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报告

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报告
桩基静载荷试验检测报告

合川城区涪江上段防洪护岸工程(赵家渡段)二标段

桩基静荷载试验

报告编号:2014桩基(J)001

重庆恒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1日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测单位“报告专用章”无效;

2、报告无报告编写、报告校对、报告审核人签字无效;

3、报告涂改无效;

4、非经同意,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5、对本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对于委托检验,样品代表性由委托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重庆江城水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黄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洪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重庆恒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参与人员:

报告编写:

报告校对:

报告审核:

合川城区涪江上段防洪护岸工程(赵家渡段)二标段

桩基静荷载试验检测报告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上2层。地基基础采用深层搅拌桩。桩径为ф700,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单桩设计承载力为200kN,经深层搅拌处理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得小于180KPa,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

我中心于历时3日完成对该工程地基的静载荷试验检测工作,试验点(桩)总数为6个。(具体情况见下表1,平面布置示意图见下图1)。现依据试验原始数据提交本次试验检测报告。

表1 各试验点具体情况一览表

图1 各试验点平面布置示意图

二、检测依据

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

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5、《江西省桩基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试行)

6、《江西省建筑基桩及复合地基检测方法及取样数量》

---赣力基础【2005】第001号

7 、设计图纸及相关说明文件

三、载荷试验

㈠、复合地基土载荷试验检测

1、试验设备

试验采用砂袋压重平台反力装置,千斤顶施压,主梁由4根18号工字钢组成,副梁由5根18号工字钢组成。采用1只QYL50型千斤顶加载,承压板顶面沉降变形分别采用对角的2个百分表(精度为0.01mm)测读。加载量由千斤顶上的精密压力表控制(承载板试验装置见图3-1-1)。

图3-1-1 承压板载荷试验装置

2、试验方法

采用分级对试点进行加载。试验标准参照《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进行。

①加载与卸载分级:分8级进行加载。

②沉降观测时间:每级加载前后测读一次,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沉降。当1小时内沉降量小于0.1mm时,施加下一级荷载。

3、终止加载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加载:

①沉降量急剧增大,土被挤出或承压板周围出现明显的隆起;

②承压板的累计沉降量已大于其宽度或直径的6%;

③当达不到极限荷载,而最大加载压力已大于设计要求压力值的2倍;

4、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

①当压力-沉降曲线上极限荷载能确定,而其值不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比例界限;当其值小于对应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②当压力-沉降曲线是平缓的光滑曲线时,可按相对变形值确定:水泥土搅拌桩或旋喷桩复合地基,可取s/b或s/d等于0.006所对应的压力。(s为载荷试验承压板的沉降量;b和d分别为承压板宽度和直径,当其大于2m时,按2m计算)㈡、单桩竖向静载试验检测

1、试验原理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原理是用接近于竖向抗压桩的实际工作条件的试验方法,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作为设计依据或对工程桩的承载力进行抽样检验和评价。

2、试验设备

试验采用砂袋压重平台反力装置,千斤顶施压,主梁由4根18号工字钢组成,副梁由5根18号工字钢组成。采用1只QYL50型千斤顶加载,桩顶面沉降变形分别采用对角的2个百分表(精度为0.01mm)测读。加载量由千斤顶上的精密压力表控制(单桩竖向静载试验装置见图3-2-1)。

图3-2-1 单桩竖向静载试验装置示意图

3、试验步骤

⑴、加载与卸载分级:根据规范,按设计要求最大试验荷载分8级进行加载,

卸载每级为加载分级的两倍。具体加载与卸载分级详见各试桩竖向静载结果汇总表。

⑵、沉降观测:每级加载后间隔5、30、60min各测读一次,以后每隔30min

测读一次。

⑶、试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的桩顶沉降量不超过0.1mm,并连续出现两次(从分级荷载施加后第30min开始,按1.5h连续三次每30min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⑷、当桩顶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时,再施加下一级荷载。

⑸、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1h ,按第15、30、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3h,测读时间为第15、30min,以后每隔30min测读一次。

⑹、终止加载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加载:

①、某级荷载下,桩顶的沉降增量达前一级荷载下沉降增量的5倍;(注:当桩顶沉降量能相对稳定且总沉降量小于40mm时,宜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②、某级荷载下,桩顶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增量的2倍;且经24h 尚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③、已达设计和甲方要求最大试验荷载。

④、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型时,可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60-80mm;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累计沉降量超过80mm。

⑺、极限承载力确定方法:

①根椐沉降随荷载的变化特征确定极限承载力:对于陡降型Q-s曲线取其发生明显陡降的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

②根椐沉降随时间的变化特征确定极限承载力:取s-lgt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向下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

③当某级荷载作用下,桩的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且经24小时尚未达到稳定时,取前一级荷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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