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基坑支护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编制依据

1.1.本工程监理规划

1.2施工图纸设计文件

1.3《国家监理规范》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

1.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6经审核批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7施工合同文件

1.8《建筑桩基技术规程》JGJ94-94

2、专业工程的特点

本工程特护采用水泥搅拌桩作止水围幕,钻孔灌注桩内支撑两道(水平)形成基坑支护体系

3、监理工作流程

4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安全方面

1.基坑支护安全监理检查要点及目标值(同时尚应按“安全实施监理细则”相关内容执行)

⑴核查基坑支护所属论证类别,凡“开挖深度超过5m,或基坑底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均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专家对设计支护方案进行论证确认。

⑵审核安全专项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和工程施工具体安全需要。

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使施工人员明白重视安全注意事项并认真执行。

⑷审查和检查在基坑支护过程中所涉及的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工、机械操作工等特种持证上岗情况,应满足持证操作,岗证相符。

⑸巡查钢筋加工防护棚,基坑周边防护栏,基坑周边及坑底排水设施,临时用电防护设施等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应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设置要求并具完整性和可靠性。

⑹经常巡查基坑侧壁及支撑的稳定情况。禁止在水平支撑上行走和站立。同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

⑺施工过程注意巡视检查基坑周边荷载堆置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荷载。

⑻检查和掌握基坑变形监测记录的监测数据值,其实测数据值应小于设计控制值,以保证基坑施工安全。(主要监测内容为:①地面沉降位移—在帽梁顶面、周边马路建筑物设置观测点;②深层水平位移—在支护桩一定深度埋设侧斜管;

③支撑轴力—在支撑内予埋;④桩身应力;⑤土压力—在支护桩顶予埋等,并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⑼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检查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基底原状土的情况,应符合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确保实施效果。

2.水泥土桩止水帷幕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⑴审核水泥土桩施工方案措施,其方法、工艺、标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技术规程的要求。

⑵检查水泥土桩在施工前的成桩工艺及水泥掺加量或水泥浆的配合比试验。以计算确定单桩水泥用量和工程水泥总用量。(浆喷搅拌的水泥掺加量宜为被加固土重度的15%~18%;粉喷宜为13%~16%)

⑶检查水泥品种、标号、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及数量和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并见证取样,送样核查复试报告。其材质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⑷监理人员经常巡视检查进场水泥的存放措施和状态,以避免被受潮或被腐蚀的水泥用于工程中。

⑸检查水泥土桩的轴线和桩位位置,其桩位轴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成桩桩位偏差不应大于50㎜。

⑹检查水泥土桩施工垂直度控制方法,措施及标准。应以经纬仪或线坠进行控制,其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⑺检查水泥土桩施工标高的控制方法及措施,应对桩顶标高与桩底标高在搭架上做出明显标志并进行复核,以保证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⑻经常检查搅拌桩机的钻头结构形式和钻头直径的衰减情况,以确保成桩桩径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⑼成桩过程的控制检查:

①审核确定喷搅工艺方案,应满足成桩质量要求。

②根据喷搅工艺过程,检查喷浆流量的计算,其喷浆流量的计算应依据设计给定的水灰比。(高压喷射水泥水灰比宜为1.0~1.5)

③检查后台配浆操作的准确性,应根据设计给定配合比计算出对应的水泥比重,根据计算值在搅拌池中标定加水位置。(用尺检查水位,并检查水泥用量)。

④检查后台供浆与钻头进入速度。应保持供浆和进尺的统一性,避免产生质量缺陷。

⑤检查供浆压力是否工作正常,其压力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⑥喷搅过程因故暂停,恢复运行时检查操作程序的正确性,应要钻头反插,且反插深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⑦检查钻头提升及下降速度,应搅拌均匀(搅拌次数)符合规范要求。

⑧检查喷浆深度,应达到已确定的标志位置。

⑨检查停浆高度,应达到已确定的标志位置。

⑩对施工“冷缝”的控制检查和记录及处理。鉴于水泥土桩采取切割搭接法施工(前桩水泥土尚未固化时进行后序搭接桩施工),对可能出现的停水、机械

故障等原因而影响连续性作业所导致的“冷缝”,应予先检查其施工顺序及机台数量的合理性和避免减少“冷缝”措施及相应予案。对实际出现和发生了“冷缝”应对其部位、位置等记录完整、准确,并采取有效标识措施,为土方开挖前进行补救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11对水泥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和强度进行检验,开挖龄期和检测符合设计要求(钻芯取样不宜少于2%,且不应少于5根)。

3.支护桩(钻孔灌注桩)施工监理检查要点及目标值

⑴检查支护桩桩底沉渣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非承重结构桩时,不宜大于200㎜)。

⑵检查支护桩施工次序,其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且在混凝土灌注24h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⑶检查非均匀配筋排桩的钢筋笼在绑扎、吊桩和埋设方向,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⑷检查排桩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的桩位偏差,其值不宜超过50㎜。

⑸严格冠梁施工前的隐检工作,其支护桩顶浮浆应清除干净,且出露桩顶钢筋锚固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⑹检查支护桩监测记录及成果,其:

①深层水平位移量测(予埋侧斜管);

②桩身应力测量(采用钢筋应力计);

③土压力测量(压力盒)等均应符合和满足设计要求。

⑺对成品桩的桩身完整性和开挖强度进行检验,其桩身完整性和开挖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10%的桩数,且不少于5根;当采用钻芯法检测,为2%总桩数,且不少于3根)。

⑻除上述⑴~⑹以外的其它检查要点和目标值按桩基工程“灌注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指南)”予以实施。

4.地下连续墙施工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⑴检查单元槽段的划分长度。其划分长度应依地质、槽孔稳定性及利用止水功能钢筋笼起吊能力等具体情况,按设计要求或宜为4~8m。

⑵检查墙槽成槽试验工作,以确定施工工艺流程,选择技术操作参数。

⑶检查导墙的制作。导墙内墙面应垂直,内外导墙墙面间距为地下墙设计厚度加40~60㎜余量,其与纵轴线偏差±10㎜,间距偏差±5㎜,顶面应水平。

导墙深度一般由翻槽深度为限,依地质条件而定,一般为2m左右,且顶面应高于施工面,同时注意导墙的稳定性和整体密实性(不漏浆)措施。

⑷检查槽段的长度、厚度、深度、倾斜度偏差,其长度(沿轴线方向)允许偏差±50㎜,厚度允许偏差±10㎜,倾斜度≤1/150。

⑸对接头设计和施工进行核查,接头设计形式有管式、“王”字钢板式、“十”字钢板式等,为确保“连续”不漏水,接头面应保持垂直符合设计要求。接头处相邻两槽段挖槽中心线,在任一深度的偏差值不大于墙厚的三分之一,对接头部位泥浆和杂土应清除干净,确保混凝土密实。

⑹检查槽底沉渣厚度和泥浆比重。沉渣厚度不应大于200㎜,槽底以上200㎜处泥浆比重不大于1.20。

⑺对施工期间槽内泥浆面高度进行检查。泥浆面高度必须高于地下水位

0.5m以上,亦不应低于导墙顶面0.3m以下。

⑻对钢筋笼接头和保护层进行检查。槽段钢筋笼接头予留筋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其保护厚度不小于70㎜。

⑼对接头管的起拔进行控制检查。应特别注意起拔时机的掌握,应派经验丰富的专人把握火候,并有留置试块强度的依据参考,从而避免拔管过早造成新浇筑混凝土坍塌,拔管过晚又因混凝土与钢管附着力增加而起拔困难,固应在浇筑混凝土时经常转动和提动接头管。

⑽在单元槽内浇筑混凝土时,导管的插入深度和多根导管间距的检查。其导管的插入混凝土深度不小于1.5m,亦不宜大于6m。如使用两根以上导管浇筑时,其间距不应大于3m,且导管距槽段端部不宜大于1.5m,各导管处的混凝土表面高差不宜大于0.3m。

⑾对浇筑混凝土顶面的标高控制检查。其顶面凿去浮浆后的标高,且高出设计标高500㎜。

⑿地下连续墙作为地下室外墙并兼具有支护档墙和止水功能三合一的主体结构一部分时,应单独编制监理细则。此时对地下连续墙施工的其它尚未涉及到的监理检查要点及目标值,尚应按图纸和现场实际,参照“灌注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指南)”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0等相关规范中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并实施。

5.支撑系统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⑴施工前熟悉支撑系统设计图纸文件要求,掌握支撑的设置方式,支撑系

统检测所需的预埋设施的位置、数量等。

⑵检查支护桩桩顶表面清污和桩顶出露筋情况,应将桩顶浮浆凿除清理干净,同时桩顶以上露出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⑶对支撑系统的质量进行检查,其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5.6条要求。

⑷对钢立柱和水平支撑材质、规格、型号以及安装(连接)等进行检查,支撑端头设置不小于10㎜厚钢板作封头板,并满焊并其它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规范相关规定。

⑸对混凝土支撑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从原材料至混凝土浇筑强度检测全过程按“模板和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指南)”实施。

⑹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和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钢支撑在需要时),钢围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⑺对大跨度水平支撑加设立柱位置与底板和地下室外墙相交处节点进行检查,应满足:

①按规定起拱;

②节点处应方便水平钢筋置放和采取止水构造措施。

⑻对水平支撑和主柱拆除进行检查。应在拆除前,如有换撑传力设置构件或回填要求时,检查其准备情况并具备落实符合设计或方案措施要求。在拆除过程中,应符合原施工方案的方法、措施,从而确保安全。

⑼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先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五、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基坑支护工程的监理方法包括:见证法、旁站法、巡视法和平行检验法。

1.审核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资质时,必须达到其资格与承接任务范围、性质相符,并且在有效期内。否则监理予以拒绝签认并通报业主另行择定。

2.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测量放线、定位、水准高程引入固定和保护进行现场技术复核,在满足要求时予以确认并依据使用。

3.对水泥土桩、支护桩或地连墙的施工定位轴线、桩位或墙位线,严格进行

复核验线(位),以消除错误和遗漏,合格后予以签字并准入后序工序。

4.对投入原材料、构配件、配件、机械设备性能等执行报验程序。在合格基础上,对有复试要求的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并在审核复试指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采取措施并限期退场,严禁擅用和混用。

5.监理机构严格审核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或符合深基坑规定要求的专项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尤其对施工程序、方法、工艺及标准以及支撑与开挖顺序衔接、各细部节点处理和降水变形观测等方面的内容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和现场实际需要。对有缺陷不足、不完善的乃至难以满足实施需要的,逐一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完善再行审核批准,从而达到方案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要求,真正实现基坑支护工程效果的最终目标—安全顺利施工。

6.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对混凝土浇筑采取旁站监理;监理人员按“旁站监理实施细则(指南)”中的职责和方法措施执行。

7.水泥土桩施工中,对水泥掺量和高压喷射水灰比以及钻头直径的磨损,工艺标准作为监理人员巡视检查重点,发现变异性情况应及时纠正,直至下达通知单整改。

8.地下连续墙、支护桩的成槽、成孔各项指标,采取平行检验方法,当沉渣厚度和泥浆比重达不到要求时,应再次洗孔重新检测,当遇到故障混凝土未及时浇筑超过30分钟,依情况应重新测量泥浆比重合格后再浇筑混凝土。

9.对基坑支护结构中的钢筋笼(尤其是接头搭接长度和焊接质量等)严格隐检程序,未经监理检查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10.混凝土浇筑工序和钢筋、模板等均同时需按各工序“监理实施细则(指南)”实施监理。

11.对支撑系统、支护桩(墙)混凝土的必要养护龄期和强度与开始开挖时间进行监控,以确保满足开挖后的承力和传力,避免安全事故。未经核定许可,不得盲目开挖。

12.监理部加强对基坑开挖过程中的降排水和变形观测措施落实的巡查和检查工作以及效果的掌控,发现或出现情况和问题,尤其是突发性和接近超值标准界限前后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汇报相关各方,以求应急措施排除险情或遏制事态发展。

13.严格监督支撑结构的安装和拆除顺序符合设计计算工况(一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格控制“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违规劝阻无效时下达通知或停

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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