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指南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指南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指南

淮安市民办学校申报材料拟定学校名称:

材料目录:

1、淮安市筹设/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申报表

2、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3、办学章程

4、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5、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

6、拟任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7、拟任会计基本情况登记表

8、拟任出纳基本情况登记表

9、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

10、拟聘教师登记表

11、专业设置教学计划

12、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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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 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 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 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 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第6号)。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 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 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 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6、申请资料1、项目立项申请;

浅论并联审批制度改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29951887.html, 浅论并联审批制度改革 作者:汤沛文 来源:《商情》2008年第35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资讯技术的发达,民众对政府服务品质的要求也越 来越高,这要求我们的政府不仅是一个规范的政府、服务的政府,同时也应该是一个高效的政府,由此并联审批制度呼之欲出。成都市“一站式到一窗式”并联审批制度的实行,大大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获得了公众与专家的一致好评。 【关键词】并联审批制度改革 2007年7月,成都率先在全国推行并联审批,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这次并联 审批制度的推行从一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被定义为一次“革命”性的变革,而从试运行效果来看也获得了公众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一、并联审批的涵义及步骤 所谓并联审批,就是由政府牵头,成立并联审批管理组织,对申请人的申请涉及需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审批的,由并联审批中心通过专用计算机网络传输给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受到审批中心抄告的事项后,对审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同时将审批的结果通过专用计算机网络进行传递和反馈,受理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结,即“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 并联审批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于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单个审批事项,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审批;二是阶段式并联审批,既多个审批事项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可以合并到同一阶段,各审批单位并行交叉作业,前置审批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告知后置审批单位,后置审批单位的审查工作最迟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 监控测评。 二、并联审批的优势与不足

社会力量办学试行规定

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谓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不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办学机构。 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机构为重点。鼓励达到办学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应严格审批管理制度。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教体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县教体委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县教体委审批。 各层次教育机构的审批办法是:属初等层次(小学、初级技术)

的按职责分工应由县教体委或县人事劳动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办学实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教体委和人事劳动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正确的办学思想和办学方向,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二)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校舍和教学设备,有较好的育人环境; (三)具有懂教学、善管理的专职教学领导,有与培养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达标教师; (四)具有学校、教学、学籍、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秩序; (五)具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有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学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办学证明、填写《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 单位申请办学,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私人申请办学,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出具证明,非在职人员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办学证明包括:办学方向、条件;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写出办学申请,出具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并交其复印件。如聘请教师、管理人员,均应出具聘约

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将建设项目涉及的21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建设项目全过程分为用地、环保、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商品房预售、产权办理7个控制节点,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6个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真正做到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并联容 在7个控制节点上,具体并联的审批事项如下: (一)市国土局牵头的用地手续节点上,在土地招拍挂或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并联市规划局确立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完成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及电力部门供电容量配套。 (二)市环保局牵头的环保手续节点上,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市发改委牵头的项目手续节点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如属技改项目,则由市经委负责),并联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四)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并联14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事项:将市林业园林局的古树名木保护、市国土局的土地整合、市城管局的广告位设置、市安监局的安全设施设置、市交管局的道路开口、市文化局的文物保护、市局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市水务局的涉水事项、市卫生局的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及涉及自来水、燃气、供电、通讯、地铁等与项目相配套的相关事项,一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五)市建委牵头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节点上,在设计施工阶段,并联建委、规划、消防、卫生、人防、广电、水务、气象、安监等部门完成设计文件行政部门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及户外广告设置的项目,市建委根据市规划局定点意见确定增加上述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并将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招投标备案作为施工许可的部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联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人防、安监、水务、气象、广电、林业园林、、城管等部门验收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六)市房管局牵头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办理2个节点。 (七)由于供地方式的不同,并联审批的流程也相应分为招拍挂土地的项目和非招拍挂土地的项目两种。具体情况见《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般流程简图》(附后,其中(一)

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示例)

行政审批流程办事指南(示例) 名称:县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核准 主管部门: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受理机构:平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广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方式核准工作的通知》等。 办理对象: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单位 办理条件: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县经信局在办理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对其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说明。 (二)对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三)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或在取得审批或核准文件后15个工作日之内单独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单独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四)实行备案制的法定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备案证时提交招标方式核准申请。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申请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式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期限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单独申请招标方式核准,县经信局在收到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并在受理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提出招标方式核准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核准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六)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办理事项目录

注:联合验收方案和办事指南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是指特定工程和特定场所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三、受理条件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二)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各类测量测绘数据成果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四)建设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建设完成,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已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建设项目(涉及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除外)经自主验收合格后。 (六)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人防监理单位已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对预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已整改通过;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抗力级别与人防报建批文要求相符,实建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符合规定要求(实建面积少于应建面积的,应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按规定要求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开展,经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 (八)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九)电梯安装完成并经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提供电梯使用标志。 (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已按《湛江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实施意见(湛建城〔2007〕89号)贯彻执行。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一编社会力量办学 新蔡县的社会力量办学,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清末和民国时期就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力量办学再次兴起,农村生产队办起了一些民办中、小学。1989年,新蔡县人民政府转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召社会力量办学。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社会力量办学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新蔡县各种社会力量办学迅速发展起来,此一时期多为私人办学,有幼儿园、学前班、小学,还有少数初中及集体办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他们培养了一批建设人才,为新蔡的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1998年,新蔡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县社会力量办学会议”,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整顿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2000年后,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特别是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新蔡县社会力量办学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民办教育的发展,增强了社会对教育的投入,减轻了政府办学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不同形式学校教育的需求,引进了新的教育竞争机制,推动了全县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一章幼儿园 清末和民国时期,新蔡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历史记载较少,幼儿教育多为私塾形式(私学)。20世纪7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较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集体兴办。80年代至90年代,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发展很快,此一时期的幼儿园多为私人创办,不仅数量多,而且规模较大。截至2000年底,全县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学前班)达到181所(班),其中集体创办79所,私人创办102所(班),有教师543人,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标准模板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标准模板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审批条件 (一)设立条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或者更换。 (五)不予登记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受理地点及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管理所办事大厅 玉兴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凤凰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凤凰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玉带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大营街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思民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北城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春和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 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发布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

附件1: 柳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柳州市行政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环节精简、程序便民、办理高效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审批按照“三大阶段并联(联合)审批”的办法进行。项目审批阶段由市发改委牵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由市建委牵头,具体方案如下: (一)项目审批阶段 1、市发改委是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发放并联审批办理指南、流程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同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 属于核准目录内的项目,市发改委在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核准文件。 属于备案的项目,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备案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需要联合踏勘的,由市发改委统一安排。 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2、市规划局:在接到市发改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改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3、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市发改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改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4、市环保局:在接到市发改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项目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核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市发改委反馈项目的审批意见。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联办件通知书》并收到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审批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提出规划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受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时,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抄告消防、环保、人防、防震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经审核合格的,于28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在此期限内。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 市建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的牵头审批部门, 规划、消防、环保、人防、防震、气象等部门为相关部门。一般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阶段,重点项目、高层项目等特殊项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阶段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 市建委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本环节相关部门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抄告相关部门并提前告知会审时间;相关部门应在会审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市建委应于受理并联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审批) 市建委与市规划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社管[2001]01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公章)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安徽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安徽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五)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设校董会的教育机构还应提交董事会章程;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即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申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审批机关对根据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校。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举办普通初级中学和相当层次职业教育机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举办自学考试辅导学校、辅导班,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专,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申请举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原国家教委发布《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按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举办者在备齐第八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应填写《安徽省社会力量审批备案表》,一并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要求的,委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实施学历教育的,由业务主管处(科)室会同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组织考察,并提出拟办意见。 审核的内容有: (l)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2)申办人办学能力的审查; (3)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4)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12]200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200号)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南通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省政务公开办《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深化应用试点的通知》(苏政公开办〔2011〕5号)和省工商局《关于报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条块系统对接技术方案的函》(苏工商办〔2011〕162号)的文件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实现对企业注册登记全程实时监控,结合南通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创新思路、依法行政、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统一接件、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优化企业注册登记审批流程,突出可操作性,达到审批时限缩短、报审成本降低、监督约束强化、审批效率提高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本级)管辖的内、外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三、并联审批事项 以进驻市政务中心的南通工商局、南通质监局、市国家税务局、南通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12个部门的20个与企业注册登记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的实施事项。 四、并联审批模式 根据企业设立是否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可分为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企业设立和依法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三种模式。 (一)依法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设立。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事指南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办事指南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一)审批类别:审批、审核 (二)审批依据: 1、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计投资[1978]1234号); 2、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通知》(计资[1984]1684号); 3、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4、《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闽政[2003]3号);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6、《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三)条件或标准: 审批:1、本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 2、未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需由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3、建设条件不需上级部门平衡。 审核:1、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 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6年本)内需由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3、建设条件需上级部门平衡的项目。 4、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资金来源意向和初步承诺; 3、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县级国土部门出置的用地预审意见; 5、县级规划部门出置的选址初步意见; 6、涉及环境、用海、消防等事项的需县级相关部门出置审查意见; 7、特殊项目的特殊事项批准文件; 8、其他必备材料。 (五)时限:项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两个以上部门协调的时间)。 (六)收费标准:免。 立项申请报告基本格式: 关于……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报告应该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背景 如:为什么要实施该项目、实施该项目的政策或文件依据等。 二、项目规模 如:计划投资、用地面积(四至)、建筑面积等。 三、资金来源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 Drafting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s manu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DB44 ICS 01.120 A00 备案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148—2013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2) 5 要素的设置 (2) 6 要素的起草 (4) 6.1 通则 (4) 6.2 标准名称 (4) 6.3 审批要素 (4) 6.3.1 事项名称和代码 (4) 6.3.2 受理范围 (4) 6.3.3 办理依据 (5) 6.3.4 实施机关 (5) 6.3.5 审批条件 (5) 6.3.6 申请材料 (5) 6.3.7 审批证件 (6) 6.3.8 审批时限 (6) 6.3.9 审批收费 (7) 6.3.10 审批咨询 (7) 6.4 审批人员 (7) 6.5 审批流程图 (8) 6.6 通用审批流程 (8) 6.6.1 通则 (8) 6.6.2 取号及电话(网上)预约 (8) 6.6.3 申请 (8) 6.6.4 受理 (9) 6.6.5 审查 (10) 6.6.6 决定 (16) 6.6.7 证件制作与送达 (16) 6.6.8 决定公开 (17) 6.7 其他审批流程 (17) 6.7.1 概述 (17) 6.7.2 依申请变更 (18) 6.7.3 延续 (18) 6.7.4 补证 (18) 6.7.5 依申请注销 (18) 6.7.6 转让 (18) 6.7.7 依申请撤销 (19) I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生成阶段 ﹒前置审查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置审查并联并行办事指南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并行审批办事指南(一般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一、项目生成阶段 ﹒前置审查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置审查并联并行 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事项名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置审查并联并行 ﹒审查类型:承诺件 ﹒受理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管理局 ﹒办理窗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窗口 ﹒法定时限:暂无 ﹒承诺时限:暂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暂无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及时间:龙泉驿区北泉路号三楼区;工作日 ﹒网上预审:是 ﹒网上审批:否 二、审批依据 暂无 三、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 第一步:申请人在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上下载并填写《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前置审查申请表》,凭《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在项目拟用地属地区(市)县政府确定的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项目申请窗口发起申请,勾选项目类型(单独选址非单独选址),勾选产业类别,并在“多规合一”平台上标示形成用地范围示意图,上传申请资料。 第二步: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申请资料推送至“多规合一”平台进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前置审查并联并行阶段。 第三步:项目拟用地属地区(市)县政府确定的平台项目申请窗口将国土部门归集各并联审查单位的并联审查意见后出具的《会审意见表》、《技术审查报告》或《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拟供地方式的函》通知申请人领取。 四、申请材料 (一)单独选址项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四川省统一定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负责初审的国土部门的初审意见(包含有无违法用地情况说明)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区的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涌现出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也起步较早,如滨海学院早在 1992年建校之初就成立了团委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他入驻我区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也都迅速成立了团组织并开展了富有实效的活动。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的工作从整体上看基础还很薄弱,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不能充分发挥,个别的团组织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如何贯彻实施团省委“凝聚力工程”和团市委“细胞工程”,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是一个紧迫的课题。为此,开发区团委对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及其团建工作特点 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发展现状 自 1992年我区第一所也是全省第一所民办自立职业高中诞生至今,全区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已达58所。这些学校按性质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学校10所7所),非

学历学校48所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特点我区 58个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有22个是全日制学校,这部分学校的学生数约占全部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学生数量的85%以上,无论是从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校舍宿舍等各方面办学条件来看,这22个全日制学校都是我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团区委今年召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重点是帮助这22所学校解决团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争取通过这部分学校带动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团建工作。综合来看,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体现出以下特点: 1、团建热情较高,建团率达到100%。今年 10月份团区委在滨海学院召开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团建工作现场会,22家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代表在参观了滨海学院的团建档案室、团员活动室等团的阵地建设和制度建设之后,反映以前从没想到团建工作可以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起到如此大的作用。现场会结束之后,团区委继续靠上做工作,依次和所有10所未建团的学校进行联系和沟通,短短半个月之内,为这些学校办理了建团手续,配齐了“四册”等相关档案,截止到目前,我区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建团率已达到100%,“六有”团支部比例已达到95%以上。 2、团建工作客观上弥补了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的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其他)(招标) 二、审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办理依据:1.(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受理机构:永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五、审批机构:永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六、申请条件:本部门负责审批(含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申请材料: (1)招标事项核准申报申请文件; (2)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 八、办理流程:受理决定。 九、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发放证照情况: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其他)(招标)的批复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收费依据:无 十四、投诉电话:12345 十五、咨询电话(略)

十六、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冬令时) 【除法定节假日外】 十七、办公地址:永安市巴溪大道1111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十八、乘车路线:1路、2路公交车 十九、状态查询:行政中心发改局窗口查询:3818031。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之游艺娱乐场所共20页文档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 通知 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29951887.html,)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3年8月28日 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根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有审批数量限制。超过数量即停止审批。 (一)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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