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年9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市黔江区XXX**村***组***号

邮政编码: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围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第九条本社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

3.成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正式职工;

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条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提出申请并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第十六条本社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万元,债权总额**万元,债务总额**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xxx万元、经营性资产净额为***万元。

第十七条本社经营性资产金额全部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设集体股。成员股由下列股种构成:

1.人口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按X 股设置,计xxx股;

2.土地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人,每人按X股设置,计xxx股;

3.扶贫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的人,每人按xx股设置,计xxx股;

……

本社股金总额xxx万元,总股份xxx股,每股对应资产金额xx 元。

第十八条本社量化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实行“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共享、社流转”的静态股权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部流转,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员部流转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流转股份可以按程序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或核减本社总股份数。单户股东持有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总股份的5%。

第二十条因成员登记错误或者股权配置错误,导致股权多头享受或者重复享受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权,予以变更或注销。设置扶贫股的,按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处理该类股权,需要收回的,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如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客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到本社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成员大会与村委会换届同步,定期召开。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

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必须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首届成员代表由村民代表过渡或者改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理事x名。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人员、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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