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DB21/T1264-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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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2003-08-20 发布

2003-12-01 实施发布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21/T1264-2003

前言

DB21/T1264-2003《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共分4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技术检验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马莉、刘国栋、宫云财、张晓阳、于立新。本标准2003 年8 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从2003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DB21/T1264-200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

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 ,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 检验申请;b) 系统设计图、平面布置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c)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d)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e) 系统调试报告;f)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要求与检验方法

3.1消防应急照明灯

3.1.1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 外观标识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

设有耐久性铭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检验方法:目测。

3.1.3 设置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a)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b)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c)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d)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 安装

3.1.

4.1安装部位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

4.2 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应急照明功能

3.1.5.1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照明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3.1.5.2 应急工作时间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新建工程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

3.1.5.3 照度

要求: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防工程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上述相关场所消防应急照明灯的照度。

3.1.5.4 状态标识

要求: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

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灯可只用红色指示灯。检验方法:断开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的电池,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

3.1.5.5 试验按钮

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检验方法:目测,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转换情况。

3.2 消防应急标志灯

3.2.1

检验报告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2 外观标识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2.3 设置

要求:一般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a)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

消防应急标志灯。b) 除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

处应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4 3.2.4.1 安装安装部位

要求:安全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0m 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间距不宜大于15m。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2.

4.2 连接电源

要求: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接在照明线路上;集中电源同时接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且消防应急标志灯为持续型的,可接到消防配电线路上,如为非持续型的,应接到照明线路上;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5 疏散指示功能

3.2.5.1应急转换时间

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消防应急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检验方法: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其能否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

3.2.5.2 应急工作时间

要求: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新建工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

3.2.5.3 状态标识

要求: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置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检验方法:断开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电池、光源,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指示情况。持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光源断开时,可不指示故障。使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

3.2.5.4 试验按钮

要求: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检验方法:启动试验按钮(或开关),检查其工作状态的转换情况。

3.3应急电源

3.3.1检验报告

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

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3.2外观标识

要求:应急电源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3.3 状态标识

要求:应急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检验方法:目测。

3.3.4 基本功能

3.3.

4.1显示功能

要求: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检验方法:目测。

3.3.

4.2 控制功能

要求:应急电源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并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且保证主电和备电不能同时输出。

检验方法:目测,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应急电源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3.

4.3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

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检验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3.4 消防控制设备

3.4.1检验报告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尚应取得国家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认证证书等。

3.4.2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4.3 基本功能

3.4.3.1控制功能

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含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下同)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用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检验方法:做系统联动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4.3.2 显示功能

要求: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并显示应急启动时间。当消防控制设备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控制并显示应急电源的工作状态(主电、充电、故障、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等)。检验方法:操作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机构,分别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应急状态和故障状态,观察消防设备的显示情况。

3.4.3.3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在与其相连的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短路时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能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当某一支路的消防应急灯具与消防控制设备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当消防控制设备的主电源欠压,消防控制设备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消防控制设备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时,消防

控制设备尚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消防应急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当消防控制设备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时,如消防控制设备与应急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发生断路或短路,消防控制设备应发生声、光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使消防控制设备与任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消防控制设备的声、光报警情况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手动消除声故障信号,再使消防控制设备与非同一线路中的另一消防应急灯具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声、光报警情况和消防应急灯具的工作状态。

3.5 系统控制功能

3.5.1自动启动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检验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观察应急电源及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动作情况。

3.5.2 远程启动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灯具控

制装置,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

检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

3.5.3 现场启动

要求: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消防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检验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消防应急灯具动作情况。

4检验规则

4.1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竣工验收检验。

4.2抽样比例、数量。

4.2.1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实际安装数量不足10 个的(含10 个)全检;大于10 个的按20%抽检,但不得少于10 个。4.2.2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应急转换试验应进行1~2

次;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及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 次。

4.2.3 对抽检的消防应急照明灯、消防应急标志灯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3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4.4 评定规则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系统控制功能应正常;所检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施工单位现场或限期修复或更换,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如有抽样比例要求,应进行加倍检验。

智能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说明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安装规范 深圳市共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11、下面我们来了解共安智能疏散系统和共安应急照明指示系统的安装做个了解 消防应急标志灯(以下简称标志灯)的安装规定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5、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6、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消防应急照明灯(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安装规定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2.0.2 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2.0.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2.0.4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2.0.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2.0.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2.0.7 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 naire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准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要求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 3.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方向; b) 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 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 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7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壳体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8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powered by anothe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battery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another one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0终止电压Exhausted voltage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3.11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y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1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13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4 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

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 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

浅谈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浅谈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摘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应急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应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 主题词:应急照明供电控制方式安装维护 一、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 国内目前使用的应急照明系统以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为主,正常电源接自普通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这种形式的应急灯每个灯具内部都有变压、稳压、充电、逆变、蓄电池等大量的电子元器件,应急灯在使用、检修、故障时电池均需充放电。 另一种是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电源,正常照明电源故障时,由集中供电系统供电。在这种形式的应急照明系统中,所有灯具内部复杂的电子电路被省掉了,应急照明灯具与普通的灯具无异,集中供电系统设置在专用的房间内。 与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灯具相比,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有便于集中管理、用户自查、消防监督检查、延长灯具寿命、提高应急疏散效能等优点,系统可靠性好、使用寿命长、维护与管理方便、系统价格低。但是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由于每个应急灯具内没有备用电源(蓄电池),若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则会直接影响到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所以对其供电线路敷设有特殊的防火要求。而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灯具因为在每个应急灯具内都带有备用电源(蓄电池),所以对供电线路没有特殊的要求,供电线路故障并不会影响到备用电源发生作用。应急灯发生故障时一般也只影响该灯具本身,对整个系统影响不大。 在选择应急照明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一般来说,新建工程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应尽量在建设过程中统一布线,选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对于小型场所、后期整改或二次装潢改造的工程应选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 二、应急灯接线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急灯常用的几种接线方式

消防应急照明中对各处的照度要求

19.2.1应急照明的照度 照度的高低,除了视觉条件外,还与国家的经济实力、能源状况有关。 疏散照明照度,美国规定不低于10Lx,持续时间终了可将低至6Lx;日本规定不小于1Lx,使用荧光灯时不低于2Lx;CIE规定不低于0.2Lx。中国的工业企业建筑标准规定,主要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不低于0.5Lx,防火规范要求疏散走道长度超过20m的走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最低照度不低于0.5lx。但实际上差别很大,因为工业建筑标准使用的是平均照度,而且是主要通道,并不要求全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CIE 及英国的规定,建议至少应做到在疏散走道地面中心线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不低于 0.5Lx,并注意保持较好的均匀度。 至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我国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这是通用原则,具体问题还应区别对待。在某些特定场合的照度需要提高比如手术台,应保持和正常照明相同的照度;一些重要的公共场所,如国际会议中心、国际比赛体育馆等、还有消防指挥中心等场所,都应该有和正常照明相当的照度。第二是某些场所的备用和安全照明,如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电站等。主要是保证操作部位和工作所需要的照度,可以不要求整个房间或场所达到规定的均匀度。 19.2.2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 1.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 当正常照明发生故障后接通应急照明的时间,称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它是选择应急照明灯具的一个重要参数。用直管荧光灯光源作的应急照明,常说为瞬间启动,但也 需要一定的时间。CIE推荐转换时间如下: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这是考虑了适应应急发机自启动条件,如使用其他应 急电源,应争取更短。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为涉及人身安全,要求比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 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者采用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等,应视生产工艺特点,按需要确定用更短的时间。对于商场的收银台,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以防止混乱。各类应急照明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见表19-1。 应急照明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表19-1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供电时间越长,成本越高,但时间过短,又达不到其应起的作用。防火规范规定为不应小于20min。确定合理的限量时间,要综合考虑人员在紧急状态下各种情况,比如人员拥挤、标志灯位置的选择、路途障碍的多少、人员年龄、心理素质

(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以及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要求的系统(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 GB 7000.1-2007 灯具第1部份:一般要求与实验(IEC60598-1:2003,IDT) 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neq ISO6309:1987) GB 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3.2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2.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 luminaire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中,发光部分为便携式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也称为疏散用手电筒。 3.2.2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fire emergency indicating luminaire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 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 b) 指示疏散方向; c) 指示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及及其方向; d) 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3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fire emergency lighting&indicating luminaire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4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self contained battery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3.5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 emergency power supply cel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3.6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son & mother type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s)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7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powered by centralized batteries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centralizing power supply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ries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3.9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controlled by central control panel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 control panel for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3.11持续型消防应急灯具 maintained fire emergency luminaire

智能大楼应急照明系统消防联动控制浅谈

浅谈智能大楼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及消防联动控制方式 作者:盛国武 单位:浙江宏纪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摘要:关于智能大楼建设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及消防联动控制方式的设计与施工误区,对火灾救援人员的安全威胁。 关键词: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方式控制方式规范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居住、工作、生活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高层建筑已成为新开工民用建筑的主流形态,并向着超高超大的业态发展。伴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与层高的不断放大,对建筑智能化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对是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智能化、使用安全性、动作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的事故案例教训,都在警示人们已有规范存在的缺陷。 欣慰的是,现状已引起政府及行业相关人员的重视,一批重要的专业规范的修订都已进入修改进程。下面就个人施工实践,谈谈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常见的智能大楼建设工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电及消防联动控制方式的设计、施工误区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希求行业内的专家能够注意,在相关规范的修订时,能够引起重视;消防专项验收时,杜绝不法之徒的有害施工。 一、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方式误区。高层建筑在安全疏散方面有许多不利因素。一是建筑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则疏散的时间要相

应增长;二是建筑面积庞大、建筑内生活、工作的人员多,如果高层建筑疏散通路设置不合理,拐弯多,宽窄不一,就容易出现混乱拥挤情况,影响安全疏散。针对以上不利因素,楼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合理设置就显得十分必要。虽然《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对消防应急灯具的生产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划分了3种消防应急供电方式:1、自带电源型;2、集中电源型;3、子母电源型。 以上为自带电源型供电系统图示例 但是,受《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9.2.1条的条文说明四、“根据目前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实际做法,一般都采用城市电网的电源作为应急照明供电。为满足使用需要,又利于安全,允许使用城市电网供电,对其电压未作具体规定,即可用220V的电压”的误导,将双路安全供电等同于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1施工 1主要设备规定 1、智能疏散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2安装 1系统的安装规定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浅谈消防应急照明供电及控制

浅谈消防应急照明供电及控制 摘要:本文就建筑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和控制方面,阐述了在设计工作和工程实践中的一些体会与看法。 关键词:负荷应急照明电源 引言 现代建筑的层数越来越高,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内部设施越来越完善,功能越来越齐全,所用设备和材料越来越新。一座建筑里面包括水平交通、垂直交通的内部流量也越来越大。这些建筑(包括地下部分)应不间断供电,而事实上各种灾害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如:火灾、爆炸和地震等灾害。发生这些灾害时,正常电源往往发生故障或必须断开电源,这时正常照明全部熄灭。为了保障人员及财产的安全,并对进行着的生产、工作及时操作和处理,有效地制止灾害或事故的蔓延,应随即投入应急照明。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消防安全系统的一部分,是建筑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灾害时,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或必须断开电源情况下,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从大量的火灾案例来看,由于应急照明缺位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增多的情况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对建筑应急照明设计的重要性进行重新的认识。 一、应急照明的供电系统 首先我们来确定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负荷等级,消防应急照明属消防设备,其等级等同于本建筑的消防负荷等级,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规范中对相应的建筑消防用电设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一般分为一级、二级。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两条市电线路双路切换供电。灯具可不带蓄电池。 (2)一条市电或两条市电线路,加一路由备用发电机、集中蓄电池或应急电源(EPS)、不间断电源(UPS)做备用电源切换供电。灯具可不带蓄电池。 上面两种情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电源切换装置。 (3)一条或两条市电线路供电,灯具自带蓄电池(应急电源)。 要合理确定消防应急照明,应综合考虑各种供电方式的特点及实际工程的要求以及供电条件等多种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1种方式是把应急照明按二级或一级负荷用双电源供电,其供电应为独立的回路,双电源在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优点是成本较低,寿命较长,单箱控制面积较大。如果供电电源和线路能保证,供电时间可以足够长,在电箱二次回路可以加远程控制及监视,可对其下的分支回路进行监测,也可对多台装置进行监测与监控,系统易用性强。缺点是对供电电源和线路的可靠性要求较高;双电源切换的间隙应急照明出现间断。如果两路电源均出现问题就不能保证疏散要求。这种方法适用于双电源容易解决、面积较大、不重要的建筑。第2种方式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相对有所提高,管理及维护较方便,这种方式与采用带蓄电池灯方式相比投资减少30%左右,而且规模越大该项投资越低。在设计、使用时可以做出多种方案:对不重要部分可用单电源供电,可以减少施工的复杂性,提高经济性;对重要负荷可采用双电源供电,即使两路电源均出现问题时,仍可由电池组供电,可实现不间断照明,能保证疏散要求。供电时间可根据实际负荷量来改变电池组的容量,使用灵活;因其可以实现三电源供电,大大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如有必要可直接为24V直流负荷供电,使其用途可以延伸。集中供电方式可以对应急电源装置的电池组充放电状态、充放电电压、电流进行监测,对其下的分支回路进行监测;也可对多台装置进行监测与监控,增强了系统的可控性和易用性。这种方

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1 传统消防应急照明存在的问题 1.1 疏散指示方向固定,容易把人员引入火场; 1.2 电压为220V,火灾时消防水四溢容易伤及消防人员; 1.3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透光性在烟雾状态下不好; 1.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无检修提示; 1.5 系统不节能。 2 智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优点 2.1 针对建筑物内任意位置均有疏散预案,基于自适应算法软件在火灾时自动形成最佳疏散路径,标志灯按最佳路径指示疏散方向; 2.2 安全电压供电确保消防人员人身安全; 2.3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火灾时闪烁发光,透光性好; 2.4 疏散指示标志灯故障时系统有故障提示,便于检修; 2.5 采用LED光源,每盏灯耗能1W,系统节能。 3 疏散区域 3.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 3.1.1 水平疏散区域: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直升飞机停机坪。 3.1.2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 3.1.3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 疏散照明照度要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2.2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使用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使用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编号:KG-A0-3504-83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和 使用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是重要的安全疏散 设施之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对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与 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设置位置和方式、布置间距和亮度要 求以及控制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工程实践中,火灾事故 应急照明从电源上分为使用消防电源、集中蓄电池电源、带 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等系统,从功能上分日常与事故兼用应急 灯和专用应急灯等两种。疏散指示标志有蓄光型发光标志牌 和带灯光的指示标志两种。带灯光的指示标志带有备用蓄 电池,分为平时不亮事故时亮和一直亮的两种控制方式。 1 ?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电源和控制方式的设计方案 ——选用消防电源作应急照明电源。消防供电达到一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要求 一、系统分类与构成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许多大型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购物中心等公共建筑。这些场所具有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火灾负荷大等特点。当建筑物内部发生火灾时,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所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消防安全设施,是保障建筑物内人员安全、迅速、有序疏散的前提,并有利于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的伤亡和降低财产的损失。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控制方式可分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集中控制型系统,按应急电源的实现方式可分为自带电源型系统和集中

电源型系统,综合以上两种分类方式,可以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分为以下四种形式:(1)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3)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二、系统安装与调试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要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进行布线,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装与调试。 一、系统安装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安装前,应首先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是否破损、外观及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并严格按照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

求,对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和选型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配件及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一)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不能使用插头连接;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对人员正常通行不要产生影响,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周围要保证无遮挡物; 3.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的疏散方向与疏散方向相同; 4.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安装; 5.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应急照明系统(图表)

浅谈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图表) 摘要: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应急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应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 系统作用的发挥。 一、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 国内目前使用的应急照明系统以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为主,正常电源接自普通照明供电回路中,平时对应急灯蓄电池充电,当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蓄电池)自动供电。这种形式的应急灯每个灯具内部都有变压、稳压、充电、逆变、蓄电池等大量的电子元器件,应急灯在使用、检修、故障时电池均需充放电。另一种是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电源,正常照明电源故障时,由集中供电系统供电。在这种形式的应急照明系统中,所有灯具内部复杂的电子电路被省掉了,应急照明灯具与普通的灯具无异,集中供电系统设 置在专用的房间内。 与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灯具相比,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有便于集中管理、用户自查、消防监督检查、延长灯具寿命、提高应急疏散效能等优点,系统可靠性好、使用寿命长、维护与管理方便、系统价格低。但是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灯具由于每个应急灯具内没有备用电源(蓄电池),若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则会直接影响到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所以对其供电线路敷设有特殊的防火要求。而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灯具因为在每个应急灯具内都带有备用电源(蓄电池),所以对供电线路没有特殊的要求,供电线路故障并不会影响到备用电源发生作用。应急灯发生故障时一般也只影响该灯具本身,对整个系统影响不大。在选择应急照明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一般来说,新建工程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应尽量在建设过程中统一布线,选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对于小型场所、后期整改或二次装潢改造的工程应选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 急照明。 二、应急灯接线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急灯常用的几种接线方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由于接线方式错误导致应急照明灯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很普遍。常见的应急照明接线方式有六种,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 执行标准GB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新国标)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认证的申请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送样

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程序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问答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问答 GB 51309 - 2018 问答| 规范组官方独家答疑(一) 问题1:GB 51309 - 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第3. 3. 7 条要求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防烟楼梯间闭楼梯间应急照明配电箱应/ 宜独立设置,集中电源是否也应如此设计?解答:蓄电池电源是就地电源,被认为是最可靠的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电源来自于变电所,可能经过了2 级或3 级配电,其输入电源一旦失去,则所有的支路都同时失电。集中电源的每个支路都相当于1 级配电,其可靠性高于配电箱。所以,一台集中电源可以为不同疏散单元内设置的灯具供配电,但是配电回路的设置需符合《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问题2:同一防火分区内楼梯是否可以共用一台应急照明配电箱?如果不行,剪刀梯是否应设两台配电箱? 解答:① 按照建筑安全疏散的设计要求,一般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人员至少应利用 两个不同部位的竖向楼梯间进行疏散,竖向楼梯间分为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 及防烟楼梯间等几种形式。当采用防烟楼梯间时,楼梯间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 电箱;当采用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敞开楼梯间时,敞开楼梯间可以与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一个楼层或几个楼层共用一个应 急照明配电箱,但配电回路的设置需符合《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间是一种结构形② 剪刀楼梯

式比较特殊的楼梯间,从安全疏散设计的角度而言,应按两个独立的楼梯间考虑,因此,不同的楼梯间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问题3 :《技术标准》3. 3. 7 条第4 款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可以跨越8 个防火分区,这样理解对否? 解答:《技术标准》中不允许系统的配电回路跨越防火分区,即同一配电回路不能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为相应防火分区内的灯具供电。电气竖井在建筑结构上与不同楼层的防火分区间有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且不属于任何一个防火分区。配电回路沿电气竖井垂直敷设为不同楼层(防火分区)的灯具供电,不能理解为跨越防火分区。 GB 51309 - 2018 问答| 规范组官方独家答疑(二) 问题1 :GB 51309 - 201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3. 8. 2 条第1 、第2 款联合起来理解:是否可理解成备用照明可以用普通灯具,正常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切换期间可以不保证正常照度?此条的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的电源是EPS 还是发电机? 解答:《技术标准》中明确规定备用照明可以采用普通灯具,并采用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互投后为灯具供电,平时灯具采用正常照明电源供电;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互投装置 会自动切换到消防电源供电。一般这种 250 ms ,互 互投装置的动作时间为100 ms ,而人眼对光源熄灭的识别时间为投期间不会对 人员的正常工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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