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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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10月,李平(个体工商户)驾驶一辆两轴货车(广东牌照,车辆在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登记,车主为刘涛)在经过广深高速时,被某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属某执法大队查获。当时一名高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穿着便服,直接上前拦车,查看相关证件。经查,认定如下事实:货车系原车主刘涛在两年前以十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平,从事货物运输,货车车货实际总重23吨。于是,口头告知准备罚款2万元。李平强烈抗议,认为情节轻微,处罚过重。货主(随车坐在副驾上)与该执法人员发生拉扯。该执法人员恼羞成怒,将货主强制带至执法大队办公室将门反锁3个小时。同时认定李平态度恶劣,决定对李平和刘涛各罚款3万元(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对超限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出具加盖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执法大队公章的处罚决定书,李平拒不接受该处罚决定书,该执法人员便将处罚决定书带回执法大队办公室。后李平求情,表示有急事,要求缴纳一部分,执法人员现场收取3000元罚款。货车被罚款后放行,行驶5公里后,又被该执法大队另一执法人员拦下,罚款5000元。第二天,某省公安厅交管局又以超速为由,对其罚款200元,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1、请问:此案中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一)执法主体错误(处罚主体错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法定”原则。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行驶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就本案而言,执法主体应当是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大队作为内设机构,不具有对外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从行政审判的角度来看,就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内部行政机构越权行驶了外部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

(二)滥用职权。执法人员将货主反锁办公室3个小时,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也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行为(当然同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目前,只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还有监狱管理机关才被授权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三)处罚对象错误。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制裁的对象只能违法行为人,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李平而非刘涛,刘将货车转让给李平,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转让民事合同合法,未过户,影响的是相关民事权利,不产生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不同于车辆未过户而引起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因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四)调查程序违法,一人执法且未表明身份。本案是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是两个正式的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五)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万元显然属于数额较大(当然,关于数额较大问题,还要结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因当事人申辩、陈述而加重处罚(2万元变成3万元),违反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将处罚决定书带回执法大队办公室,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诉法规定,送达时,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拒不签收的,由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处留置送达,还有公告送达。

(八)当场收缴罚款3000元,违反了“罚缴分离”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同时符合下列以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案显然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九)李平驾驶的货车被放行后,继续行驶,又被罚款5000元,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为前次罚款3万元是针对的超载行为,这次罚款5000元依然是超载,虽然路段不同,但是由于前次罚款行为没有责令改正(责令立即卸载或者从最近高速路口驶离),所以只能理解为前后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无法改正,只能继续行驶。这里还有一个违反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十)罚款3万元违反公正原则。二轴货车超限标准20吨,实际总重23吨,应当属于违法情节较轻,顶格处罚,违反了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违害程度相当。

二、下面是某高速公路两名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对话。

甲:昨天我们上我们的高速公路拦车检查,扣了4辆车。

乙:你和谁啊?

甲:我和张三

乙:哦,就是新调来的那个吧?

甲:对,他的执法证快下来了。

乙:以后扣车是不是要咱们处长签字批准啊?

甲:没听说,我们一直都是给司机下暂扣凭证,哪那么麻烦啊!

乙:现在工作越来越不好干了。

甲:是啊,昨天还有个司机问我为什么扣他的车。我告诉他:你哪那么多废话。乙:还有的司机一说扣车就跟你说一大堆的话。

甲:他说他的,我们从不听的。

乙:你们现场还做文书吗?

甲:不做,到停车场后给他一张暂扣凭证。

乙:现在扣了车,有的车主就是不来处理。

甲:我扣的一辆车,在停车场扔了三个月了,车主不着急,我更不着急。

乙:老不来处理,停车费就收不上来,直接影响咱们外勤补助。

甲:老不来处理的车,我都用它拉过货。

………

1、请从对话的内容分析,该执法行为有哪些瑕疵(10分)

执法行为的瑕疵:

1、高速公路上除公安民警执行紧急公务外,禁止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拦截正在行驶的车辆

2、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行为

3、暂扣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实施扣车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这一执法文书。

7、扣留车辆属于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

8、扣车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9、扣押车辆,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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