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

告XX 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第二次法庭审理。庭审前,代理人详细查阅了相关证据与材料,现依据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调查的相关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诉争的XX万元是还款”而不是借款”即该款不是原告借给被告的,而是本案第三人姜XX偿还给被告的“还款”。而且,针对“还款”这一事实,被告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由如下:

1、根据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本案原告主张X、被告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从本案原告所举证据分析,仅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了资金流转,但该款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款、还款、赠与、等等,故仅凭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确定该款就是借款,同时本案为李XX与

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没有义务承担其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举证不确实充分,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从举证能力来分析,如果是借款,原告完全能够要求被告出具借据,但本案中未有一份借据,原告不能举证是其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所致; 而对于被告而言,姜XX 偿还其欠款后,被告向借款方姜XX 返还借据,完合符合民间借贷的特点,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据借条,还款时,再由出借人将借条还给借款人,所以,出借人在收到还款将借据返还借款人后,手中就没有任何凭证是很正常的,故在原告举证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不但是勉为其难,而且有失公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精神,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很高,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举证不充分,争议事实无法认定,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如轻易支持原告的请求,显然将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诚信秩序的建立,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代理人:XXX 律师

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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