡穿孔修补术 28、胃肠外伤修补术 29、胃空肠吻合术 30、迷走神经切断术 31、小肠部分切除术 32、内痔环切术 33、低位单纯肛瘘切开或切除术 34、肛裂切除术 35、肛裂侧位内括约肌切开术 36、直肠脱垂的直肠周围硬化剂注射术 37、肝脓肿切开引流术 38、肝囊肿开窗引流术 39、胆囊造瘘术 40、胆囊切除术(开腹和腹腔镜) ㈢三级手术 1、单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2、良性疾病的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或全切除术 3、颈部淋巴管瘤(囊状水瘤)切除术 4、颈部淋巴结结核切除术(包括瘘管脓肿刮除术) 5、乳癌根治术 6、乳癌改良根治术(包括保乳根治术) 7、腔镜下疝修补术 8、复发疝修补术 9、腹壁切口疝修补术(巨大的、复杂的) 10、血管移植术 11、腋股动脉转流术 12、先天性动静脉瘘栓塞或切除术 13、人工血管动静脉内瘘术 14、股静脉戴戒术或瓣膜成形术 15、下肢深静脉带瓣修复术 16、腹股沟淋巴管-腰干淋巴管吻合术 17、大面积淋巴管瘤蔓状血管瘤切除术 18、经皮静脉内滤网置入术 19、经皮静脉内支架置入术 20、经皮静脉内球囊扩张+支架置入术 21、经皮静脉内旋切术 22、经皮动脉斑块旋切+支架植入术 23、经皮动脉闭塞激光再通+支架植入术 24、经皮动脉内超声血栓消融术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等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1)

卫办医政发〔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导并规范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外科手术必然会带来手术部位皮肤和组织的损伤,当手术切口的微生物污染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手术部位的感染。手术部位的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涉及的器官或腔隙的感染,手术部位感染的危险因素包括患者方面和手术方面。患者方面的主要因素是:年龄、营养状况、免疫功能、健康状况等。手术方面的主要因素是:术前住院时间、备皮方式及时间、手术部位皮肤消毒、手术室环境、手术器械的灭菌、手术过程的无菌操作、手术技术、手术持续的时间、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针对危险因素,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外科手术切口的分类 根据外科手术切口微生物污染情况,外科手术切口分为清洁切口、清洁-污染切口、污染切口、感染切口。

(一)清洁切口。手术未进入感染炎症区,未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 (二)清洁-污染切口。手术进入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及口咽部位,但不伴有明显污染。 (三)污染切口。手术进入急性炎症但未化脓区域;开放性创伤手术;胃肠道、尿路、胆道内容物及体液有大量溢出污染;术中有明显污染(如开胸心脏按压)。 (四)感染切口。有失活组织的陈旧创伤手术;已有临床感染或脏器穿孔的手术。 二、外科手术部位感染的定义 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分为切口浅部组织感染、切口深部组织感染、器官/腔隙感染。 (一)切口浅部组织感染。手术后30天以内发生的仅累及切口皮肤或者皮下组织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切口浅部组织有化脓性液体。 2. 从切口浅部组织的液体或者组织中培养出病原体。 3.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红、肿胀、发热、疼痛和触痛,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浅层组织。 下列情形不属于切口浅部组织感染: 1.针眼处脓点(仅限于缝线通过处的轻微炎症和少许分泌物)。 2.外阴切开术或包皮环切术部位或肛门周围手术部位感染。 3.感染的烧伤创面,及溶痂的Ⅱ、Ⅲ度烧伤创面。 (二)切口深部组织感染。无植入物者手术后30天以内、有植入物者手术后1年以内发生的累及深部软组织(如筋膜和肌层)的感染,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切口深部引流或穿刺出脓液,但脓液不是来自器官/腔隙部分。 2.切口深部组织自行裂开或者由外科医师开放的切口。同时,患者具有感染的症状或者体征,包括局部发热,肿胀及疼痛。

手术分级管理规定

手术分级管理规定 (一)手术规则 1、凡需施行手术的病员,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作出术前小结。 2、凡中等以上、疑难及新开展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讨论由本病区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由本病区医务人员和担任麻醉的医师共同参加,对患者的思想、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式、麻醉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情况及处理措施进行认真研究,制定手术方案。 3、对重大、疑难、致残、新开展手术及特殊病例手术,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术前讨论,可邀请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参加,决定有关事宜。 4、实习或进修医师担任手术者必须在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5、应有专门的记录本记录术前讨论的内容,然后将术前讨论主要内容概括地记录在病历的术前讨论记录中。 6、各种手术都应与患者家属或单位负责人进行术前谈话,谈明手术目的,讲明术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及预后情况,并做好记录,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在记录单上(手术同意书)上写明是否同意手术,并签名。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单位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7、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及时完成,如有脱水、休克、贫血等不利于手术的现象应先行治疗,同时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8、手术通知单须于手术前一日交手术室以便准备,急症手术通知单由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签字。 9、手术医师或第一助手,应在术前一日开好医嘱,并检查手术前护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协助手术室准备特殊器械。 10、一般情况下手术者在手术过程中,对病员负完全责任,助手应按照手术者要求协助手术,发现不利病人情况时,助手有责任提醒术者注意,但必须互相配合,紧密合作。当手术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由低年医师或实习医师任手术者时,仍由上级医师对病员负完成责任,术者必须服从指导。 11、若手术者在术中遇到困难,不可勉强施行,应请示上级医师指导和帮助手术。 12、术后24小时内,要作好手术记录及术后的病情记录,密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 13、病员去手术室前应摘下假牙,贵重物品交家属或护士长代管。手术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病员,核对病员姓名、床号、诊断、手术部位、麻醉等,然后再施行手术。 (二)手术审批制度及分级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手术工作的管理,完善手术工作制度,使各级医师明确自己的手术权限,更好的为病员服务,特制定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 1、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原则上是逐级审批。 (1)低年资(1-3)年住院医师主持手术,由总住院医师审批。 (2)高年资(3年以上)住院医师主持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 (3)主治医师主持手术,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审批。 (4)重大、疑难、致残手术,新开展的大手术由病房主治医师提出报告,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审定,报医务科请示分管院长审批。由经管医师填写手术报批单,科主任和院长签定后才能手术。 (5)一般急诊手术由当班主治医师或总住院医师批准,急重症需报科主任(正、副主任医

医院手术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汇编

平鲁区中医医院 手术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一、为了确保手术及高风险有创操作的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手术分级:手术及有创操作系指各类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甲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各级科研项目。 (二)乙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丙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四)丁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住院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开展丁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住院医师临床专业岗位

三年以上):在熟练掌握丁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丙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主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熟练掌握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乙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主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上)在开展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部分甲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副主任医师临床专业岗位三年以内):在熟练掌握乙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的临场指导下可开展甲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可开展甲级手术,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新调入聘任的各级医师独立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的医师带教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核定权限。 (八)进修医师由科室根据其职称和实际能力经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确定手术权限并报医务科批准执行。 (九)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手术,或本院医师应邀到外院会诊手术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执行。资格准入手术:除符合上述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 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 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 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 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 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 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 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 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 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0修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诊断科学、合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障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临床诊断和治疗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是指通过扩增检测特定的dna或rna,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和预后判定等的实验室,医疗机构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实验室审核和设置 第六条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责验收行政部门执业许可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拟设置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平面图以及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设施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三)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第七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技术审核工作。 第八条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应当制订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组建各相关专业专家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办法报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通过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核的,凭技术审核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相应诊疗科目项下的检验项目登记备案。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开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应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登记后,方可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

【AAA】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及目录.doc

附件一: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一、手术分级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根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和临床工作经验,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且执业地点在我院。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三级手术。

手术分级管理规章制度94959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医院功能制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全科人员进行讨论,根据科室各级人员技术状况,科学界定各级人员手术范围。 3.科室根据科内人员晋升及个人技术水平提高状况,定期调整其手术范围。 所称"手术范围",系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内开展的手术。 4、科室应严格监督落实《各级医师手术范围》要求,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超出相应范围的手术治疗活动。 5.若遇特殊情况(例如:急诊、病情不允许等),医师可超范围开展与其职、级不相称的手术,但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给予指导或协助诊治。一、手术的分类 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以下统称手术)。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级别。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人发[2002]21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2]219号) 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二级机构、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卫生机构及部内、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部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挂靠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卫生部成立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成员为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机关党委负责人,具体工作由人事司承担。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机构编制问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后,送部党组审定。 第四条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卫生部各类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卫生部各司局对业务相关的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申报的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卫生部各类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适应卫生部协调管理全国卫生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部机关内设司、处级机构。 (二)成立、撤销部属事业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我部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临床营养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临床营养科。为指导临床营养科的设置和管理,推动临床营养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专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增加人员和培训,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临床营养科。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 第三条临床营养科是对不同生理和病理状态下(包括疾病和医源性因素引起)的营养代谢改变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使用各类肠内营养相关制剂、肠外营养相关制剂和治疗膳食等进行营养治疗的临床业务科室。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有效、及时、经济的原则,开展营养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 第八条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第九条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一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第十二条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前评估(ASA)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应当在三级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手术。 第十三条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撑我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我要评论(0) 更改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卫人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 序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三)大力开发医药卫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四)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五)统筹推进其他各类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三、制度与机制创新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二)建立全科医师制度 (三)建立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四)完善村级卫生人员管理制度 (五)建立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化制度 (六)强化医药卫生人才投入机制 (七)创新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开发机制 (八)创新医药卫生人才使用评价机制 (九)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十)创新医药卫生人才激励保障机制 四、重大工程 (一)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支持计划 (二)医学杰出骨干人才推进计划 (三)紧缺专门人才开发工程 (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 (五)医师规范化培训工程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三)建立评估机制 (四)营造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撑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划。 序言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医药卫生人才是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医药卫生人才规模不断扩大,人才质量不断提高,人才结构得到改善,人才效能明显提高。2009年我国卫生人员总量已达778万人,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1.75人、注册护士1.39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0.53人。然而,面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任务,以及国际人才竞争的新特点,我国医药卫生人才总量仍然不足,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结构和分布尚不合理,政策环境亟待完善,特别是基层卫生人才严重短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今后10年,是我国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以及人口快速老龄化,将带来新的挑战;一些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环境污染、职业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问题进一步凸显,使我国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任务更加艰巨,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迫在眉睫。因此,必须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突出我国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机制创新,完善医药卫生人才发展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人才全面协调发展,为人民健康、国家强盛提供强大的医药卫生人才支撑。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落实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突出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人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实现医药卫生人才全面发展,为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医药卫生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 ——促进发展,强化基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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