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

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
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

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优化区域农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支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农牧结合、草畜一体、加工带动、产出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考核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九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农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

第十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原则,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第十二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还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

第十三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壤侵蚀临界值为标准,合理确定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

第十四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或者筹集资金,支持土地承包经营者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和坡改梯工程建成的一般耕地,发展经济林和多年生牧草。

第十五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下的缓坡耕地、破碎耕地进行连片整治,达到机械耕作和规模经营条件,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推广抗旱节水优良有机杂粮品种,建设集雨补灌、节水灌溉等设施,推广艺机一体化耕作技术,培育有机旱作农业品牌。

第十六条对草原实行分区域分时段轮牧、休牧。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对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施行禁牧。

禁牧、轮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滩涂盐碱地改良、退化耕地修复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提高耕地有机质含量。

第十八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的原则,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广粪污全量还田利用、粪污垫料回收利用等模式。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未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或者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第十九条禁止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推进蔬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及其制品进入京津冀市场,建设雁门关农牧交错带京津冀“菜篮子”和农产品加工基地。

第二十一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产业发展遵循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流通的原则,构建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全过程的产业体系。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粮食安全考核指标。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牧业结构,合理确定粮食、经济作物、饲草种植比例,扩大优质饲草和特色经济作物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草地水利设施,选育及推广优质饲草作物品种,推行人工种草、粮草轮作、天然草地改良,开发农作物的藤蔓、秸秆、块根、块茎等农副资源和酒糟、醋糟等农副产品的饲用价值,支持饲草收储和加工,建立现代饲草产业发展体系。

第二十四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以草食畜为主的规模养殖场和家庭牧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肉制品加工企业,建设肉类生产供应和出口基地。

鼓励引进、繁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支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大地方畜禽良种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五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中小奶牛养殖场标准化、牧场化改造资金,建设优质奶源基地。

第二十六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杂粮、马铃薯、食用菌、蔬果、中药材等优势特色产业。

第二十七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企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第二十八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地域特点、风情特色、资源禀赋,鼓励适度发展休闲度假、养生养老、旅游观光、特色体育活动等新兴产业。

第二十九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农畜产品市场,培育农民合作流通组织、农民经纪人队伍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第三十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加强农畜产品追溯管理和风险监测,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五章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农业支持保护、饲草种植、草食畜养殖、畜禽良种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机购置、生态保护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科技人才和畜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定向委托、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特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类型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牧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险种业务,提升农牧业抵御风险能力。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设施、畜禽圈舍、储草棚、临时农机库棚等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进行跨区作业的牧草收割机、运输牧草收割机的车辆,在本省范围内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禁牧区内的畜牧从业人员可以优先聘用为森林、草原管护人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雁门关农牧交错带,是指本省北部、西北部半湿润半干旱气候交汇地区草地农业和耕地农业契合发展带。区域范围包括:太原市的娄烦县;大同市的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灵丘县、广灵县、浑源县、左云县;朔州市的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右玉县、应县、怀仁市;忻州市的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神池县、偏关县、五寨县、岢岚县、静乐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的离石区、岚县、方山县、交城县、兴县、临县。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艺机一体化,是指将适应山地作业的农业机械与特殊的山区旱作农艺技术相融合,最大限度地集成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山地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

(二)羊单位,是指1只体重45kg、日消耗1.8kg标准干草的成年绵羊或与此相当的其他家畜。具体折算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 意见(2006年5月10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2006年1月14日)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 办法(2006年5月飞3日)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006年3月6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 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 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 行规定(2001年1月9日)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 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的意见(2006年9月8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

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人员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煤矿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河道 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0.20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请审议的《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省有关部门实施河道管理。被委托部门应当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四、第六条修改为:“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五、第九条第一款与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由河道主管机关发放准采证,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经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二)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 (四)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主要负责人培训渋及的文件及法规

主要负责人培训渋及的文件和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煤矿安全规程》 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7.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9. 《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10.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1. 《关于限制销售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民用散煤的通知》 12. 《商品煤质量管理行办法》 13. 《山西省”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划》 14.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15.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1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8.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領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 《关于实施遇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2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2. 《煤矿领导带班下并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2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6. 《煤矿防治水细则》 27.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8.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9.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标本兼治過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32. 《山西省煤矿、煤层气开采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关于2020节能减排的心得体会5篇

关于2020节能减排的心得体会5篇 关于2020节能减排的心得体会精选1 20_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管理条例》和厅、公司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路政大队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现将第一季度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职责明确 大队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今年的节能减排工作,为防止节能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大队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节能减排 根据节能目标要求,大队在第一季度着力进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方案的制定,便于今后更好的开展节能工作。经研究讨论,目前已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有:大队节能规划、大队20_年节能目标措施方案、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水、电使用管理规定等。 三、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有关文件精神 节能减排是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节能意识,了解全国的节能形势和节能措施,使节能工作深入人心,在第一季度,大队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节约能源法》和《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较大的提高了大队全体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并将所学知识联系实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节水、节电、节油理念得到普及。

四、及时上报节能数据,充实台帐内容 在第一季度,大队严格按照支队的要求,对每辆车每个月的燃油情况、保养情况、维修情况,水、电、燃气、纸张等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消耗情况都做了认真详细的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同时,严格控制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通过第一季度的学习、教育,大队大部分干部职工都能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电、双面打印、提高车辆实载率等良好习惯,大队节能减排工作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着有的队员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意识不够强,在工作生活中忘记关灯、关饮水机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大队将继续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公司下达的20_年节能指标能够顺完成。 关于2020节能减排的心得体会精选2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我校于_年度全面认真开展了节能工作。为了使领导更好地了解我校节能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将节能减排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节能工作。 _年度是学校全面开展节能降耗的一年。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张玉清校长为组长的节能减排组织机构,明确了各个成员的节能工作职责:包括用水、用电、办公用品等方面,为全面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保障。 责任分工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明确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建志愿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 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全国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世界文化遗产地、县级以上开发区等区域设立消防站。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7-21 【生效日期】199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 7月21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 滞洪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 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 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 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 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 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在河道 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坚持除害兴利的原则,兼顾上 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 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对无堤防的河道、河床高于两岸的悬河,应根据行洪实际,逐步筑堤、疏浚和整治。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确定,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 划相协调。

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带的形成与气候变迁

农耕区与畜牧区是依人类经济生活方式而划分的基本区域,介于两者之间的则为农牧交错地带。中国北方农牧交错地带的范围很广,大致走向从大兴安岭东麓经辽河中、上游,循阴山山脉、鄂尔多斯高原东缘至祁连山,直抵青藏高原东缘(注: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经济地理室:《中国农业地理总论》第286页,科学出版社,1980年。),延绵于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数省区,东西长达数千公里。这一地带在历史上虽然也一度出现过以农业或畜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时期,但农、牧业混杂应是最具代表性的地域特征,因此一般称其为农牧交错带。中国北方农牧交错带不仅仅是农、牧两种生产方式的交错分布区,在自然地带上也是半湿润与半干旱、暖温带与温带的邻界带,在地理学中这一环境地带属于生态敏感带。中国北方农牧交错带之所以在环境上具有敏感特征,与这里自然地带的过渡性直接相关。每当全球或一定地区出现环境波动时,气温、降水等要素的改变首先发生在自然带的边缘,这些要素又会引起植被、土壤等发生相应变化,进而推动整个地区从一种自然带属性向另一种自然带属性转变。农牧交错带的环境敏感特征,不但导致自身自然属性的变化,而且也会影响到人类的经济生活方式。特别是在人类历史的早期,这样的影响几乎对人类经济生活方式起决定性的控制作用,促使人们从一种生产类型转向另一种生产类型。由于农、牧业生产依托的环境不同,因此随着农牧交错带自然属性的变化,人类首先打破原始农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在原始农业基础上萌生了畜牧业,然后渐次形成独立于农耕业的畜牧业空间区域,并在其南部边缘与农耕区交错分布,形成农牧交错带。由此可见,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以及畜牧区的出现是农牧交错带形成的标志。目前的考古学研究成果证明,距今5000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中国北方是以原始农业占主导地位并辅有采集、渔猎等经济文化类型的区域。大约在距今3500~3000年左右,畜牧业逐渐从原始农业中分离出来,并伴随马具的应用及骑马民族诞生而不断扩大空间分布范围,在历史上首次形成以畜牧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文化区。由于畜牧业是从原始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因此畜牧区的形成与扩展过程,也就是农耕区的退缩过程;从距今3500~3000年前畜牧业向东、向南甚至向西开始其扩展过程,农耕区在相应方向的退缩始终与之相伴,这样的退缩过程一直持续到汉代。《史记》中记载“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不但明确了农牧交错带的基本走向,而且肯定了长达1000余年农、牧两种生产方式的空间转换过程已经完成。 一、畜牧业分离前农牧交错带原始农业的类型及分布 农牧交错带是在原始农业基础上,因气候变化而形成于畜牧区与农耕区之间的经济文化类型过渡带。因此,探讨农牧交错带的形成,必须首先明确在畜牧业从原始农业中分离出来之前,原始农业的分布状况及其文化类型。中国北方农牧交错带绵延数千公里,依其文化区域和地理方位,大体可分为三部分,即内蒙古中部、内蒙古东部及辽西地区、甘青地区。 (一)内蒙古中部这一区域包括东自张家口、锡林郭勒,西至包头、东胜,北迄阴山,南达晋陕的空间范围,公元前5000年这里属于在仰韶文化影响下的原始农业区。考古研究表明,这一地区大概经历了三个文化融合阶段。大约公元前5000~4300年溯黄河北上的仰韶文化半坡类型与自东部而来的后岗一期文化首先在内蒙古中部地区相遇,形成红台坡下类型;约公元前4000年左右,属于仰韶文化的庙底沟类型沿汾河北上,在内蒙古中部形成王墓山类型;公元前3000年,源于太行山东侧的大司空文化与红山文化又汇聚到这一地区,形成海生不浪文化;到公元前2000年,红山文化居民的后裔再次与先于此时进入内蒙古中部地区的仰韶文化人群相汇,形成了老虎山文化(注:a. 田广金、郭素新:《北方文化与草原文明》,见《内蒙古文物考古文集(第二辑)》第1~1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b. 田广金:《论内蒙古中南部史前考古》,《考古学报》1997年第2期。)。上述文化类型所包含的文化成份的地域来源虽然不同,但在遗物种类上却显示出共同的农业文明特征。红台坡下遗址中发现的遗物主要是各类陶器,以及斧、凿、锛、磨棒、磨盘等石器。王墓山类型文化的聚落遗址,不但出土了许多石刀、石磨棒、石斧等生产工具及陶罐、钵等生活器皿。在山坡中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夜总会、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荼馆、网吧等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楼;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楼;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晋机关单位办公楼; 4、社会团体、党派的集中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设有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摄影室、演播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 设有机房、库房等场所的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最新修订《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

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1日公布 1994年 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整治与建设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防汛与清障 第五章管理费用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六)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 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 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其他跨地(市)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整治与建设 第六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坚持除害兴利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对无堤防的河道、河床高于两岸的悬河,应根据行洪实际,逐步筑堤、疏浚和整治。 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确定,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和有关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厂、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限期搬迁、拆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镇和村庄的建设与发展不得任意占用河道滩地。城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防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

吉林西部农牧交错带生态环境状况分析

摘要 吉林省西部位于松嫩平原的西南部,是松辽平原农业区向西部草原牧区过度地带的农牧交错地带,是北方农牧交错带的一部分,总土4.7×l04km2吉林省总面积的25.36%,辖白城和松原10个(市、区)。全区有较丰富的水、土、生物和石油资源,为我省重要的农、牧业基地和能源基地,在吉林省,乃至全国的农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分析了吉林西部农牧交错带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结果表明吉林西部生态环境脆弱,需要全民保护环境,协调好本区人地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从农牧交错带的特点出发,制定和谐发展型生态农牧业产业集群战略是其理性的选择。进而探讨了生态农牧业产业集群战略的特点及当地应用该战略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环境问题; 农牧交错带; 吉林西部

白城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Abstract In West Jilin Province is located southwest of the Songnen Plain, Songliao Plain Agricultural District to the West Pasture excessive Strip pastoral Transitional Zone, is part of the northern ecotone, the total earth area of 4.7xl0 4km2, accounting for Jilin Province, the total25.36% of the area of jurisdiction Baicheng and Matsubara 10 (cities, districts). The region has a wealth of water, soil, biological and oil resources,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for the province an important base of agriculture, animal husbandry and energy base in Jilin Province, and even the country's agricult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fragile,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ople and land of the distric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words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 The ecotone between agriculture and animal husbandr ; west Jilin Province

加油站节能评估

第一章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一次能源是指直接取自自然界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各种能量和资源,它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核能、太阳能、水力、风力、波浪能、潮汐能、地热、生物质能和海洋温差能等等。 二次能源是指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转换以后得到的能源,例如:电力、蒸汽、煤气、汽油、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气、酒精、沼气、氢气和焦炭等等。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余能,如高温烟气、高温物料热,排放的可燃气和有压流体等,亦属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无论经过几次转换所得到的另一种能源,统称二次能源。二次能源又可以分为“过程性能源”和“合能体能源”,电能就是应用最广的过程性能源,而汽油和柴油是目前应用最广的合能体能源。二次能源亦可解释为自一次能源中,所再被使用的能源,例如将煤燃烧产生蒸气能推动发电机,所产生的电能即可称为二次能源。或者电能被利用后,经由电风扇,再转化成风能,这时风能亦可称为二次能源,二次能源与一次能源间必定有一定程度的损耗。 节约能源是指在满足相等或相同目的条件下,使能源消耗量减少。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利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节约能源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节约能源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节约能源不仅是为了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更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捷的发展和保护环境,同时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的利用能源。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及《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为了全面了解乡宁县台头镇柳沟加油站建设项目,按照总量控制,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方针及收集的相关资料为依据,参考有关政策,对乡宁县台头镇柳沟加油站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1.1加油站的简介 加油站是指汽油或其他挥发性可燃液体通过加油机分送至汽车及其他机动车油箱,是汽油或其他成品油交易的场所,除从事加油业务外,部分加油站还展开洗车、储油、油槽清洗等业务。 目前,我国加油站的经济类型有:国营(中石油和中石化下属企业)、民营和外资经营。其中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国营企业约占一半,另外,民营占近一半比例,而外资加油站目前所占比例较小,但随着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4 【实施日期】2014.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晋中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单位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场所。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大型易燃易爆单位; (三)大型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具体界定标准,依照《山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行政区域的火灾高危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

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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