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出生证明需要哪些手续

办出生证明需要哪些手续
办出生证明需要哪些手续

办出生证明需要哪些手续

办出生证明需要哪些手续出生证明,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提出申请。

[1]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相关知识:出生医学证明办证流程

一、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内出生的办证程序

1、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中分娩信息,新生儿出生日期必须是公历时间的完整描述,并签字确认。

2、新生儿家属完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中的其它信息并签字确认。

3、在分娩医院产科或分娩医院指定科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需提供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书写好婴儿的大名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时必须由婴儿父母签章

5、办证时限:婴儿出生3个月内在分娩机构办理。逾期未办理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分娩医院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户籍核实函(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等材料,在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

二、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办证程序

1、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

2、婴儿父母应需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

①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其中新生儿出生日期必须是公历时间。

②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

③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④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

三、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3、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②、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在恩施晚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4、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经签发机构发函调查,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联;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联。

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如新管理办法实施后手写或未按照要求打印、未正确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等)的,由原签发机构及时换发。

2、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如出生医学

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签发机构核实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换发。

3、下列几种情形的换发,由签发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换发①、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未按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规定给新生儿起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由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②、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③、因父母原身份证件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的。

4、换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关材料后予以换发。

5、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外出生的婴儿,需在出生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地《出生医学证明》。

猜你想了解的:宝宝出生后就要办各种各样的证件,其中一样就是出生证明,那么出生证明怎么开呢?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在哪家医院生就去哪家医院的窗口办啊,一般都是出了月子后带上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就可以了,其实生孩子住院时医院会给你一个单子上面写的很详细的。

一般正常情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

院正规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

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如下: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婴儿父母只来一位办理即可)。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出生证明的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富川县卫生局依法委托富川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富川县在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现将有关申办程序和流程向您告知如下: 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象: 1.住院分娩: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新生儿父母亲携带双方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如不是父母亲办理,需带上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富川辖区地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或属富川县户藉居民,因故在县外非医疗机构内分娩出生的婴儿(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户籍证明,以及不能住院分娩的原因说明等。) 。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以母亲申办为主,必须提交的材料: (1)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按手指纹印的“关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一份。 (2)“富川县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内含接生情况证明,村委旁证及亲子关系声明等内容),和由具有亲子医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属有证接生员接生并能提供当年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备案资料的,可免做)。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或载有婴儿父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原件(查验用)及复印件一份。母亲单方申办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办人声明。 三、申办程序:医疗机构外分娩婴儿申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由持证家庭接生员合法接生者(含注册医护人员非职务行为紧急接生分娩)。 1.由接生者填写“富川县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中的“婴儿接生情况证明”部份后,陪同产妇携婴儿到婴儿父母所在村委签署证明和核实意见; (二)无证接生及产妇或近亲属自接分娩。 1.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共同携本人身份证件及婴儿到富川县妇幼保健院申办《出生医学证明》; 2.妇幼专管人员查验婴儿父母和接生人员身份证件,指导婴儿父母书写“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发给“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相关知识:

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猜你想了解的: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出生医学证明样本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在办理出国,移民所需材料时,我们用到的出生证明和上面提到的《出生医学证明》有一定不同。 - 什么是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就是证明一个人来到人世上的证明材料。它是一份证明个人身世来源的法律文件。- 出生证明一般要有什么内容 出生证明必须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情况,生父不详,但出生人的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必须有。 - 到哪里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 出生证明必须证明一个人以及生父,生母叫什么名字,何时何日月以及何地出生。有些出生证明只填有生母的情况,生父不详,但出生人的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必须有。 到哪里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需到户口所在地的警局(派出所)出示户口本和身份证办理。 办理须知 一般正常情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院正规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出生证明则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和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出生证明一月以内的!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开始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出生的,办理的出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副作用就是院领导愿意为你冒风险,主管医生不怕负面责任,档案管-理-员.... 填表及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第一页)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出生证明管理自查报告

出生证明管理自查报告 X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自查报告 根据国卫办妇幼发〔xx〕4号文件要求,我院组织人员按相关要求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我院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X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对出生医学证明开具的地点、备份、证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做好证件发放、签发、库存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证件出入库登记,做到实时登记,随时掌握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和库存情况。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签发,库存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由专人录入专门的系统再进行

打印,留存有证件存根并做好登记。库存人员负责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 明》,专柜专锁保管,存放环境整洁,温度和湿度适中。 三、规范业务流程。 四、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 医院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通过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相关通知等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证件损毁、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五、定期报告。 制定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领导、上级医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每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向本院《出生医学证明》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签名确认;每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统计并登记,每季度以报表形式上交卫生局;在平时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业务流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博爱医院请示,确认后再办理,避免错漏。 六、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医院内部组成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外部监督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及相关专家等组成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XXXXX医院 xx年8月24日 安顺中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自查整改报告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一、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流程 (一)首次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新生儿出生六个月以内; 2、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地医疗机构),生育证(无生育证者提供住院结算发票);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延期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超过六个月以上者; 2、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接生地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3)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村委员(社区居民)《亲子关系声明》证明并加盖公章;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婴儿未上户证明; (三)遗失补发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指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等情形; 2、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3)新生儿父母《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签名并加按父母亲拇指纹印;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开了3个会, ?1、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会:浙江省做了抢救性挖掘整理 ?2、推进信息共享工作会 ?今年全国全部实行电脑打印,全国联网。 确定今年全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及产妇分娩信息全面及时上报国家,并与公安部门共享 ?3、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打拐现场会(在石家庄召开)。 ?触目惊心,拐卖来的孩子通过办理出生证上了户口。有些孩子在胎儿期就被转卖。 国家连续发了3个文件 ?国家会议、文件传递信息: ?国家很重视 ?形势很严峻 ?国家措施很具体 ?要求很严格 ?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十条.docx ?冀卫办妇幼〔2015〕5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

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doc ?2014年8月省卫计委在衡水召开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现场会 ?2015年5月省卫计委在石家庄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 ?石家庄已经学习衡水实现了办证人员头像采集,保存影像资料 ? ?2015年媒体报道出生医学证明黑市调查事件后,省卫计委联合公安、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了15人的调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 ?出生证明个案信息、分娩登记、病历、收费进行全面核实,发现违规交公安部门处理 ?国家有人钓鱼式取证 ?存在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督导检查不够:没有、不能发现问题; ?对严峻形势认识不够:麻痹、法纪观念不强,马虎;工作不细、不实、不严。 ?存在问题: ?2、薄弱环节和漏洞仍然比较多、比较普遍

?人员更换未经培训上岗、不固定,空白证、章保管简陋,档案管理混乱、缺失。 ?3、人为干扰因素增加,工作困难 ?社会抚养费、政府控制 ?工作要求: ?加强管理(查验收费单据、病历首页等) ?规范档案管理 ?规范工作场所环境 ?终身负责制 ?专用章管理 ?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管理文件。?唐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初稿) (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唐山市卫生局 ?陈凤华 ?2015年6月9日 ?出生医学证明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随着出生医学证明衍生作用的增加,出现了少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河北

出生医学证明的用处

出生医学证明的用处出生证明有什么用: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 办理程序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补办程序 日常作用 出生证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证 办理程序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补办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妇、产妇及家属: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变更。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告知您,希望您认真阅读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流程: 1、提前为宝宝起好名字 1)根据户籍部门管理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如果只显示母亲信息,宝宝姓氏需随母姓。 2)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3)请您先商定婴儿姓名,一经办理完毕后,婴儿姓名不得更改,如需改姓改名只能在入户后由户籍部门更改。 4)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2、准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安阳市妇幼保健健康管理卡(此卡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无卡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2)产妇在出院时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外籍护照)。 4)出院证或结账单。 5)结婚证(可为复印件,即带照片一页)。 6)领证人身份证(可为复印件)。 3、领取期限:一般要求出院一个月内办理,最迟三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可延长至一年。 4、无结婚证家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办法: 1)可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显示婴儿姓名和母亲信息,婴儿随母姓,以后无法再添加父亲信息。 2)提供父子亲子鉴定证明,可代替结婚证。 5、超过一年申领的,除提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妇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 2)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是否未入户证明。 3)亲子鉴定证明。 6、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入院分娩时至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7、《出生医学证明》打印错误或丢失、损坏的,我院没有更换权,需经卫生局农卫科审核后,到林州市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 咨询科室:临淇卫生院院办室(行政院西二楼) 8、家属办理完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所有内容确认无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副联沿虚线叠上拿走,请不要将副联私自撕掉,以免影响孩子上户口。 9、由于孩子一生将一直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回家后请妥善保管,严禁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现任何涂改、毁损、过塑封皮等现象。 咨询电话: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和补发。 201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换发。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首次签发概念:是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首次签发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3、签发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4、提交证件的种类和时间:身份证、结婚证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母亲身份证原则上不予认定。预防信息不一致导致不能签发的情形发生。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提交。 5、首次签发的程序 (1)审查证件:审查原件、登记证件编号、粘贴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3个月内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2)根据产科住院病历及《河南省分娩登记》(季报表1),导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 (3)填写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样表2) 1)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2)未提交结婚证或3个月内未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随母姓。 3)“新生儿姓名”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4)核对父母证件信息与所填《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母、父、领证人(委托书)相关信息一致。 (4)先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请新生儿母亲(或委托书指定的委托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再打印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

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锡山区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图 备注: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 2、《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到签发机构填写《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双方证件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接产机构提供的《接产证明》存根复印件、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签发机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2001]45号)。本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父母亲或领养人亲自办理,

否则不予受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卫社妇〔2010〕5号))。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

出生医学证明制度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及办理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状态、血亲关心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规【2017】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粤卫规【2017】2号《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要求: 1、必须使用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作更改。 2、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备案。 3、《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分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将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禁止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4、签发机构使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保存。 8、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投入使用超过2年的证件按废证处理。 10、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11、、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附则: 1、管理办法涉及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户口本。 2、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亲子鉴定证明须由公安机关或省级司法部门备案并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3、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4、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87039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一、机构职责 (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

年度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各签发机构按年度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0C,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四)出库:各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发放人员要核算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出库登记本(见附5),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三、《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 (一)分类:《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

办理孩子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吗

办理孩子出生证明有时间限制吗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申报国籍和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请新生儿家长在宝宝出生后,为宝宝确定姓名,并及时(一个月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需告之以下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亲属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要求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一个月未办理,需提供“户籍部门未落户证明”及未办理出生证的“情况说明”;超过一年未办理,需提供该新生儿与母亲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及“户籍部门未落户证明”方可办理。 二、原则由新生儿母亲与父亲一同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及印有母亲手印“委托书”,委托办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妇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准确填写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

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前,确定好新生儿姓名,姓氏与父母其中一方相同,不可姓第三方姓氏,如需冷僻字,户籍部门提供可以落户证明。签发后,《出生医学证明》不可以更改“新生儿姓名”。 五、无法确定新生儿母亲信息,不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六、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携带以下材料: 1.原则由新生儿母亲与父亲一同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及印有母亲手印的“委托书”,受委托办理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双方户口原件及双方户口第一页和本人那一页复印件各一份。 2.《母子健康手册》中产后访视单页须加盖产后修养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公章; 自费﹑省医保、新农合患者需提供出院结算单,市生育保险患者应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然后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3.加盖病案专用章的产妇“住院病案首页”及“新生儿分娩记录”复印件。病例复印费1元,费用自理。

出生证明补办范文

出生证明补办范文 第一篇:丽水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第二篇:补办出生证明申请书第三篇:补办出生证明需提交材料第四篇:成都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及补办流程图第五篇: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审批表更多相关范文 丽水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1、补办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2、 xx年1月1日以后不在医院出生的,须附带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 3、必须带上户主的户口簿备查或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 4、办证时带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备查; 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按表格逐项填写完整,不能缺项。 2、“接生证明”栏处要求接生人或医疗机构说明情况及盖章;在家分娩的需附接生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村(居)委会意见”栏处要求村(居)委会说明情况并盖章。 4、“卫生院妇幼人员调查情况”栏处由乡卫生院妇幼人员调查后,说明情况并盖章。 5、“乡镇(街道)意见”栏处由乡镇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说明情况并盖章。 6、“户籍单位注明婴儿是否办理户籍登记”栏处,要求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明:“xxx(父亲姓名)和xxx(母亲姓名)双

方于x年x月x日出生的小孩未在本辖区范围内落户”的字样并盖章(只盖章没有注明的无效)。 二、携带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不能用驾驶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等代替)。 三、申请办理需婴儿父母至少一方亲自办理,有特殊原因,应有其父母的委托书。 申请书 xx县妇幼保健院: 因不慎将孩子出生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出生证明,出生信息:xxx(女),xx年4月18日在xxx妇幼保健院出生,我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望贵院给予补办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xx(夫妻) xx年5月12日 补办出生证明需提交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保定日报登报挂失报纸(报纸7天之内有效) 2、孩子出生时接生机构病历复印件 3、原接生机构出具保定市出生医学记录及首次签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流程 发放类别:首次签发、延期签发、遗失补发、换发 适用对象:在东安县境内具有助产资质机构出生的新生儿。 (一)首次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新生儿出生六个月以内; 2、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地医疗机构),生育证(无生育证者提供住院结算发票);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延期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超过六个月以上者; 2、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接生地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3)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村委员(社区居民)《亲子关系声明》

证明并加盖公章;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婴儿未上户证明; (三)遗失补发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指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等情形; 2、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3)新生儿父母《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签名并加按父母亲拇指纹印;(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核查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四)换发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换发: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所需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附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u process such files are missing; Missing, wrong, legal documents. The fourth chapter special considerations for rating _This document specifies a personal loan business processes and control points, aim to

standardize the Bank's personal loans business operations, effective control of operational risks. 2. the scope and target audience 2.1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部。

出生证办理流程

出生证明办理流程 宝宝出生证的办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夫妻二人婚后出生的婴儿,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带着《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必须携带双亲另一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了必须的材料,办理出生证的流程是: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记录》由产房大夫认真填写完整。发证人在旁监督,领证人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另一种情况就是: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宝宝出生证的办理应该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需审核的证明材料有: (1)申请人父亲或母亲要求婴儿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书面申请;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4)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此外,父母一方是外地的婴儿,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2)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相信经过对这些不同情况的家庭宝宝出生证办理流程的了解,爸爸妈妈们都知道该怎样为宝宝办理出生证了,这可是每一位爸爸妈妈必知的常识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一、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二、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新生儿出生六个月以内; 2、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地医疗机构),生育证(无生育证者提供住院结算发票);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延期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超过六个月以上者; 2、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接生地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3)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村委员(社区居民)《亲子关系声明》证明并加盖公章;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婴儿未上户证明; (三)遗失补发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指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等情形; 2、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3)新生儿父母《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签名并加按父母亲拇指纹印;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核查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四)换发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换发: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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