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哈尔滨学院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院教字[2007]17号)
第一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第二条学校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在哈尔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哈尔滨学院学生的语言文字工作。
第三条学校普通话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普通话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文字。
2.制定推广普通话方面的制度,将普通话水平纳入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3.健全教师、学生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专人负责制,严格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4.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提高教师和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注意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素质。
第五条哈尔滨学院普通话达标等级是:凡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非教师教育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二级甲等水平。
第六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由哈尔滨学院普通话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07年3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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