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标识产品范围及实施日期(截止至2011年1月)

能效标识产品范围及实施日期(截止至2011年1月)
能效标识产品范围及实施日期(截止至2011年1月)

目前已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截止至2011年1月)

注意:实施日期之前已经出厂的产品准许在实施日期起一年内施加能效标识。

我国首批能效“领跑者”产品目录发布

本报讯(记者徐风)5月27日,2016年能效标识年会暨能效“领跑者”产品发布会在京召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首批能效“领跑者”产品目录,能效“领跑者”网站、能效“领跑者”微信公众号也正式亮相。 据介绍,能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企业或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对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动力、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能效“领跑者”制度是我国节能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是运用市场化机制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 首批能效“领跑者”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平板电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等3类产品,经过企业申报、地方推荐、初次评选、现场能效检测、二次评选、社会公示等环节层层把关,从参选的477个型号中评选出了2016年度能效“领跑者”产品。入围2016年度能效“领跑者”产品目录的产品共计150个,入围企业包括青岛海尔[0.10%资金研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0.00% 资金研报]股份有限公司等18个生产企业。在流通过程中,入围企业可在入围产品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消费者可通过中国能效标识网、能效“领跑者”网站、能效“领跑者”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信息。 据介绍,2016年度能效“领跑者”产品目录综合考虑了产品的市场规模、节能潜力、技术发展趋势、标准规范、检测能力等情况,旨在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助力绿色发展。 76款“山东造”入围家电能效领跑者 日前,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三部委公示了拟入选本年度的电冰箱、平板电视、空调能效领跑者产品名单。山东海尔、海信、澳柯玛[1.44%资金研报]等企业的76款产品入围公示名单。入围品牌多是行业龙头。以冰箱为例,60款入围产品中,海尔一家就占了31款,剩下的基本被海信、美的覆盖,此外三星、澳柯玛分别有两款和一款入围。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39411920.html,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附件: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二OO八年六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市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标识程序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2 规定项 5.3 选择项 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 基础项 6.2 规定项 6.3 选择项 7.测评方法 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8.1 基础项 8.2 规定项 8.3 选择项 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9.1 基础项 9.2 规定项 9.3 选择项 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附录C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附录D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附录E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1.总则 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34-2016)

附件36 编号:CEL 034—2016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功率为2 W~60 W,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的不具有外加光学透镜的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注:上文所述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灯头规格型号应当符合GB 24908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具有调光调色功能的LED灯不在本规则范围内。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初始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色调代码; (7)配光类型;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 灯功率、初始光效、一般显色指数、色品容差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255的现行有效版本,配光类型应当依据GB/T 3111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2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 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编 号:CEL/K04-2012 版本号:A 修改号:0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8日发布 2012年2月1日实施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高效产品,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能效数据有效性和能效标识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高能效产品(以下简称超高效产品),是指已经列入能效标识实施产品目录,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在同类产品中能源效率较高且能效指标排名前列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统一制定并发布《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实施细则。 第四条生产者或进口商是接受超高效产品管理的主体,有义务接受相关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产品,并对超高效产品能效指标符合性负责。 第五条超高效产品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超高能效产品管理 第六条优先对用能量大、使用面广、社会影响力大、能效标识指标符合性较差的产品进行超高效产品管理,确定超高效产品管理范

围。 第七条通过企业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能效指标,对已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进行实时遴选,确定超高效管理产品对象。原则上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型号总数量不超过整体能效标识产品备案型号总数量的百分之五。 第八条对于纳入超高效管理范围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要求发送样品至指定地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根据产品国家能效标准、性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进行判定。 样品检测合格则该型号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予与公示。 第九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 十 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接受能效标识超高效产品管理,对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超高效产品样机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应准确识别超高效产品,组织样品检测,及时公告超高效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定期发布超高效产品管理情况,并对超高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理论值和实测值两个阶段。理论值测评标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进行,实测值测评标识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进行。 第五条建筑能效标识等级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六条成立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公室(设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和考核、受理标识申请、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技术审查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测评人员应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能效测评人员工作手册》和建筑能效测评人员章。 第二章测评机构 第十条测评机构应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第十一条测评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CMC)和中国合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31-2016)

附件33编号:CEL 031—2016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且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Pa(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 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附件2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3) 4 测评与标识程序 (3) 5 测评内容及方法 (5) 5.1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5) 5.2节能率复核 (8) 6 测评结论 (9) 附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 (10)

1.总则 1.0.1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根据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0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1.0.3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 1.0.5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能效测评 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等级的活动。根据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52-201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本能效测评包含对绿色建筑一星级技术措施的复核。 2.0.2建筑能效标识 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 )及相关实施规则

广西“能源网”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大会战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一、主要目标 围绕“能源网”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三年大会战目标任务,以电网、核电、煤电、风电、光伏、生物质、水电、LNG接收站、天然气管网等建设为重点,统筹推进电源、输配电、油气管道、充电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五大类重大项目建设,确保三年内一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一批续建项目加快建设,一批新项目开工建设,确保三年完成总投资2707亿元,实现项目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二、重点任务 列入“能源网”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三年大会战项目共44项,总投资4074亿元,三年投资2707亿元。其中电源项目20项,总投资3072亿元,三年投资1720亿元;输配电项目6项,总投资852亿元,三年投资819亿元;油气管道4项,总投资136亿元,三年投资121亿元;充电设施项目14项,总投资13.94亿元,三年投资13.94亿元。 (一)电源 共20个项目,总投资3072亿元,三年投资1720亿元。新能源项目为分类打捆。

1.核电项目 共3个项目,项目总投资1243亿元,其中三年投资455亿元。续建1个,新建2个。包括: 一是续建防城港红沙核电3、4号机组,总投资403亿元,三年投资220亿元。目前,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至2019年底,已累计完成投产180余亿元,计划2022年全部建成投产。 二是新建防城港红沙核电5、6号机组,总投资420亿元,三年投资约150亿元。项目已纳入国家“十三五”开工备选项目,已完成公众沟通工作,大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已编制,计划2020年获得核准争取开工建设。 三是新建防城港白龙核电1、2号机组,总投资420亿元,三年投资约85亿元。项目已纳入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列入厂址保护,计划2020年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2021年获得核准并开工建设。 2.煤电项目 共7个项目,总投资445.6亿元,三年投资327亿元。续建2个,新建5个。包括: 一是续建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总投资82.6亿元,三年投资69亿元。项目2017年按国家煤电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停建,已完成投资13.6亿元。目前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已获国家自然资源部批复,正抓紧办理海域权使用证,待补齐开工要件后,即可申请移除停建名单,计划2020年上半年重启建设,2021年底建成投运。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4编号:CEL 036-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 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大于250 V,额定输入功率不大于500 W,叶轮直径不大于500 mm,由交流电动机驱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以下简称换气扇)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具体产品适用范围见下表: 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换气扇: (1)专门为工业用设计的换气扇; (2)预定用于特殊条件下,如腐蚀性、易燃易爆性气体、粉尘、蒸汽或煤气所存在的地方的换气扇; (3)用于空气加热器、冷冻设备或空气调节器以及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用的换气扇; (4)嵌入器具中(如炉灶和微波烹调器具)的换气扇; (5)船用换气扇; (6)C型换气扇、双向出风换气扇,以及最大静压小于25 Pa — 1 —

的B型和D型换气扇。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值[m3/( min·W)]; (5)额定输入功率(W); (6)标称风量(m3/min);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能效值、额定输入功率和风量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32049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和类似用途交流换气扇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 — 2 —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常见问题分析 1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必要性 建筑建设管理是典型的全过程控制。对建筑节能控制仅限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是不够的,实际工作中,完成设计、进入施工阶段后,时有建设、施工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不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而降低建筑设计质量、规避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因此,建立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2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于2007年11月23日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最大的创新点是创设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率先在全国提出对新建建筑实行强制性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进行明示的活动。 重庆市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I级、H级、皿级。节能率》70%标识为 I级;节能率》65%且V 70% 标识为H级节能率》50%且V 65% 标识为皿级。 3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施过程

4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中常见问题 重庆市自2008年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以来,测评项目共4249栋,总建筑面积3892.61万m2在具体的测评工作中,主要发现4个方面的问题: 资料报审问题、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的问题、节能设计模型的问题、现场的问题。 4.1资料报审问题 能效测评作为新建建筑一个新的审批流程,在审查中所需资料较多,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能效测评时,往往不能一次性报完所有资料,主要有以下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网络商品交易,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目录》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二O一三年五月

前言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由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省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测评标识方法,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科技外事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邮编:650228)。本导则主编单位:云南建筑技术发展中心 本导则参编单位: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吴丹唐雷高嘉云马海萍刘建华张皓刘正荣 周智勇林娟丁祥罗熙张金乾吴文明李立奎 潘哲刘安桥焦世超 本导则审查专家:王云昌崔跃刘永丽赵智捷邓宏旭张文林徐锋 翟辉李家泉赖竹寒邓岗叶轶朱培世赫平 李浩冰刘寒芳李明郑文徐冰峰

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测评标识方法 (5)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8) 5.1基础项 (8) 5.2规定项 (9) 5.3选择项 (12) 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13) 6.1基础项 (13) 6.2规定项 (14) 6.3选择项 (16) 7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18) 7.1基础项 (18) 7.2规定项 (18) 7.3选择项 (19) 8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20) 8.1基础项 (20) 8.2规定项 (20) 8.3选择项 (22) 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基础项节能率计算 (23) 附录B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基础项节能率计算 (36) 附录C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汇总表 (48) 附录D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汇总表 (50) 附录E居住/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汇总表 (52) 附录F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53) 附录G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54) 附录H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汇总表 (55) 附录I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汇总表 (56) 附录J居住/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汇总表 (57) 附录K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流程示意图 (58) 附录L建筑能效测评等级证书 (59) 附录M建筑能效测评等级标识牌 (61)

能效鉴定资料提供说明

能效鉴定资料提供说明 申请人办理能效鉴定时资料的提供请依据下列说明准备: 1.“能效标识鉴定资料情况说明”:此件为资料真实性声明,故必须提供。 “用途”及“工作原理”在申请鉴定产品的“产品名称”与《能效标识产品适用范围及HS编码》文件内“产品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属于特殊结构及用途的产品时必须详细描述,并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材料。 2.“说明书”:产品为零部件时可不提供,但必须在“情况说明”中进行说明。3.“产品铭牌”:产品为零部件或微小件时可不提供,但必须在“情况说明”中进行说明。如“说明书”中已有相关信息可不提供,但必须在“情况说明” 中进行说明; 4.“产品结构图纸”或“产品照片”:可根据产品特定情况,有选择性提供一类。 提供的资料应能够清晰反应出该产品的整体外形及内部结构;系列产品如从型号上看没有关联性时,必须分别提供;如“说明书”中已有相关信息可不单独提供,但必须在“情况说明”中进行说明; 5.“系列产品差异说明”:在申请系列产品鉴定时,必须需详细说明该系列产品结构性差异。如在“能效标识鉴定资料情况说明”已描述,可不再单独提供。6.“能源效率检测报告”:适用于已完成产品检测,但未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完成能效备案工作,申请人可提供该产品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依据该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及“产品标准”,对检测报告进行实验室资质、检测报告格式及检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复印件时需要加盖报告持有者公章, 说明:原则上,企业实验室只可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测。7.“需换证的报告/证书“:指换发我中心报告或证书时所提供的原报告或证书

(正本)。 8.“介绍信”:为申请人无法在申请单上及时加盖收货人公章时,可提供“介绍信”,以方便申请办理; 9.“委托书”:收货人委托代理单位办理鉴定申请时,必须提供的证明;10.“报关单”、“发票”、“提单”、“运单”(必要时提供) 说明:1. 所有资料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2. 如需加急业务时,请提供加急情况说明。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2013年11月26日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什么是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包含了一个变形的汉字“节”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用于判别某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整体图案为蓝色,象征着人类通过节能活动还天空和海洋于蓝色。这是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Energy Conservation Product,简称CECP)专门认证节能产品,其认证范围是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现在已经受理家用电冰箱、微波炉、电热水器、电饭煲、水嘴、坐便器、电视机、电力省电装置等多种电器节能认证。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是一种保证标识(标志),属于产品质量认证范畴,表示用能产品达到了规定的能效标准或技术要求,但并不能表示达到的程度,通常针对能效排在前20%左右的产品,类似于美国的能源之星。 能源效率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energy efficiency labels),能源效率标识(能效标识)是附在产品上的信息标签,用来表示产品的能源性能(通常以能耗量、能源效率和/或能源成本的形式给出),突出表明该产品能源消耗量的大小和能效等级。 属于中国能效标识的产品及其依据的能效标准产品名称/标准名称如下: 家用电冰箱/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房间空调器/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电动洗衣机/电动洗衣机能耗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单元式空调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高压钠灯/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冷水机组/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能效标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和能源消耗量,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标识活动分为自行标识和测评标识两种。自行标识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所建建筑物耗能量进行告知的活动;测评标识是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对其所建建筑物进行能效标识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标识通过公示建筑能耗主要信息,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建建筑能耗水平,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并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提供依据。是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

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 第六条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二)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为建筑能效标识和能耗审计提供依据; (三)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颁发建筑能效证书和标志; (四)按年度向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机构提交建筑能效标识工作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建筑能效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 (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 (三)建筑能效标识结果的公示; (四)建筑能效标识争议的处理; (五)对从事建筑能效标识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六)统一监制《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建筑能效标志。 第八条建筑能效标识采取定性与定量、现场检查、检测与软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由证书和标志组成,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名称;

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是表示能效等级是表示家用电器产品能效高低差别的一种分级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能效标识将能效分为五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节电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耗最低;等级2表示产品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是产品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目录

定义 A+等级其能效指数为30%~42%,即在标准状况下实测耗电量相当于额定耗电量的30%~42%。 中国能效等级标识 中国的空调,冰箱能效等级分为5个等级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分为1、2、3、4、5共5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即耗能最低;等级2表示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产品的能源效率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是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能效标识为背部有粘性的,顶部标有“中国能效标识”(CHINA ENERGY LABEL)字样的彩色标签,一般粘贴在产品的正面面板上。电冰箱能效标识的信息内容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型号,能源效率等级、24小时耗电量、各间室容积、依据的国家标准号。空调能效标识的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型号,能源效率等级、能效比、输入功率、制冷量、依据的国家标准号。 不同等级分别由不同的颜色和长度来表示。最短的是深绿色,代表“未来四年的节能方向”,也就是国际先进水平,其次是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等级指示色标是根据色彩所代表的情感安排的,其中红色代表禁止,橙色、黄色代表警告,绿色代表环保与节能。 作用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和消费国之一。家用电器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同时也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能效标准、推广能效标识制度来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促进节能技术进步,进而减少有害物的排放和保护环境。 能效标准与能效标识已被证明是在降低能耗方面成本效益最佳的途 径,同时将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积极的回报。近期的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区县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指导。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解析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 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测评程序,居住建筑测评内容,公共建筑测评内容,测评方法,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测评程序 (3) 5. 居住建筑测评内容 (3) 5.1 基础项 (3) 5.2 规定项 (4) 5.3 选择项 (7) 6. 公共建筑测评内容 (7) 6.1 基础项 (7) 6.2 规定项 (7) 6.3 选择项 (10) 7. 测评方法 (11) 8. 报告 (12)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3)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14)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15)

1.总则 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测评机构进行。对大型政府办公建筑、超大型或特异外形公共建筑(写字楼、酒店除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测评机构进行评定。 2.术语 2.0.1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效率或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建筑能效测评 对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效率或能源消耗量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大型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0.4超大型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0.5特异外形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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