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爆细则分解

煤矿防爆细则分解
煤矿防爆细则分解

一、总则

1、为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管理,杜绝电气失爆,实现电气

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第7条和第444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

证后方能持证上岗;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合格并能够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

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能下井。

5、做工业性能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

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公司)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

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

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电气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9、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

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修理。

二、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

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

2、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

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启动器9#接线端接

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4、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

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5、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

进行管理。

三、防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和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长度超过50mm,凹凸超过5mm者)。

2、防爆外壳内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油漆

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

玻璃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敷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视为失爆。观察窗玻璃表面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

的,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纹或晃动为失爆。

5、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四、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防爆结合面结构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视为失爆:

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的防爆接

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规定,快动门式的各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μm.

3、隔爆面无锈蚀。(用纱布搽后,仍留有锈蚀瘢痕视为锈蚀,而只

留云影不算锈蚀)。

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

1)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紧固程度以垫圈压平为合格)。

2)弹簧垫圈的规格必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

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垫

圈不为失爆)。

3)螺栓与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

4)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

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 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mm。

5)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

能小于螺栓直径。(螺纹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三扣,紧固隔爆面螺栓的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帽、弹簧垫不合格均为失爆。)

6)沉孔钢紧固螺栓深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

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扣。

7)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

5、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

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

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10mm

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

2)偶尔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剩余无伤

痕面有效防爆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3)隔爆面上不得有油漆和硬杂物,否则为失爆。发现有油漆时检

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接合面长度在接合面长度不

小于规定长度的2/3不为失爆。

4)隔爆面应磷化或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油等合格的防锈油(磷

化后可涂凡士林油),磷面脱落并未涂防锈油为失爆。涂油应在防爆面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

6、防爆电机

1)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

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必须不小于0.075mm。

2)滚动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规定

值的2/3。

3)旋转电机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外风扇、风扇罩、通风孔挡板和

它们的紧固零件互相间的距离最小为风扇最大直径的1%且不小于1mm,否则为失爆。

五、电缆引入装置

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表二规定值的。

2)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mm。芯线截面4mm2及以下电

缆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否则为失爆。

3)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或最小宽度小于10mm

的。

4)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倍的(70mm2以上电缆除外),

或最小厚度小于4mm的。

5)密封圈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

电缆铅皮)之间有其它包扎物,密封圈和进线嘴间有充填物的。

6)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密封圈部分破损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氏硬度45--55度,老化(龟裂、发粘、

硬化、软化、粉化、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的。

9)一个进线嘴内有多个密封圈的。电缆护套伸入器壁小于5mm

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

10)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小于

8mm的长度且少于6扣螺纹。

11)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mm。

12)备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面的,

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小于3mm的(所有挡板应镀锌)。

13)没有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分别用密封圈和金属挡板,挡圈依

次装入、压紧,否则为失爆。接线的电缆引入装置若加金属垫圈时应装在密封圈外面,否则为失爆。

14)备用的螺旋式进线嘴,在螺母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

且进线嘴与金属圈不匹配的。

15)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

封圈端面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6)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

进线嘴明显晃动的。

17)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接线嘴拧丝

扣数少于5扣的,或一只手的母、食、中指能使压紧螺母向旋转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

18)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能将电缆推动

的。

19)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岔口

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而能相对活动的。

20)密封圈修整后应整齐圆滑,凹凸大于2mm(含2mm)为失

爆,小于2mm为不完好。密封圈的圆心槽线应朝内,否则为不完好。控制线、信号线的密封圈分层严重内凹、外凸达密封圈宽度的1/3者为失爆。

六、电缆的连接

电缆的连接有下列之一的视为失爆:

1)电缆的连接部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冷补的。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控制等电缆)若用接线盒时,非本

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性电缆接线盒的。

3)铠装电缆的连接部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

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接头的。

4)电缆的末端不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

5)橡套、交联聚乙烯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出

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

补)。残伤痕深度达最薄处1/2以上,长度达20mm或沿围长

1/3以上为失爆。

6)电气设备内接地线未接者为失爆。接线腔内地线长度应适宜,

以松开线嘴卡兰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

不脱为宜。接地螺栓就、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否则

为不完好。

7)接线腔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的接线腔

内不允许有油,否则为不完好。

8)隔爆接线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应符合表4规定值,否则为失

爆。

9)接线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缆(包括控

制线、信号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的绝缘橡胶分层为失爆。

七、隔爆型插接装置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反接为失爆。

2)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电源电压在

660—1140V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连锁装置的为失爆。

3)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直径差W和最小

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三规定的为失爆。

八、照明电器

1)防爆型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连锁装置失灵为失

爆。

2)防爆型灯具把压口改螺口的为失爆。

3)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九、矿灯

井下使用的灯具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

1)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罩破裂、灯头圈密封不严、闭

锁损坏。

2)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串动。

附:表一

表二

表三

表四

表一外壳隔爆结合面对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

表二

表三

表四隔爆腔内导线的电气间隙(mm)

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和考核办法

察哈素煤矿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察哈素煤矿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及考核的内容、方法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察哈素煤矿机电设备防爆检查标准及考核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本标准适用于本矿井井下和地面具有瓦斯、煤尘爆 炸环境中,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连线电缆。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 5.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设备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才能下井。 6. 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 7. 隔爆外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 8. 隔爆外壳开焊、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9.穿越隔爆腔的接线座有裂缝、晃动,上下腔联通的为失爆。 10.隔爆外壳上的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必须采用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的厚度不能小于2mm。当外壳净容积不大于100cm3时,衬垫宽度不得小于9.5mm。否则为失爆。观察窗玻璃松动、破损、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爆。 11.隔爆结合面间隙和宽度不得小于表1、表2的规定,快开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宽度不小于25mm,否则为失爆。 11.1静止隔爆面的间隙与结合面宽度规定:表1 11.2活动部分(操纵杆及电机轴)隔爆结合面间隙与结合面宽度规定: 表2 12. 隔爆面划伤深度与宽度不大于0.5mm,或无伤隔爆面有效宽度应大于表1、表2规定值的2/3,否则为失爆。 13. 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的宽度不得小于25mm,间隙不得大于

煤矿防爆管理制度

××矿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提升××矿防爆电气(防爆设备、煤矿小型电器、电缆等)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防范因电气失爆引发矿井重特大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矿电气防爆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顾问:书记 副组长:机电矿长 成员: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师级以上领导。 职责: 1、领导全矿各单位开展电气防爆管理工作; 2、审定适合我矿有关电气防爆的管理细则及标准规范; 3、考核全矿各单位电气防爆工作。 (二)、成立防爆管理工作组 组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安检科科长、机电科长 成员:安检科、机电科、供应科、职教科、调度室、技术科、一通三防等有关职能单位、机修厂等检修单位以及井下防爆电气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职责:

1、负责联系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工和防爆检查员;落实上级机构下发的有关防爆管理的各项规定; 2、负责组建电气防爆专业化管理小组,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适合我矿的电气防爆管理细则及考核标准; 3、负责对全矿使用防爆电气的单位开展业务督查,督促各单位落实防爆管理的各项规定,保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动态完好。 二、防爆管理规定 (一)、安检科是全矿电气防爆检查的业务主管部门。成立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组成的电气防爆检查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单位的防爆设备的动态检查,满足防爆检查周期的需要,考评各使用单位对我矿防爆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北井井长领导并负责北井的电气防爆管理工作,北井成立相应的电气防爆检查组,负责北井具体的防爆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 (三)、机电科负责组织防爆设备入井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入井设备必须台台完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GB8386-2000》等国家有关规定并张贴“入井许可证”。 (四)、机修厂等检修单位要作好每台防爆设备的检修内容记录,要求出厂的每台设备必须有试验、验收报告单,每台设备必须做到:各出线装置必须封堵,要用合格的橡胶密封圈、金属圈和挡板,要对设备的外壳、防爆结合面间隙、密封圈、挡板、金属圈逐条、逐部位用量具、仪器认真测试达到防爆要求。 (五)、要求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使用单位的防爆电工必须要进行防爆检查验收,密封圈内外径是否符合要求,电缆护套伸入器壁是否符合要求,不用的喇叭嘴要用合格的密封圈、挡板、挡圈堵死,螺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一般要求: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

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

河南省防爆电气检查细则

河南省防爆电气检查细则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人员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统一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设备,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下井。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实行群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四级检查制度,即设备包机人检查、矿防爆检查员检查、矿组织月检查、配合公司季度检查。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7、防爆外壳的修理,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机修厂或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的制造厂家进行修理。 8、凡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 9、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设备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3、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臵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三、防爆外壳 防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1、外壳严重变形(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凸凹深度超过5mm者)、裂纹、开焊的(大盖手把开焊除外)。 2、隔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mm及以上)的,隔爆接合面表面有锈蚀或粗糙度不符合标准。 3、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检查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者(指受压传爆关键件)。 4、外壳修理后,无承修单位出厂合格证的。 5、在外壳内随意增加元件,或绝缘座损坏。 6、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7、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 8、闭锁装臵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细则

煤矿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 , 提高煤矿机电职工对电器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 , 便于掌握 , 使之学有章程,干有标准 , 查有依据 , 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科学管理 , 提高维修质量 , 消灭失爆设备 , 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 , 实现电器设备安全运行 , 特制定本《细则》。 2.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 , 下同)的选用 ,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井下防爆电器设备 , 在入井前必须由机电部指定的、经过考核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检查员 , 检查其安全性能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4.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 ,维护和修理工作 , 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器设备 , 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不得继续使用。 5.凡防爆电器设备 , 不论使用在井下任何地方 , 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 6.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⑴设备的负责人和电器维修工,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 ⑵ 区队防爆检查员(或防爆电工),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

⑶ 矿防爆检查组人员,分工包干,对全矿井高沼气地区或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二次,对低沼气地区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一次。 ⑷在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等领导下,由机电部组织安监人员、防爆检查组、电管组等参加全矿使用设备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的总数量不应少于电器设备和少型电器数量的 10%,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 ⑸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对责任者要填表登记,追究责任,进行安全教育补课,并酌情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章: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将检查合格后的防爆标志贴于防爆设备外壳的显要位置,入井前进行验证,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2.矿属各单位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高压设备的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应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及施工措施,待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持申请施工措施由专业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施工。 3.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测量时,必须有瓦检员配合,测出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在 1%以下时方可使用。 4.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性能,由矿专业防爆检查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 , 按矿相应规定进行考核,跟班维修工每班都要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检查有无失爆和不完好情况,并做到及时处理。 5.井下不准带电检修各类电气设备 , 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 源 ,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 否则, 不准检修搬迁。 6.井下各种电气设备都应设标志牌 , 标志牌上写明该电气设备的名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和报告与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所属各车间和部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HG 2057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原化工部《化工企业严禁吸烟的决定》 3 职责 3.1 安环部是防火防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外来人员、外来单位、外来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监督检查。 3.3 动力车间负责避雷静电设施的测试、防护。 3.4 各部门负责对相关机动车辆的防火防爆管理。 3.5 各级领导对所管的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隐患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全面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防火、防爆的一般规定 4.1.1 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 综合采取预防、局限、防火和疏散的对策, 达到严格控制各种火源, 使火灾爆炸不扩展, 迅速扑救和人员迅速撤离及疏散。 4.1.2 本公司生产和贮存的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分类, 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1.3 应根据各车间、部门的原材料、生产和成品的特点, 确定相应的危险类别以及分类划定禁火区和不同的仓库并严格管理。 4.1.4 禁止吸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1.5 明火和取暖, 必须申请, 经安环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 4.1.6 禁止在禁火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4.1.7 不带阻火器的机动车辆及电瓶车禁止进入禁火区。 4.1.8 禁止用易散发可燃性气体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服。 4.1.9 不得任意倾倒废品油、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入放置在安全地点铁制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4.2 防止电火花的规定 4.2.1 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如不能达到防爆要求的应有临时的安全措施。 4.2.2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路线和设备,应有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2.3 公司所有装置都应有防雷保护措施, 并达到有效。动力车间应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测定, 建立台帐记录。 4.2.4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厂房及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 都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原则及适用范围 1. 以限制火灾爆炸激发能源、杜绝易燃易爆物品意外释放、加强人员防火防爆组织管理为原则。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生活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三、内容 1. 消防组织管理 1.1. 逐级建立领导防火责任制,公司总裁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者,领导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车间、部室、班组的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1.2. 生产岗位实行防火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每个职工必须明确并认真履行自己岗位的防火职责。 1.3. 各部门要按职工总数的比例和危险性,建立义务消防队 并进行明确分工。每年都要进行两次消防业务学习训练,熟悉防火、灭火知识。 1.4. 对火险隐患及时发现并整改,至少公司每周组织检查一次车间

每天检查一次,班组随时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重大火险隐患要有“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方案,火险隐患消除前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1.5. 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火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业务技术熟练,有灭火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1.6 .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对重点工种的职工要专门进行消防训练和考核。对新工人和变换工种的职工逐级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对电工、焊工和从事操作危险化学物品的人员,经常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定期考核。全公司职工必须达到“四懂”、“四会”(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办法、懂火场逃生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级火灾、会逃生和组织逃生)的要求。 1.7. 健全防火档案,档案做到内容完整,随时更新。 1.8. 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承包。 2. 火源控制管理 2.1. 全公司范围内为禁火区(食堂厨房除外),禁止使用一切明火,严禁吸烟(宿舍除外),应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2. 因特殊情况需要电、气焊、电动工具等作业的部门和人员应按

防爆管理制度

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消除电气设备失爆、不完好现象,保证电气设备在防爆场所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的相关规定,结合地面生产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二条生产技术部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检修部、装运部是本制度的职责部门,负责防爆设备的日常使用和检修工作。 第三章防爆设备管理 第四条检修部防爆检查员每月对防爆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项维护检查记录。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检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第六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检修部防爆检查员应对其进行系统的检查。 第七条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地面生产系统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八条检修部需设有专职或兼职防爆设备检查员。

第九条除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防爆场所。如需进入此场所,需由工作人员陪同进入。 第十条如领导检查工作,需储运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工作人员陪同进入。 第十一条任何非工作人员进入防爆场所后,不得擅自操作和移动设备。 第五章防爆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防爆场所是指可能引发爆炸的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环境。地面生产系统储煤仓上、储煤仓下、缓冲仓上、缓冲仓下、块煤仓上、块煤仓下、一系统装车站、二系统装车站、M304胶带机走廊、储煤场下、筛分破碎楼、划定为防爆场所。 第十三条防爆区内一律不得吸烟。 第十四条严禁穿铁钉鞋进入防爆区。 第十五条严禁带有明火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严禁穿合成纤维(如尼龙、晴纶、涤纶等)衣服进入防爆区。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非防爆手电筒。 第十八条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工作无关人员进入防爆区。 第十九条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爆区。

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细则》。 2、所有井下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 3、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4、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

8、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二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号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 3、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臵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的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凹深度超过5mm的)。 2、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达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 5、闭锁装臵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新版) 一、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三、引用文件 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四、内容及要求 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

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 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10、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

煤矿电气防爆检查细则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 2009-05-09 14:29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 提高煤矿机电职工对 电器设备防爆炸性能的认识,便于掌握,使之学有章程,干有标准,查有依据,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科学管理, 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设备, 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实现电器设备安全运行, 特制定本《细则》. 2. 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下同)的选用,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 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核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4.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 维护和修理工作, 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器设备, 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不得继续使用. 5. 防爆外壳的大修, 必须由集团公司机修厂, 省属机修厂或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 6. 凡防爆电器设备, 不论使用在井下任何地方, 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 7. 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⑴ 设备的负责人和电器维修工,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 ⑵ 区队防爆检查员(或防爆电工),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 ⑶ 矿防爆检查组人员,分工包干,对全矿井高沼气地区或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所管辖的设备每周 检查二次,对低沼气地区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一次。 ⑷ 矿每周至下而上进行一次检查,由采掘运输区队,包机组等基层单位按细则逐台检查。矿在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等领导下,由机电部组织安监人员,防爆检查组,电管组等 参加全矿使用设备按细则仔细检查,检查的总数量还应少于电器设备和少型电器数量的10 %,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 8 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对责任者要填表登记,追 究责任,进行安全教育补课,并酌情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9 失爆; 凡已装接使用的电器防爆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五小件设备),其防爆性能受到破坏,失去防爆性能的统称为失爆。 第二章防爆细则 一隔爆外壳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1 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瀑。(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 超过50伽,同时深度凸凹深度超过5伽者。 2 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小件为失爆。 3 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 mm)为失爆。 4 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为失爆。 5 隔爆室的观察窗口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 爆。 6 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 座为失爆。 7 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器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由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和使用大量可燃、易爆的物品,为了防止 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公司火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1.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严禁吸烟,违者将酌情进行教育,甚至罚款处理,揭发有功的人员奖给予奖 励; 2.若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熬炼、风镐、开凿等作业,必须按《三级动火安全规程》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易燃危险区域的照明、电线和电动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的要求,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第四条易燃危险区域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要报安全部门批准后,按安全规定进行架设,并应限期拆除; 第五条区域内高大建筑物或设备装置,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的槽灌区等,都应装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外部检查和测定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六条输送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和贮槽等较大金属物件,都应装设良好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七条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验和将金属物品投入槽内;检测 获取杨影在装卸完毕后经过适当静止才能进行; 第八条禁止使用绝缘管件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第九条禁火区域内,严禁储存易燃物品:如机械润滑油,应储藏在规定的地点,所使用的油抹布或油回丝应集中方在带盖的铁桶内,并经常进行清理; 第十条严禁在高温设备或管道旁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灯泡、开关箱等下面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火星落下或受热酿成火灾; 第十一条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工棚,搭建的地点、面积、结构和使用时间报 告生产部,仅批准后,才能搭建,使用期满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各作业区、班组内放置的消防灭火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三班倒岗位,应将消防器材作为交接班内容,无故损坏和乱用消防器材,应视情节轻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相关要求

编号:SM-ZD-56009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相关要 求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相关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概述、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1.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和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和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和物的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和物的环境 0区一般只存在于密闭的容器,贮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在 实际设计过程中1区也很少存在,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 1. 2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两类: 煤矿井下有瓦斯和煤尘,当瓦斯和煤尘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足够能量的火源,则会发生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电气

设备在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都会产生电弧,是煤矿井下引燃瓦斯和煤尘的主要火源之一,因此,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电气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防爆设备的国家标准(GB3836-2000)的要求。防爆设备的总标志为EX。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类别、级别和组别连同防爆设备的总标志“EX"一起,构成防爆标志。防爆标志除应制作在防爆电气设备的明显处外,还应在铭牌右上角标“EX”。 防爆电气设备分类:Ⅰ类煤矿用的电气设备,使用于含有甲烷混合物的爆炸环境;Ⅱ类是工厂用防爆电气设备,适用于含有除甲烷外的其他各种爆炸性混合物环境。防爆电气设备根据防止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防爆电气设备根据防止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措防爆设备的类型也不同。 2. 名词述语 2.1 隔爆型电气设备 具有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内部的爆炸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的电气设备外壳的电气设备,其标志为"d"。 2.2 增安型电气设备

防爆工具使用管理规定

防爆工具使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1.目的Purpose 为确保员工在使用防爆工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ApplicableField 该制度适用于蓝星安迪苏南京有限公司《防爆区管理制度》规定的防爆区内一切与易燃易爆品接触的设备维修、生产操作及防爆工器具的管理。 3.定义:Definitions 防爆工具是一种特殊的安全专用工具,具有在特殊环境中与其他工具碰撞和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特点。大部分防爆工具是铜制工具或是由铜制工具演变而成,在材质上采用以铜为基体的多元素有色金属制成,还有部分根据要求专门设计而成的。 4.使用方法UsingMethod 4.1公司《防爆区管理制度》规定的防爆区内一切与易燃易爆品接触的设备维修、 生产操作必须使用防爆工具,若需使用不锈钢工具时必须进行严格论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后使用。 4.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 的常规检查。不准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以及外观有缺陷等常规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4.3防爆工具严禁加套管超负荷使用,除敲击扳手类以外不得敲击,以免引起因超 载断裂和变形,影响正常使用。 4.4在使用工具过程中应根据需要合理选择其品种规格,不得以小代大,更不得把 它当做钢制工具一样来对待,在使用活扳手、管钳、呆扳手时,要注意受力方向的要求,不得任意反向用力,在使用带刃的工具时,首先应测定工件本身的硬度,如其硬度接近工具硬度时,应仔细小心操作,高于工具硬度时则禁止使用。 4.5当工件是由机动旋紧的、半永久性固定的或严重锈蚀的,而使用手动工具前又 不采取其他措施的,应禁止使用,以免损坏工具。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37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②、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控制参数”及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修,非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乱动该岗位任何设备和仪器。 ③、加强生产区和储罐区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碰撞,绝热压缩等火源,并预防自动发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的发生,避免雷击和光热射线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区必须在显眼的位置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⑤、在防火防爆区域内闲人谢绝进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铁钉的鞋类,禁止带入火种。 ⑥、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保养。 ⑦、定期检测防雷、防静电、防火花的设备设施,确保防护设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避免

煤矿电气防爆检查细则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检查细则 2009-05-09 14:29 第一章总则 1.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标准和规定,提高煤矿机电职工对电器设备防爆炸性能的认识,便于掌握,使之学有章程,干有标准,查有依据,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设备,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实现电器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2. 所有井下电器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下同)的选用,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3.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核合格的防爆电器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4.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器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5. 防爆外壳的大修,必须由集团公司机修厂,省属机修厂或具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 6. 凡防爆电器设备,不论使用在井下任何地方,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 7. 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⑴设备的负责人和电器维修工,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 ⑵区队防爆检查员(或防爆电工),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 ⑶矿防爆检查组人员,分工包干,对全矿井高沼气地区或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二次,对低沼气地区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一次。 ⑷矿每周至下而上进行一次检查,由采掘运输区队,包机组等基层单位按细则逐台检查。矿在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等领导下,由机电部组织安监人员,防爆检查组,电管组等参加全矿使用设备按细则仔细检查,检查的总数量还应少于电器设备和少型电器数量的10﹪,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 8 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外,对责任者要填表登记,追究责任,进行安全教育补课,并酌情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9 失爆; 凡已装接使用的电器防爆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五小件设备),其防爆性能受到破坏,失去防爆性能的统称为失爆。 第二章防爆细则 一隔爆外壳 隔爆外壳应清洁,完整无损,并有清晰的防爆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失爆。 1 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瀑。(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同时深度凸凹深度超过5㎜者。 2 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小件为失爆。 3 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为失爆。 4 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为失爆。 5 隔爆室的观察窗口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爆。 6 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为失爆。 7 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器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

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各队组: 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进一步强化安全供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望认真组织学习,格贯彻执行。 一、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围的井上、下电气设备使用科室、队组。矿井所有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必须符合2013焦煤集团公司制定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二、岗位职责 【1】防爆组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地面领用的新购置或修理后入井前的防爆电气(器)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验,符合要求的签发防爆合格证并登记备案(包括“MA”证号)。发现没有签发防爆合格证设备入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负责对本单位地面及井下在用防爆电气(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3、坚持电气(器)设备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4、负责对使用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每台设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防爆性能检查。

5、负责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接地网接地电阻值的测定。 6、监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情况,有权对出现失爆电气(器)设备的现场,勒令其停止作业;对整改不力者按制度进行处罚。 【2】各队组职责: 1、对本队组出现“失爆”的电气设备负主要责任。 2、建立健全防爆电气(器)安装、运行、维护、检查、管理、考核等制度,并认真落实,保持在用防爆电气(器)完好。 3、每班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本辖区的电气设备进行详细的防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现场处理。 4、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所辖防爆电气(器)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 三、执行标准 矿井所有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必须符合2013焦煤集团公司制定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四、管理容 【1】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 1.新设备必须出示“两证一标志”,入井前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可入井使用。 2.防爆组对矿井电气设备、五小电器的防爆性能、完好状态,进行监督、管理。由使用单位、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当场检查、试验,合格后双签字,开出“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股份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发生各类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内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3.职责 3.1 安环节能部对公司的防火、防爆工作实施监督权限。 3.2公司的各职能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具体安全管理工作。 3.3安全处对生产系统的防火、防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权。 3.4保卫处负责公司内的爆炸品的保卫工作、消防监督工作。 4.总则 4.1公司所有区域实施禁烟管理 4.2公司内的所有化工生产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4.3公司内所有岗位操作人员工作中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安全技术规程以及事故紧急处理程序,严格控制温度、压力、流(转)速,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严防负压吸入空气。 4.4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区域的巡回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发生事故。 4.5保卫处负责各类机动车辆进厂时佩带防火罩的检查,机动车无防火罩严禁进厂。 5.生产装置 5.1.1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

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联锁摘除必须制定好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恶性事故。 5.1.2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1.3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1.4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5.1.5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并根据情况设置消防喷淋降温设施。 5.1.6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1.7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设定适当的流速,气速不得超过,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当设备或管道做静电接地时,其金属外壳和零部件应连成一个导电整,并于大地相导通,严禁存在与地相绝缘的金属物体,其他未尽事项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5.1.8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置静电消除器,并确保静电消除器接地良好; 汽车槽车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必须使用专用静电导出仪或电缆做静电接地,防止静电聚集,火车装卸油类物料时也必须做专用静电接地。 5.1.9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1.10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必须按规定做水封井,并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切断阀每年最少检查1次开关动作是否灵敏,水封井每月检查1次是否存有物料,其他易燃易爆地沟、地井不得作为工艺处理排料(或高浓度废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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