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命脉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土地管理生产方式传统、土壤质量日益恶化等诸多方面。这些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土地有效利用率,大大降低了土地质量和潜力,大大降低了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已成为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抑制剂”,对人民的幸福指数造成严重威胁。

土地资源问题的发生并非偶然。究其原因,是深层次,多方面的。首先,土地资源紧张,而土地利用方式粗放。其次,各地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过度征地、过度占用耕地的现象。再次,很多地区不注意土地整治、复垦和再利用,未充分挖掘土地资源增长的潜力。最后,土地保障制度不够健全。

鉴于此,针对土地资源问题,我们应进行深层次的改革,要从观念和土地管理上做文章,我认为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政府要提高认识,重视土地资源管理。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避免用几代人的土地资源来保证一代人的需求和一时的经济增长。亟需把土地资源管理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二是加快土地保障制度的改革,优化土地产业结构。“农为天下之大本”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完善了土地制度,是解决老百姓吃饭问题的关键,农民的幸福指数也就有了提高。

三是加强土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土地监管体制。加强土地的创新管理和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四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用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的理念代替“地无肥不长苗”的传统观念,运用生态技术和集约化耕作经营模式,推动农业现代化,减少化肥、农药的用量,加强灌溉和地下水保护,提高土壤质量,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为农业生产注入持久活力。

总而言之,加强土地的创新管理,建立土地资源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确保农村安定发展,确保城市繁荣昌盛,确保人类世代繁衍。

致力县域经济,关注民计民生

改革开放

然。究其原因是深层次、多方面的。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县域经济体制不健全。第二,基础设施落后,重点建设项目少。第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人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第四,农业生产化结构不合理,科技水平落后,以传统生产方式为主的

第一产业推进农业发展已难以为继。

鉴于此,针对县域经济出现的问题,我们应从长期着眼、近期着手,避免因噎废食,为构建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县域经济作准备。

第一,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创新机制,深化县域经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减人、减事和合并机构的调整,扩展到减少行政层级的结构变革上,经济强县扶持经济弱

县,对欠发达的经济弱县(市)平等放权。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村民生保障,走向城乡一体化统筹,政府加大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教育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做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调整农业产业化结构,促进产业化升级。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服务于声查、生活等方面的各种服务业,发展农副产品流通业,加快农产品区域化、

专业化、集约化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以科技信息技术带动生产、销售,促

进农业现代化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加大县(市)监管力度,建立县(市)扩权约束机制,明确政府和各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总之,促进县域经济改革发展,需要决心,更需要智慧。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奋斗,县域经济问题得到解决,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保障百姓安居乐业,实现祖国繁荣富强。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拥有的一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不同形式,对全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如下: 一、此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725份,收回有效问卷661份,回收率91%。调查结果显示,鼎城区农村妇女的生活状况整体上是比较平稳的,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都能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婚嫁、移居等不同原因,有些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失地情况,在失地妇女中,90%以上都是已婚妇女。 二、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一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

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甘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分人仍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取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获得承包耕地的平等权利,但是有的村庄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庄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庄按照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一成不变,新媳妇以及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鼎城区农村妇女中,有过一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娘家迁出,这或许也是因为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一种解决捷径。 3、离婚或者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一次裂变。在一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

试析物权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试析物权法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论文关键词]物权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 [论文摘要]新出台的物权法关注农民土地权益,特别是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立为物权,是一大进步。通过对物权法中相关内容的介绍可以看出,物权法对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二百四十七条,专门针对农民权益设置的条文有21条,与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有22条。其中更是把与农民土地权益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列为两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由此可看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是物权法重要内容之一。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更是将物权法看作是“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基本法。” 一、物权的确立是物权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ft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特定的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比如转让物权时,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他人也不得进行干涉,即使是政府及其官员,否则就是违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个人只能无条件服从”的传统观念,体现出物权法最大的亮点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也是其最后的社会保障。土地权力问题是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最核心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基本权利,将其写入物权法,从法律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就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物权保护的范畴中。 如果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第一次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剥离,那么《物权法》就是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物权给予法律明确。虽然物权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内容似乎并没有多少变化。但是物权法却大大提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在司法上获得保护其权利的更多途径:他可以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打个比方,如果你以前承包一个果园,但是后来发包方嫌承包费太低,他就可以收回,而最多只支付一下违约费用。而现在明确为物权,作为绝对权,发包方没有权利随意撤回发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物权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增强农民抵御来自他人,包括发包方、地方政府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的能力。一旦出现对承包权的侵犯,无论这种侵犯是来自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者外部,承包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法律保护。像承包人因承包土地获得丰厚报酬而受到集体内部打压的情况,其维权将有法可依,而不再仅仅局限于道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土流网)

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文本_1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文本 After completing the work or task, record the overall process and results, including the overall situation, progress and achievements, and summari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utur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报告资料应用在完成工作或任务后,对整体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记录,内容包含整体情况,进度和所取得的的成果,并总结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对应策略与解决方案。,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农民 发展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 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 行了立法保护,但是,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 生,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此类问题不 仅事关农村妇女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 谐。因此,为了给解决好这类问题提供依据,海伦市妇联 组织力量,采取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海伦市农村妇 女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这次调查面向23个乡(镇)。在查阅了海伦市妇联3年

来妇女土地权益案卷的基础上,结合这次调查结果,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海伦市农村贯彻落实情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妇女结婚后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由于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些妇女很难去其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地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结婚后实际上就变相丧失了。 二是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权益缺乏保障。妇女离婚或丧偶改嫁的,因为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即使保留了自己的土地,很多妇女仍不能继续行使自己的承包权。

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39736478.html, 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作者:王心怡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要】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在当今中国显得日益重要,处理好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为建 设和谐社会打号基础。针对目前所体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农民土地权益争议另一方的特殊地位,传统意义上单纯依靠现有法律的做法就显得力不从心。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与现实的结合,提高法律的执行力,结合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设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协会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为农民权益问题的解决引出了一个新视角。 【关键词】农民;土地权益;农民协会 一、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指出的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学者态度,除了现有法律制定上的一个漏洞原因之外。法律的执行力角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向。 (一)法律的制定与现实的脱节。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罪具可行性的便是《物权法》相关内容的规定,物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的特点,即物权属于可以要求一切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或者对世权。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常受到侵害,发包方、基层干部等组织或个人,常以种种方法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和具体内容不够明确,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方式获得救济,在法律上都不是很清楚。此外,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利益受损的农民都能够申请撤销决定。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即使会造成农民权益的损害但是是完全遵照国家或者上级政府的相关指导规定,那么其便相当于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然而多数现实中发生的问题都很少是赤裸裸的违法侵权,都或多或少的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在此之下,权利受损农民需要经历繁杂的收集证据过程,然而面对这类在中国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农民阶级来说便如登天之难,那么此时法律的操控便如同一纸空文,完完全全的脱离于现实,变的束手无策。 (二)司法机构执行力度上态度消极。基于我国的现实,司法和政治是没有形成完全的独立,司法机关在很多情况下便如被掐着手腕写字一般的不自如,特别是当其面对的诉讼一方是非平等的当事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与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法院如果判农民方胜诉,那么其就等于认定政府行为违反,便认定该政府的行为与国务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这边上升到了地方法院法官的权限问题的层面,我们不得不担忧另一个洛阳种子案的悲剧结局出现。

农村土地确权农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d39736478.html, 农村土地确权农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是中国农民的命根子。自从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以来,农民在土地确权问题上就有诸多疑问,农村土地确权后还能再次分地吗?土地确权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农民在土地确权问题上的一些疑问: 一:是农村土地确权,确哪些权? 农村土地确权,从范围上就是农村所有地都要确权,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也包括荒地。那农村土地确权要确哪些权利呢?对于农用地来讲,耕地占大头,拿耕地来讲,就是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对于宅基地来讲,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土地确权农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老宅基地证、土地租赁协议、宅基地“买卖”协议等

资料。 三:农村土地确权农民要主动找某个部门申请吗? 土地确权是政府一定要做的工作,对于农民而言,就是准备好资料在家里等着就行了,不要着急。比如宅基地确权,测绘人员需要挨家挨户去测,要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原来的宅基地证等等资料,然后让你签一堆字。农村土地确权一般都是以一个县为最小单位,由县里统一招标,但有可能逐步测量,先测一个乡的做试点,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解决,然后全县推广。 四:确权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首先是一定要争取在这次确权的时候,把确权给做了,因为这次不做,以后基本就没啥机会了,除非国家再搞第二次土地确权普测,不过可能是很久以后的事了,同时在这件事上要分清主次,把证拿下来是主,其他都可以让步。农民有了这个证,才能申请以后的各种补贴。 其次,签字的时候要注意看内容,看签的是什么字,有些签字就是走过场,比如确权申请书,没什么实质意义,可以不看内容就签。有些签字你得睁大眼睛看清楚,比如宅基地四至图(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详细的表明了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这块大家要看清楚,是不是给少了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丁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丁“工作证”。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 地还要编号相当丁身份证号码。整个过程是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是一个依法依规 相互配合的过程,要使整个过程完成顺利,必须环环紧扣,不仅要讲究依 法依规,而且还要讲究程序到位。下面我就具体的操作程序给大家做个详细的说 明:(整个程序包括九个部分) (一)工作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权届资料整理,编制工作方案,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成立乡(镇)集体土地确权 登记及土地权届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备登记所需表册及设备,收集资料。 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收集: 涉及国土部门(土地详查等资料)、林业部门(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农业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届资料: 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 2)山林所有权证; 3)土地承包合同; 4)山林纠纷调解书;

5)有关农村土地权届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 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 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 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届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 (1)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 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⑵ 村小组长到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制作统一表格),填好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到乡“三权”发证办公室,时间定在12月20日前提交。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也就是谁使用谁申请。因省里正准备研究出台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所以这块工作先放后一步,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待省里的规定出台后,再全面铺开这两个项工作。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

【新教材】第一章 乡土中国之乡土社会 学案(思维导图、内容提要与练习)

第一章乡土社会 【本篇导读】 作为整书之开篇,作者即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社会在基层上是乡土性的,也即乡土本色的。这一基本特征是由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主体的农民(乡下人)与土地的关系所决定的:土地是农民谋生的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离不开土地。继而,论述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特征是强烈的地方性,即人与人在空间排列关系上形成了以住在一起的小集团村落为单位的孤立与隔膜。然在聚村而居的小集团内部,则完全是一个因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充满了亲密感觉的熟人社会:从生命历程上看,个体的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在互动对象上,面对的是生而与俱而无须选择的人物;在信任信用方面,靠的是习得的礼俗规矩而非契约;在生活需要的知识上,靠的是认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个别联系、具体经验而非普遍、抽象的覆盖万有的真理。通过对比社会学家滕尼斯和涂尔干的社会类型概念,作者向我们指出这样一个熟人社会属于有机团结的社会、礼俗社会,是不同于作为机械团结的社会、法理社会的现代社会的。本篇共17个自然段。第1自然段扼要地从历史与现实角度点出了自己对基层社会的基本判断和自己讨论的对象;第2—6自然段阐释了乡下人土气的原因是农民谋生离不开土地,进而被土地束缚;第7—10自然段阐述乡土社会人与空间关系上的不流动和在小农经营、水利合作、安全保卫、平等继承等需要下呈现的聚村而居的格局,由此形成了以住在一起的集团为单位的孤立与隔膜,即地方性。第11—17自然段阐述了在地方性限制下乡土社会作为熟人社会在生命历程、互动对象、信任信用和知识特征上的表现,并指出由于熟人社会的风俗无法在现代社会应用,故而“土气”才变成了骂人的词汇。 【内容概括】 如果说中国有5000年的历史,那么中国有99.9%的时期都处在农业社会,在那么长的时间里我们都是受到土地的束缚,我们自然会惯性的受到土地的影响。比如说我们喜欢定居在一地,不爱迁徙。 从农业本身来看,农业活动可以由一个人来完成,许多人居群在一处是无须的,耕种活动如果不向分工专业的方向发展,农业也就没有了把很多人聚集在一起的需要。反观美国乡下,大多是一户人家自成一个单位,很少有屋檐相接的邻舍。因此当我们看到有大小不同的聚居社群,我们可以猜想这可能是出于农业本身以外的原因。 为什么中国农民有聚村而居的习惯?除了人多容易保卫安全、合作兴修水利的需要之外,最大的原因是由于在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在一地方一代一代的积累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村都是同姓的原因。 中国社会是具有乡土性的,作者在这里定义了土地的重要性,我们以农业为生。人与空间上不流动;村雨村之间往来很少、孤立、隔膜多。因此我们是熟人社会,乡土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交流并不是基于“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一种行为规范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于是,乡土社会逐渐演化成一种礼俗社会,是异于西方的法理社会。农人固守土地而居,形成“熟悉”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与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因“熟悉”而成“俗”,常“习”之。这些“俗”因为熟悉和信任而毋需以契约而固化,于是形成所谓的乡土本色: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前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制定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之后,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

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l条和37898条。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先后共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工作组在研究、起草条例和分析、处理各方面意见的过程中,力图缩小分歧、扩大共识,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地方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和实际困难,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强制,才能统筹兼顾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还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为视角 熊金才﹡ 摘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关键词:农地;所有权;法律保障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Land Interes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Reform Abstract: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is the base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ence as well as the base for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to collective land, which determines the beneficiaries of respective land occupation, utility, proceeds, and disposition. Farmers’ interests on collective land, however, are deprived because of the current law ambiguil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rights of collective land. To access to justice and to better protect farmers’ right to collective land and to enh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areas and agriculture,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reform current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y means of legal recognization of farmers’ ownership to collective land and clarifing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to the land. Key Words: farm land; ownership; legal protection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调动、保护、发挥她们的积极性,必须依法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权益。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婚嫁客观受损。《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九大又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婚嫁后的妇女因原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难以获得新的权益,客观上导致权益受损。 二是传统观念影响。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村民自治”,忽略“依法”的轨制,常搬出传统的落后观念来作文章,主张嫁出去的姑娘到男家落户,所生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权益,这些“村规民约”导致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不时发生。 三是利益驱动导致。伴随着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农村的户口红利不断增加,经济发达村庄的有些女性出嫁时不愿意把户口带走,有的甚至不愿随丈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导致农村有限资源同人口的快速增长矛盾突出,出现排斥“出嫁女”和“离异女”等人群的现象。 四是离异难以保障。土地作为不动产,无法随着人口流动而转移。在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条件下,农村妇女离婚后,无法再享有原有的土地权益。法院判决时一般也不会把土地作为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得到执行。此外,离异妇女在外打工时将户口空挂本村,村里有时会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对待,也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关系社会和谐,为此建议: 一要加大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对保障妇女权益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倡导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要加大权益维护的力度。依法查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各种不法行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司法部门积极探索法律救济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纠纷,依法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要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各级政府监督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建立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审查和跟踪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举一反三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坚决予以废止。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

、尸、- 前言: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摇钱树;特别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展,一些城市周边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也在迅速的攀升,从一毛不值变成了寸土寸金。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打着“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的幌子,非法占用农村的土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又因为农民自身文化知识水平的限制,农民的维权途径依然是比较传统的方式:“告御状,走信访”;而国家信访制度设置的缺陷是:不公开不透明,完全是国家机关的暗箱操作、互相推诿,而根本不解决问题。 依法提起诉讼对于农民而言依然是一个难题,农民对国家当前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不了解,以及地方司法系统的司法腐败,导致农民的土地案件根本就进入不了司法程序。寻求社会帮助及新闻媒体的介入,对于农民土地维权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而解决这类问题的最恰当、最经济的途径就是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技巧上如何绕开地方政府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地方司法系统的司法腐败,又是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案例: 行政起诉状 原告: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民小组,负责人:XX,住所:XX;联系方式: xx 被告:临桂县国土资源局,法人代表:XX,住所:XX;联系方式:0773- 5590074 被告:临桂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XX,住所:XX ;联系方式:XX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违法。 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对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地处临桂县与桂林市交界,是进入桂林的南大门。原告,临桂县沙塘村委东边山村村小组共有土地229.878 亩:其中上等水田136.68 亩,旱地22.315 亩,园地22.503 亩鱼塘14.868 亩,亩农用地11.7495 亩,未利用地 26.289 亩。 2005年5月27日,第二被告到原告处召开第一次全体村民大会,在会上宣称:“根据有关法律及文件,政府征用东边山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国家修建铁路,补偿标准是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土地权益变迁过程考察(精)

财贸研究 2010. 2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土地权益变迁过程考察 冯宇李政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100083 摘要:农民土地权益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情况的直接反映。狭义上的农民土地权益主要包括土地生存权和土地发展权。基于/产权结构要素流动0的理论分析模型,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农村土地政策变革下的农民土地权益变迁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在本质上也就是土地生存权和土地发展权逐步实现的过程。 关键词:土地政策; 制度变革; 农民土地权益; 产权结构; 要素流动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260(2010 02-0046-06 三农问题, 首先是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近年来, 学术界关于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探讨日渐增多, 但研究成果大都仅以现时农民土地权益侵害问题为对象, 分别从法律制度、产权结构、经济补偿、权益维护等角度探讨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而对于中国农民土地权益变迁过程的研究则十分有限。为此, 本文在系统阐释农民土地权益内涵的基础上, 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土地政策变革为背景, 就农民土地权益的历史变迁过程进行研究, 从而为今后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农民土地权益的概念界定 农民土地权益是农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广义上的农民土地权益是指农民基于土地获得的全部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其他社会权益; 狭义上的农民土地权益仅指农民基于土地获得的全部经济权益, 主要包括土地生存权和土地发展权(见图1 。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现阶段, 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问题大都是由土地经济权益所引发的, 土地经济权益是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 没有土地经济权益, 农民的其他一切土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专项工作方案

莆田市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问 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切 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 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贯彻国家关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 偿安置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地 方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二、牵头单位和参与部门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 头,成员包括: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劳动保障局、审 计局、信访局、法制办等。 三、工作内容 依法检查纠正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土 地权益,重点是检查各县区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 政策措施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l 、各地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核算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

集体经济组织或发放到农民个人是否足额到位。 2、征地程序执行情况。征地报批前各地是否按规定做好征地告 知、调查、依申请组织听证工作;征地批准后是否严格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3、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主要采取什么安置 形式,是否多途径安置群众;是否按照《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 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 4、征地补偿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中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村 集体依法提留的土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实施专项管理,是 否采取措施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土地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 体和农民间作合理分配,使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5、是否有新的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现象,有关部门 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检查征地补偿是否按批准的征收 土地方案执行,凡低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补偿的应及时补足,并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检查征地中是否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 否到位;是否有违法采取强制交地措施;有关征地拆迁信访、投诉 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 四、工作方法 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县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自查自纠和市牵头单位与参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重点以各县区日常工作为主,突出自查自纠,努力将征地工作的矛 盾化解在基层,并能举一反三,创新工作方法,从源头上治理侵害 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避免群众越级上访,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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