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分类. (2)

第三章职责. (3)

第四章原因责任 (6)

第五章变更程序 (7)

第六章时限制度 (11)

第七章计量支付 (11)

第八章文件组成 (11)

第九章责任处理 (12)

第十章附则. (13)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地铁[2015]474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层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施工图经业主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招标图到施工图的变化按业主建设总部设计中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业主建设总部管理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施工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集团其他类似合同的工程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管理原则]工程变更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见证备案]工程变更过程中,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 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第七条[严禁拆分]单个原因引起的连续的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严禁拆分工程变更。在施工前难以确定变更范围的,可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各方召开洽商会,论证变更方案,形成洽商纪要先行实施,在变更范围确定后由提议单位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第二章分类

第八条[分类原则] 工程变更费用类别划分以提议单位的预计变更金额为准,当技术、规模、方案、范围、费用等方面对变更划分类别有歧义时,按最高变更类别的程序申请审批。

第九条[Ⅰ类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工程变更:

(一)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二)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三)变更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

(四)变更工程设计原则的;

(五)变更线位、站位及出入口通道,线路敷设方式、建筑结构形式等需要重新进行规划报建的;

(六)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超过原合同数量的10% 或增减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座数的等;

(七)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200 万元(含)以上;安装、装修100 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条[Ⅱ类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工程变更:

(一)变更已批准的主要技术方案,包括车站和区间施工工法、围护结构形式、通道施工工法、辅助工法、防水方案、装修标准等;

(二)改变已批准车站、区间或单体建筑等以上等级的施工组织设计,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储备、施工安全及施工工期的;

(三)改变一般车站的使用功能的;

(四)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10% 以内的;

(五)增加施工竖井或施工通道的;

(六)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100 万元(含)以上到200 万元(不含)以下,安装、装修50 万元(含)以上到1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十一条[Ⅲ类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工程变更:

(一)改变工程某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

(二)改变材料的性质、种类、规格、型号、数量;

(三)变更各类管线、桥架的走向、位置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四)增减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面积或长度等数量的;

(五)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20 万元(含)以上到100 万元(不含)以下,安装、装修10 万元(含)以上到50 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十二条[Ⅳ类变更]在已批准的主要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不变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Ⅳ类工程变更:

(一)改变某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工艺、工法或时间安排;

(二)改变某部分的局部尺寸或配筋或布置或增减构件、孔洞、沟槽并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三)纠正或修改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的;

(四)增减门窗、门锁等五金件数量、规格、型号,插槽、插孔数量、规格型号等的变更并且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五)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20 万元(不含)以下,安装、装修10 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承包商职责]:

(一)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供有关依据及支持材料;

(二)及时处理工程变更,提出承包方意见;

(三)按《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的施工;

(四)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职责]:

(一)接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二)审核工程变更;

(三)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议会、审查、论证会,审核变更造价;

(四)发布各类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令》;

(五)督促承包商按《工程变更令》实施工程变更内容;

(六)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七)为保证工程安全及连续施工,对于现场突发的急需的工程变更,难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时,监理工程师在公司授权下,可书面指示承包商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职责]:

(一)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议会,审查、论证会;

(二)提供工程变更的有关依据及支持性材料;

(三)及时处理、提出工程变更,提出设计方意见;

(四)负责工程变更设计,向业主、监理发送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业主职责]:

(一)项目主管部门:系指负责地铁、开发、市政、代建、拆迁等及其他各类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的业主建设总部(以下简称建总)下属各中心(拆迁中心、工程中心、设备中心等)。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变更的主办部门。

1、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传递、督办、跟踪、审核和归口管理;对

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向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2、现场配合并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变更;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业主代表职责,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变更意见,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管理;

3、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项目内的具体细目、工程数量、造价;

4、负责及时组织、主持、参加Ⅳ类、Ⅲ类、Ⅱ类、Ⅰ类工程变更的审议会、建总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提供上会资料;

5、负责及时将工程变更资料分发给相关的部门或单位;

6、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办理工程变更相关事宜;

7、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二)建总设计中心(以下简称设计中心):

1、负责管理、协调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及时做好工程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其它辅助工作;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2、负责跟踪设计单位进行的工程变更施工图修改设计;

3、对运营、质量、安全有重大影响的Ⅲ、Ⅳ类工程变更提出意

见;

4、参加Ⅰ类、Ⅱ类工程变更的审议等会议;

5、配合其它部门实施的工程变更相关事宜;

6、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单,向设计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单。

(三)建总合约法律中心(以下简称合约法律中心):

1、负责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和控制,归口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务与深圳市政府相关审计部门的接口工作;

2、根据公司或建总的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组织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

3、对重大变更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

4、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及时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

5、参加工程变更的审议等会议;

6、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四)建总安质中心(以下简称安质中心)

1、参加工程变更会,对工程变更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予以把控。

(五)建总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建总生产管理例会(以下简称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

1、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对Ⅰ类、Ⅱ类工程变更进行审查、论证;

2、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对工程变更涉及重

大技术问题的专题论证;

3、配合工程变更的其它相关事务处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