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风部负责具体实施,安监部、机电动力部、采区、供应部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6、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7、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被鉴定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区段分别布置测点进行测定。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8、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8月份进行,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9、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0、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1、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区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年度纵向分析,掌握历年瓦斯涌出量变化规律;通过瓦斯来源横向分析,明确瓦斯防治重点,为进一步制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最后将全部鉴定资料汇总编辑成鉴定报告,作为矿井开采设计、作业规程和现场管理的依据。

12、鉴定结束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3、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批资料:

(1)矿井基本情况表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说明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4)瓦斯、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表

(5)采区温度、湿度、压力测定基础

(6)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煤层自燃倾向等级鉴定报告表(7)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煤层爆炸性鉴定报告表(8)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

(9)松河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参加人员情况表

(10)矿井通风系统图及瓦斯等级鉴定测定点布置示意图。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04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

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 瓦斯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 ;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 3/min ;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 3/min ;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min 。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1602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7月5日、15日、25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管理, 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尽职尽责, 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班次、时间间隔对下列地点进行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其它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巷、区段回风巷、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挡风墙外等。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元罚款。

第四条、每班瓦斯检查结果必须填写牌板和记录, 该工作地点的班(组)负责人签字, 通知现场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条、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 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 撤到安全地点。现场施工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令, 撤到安全地点。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六条、严格执行《瓦斯日报管理制度》。违反本条规定按《瓦斯日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所有采掘工作面沼气、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遇有沼气、二氧化碳涌出量大, 采掘工作面变化异常时, 必须指定专人不间断检查。对本班次停工的工作面必须做到每班检查一次。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第八条、瓦斯检查实行队长、班、组长井下监督制。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本记录的检测结果必须由当班的班长签字, 不得有空班、漏检、假检发生。违反本条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元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27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第一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每班安排瓦检员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二条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巡回瓦检员检查局扇安设处、工作面风流、回风、局部高冒区的瓦斯浓度,每一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两次。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瓦检员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第三条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第四条瓦检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检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五条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米长的胶管和温度计。矿长、生产科长、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流动电钳工、班组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电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 第六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七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检查手册上,且检查该地点监测传感器显示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必须做到井下牌板、检查

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第八条瓦检员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3%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第九条通风科长要每天审查瓦斯班报台账,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瓦斯检查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 二、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手拉手交接班。 第二条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本班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情况。 1.交清分工区域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放火、局部通风等有关设施和装置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设和拆除。 3.交清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及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4.交清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三条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四条防止“空岗”。交班时,如下一班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通风科长,决定是否有由交班瓦检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还是另派瓦检员,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尚未开工的建设矿井必须提交有资质机构作出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预测报告必须经过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矿井施工揭露煤层后应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鉴定。 第九条生产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相对量和绝对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

(矿山安全)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 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②瓦检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两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③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④通风(区)队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 ①回采工作面 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包括尾巷)风流、上隅角、下隅角、 ②掘进工作面 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

③其它 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采区回风风流、硐室(仓库)、煤仓、钻场、高冒处、闭墙前、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 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钻场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②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硐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双巷间横贯、角联巷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和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③矿井、一翼和采区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④井下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瓦检牌的内容及悬挂位置规定 ①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检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瓦斯检查工安全培训教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瓦斯检查工安全培训教案(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矿井瓦斯检测监控部分) 编写依据:瓦斯检查工安全技术培训教学大纲 适用对象:初(复)训 培训学时: 14 学时 编写单位:川北煤矿安全培训中心 任课教师:汪国政 审核人:

年月 矿井瓦斯管理 第一节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第二节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培训学员掌握矿井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 1、矿井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 2、《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 教学课时: 2学时 教学方式:多媒体讲授 教学内容: 第一节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1 、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山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

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工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工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全部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工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工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内容: 1、井下交接班地点。 2、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 3、交班内容。 4、交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5、防止空岗。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

附录A 名词解释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突出煤层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过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 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 m3/min且持续8 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地质单元指地质特征相近、未受大的地质构造阻隔的整片煤层区域。在同一地质单元内,该有基本相同的煤质相近的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破坏程度、软分层厚度等,区内煤层基本连续,瓦斯能够沿煤层在区内顺利流动。

附录B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中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B1 绝对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 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涌出量是指单位时间内该区域涌出的瓦斯总量,取鉴定月3个测定日中数值最大一天的数值。绝对瓦斯涌出量为井巷瓦斯涌出量与井下抽放瓦斯量之和。风排瓦斯涌出量为所有进、回风测点瓦斯流量之差,当测定区域有多个进、回风巷道时,绝对瓦斯瓦斯涌出量包括所有通风系统瓦斯涌出量之和;井下抽放瓦斯量取当月井下抽放瓦斯量的平均值(不包括排放到测定区域回风巷的局部瓦斯抽放量)。测定日每个通风系统的绝对涌出量可按照公式(1)计算: 抽排绝q q q += (1) 式中: q 绝——测定区域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 3/min ; q 抽——测定区域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 3/min ,取鉴定月的 平均值; q 排——测定区域日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 3/min ,按式(2) 计算。 ∑∑==?-??==n i i i i i n i i C Q C Q n q n q 1 1)(10011进进回回排排 (2) 式中: n ——班制,矿井采用三班制时n =3,矿井采用四班制时n =4; i ——测定班序号,采用三班制的矿井i =1,2,3;采用四班制的矿井i =1,2,3,4; q 排i ——第i 班的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 3/min ; Q 回i ——第i 班回风巷风流中的风量,取当班测定3次的平均值,m 3/min ; C 回i ——第i 班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取当班测定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一般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 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 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 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 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 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 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 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 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

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考试题 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60分)每空2分? 1.?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2.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3.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4、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5、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3分 6、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鉴定机构按照本办

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7、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8、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一、判断题:(30分)每题5分 1、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小的月份,且在矿井在停产产时进行。(错误) 2、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正确) 3、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正确) 4、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正确) 5、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3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错误) 6、喷孔是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在瓦斯压力的作用下,从钻孔短时、

煤矿瓦斯、二氧化碳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及相关规定

煤矿瓦斯、二氧化碳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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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二氧化碳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每月根据矿生产部署和工作安排,由安全管理科按照《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其内容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必须满足“三人连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位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3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防治水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通风安全检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

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5、瓦斯检查工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1)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2)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 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3)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 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4)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 超过3%的区域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照措施的要求执行。 (5)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瓦斯日报,掌握瓦斯变化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新版)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

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米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工作面进风顺槽横贯闭墙或闭墙下风流5米范围煤帮。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二)高瓦斯矿井; (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 (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鉴定方法 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①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②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135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 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制管理制度实 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监测监控系统的装备 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装备安全 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断电 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2、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 须实现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其断电范围必须符 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3、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 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都应 符合规定。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5、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式、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版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7、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都应符合规定。由于瓦斯超限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3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l天(间隔l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8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4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1)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8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5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73041 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聚志煤矿为了加强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管理制度、杜绝或消除各种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运行。现对我矿安全员、瓦检员作出以下规定: 1、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交接班制度、迟到、早退的罚款100/次。 2、服从分管矿长的安全或调整,认真参加本矿安排的各种学习及时参与劳动协助,无故缺勤的每人每次扣50元。 3、有事或调休的员工必须提前两天用书面请假的方式向分管矿长报告、审批。否则按旷工进行处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A Q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 三、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等级。 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

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四、鉴定的一搬要求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3、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18)执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5、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鉴定方法 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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