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解读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解读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号)解读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号

(2011-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加强城市公厕管理 , 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 , 方便群众使用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 (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 , 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 ,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

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 , 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

生 , 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 的原则 ,进行规划建

设。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 , 应当由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依

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 并应当设立明显的

标志或指路牌 :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 , 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 按照下列分工 , 分别由城

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 ,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

签协议 , 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 , 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 , 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 , 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 ,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 ,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 , 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 , 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 ,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 , 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 , 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 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 , 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 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 ,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

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处以罚

款 :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 , 随地吐痰 , 乱涂乱画的 ;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 ,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 , 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 , 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 3.13 市政工程 (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脚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机械 (19) 4.4 模板支撑体系 (21) 4.5 临时用电 (21) 4.6 安全防护 (21) 4.7 其他 (21) 5 质量管理资料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公厕管理制度(城市公厕开放时间的规定)

公厕管理制度(城市公厕开放时间的规定) 公厕也有“朝九晚五”? 对此,近日,有市民在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反映,成都某公园的公厕在白天是关闭的,无法使用。公园街道办9月7日作出回应,称公园公厕管理精细化,景区管委会派专人值班。按照公厕维护管理制度,每天8:30-12:00、13:00-17:00开放,其他时间关闭,“以保证公厕设施设备完好,提高游客服务质量”。 公共厕所的外部位置 在一个开放的公园里,其实有公共厕所,从9点到5点执行“作息时间”,真的是大开眼界。公园解释的理由似乎很充分:一者,公园内也有公厕是全天开放的;二者,对其限时开放,主要是因为“厕所里的卫生纸、洗手液和垃圾桶被盗”和“这大大增加了我们的管理和维护成本”。言下之意是,这不影响市民和游客正常如厕需求,也是“被迫帮忙”。但是,这样的理由真的站得住脚吗?一方面,是否真的不影响人的需求,归根结底还是人说了算。既然这件事反映在本地网络治理平台上,说明公众对此有意见和疑虑。另一方面,如果公厕里的物品被“偷”了,就干脆减少开放,更像是一种“小负荷”。不文明行为确实应该谴责,但除了将责任推给使用者,故而限制使用时间以外,难道就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颇显讽刺的是,享受“朝九晚五”待遇的公厕据说是3A级厕所“在装修、招牌、厕所规格、无障碍设施等方面都比普通公厕强”。

所以在限制开放之后,出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景象:用重金修建的“高级”厕所,不能为大众所用。这一幕的出现,表面看是管理方式的不当,背后其实就是“以自我为中心”:每当你上厕所,就要看我们想怎么上班,怎么休息,怎么管理——。我不管你舒服不舒服,先让我“舒服”。 3A级公共厕所 超越个别案例,在现实中看到这样的做法和思考并不少见。改厕所许可、审批、签字、转学等也很常见。社会一直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看,事难办”作为一种政府作风和官僚作风。公厕限量开放背后的思路其实是一致的。——只顾服务提供者的“舒服”,而不顾被服务者的需要。 特别是,此次事件中的“朝九晚五”制度,更像是一种隐喻应该保持警惕。这种规则和礼仪已经从政府机构蔓延到公园管理和厕所管理的社会化事务,这意味着它应该“约束”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接受并适应它。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1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 商务部令第12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苏府[2003]9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3]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公厕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又名公共卫生间,下同),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员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旅游景区(点)、公共绿地和车站、码头、宾馆、商场、餐饮店、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苏州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厕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卫生、物价、园林绿化、交通、贸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卫生、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美观适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员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作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 若干意见 闽建建[2008]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自行安装、拆卸的,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实施分包的,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承担,各方应明确义务和责任,不得另行转包。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 三、严禁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采取挂靠、借用、套用安装单位的资质从事安装、拆卸业务。 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白表格。 四、从事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台塔机安装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每台塔机至少配备

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3名司机,实行定机、定岗、定责(机长责任制); 4台以上(含4台)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设置2名以上维修工组成维修班,指定负责人。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3台,应有1名设备专管人员;4~5台,应配备1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6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六、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应包括巡检、月检、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日保、一保、二保、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 七、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应由使用单位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各方对所签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八、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标准节主弦杆、焊接发现裂缝、地脚螺栓断裂、紧固螺栓松脱等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发现人为损坏安全装置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 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 有效期: 2013年08月01日生 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公厕管理方案

公厕管理方案 一、目的 为促进城市公厕运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为宾客和市民提供舒适、整洁、环保的如厕环境,依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园区市政配套独立公厕。 三、管理部门职责 (一)保洁部负责公厕整体运行清洁与维护工作。 (二)维修部负责公厕设施设备故障维修和保养。 四、开放与维护时间 (一)公厕运行时间实行24小时对外开放。 (二)清洁与维护16小时,上午6:00—晚上22:00。 五、运行标准 (一)配套设施功能齐备完好运行,外观整洁统一。 (二)设施设备损坏修复更换维修及时。 (三)化粪池定期清掏运输,保障功能正常运转。 (四)房屋建筑外观定期清洗或粉刷,保持观瞻效果。 六、清洁标准 (一)一类公厕每天从6:00-22:00时配专人全时段看管,随脏随保洁;二类公厕每天从6:00-22:00时设专人巡回随脏随保洁,每天不少于6次。 (二)每个公厕必须免费提供厕纸服务、及时补给厕纸、公厕内保持有绿化植物点缀,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并要达到“五净”、“七无”(即:地面干净、蹲位及尿槽干净、墙壁及门窗干净、公厕四周环境干净;无乱张贴、无乱涂污、无杂草、无烟头、无蝇蛆、无淤塞、无臭味)。 (三)公厕内的所有设施(包括:马桶、厕兜、隔板、门窗、洗手盆、镜、水龙头、水箱、水管、电灯、电线等)如有损坏,由中标人更换、补充,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四)每个公厕在晚上18:00时亮灯至第二天早上7:00时,如遇特别天气情况,能见度差,应适当调整照明,水费由中标人支付。

(五)化粪池每半年清掏一次,每年至少一次粉刷墙身、天花,清洗外墙、排水、排污疏通清理,清理时通知采购人,以便监督、验收登记,做好台帐。 (六)室内设备擦拭2次/天,保持无灰尘、痕迹,全天定岗随时维护。 (七)房屋建筑外观清洗擦拭1次/周,保持观瞻效果。 (八)公厕消杀1次/周,保持无蚊蝇滋生。 (九)垃圾外运1次/天,保持随时清、无滞留。 七、清洁程序 (一)对公厕设施(地面、便池、门窗等)由左至右、由里到外进行擦拭。(二)对公厕设施(房屋建筑外观等)由上至下、由左至右进行擦拭冲洗。(三)对公厕设施(消杀处置)由里到外进行全面物理消杀。 八、公厕保洁专员岗位职责 (一)保洁主管岗位职责 1、保洁主管在管理处经理领导下,负责实施所辖区域项目现场的保洁工作,美化、净化居住和办公环境。 2、对保洁工作的现场进行管理,及时了解保洁员的思想和生活动态,解决疑难问题,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 3、严格按清洁管理作业程序和保洁标准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工作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检查和考核结果切实与员工绩效挂钩。 4、合理配置所辖区域内各现场保洁人员和清扫工具的数量,确保各现场清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 5、坚持每天巡视项目现场2次,有效制止各种违章现象,现场督导保洁工作。 6、负责项目现场清洁管理工作的安排和实施,经常组织召开保洁员工会议,落实公司相关制度。 7、负责保洁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的安排。 8、对保洁各类物资的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带领保洁各班组完成公司安排的临时任务。 (二)保洁领班岗位职责

建设部166号令200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 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

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

建设部令第13号__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6号令-四川宣贯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宣 贯 材 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整理 2014年3月20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宣贯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已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巩固建筑工程计价模式改革成果,强化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预防和化解发承包计价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原《办法》条文共24条,本次修订增加到27条,对其中7条予以保留,仅作个别文字修改;合并1条,删除1条;对其余15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和整合,另5条属于新增条款。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为立法的目的,属保留条款,与原《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一条表述保持一致。本《办法》制(修)订的依据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价格法》四部主要法律,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本《办法》所述的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应理解为施工招标策划开始,至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支付完成。因施工发承包仅是合同双方工程计价活动的开始,而实施阶段是对发包和承包具体计价活动的实施,并直到竣工和工程款支付完成才是合同履约完毕,即工程计价活动的终结。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 1

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释义:本条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属修订条款。与原《办法》第二条相比,适用范围未调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 本《办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表述的类别不再进行具体解释,以免挂一漏万。房屋建筑一般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及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条第三款是对工程发承包计价内容的解释,是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并结合近年发承包计价的主要活动确定的,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内容,删除了“施工图预算”,将“签订合同价”修改为“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本《办法》中“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控制价”同义。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本条为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基本原则,为保留条款,与原《办法》第三条表述保持一致。 本条明确了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计价的原则。 2

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

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可能喜欢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上海市政府建设部166号令建设部令第158号GB50319-20... 小学一年级下册数学期... 建设部监理资质 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 1页免费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页免费 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建设部令第86号2001... 2页免费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页免费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范围2页 2财富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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