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

序号章、条

编号

修改前修改后修改说明

1 封面1. 标准标题译文: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payment of employee basic old-age insurance

benefits.

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

1. 标准标题译文:Specification of payment

service for worker old-age insurance.

2.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1.封面标准英文译名:改为

“Specification of payment

service for worker old-age

insurance”更准确;

2.

发布单位名称已改为:“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1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的术语和定义、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认

证、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

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待

遇支付、资格认证、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服务

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取消待遇核定和信息管理两

个章节内容。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768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 31594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GB/T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768 社会保险服务总则

GB/T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6.2 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因GB/T 31594未被规范性引

用,删除该引用文件。

10

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

GB/T 34414 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规范

4 4 4.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服务规范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GB/T37772.1-2019)中的第四章已对"待遇核定"内容进行了规定,为避免重复,删除此章内容。

5 5 5.待遇支付 4.待遇支付调整章节编号。

6 5.1 5.1 基本要求 4.1基本要求调整章节编号。

7 5.2 5.2待遇发放 4.2待遇发放调整章节编号。

8 5.2.1 5.2.1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自待遇核定后的次

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或其

他代发机构(以下简称“代发机构”),按规

定时间发放到参保人个人储蓄账户或社会保障

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4.2.1

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自待遇核定后的次月起,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

时间发放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储蓄账户,

实行社会化发放。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社会保障卡”放在

“个人储蓄账户”前面,突

出“社会保障卡”优先使用

3.将代发机构改为:

“合作金融机构”(下同)

,与GB/T 37702-

2019保持一致性。

9 5.2.2 5.2.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储

存额)一次性支付金额,在待遇核定后的次月4.2.2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储

存额)一次性支付金额,在待遇核定后的次月,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按规定时间”和

11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发机构发放到权益人填报的储蓄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

时间发放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权益人填报的银

行账户。

增加“社会保障卡”发放,

与4.2.1保持一致。

10 5.2.3 5.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人员的新增和减少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维护情况等,生成本月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支付人数和金额,进行待

遇支付月结算。

4.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人员的新增和减少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人员的待遇维护情况等,生成本月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应支付人数和金额,进行待遇支付月

结算。

调整章节编号。

11 5.2.4 5.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

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到代发机构,并按规定传

递待遇发放加密电子数据明细。

4.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

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到合作金融机构,并按规定通

过社银接口传递待遇发放加密电子数据明细。

1.调整章节编号。

2.按人社部《关于规范养

老保险待遇发放数据向银行

传递方式的通知》(人社厅

发〔2018〕67号)要求,增

加“通过社银接口”传递数

据。

12 5.2.5 5.2.5代发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确

保数据安全。

4.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合作金

融机构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数据安全。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通过协议约定”,使职

责更明确且更具法律效力。

13 5.2.6 5.2.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代发机构应建立对帐

制度,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

核对。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代发机构查

找原因,妥善解决,并再次发放。

4.2.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

对账制度,每月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

行核对。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会同合作金融机

构查找原因,妥善解决;符合发放条件的,进行

再次发放。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定期”改为“每月

”更明确。

3.增加“符合发放条件的

”表述更完整。

14 5.3 5.3待遇停发、续发、补发 4.3待遇停发

4.4待遇续发、补发1.调整章节编号。

2.将“待遇停发”和“待遇续发、补发”分别单列表述逻辑更清晰。

15 5.3.1 5.3.1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期间 4.3.1参保人丧失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资1.调整章节编号。

12

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丧失领取基本养

老金或病残津贴资格的次月起,停发或暂停其基

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2.丧失领取资格包括死亡

、失踪、服刑、未通过资格

认证等情形,替换“死亡”

表述更完整、准确。

16 5.3.2 5.3.2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期间

,出现按规定应停发或暂停发放情况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

或病残津贴;停发或暂停发放情况消失的,按

规定予以续发、补发,其中,对已领取的死亡

待遇,按规定予以追回。

4.4待遇续发、补发

参保人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停发或暂停发放

情况消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续发

、补发。

1.调整章节编号。

2.该条前半部分关于停发

或暂停的内容已包含在4.3.1

中。

17 5.3.3 5.3.3参保人被查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

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

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对重复领取部分按规定予

以追回后,再行恢复发放。

4.3.2参保人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或

病残津贴,对重复领取部分按规定予以追回。

1.调整章节编号。

2.删除“被查明”,略显多

余。

3.删除“再行恢复发放”,

此条主要规定参保人重复处

理的内容,恢复发放已在4.

4体现。

18 5.3.4 5.3.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

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请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4.3.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停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提请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病残津贴”更完

整。

19 6 6.资格认证 5.资格认证调整章节编号。

20 6.1 6.1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离退休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

格进行核对,针对本地居住、异地居住以及出

国(境)定居、在港澳台定居离退休人员提供

相应的资格认证服务,并根据认证结果进行基

本养老金发放的相应处理。

5.1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证周期内应对参保人领取

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资格进行认证,并根据认

证结果进行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发放的相应处

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信息比对、自助认

证、社会化服务和现场认证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格

认证,但不得进行集中认证。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每年”改为“认证

周期”更准确。

3.增加“病残津贴”更完

整。4.将“离退休人员”

改为“参保人”更准确(下

同)。

13

5.增加目前主要采用的信

息比对、自助认证、社会化

服务等认证方式,并对取消

集中认证进行了要求。

21 6.2 6.2认证发起 5.2认证发起调整章节编号。

22 6.2.1 6.2.1离退休人员在首次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应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

件,到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社会

化管理有关信息,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

求,建立必要的生物特征信息。

5.2.1参保人在首次申领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后的第一个认证周期内,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

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待遇领取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完成首次认证,并建立

必要的生物特征信息。参保人也可通过本地统一

的认证平台或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人

脸识别自助认证方式完成首次认证。

1.调整章节编号。

2.增加“病残津贴”更完

整。

3.将首次认证由“申领基

本养老金时”改为“第一个

认证周期内”更具操作性。

4.增加参保人可通过人脸

识别自助完成首次认证,更

有灵活性。

23 6.2.2 6.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领

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

5.2.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以12个月为一个

认证周期,也可为特定的参保人确定个性化、动

态的认证周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改变固

定周期认证方式,建立动态认证机制,以最新认

证时点更新认证周期。

1.调整章节编号。

2.对认证周期进行了明确

;3.按部中心《关于进一

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

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人社

中心函﹝2019﹞46号)要求

,增加了动态认证的相关内

容。

24 6.2.3 6.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信函、短信、报纸

、广播、电视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离退休

人员资格认证时间和要求。

5.2.3社保经办机构应利用发布公告、邮递、各

种媒体等方式告知参保人认证的周期、方式、方

法、步骤和要求。

1.调整章节编号。

2.目前公告和邮递仍为经

常应用的宣传工具,但新媒

体不断涌现,无法全部罗列

,统一使用各种媒体。

3.告知内容增加认证的“方

式、方法、步骤”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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