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部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药学部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药学部内所有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
二、药学部主任每年按医院要求组织员工常规体检,负责组织新入职员工体检,并对健康异常的员工及时予以岗位调整。
三、具体内容
(一)健康制度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不得患有传染病、隐形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以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二)体检管理
1、体检项目
(1)呼吸系统及胸透
(2)肝功能全项检查
(3)皮肤病方面检查
(4)视力(有无色盲)、听力等
2、体检频次
(1)新员工进科室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只有身体检查合格的药学人员方可录用。
(2)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要求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者需调离原工作岗位。
3、工作程序
(1)新入职人员体检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到医院体检中心体检。
(2)药学人员每年常规体检由医院体检中心确定时间,集中体
检,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凡体检合格者,由体检中心签署合格证明后,随体检表存入本人健康档案。
4、药学人员健康异常处理程序
(1)凡药学人员常规体检不合格者,由科主任填写《药学从业人员健康异常申报表》,说明健康异常原因,建议处理意见,报医院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批准。
(2)《药学从业人员健康异常申报表》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3)立即停止患病员工的工作,调离原工作岗位,转换至其他不接触药品的岗位或由医院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待身体恢复健康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4)有传染病发生的岗位,与之有关的、可能感染的员工均应体检确认。
(5)感染传染病的员工所在岗位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立即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并对人员、环境、设施、用具等进行特殊强化的监控,以便有效地防止传染病蔓延。
(三)所有药学人员需持体检健康证明上岗。
(四)健康档案
1、药学部负责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
(1)每位药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历次健康体检的原始材料以及体检健康证明。
(2)患有传染病的员工康复后,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3)患有传染病的员工离岗去向原始资料。
3、档案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