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实施细则

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实施细则
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实施细则

城镇住房用地分割登记实施细则

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挥土地登记在规范土地市场交易、土地资产监管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通知》(甘国土资籍[XX]4号)、《关于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土资发[XX]142号)为依据,特制定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范围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三大类。已购公有住房指国家职工按照国家房改优惠政策一次性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商品房指房屋产权人按照市场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的商品住房。[文章- 帮您找文章] 主要对象是: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商品住宅房参与房改出售后未上市交易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上市转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办

理土地变更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方法步骤

告知勘丈

1、通告或通知。此项工作开展前在县电视台进行公告,也可到用地单位告知或由用地单位进行申请。

2、申核资料。由售房单位提交有关售房资料、权属证明材料及原土地证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预审。

3、实地勘丈。在用地单位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和四邻无争议的情况下,现场勘丈绘制草图,进行分割登记。

确定住房用地范围

住房用地范围的确定,采用单独或先分割后分摊的办法进行。

综合宗地的分割。单位住宅区用地与办公等其他用地为一宗地时,应将住宅区用地分割单独划宗。

宗地的设立。①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无论平房或楼房凡能划分出每个购房者各自使用土地界线的均单独划宗;②不能为购房者单独划宗的,则以整栋房用地或连片房屋用地设为共用宗地;③共用宗地无论是按栋划宗还是连片划宗,其共用宗地的用地面积,除包括房屋本身占地外,还应包括宅间小路、宅间绿化、煤房等附属用地在内;④住宅区内市政设施、交通道路用地、广场、大面积的公共绿化

用地单独划宗,不进行面积分摊。

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

1、购房者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由独立使用土地面积和分摊面积两部分组成。

2、计算购房者分摊土地面积。

购房者个人分摊土地面积=购房人房屋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乘共用宗地面积。

共用宗地面积=本栋房屋建筑占地面积+附属用地占地面积。

附属用地为供本栋房屋独立使用的宅间小路、宅间绿化等,凡能划入宗地内的附属用地,原则上分摊到户。

3、独立与住宅区外的幼儿园、学校、商服用地、社区管委会或居委会等公共用地应单独划宗,原则上确定给原产权单位。

4、不参加房改的公共性建筑所占土地,不参加面积分摊。

收费。测绘费、工本费收费按原甘肃省土地局、测绘局、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收取,即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取测绘费13元。每超过1至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工本费个人每证5元。

土地出让金:为减轻土地权利人在办理住房用地登记时

的经济负担,征收土地出让金时,按正宁县城区基准地价的5%进行核算,即住宅用地一级区基准地价按193元/平方米(12.9万元/亩)核算,其土地出让金为9.6元/平方米;二级区基准地价按145元/平方米(9.6万元/亩)核算,土地出让金为7.2元/平方米;三级区基准地价按115元/平方米(7.7万元/亩)核算,土地出让金为5.7元/平方米。该核算标准仅适用于按期限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单位统一办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时,经告知不办理用地登记的个人而后逾期办理的,按照城区基准地价10%征收土地出让金。

登记发证。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报件齐全、面积核算准确且已交清费用的土地权利人在七日内予以登记注册,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凭用地单位证明,发放土地证书。

三、相关规定

1、凡是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暂不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与房屋产权单位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一致。

2、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已领取房屋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商品房用地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为购房者办理土

地使用权证书;商品房用地为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开发商补交出让金后为购房者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

3、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为划拨用地的,上市交易的由新购房者或原购房者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4、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上市交易时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5、用地单位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用地单位申请;

县发改局立项批复;

原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参加房改的应提供“成本价售房审批表”;

土地出让金收据;

住户权属证明及身份证明;

其它证明材料。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异议登记的权利冲突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39339512.html,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异议登记的权利冲突 异议登记是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防范登记错误的有效措施,也是作为有效解决房屋权利人和异议人之间利益冲突,实现博弈均衡的法定渠道。对此,《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尚有一系列问题引起我们对异议登记制度价值取向的反思。 一、异议登记中的权利冲突要素 异议登记制度是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冲突,相互交织和博弈的结果。其权利冲突的要素提炼如下: 1.异议登记中的冲突主体。从《办法》的立法表述而言,异议登记的启动源于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对是否同意改变权利现状的冲突,而房屋登记机构则对两者之间的冲突采用法定的态度。尽管彼此之间权利碰撞的程度有较大的差异,但均对冲突的走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其间的冲突主体为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房屋登记机构三方。

2.异议登记的冲突客体。三方主体之所以产生冲突,是因为不同的权利和利益在房屋登记上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其外化为房屋登记是否进行、怎样进行以及房屋登记中潜在和明示的负担,因此,房屋登记顺利成章地成为异议登记的冲突客体。 3.异议登记的冲突内容。在该项冲突中,房屋权利人力图主张自己的处分权,异议人因真实或虚假存在的对物的权利而排除善意第三人对房屋的觊觎”,而房屋登记机构则由于其对于该项冲突必须形成法律规定的判断,在自身安全因素的作用下,考虑选择投向其中一方增加保护的砝码,实现登记效用。基于此冲突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处分权、所有权主张或追及效力和登记安全的博弈。 二、对《办法》中异议登记机制的评析 如果用甲指代房屋权利人,乙指代利害关系人,丙指代房屋登记机构,丁指代拟购买房屋的第三方,则: 《物权法》的冲突解决机制可描述为:甲主张房屋处分权,乙主张所有权,丙主张登记的安全,当三种权利冲突时,为保证交易继续和维护登记安全,采用有限登记,以载入登记簿公示作为桥梁,允许丁加入冲突,但牺牲掉丁的善意第三人抗辩权,由乙承担冲突解决的

工业用地转让合同范本

工业用地转让合同范本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是整理的工业用地转让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业用地转让合同范本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权属的房屋建筑物、工业用地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坐落在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 2、乙方购买甲方位于的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已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土地取得价为元整(大写)。 二、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土地价格及其它费用元整(大写)。 元整(大写)。 3、厂房设备拆迁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支付给甲方设备拆迁费元整(大写)。 三、付款方式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价格和设备拆迁费总计万元,分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年月日前,甲方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万元(大写)。 四、甲方保证如实陈述该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权属的 1、该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双方约定价格总款额为人民币2、甲方按照该土地的取得价原价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为 具体状况,保证没有指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工业用地转让合同范本2 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

房产登记管理条例

房产登记管理条例 房屋是大家最关心也是非常热衷的话题,那么对于房屋登记又有多少了解呢?今天就由小编找来最新版房屋登记方法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房屋登记办法》最新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文是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工业用地转让合同

工业用地转让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房产买卖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工业国有土地厂房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签订的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号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_; (三)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房屋(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________】方式获得; (六)房屋内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_______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____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分_____次付与甲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协议(附件三)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_____款办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牵涉到公司法上诸多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公司登记的性质和效力进行详细的分析。下文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

厂房工业用地转让协议书

东莞厂房工业用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权属的工业用地、厂房等转让与乙方及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业用地及厂房产权基本情况 本协议转让的工业用地原属于,位于,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工业,土地面积约为平方米,目前土地及地上房产产权为属所有,房地产证权证号。 二、转让范围及价款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上述土地(第一条中列明)和地上所有建筑及设备。 2、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建筑物及设备转让共计 元整(金额大写元)。 3、由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建筑物转让登记到乙方名下,有关契税及相关费用由负担。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月内由甲方负责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权证的变更手续。 三、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1、本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乙方应首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金额大写元),余款待乙方收到土地使用证及房产权证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结清。 2、转让款由甲方开具收据。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年月日前未能办妥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归还乙方已付款项。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则按逾期一日应赔偿甲方未收款项的百分之赔偿金。 3、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天内将首付款返还与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首付款数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的违约金。 五、争议管辖

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标的物的交付 年月日前,甲方该标的交付给乙方使用(在不损坏原有物品的基础上)。 八、附件 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实施细则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 实施细则在总则中明确,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该如何核发产权证,实施细则说,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此外,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实施细则表示,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 城市中,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并非少数,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不动产,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就不动产如何处分,实施细则说,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说,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工业用地转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工业用地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工业用地转让合同文章,供大家参考! [提示]合同范本请点击以下链接: 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购销合同|装修合同 立契约书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兹就工厂转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市路号厂房连同 基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数虽细目暂以 乙方年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 虽为准。 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 厂房房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万元整。 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虽,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白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白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生财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万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H^一月份起的帐款均以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

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并负责通知各厂商,并于甲方收受帐款络于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付款办法: 前条项的价格,于本契约成立同时,甲方交付乙方万元,余款―万元,俟原料、成品、厂房房地、生产设备点交清楚同时,一次付清。 前条第四项应收帐款的价格,甲方应于交收后给付乙方折净数的半数;其余半数由甲方开立一个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交收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本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交收日期。并定于市路号厂房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交收之日,双方均须派代表二人以上,负责办理。 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理清,与甲方无涉。 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捐及水费、电费、瓦斯、电话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 厂房房地移转,除土地增值税由乙方负担,其余契税、 公主费、代书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概由甲方负担。 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乙方声明本件盘让,业经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证依法证明决通过,附件的会议记录如有虚伪不实,应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契约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屋登记办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要旨】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 【释义】《物权法》建立了房屋登记的新规则与新制度,明确了登记效力,即依法律行为所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这对确认和保护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权利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适时、稳妥、依法、有序地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成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紧迫工作。初始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对于以后的房屋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意义,对于确认和保护农民财产权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关于集体土地上所有权初始登记收件要求的规定,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用地性质的不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收件标准也稍有不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具有几个独特的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身份有限制,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二是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和限制性,宅基地采用限额审批制度,一户一宅,不得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集体土地上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收件资料有所差别。 1.收件资料。村民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其他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初始登记收件具体收件资料稍有差异。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为:(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五)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七)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为:(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工业用地厂房产权转让协议书实用版

YF-ED-J344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工业用地厂房产权转让协 议书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工业用地厂房产权转让协议书实 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立契约书人____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___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 方兹就工厂转让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 下: 一、转让标的:乙方所有坐落___市___路_ 号厂房连同基地,暨全部生产设备及原料、半 成品、制成品,其数量细目暂以乙方_______年 十一月三十日库存清册所载名称、数量为准。 二、本件让售价格及计算方法: (一)厂房房地、生产设备及原料、半成

品、制成品细目,总折价为____万元整。 (二)上列原料,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乙方原料进料成本价格计算;半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的,则视加工的程度,在百分之五十以内的,按原料成本价格计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依成品市面批发价计算;成品如有超过或不足之数,依成品市面批发价格计算,由双方以现金给付或补足。 (三)生财设备如有短缺、灭失的,得依乙方帐面所列设备残值计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四)乙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万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帐款由乙方自理外,十一月份起的帐款均以九折计算由甲方承受,至交割后所有发生一切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发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促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结合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地籍管理处。 二○○三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用途、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使用条件等变更登记以及注销、更正及其他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除需要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外,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及时抄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是土地权利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记载,并应有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经办人、审核人签字盖章。 第二章土地登记类型 第五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或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国有土地无使用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登记。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坚持一户一宅。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为一户一处(宗)的,依法予以登记,其面积超过法定面积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一户多处(二宗以上)的,确定一处为主宅,依法予以登记,其余作为非主宅进行登记,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载明“非主宅”字样。一处主宅面积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确定二处以上为主宅(两处以上累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 对符合分户建房标准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将现有宅基地作主宅依法予以登记。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出让方:国土资源局 受让方: 一、于年月以方式取得地块(地籍号:)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作为原出让合同(编号:)的补充,具有与原出让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该地块土地出让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容积率为。 三、经受让方申请、出让方同意,该地块土地用途调整为科教用地(科技研发),土地出让面积、容积率等其他用地条件均不发生变化。(如土地出让面积、容积率等其他用地条件发生变化,该条款相应调整) 四、该地块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发),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销售。(针对自用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该地块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但分割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针对部分销售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五、该地块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转让,须满足以下条件:(针

对部分销售型科技研发用地的条款) 1、地块所有项目已竣工验收; 2、初次转让及再次转让对象必须为科技研发类企业或机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政策,且不得为自然人;初次转让及再次转让的对象,均应经区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审核并书面同意; 3、分割转让后的受让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所有条件。 六、经评估审核确认,该地块用地条件调整应补交出让金总额为 万元。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当日,受让方须向出让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七、土地出让年限及土地出让起算日不变。 八、受让方须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超过约定开工时间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可以向受让方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积对应的土地出让金的0.5‰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超过约定的竣工日期满1年未竣工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竣工迟延的除外。 九、受让方必须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发)用途对地块规划建设和使用,不得作为商业、办公、住宅等经营性用途使用。根据文件,受让方在土地开发建设及使用中须接受区政府或园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不含临时性的房屋)登记换发权证工作,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单位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 第二条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按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所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市、县可成立颁发房产所有权证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各级城乡建委(局)或房产局归口管理,房产所有权证的具体登记换发工作由当地政府确定领导小组下专设临时机构或授权房地产管理局(处、所)(以下统称登记机构)办理。 第四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必须在当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领取房产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发给房产所有权证一份,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同时对其余的共有人各发给房产所有权证副本(即在房产所有权证的右上角和房产所有权证存根的桂房证字号骑缝加盖“副本”字样)一份。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产权人必须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产权人侨居海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出卖、赠与、转移等事宜,必须交验原房产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如产权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办理时,须凭产权人亲笔签署委托他人代办的书面委托书,授权委托须经我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或其委托机关的公证文书或证明。港澳同胞的授权委托书要有我返港澳有关机关的证明。 第六条产权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根据规定改变名称时,必须在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公民个人申请房产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过去曾用别名、化名登记的房产,这次登记一律持有关证明,更为真实姓名。

工业土地转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工业土地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业土地转让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房产,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工业国有土地厂房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甲方依法签订的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二)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室。(部位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结构______; (三)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房屋(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方式获得; (六)房屋内附属设施状况及室内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_____币)______元。(大写) 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_____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分___次付与甲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协议(附件三)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___款办理。 (一)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____年____月___

房屋登记办法操作流程

房屋登记办法 操 作 流 程 (试运行) 攸县房屋权属与市场管理中心

目录 一所有权登记 1 初始登记 2 转移登记 3 变更登记 4 注销登记 二抵押权登记 1 一般抵押权登记 2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3.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4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5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6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7 抵押权注销登记 8.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9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三地役权登记 1 地役权设立登记

2 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四预告登记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3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其它登记 1 更正登记 2 异议登记 3遗失登记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

一所有权登记 (一)初始登记 (1)程序 测绘受理实地堪查测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2)资料 A 私有房屋(自建)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5 房屋测绘报告; 6 白蚁预防证明 7 询问表; 8 其它必要材料。 含:a共有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或户口薄;b 委托书;c 非本地户口需提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B 单位自建房屋 1 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明; 3 委托书; 4 代理人身份证明;

5 立项批文; 6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红线图; 8 施工许可证; 9 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表、核验证明书); 10 房屋测绘报告; 11 白蚁预防证明; 12 询问表; 13 其它必要材料。 含:a 有限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 b 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 转移登记 (1)程序 查档实地堪查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2)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代理人)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图纸(测量报告) 6 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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