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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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条例》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5-3

执行日期:1994-7-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并向受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所有人员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一般应先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条省、市地、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3人;

(二)同级总工会2人;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2人。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工会、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其他3人为成员。仲裁委员会成员的确认和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省仲裁委员会受理跨省的企业和省内跨市地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省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央、部队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地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管辖,由企业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确定。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含私人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所在且(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

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经济发达的乡镇组成仲裁庭,聘请劳动服务站及其他单位中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人员为兼职仲裁员,依法处理乡镇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一条仲裁员须经省劳动厅确认资格,由各级仲裁委员会聘任后,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仲裁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专职仲裁员担任。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指定1名仲裁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人员应衣着端庄整齐,并佩戴“中国劳动仲裁”胸章,仲裁庭的布置应庄重、严

肃。

第十四条仲裁庭受本级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以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将协议结果书面告知受案仲裁委员会并申请撤诉。

第十六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

开庭后,申诉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裁定。申诉人提出撤诉或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仲裁费不予退回;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以同样的申诉事实和理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仲裁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八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九条劳动仲裁文书,必须如期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组成人员凡具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二十二条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原仲裁机关重新处理。重新处理期间,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新裁决宣布后,原裁决即为撤销。

第二十三条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裁决有错误时,可向该仲裁委员会或上级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仲裁决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交纳仲裁费。仲裁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凡有《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含简易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应以书面形式记载,案件处理终结,全部材料按《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立卷归档试行办法》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8年3月10日发布的《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19年山东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条例全文

山东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条例全文

2017年山东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条例全文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

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 /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相应年度本人

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

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缴费(含视同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规范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采取上述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办法时,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本人退休前记实。

九、关于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

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十、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

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管理。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 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 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 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 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 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 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5]5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5.24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6日)废止(原因:被2001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代替)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5]5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者原为固定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内容与本办法一致的,执行原合同;不一致的,应经双方协商,按照本办法变更合同条款。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订立。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订聘任合同,不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下的(含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5年以下的(含5年),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7]61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4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节约能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泰安市节能奖。市节能奖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 2、泰安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 3、泰安市重大节能成果。 (二)优秀奖有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泰安市节能先进单位; 2、泰安市节能先进企业; 3、泰安市优秀节能成果。 第三条泰安市节能奖评奖期次、名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市重大节能成果、市节能先进企业、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三)市节能特别奖每次每个奖项奖励名额为1-2个,优秀奖为10个。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节能奖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奖励。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 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 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 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 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 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 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 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 “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1年10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 (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2018年最新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泰山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泰山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泰山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六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泰山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学工业、电力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建材等工业建设项目。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工业项目主厂房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三)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水利工程:投资金额6000万元以上。 七、通信工程:投资金额8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已获得市、省直、中直部门级工程质量奖,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提升我院国际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同时为规范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定义 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面向科研机构长期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活动。 二、支持原则 重点支持与欧、美、日、俄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支持与第三世界及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重点支持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引进国外科学思想、一流人才和先进创新管理的国际合作活动。 重点支持先进研究所、重点实验室、重大与前沿创新项目以及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科学家。 三、项目类型 1.经院批准,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等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和青年科学家小组。 2.经院批准,我院有关机构和科学家牵头创办的国际科技组织和发起的国际合作计划。

3.由我院科学家提出、具有实质合作内容、得到国外积极响应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是国家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家,特别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2.申请项目是本单位国际合作的重点,申请单位承诺为申报项目提供匹配1:1国际合作经费支持; 3.国外合作伙伴书面项目合作意向书。 五、申报要求 1.单位申请报告; 2.《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 3.国际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审批 申请材料经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每年批准30个左右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左右。 七、项目总结 项目一旦批准,申报单位可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执行情况好、总结及时、效果显著的项目,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沂水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节能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能能源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节能监督检查机构 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车间、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节能领导小组,并设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节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条节能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实施计划。 2、定期检查节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对公司内各部门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和检查、总结,针对能源消耗存在问题,向公司领导提出节能改进意见和措施。 4、定期向节能管理机构和公司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报送有关能源统计报表。 5、做好全公司生产与非生产用能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 6、做好生产与非生产用能、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的检测工作. 7、健全生产与非生产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8、指导本公司各单位节能小组开展工作。 9、制定节能奖罚考核办法,拟定节能奖励方案,并负责实施。 10、协调开展以节能降耗为中心的各项劳动竞赛。

11、推广节能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提出改进意见。 12、在生产调度中,加强设备的合理调度,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13、加强对运行指标的监督,检查监督日常生产中全公司各单位的用能情况。 14、组织协调车间开展运行小指标竞赛活动。 15、制订合理地设备运行方式,降低能耗。 16、加强运行指标的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17、制定设备节能改造和更新计划、规划,并负责实施。 18、严格设备的工艺质量、技术要求,对不符合节能规定的设备,向设备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第三条节能监督检查管理事项 1、对公司综合能耗指标和单项能耗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车间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3、根据国家计量法和计量工作规定,对公司车间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源管理的需要,并建立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 4、定期对非生产用能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督促设备、工艺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节能项目进行监督。 第四条监督考核 每年度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年终进行奖励。对不安规定进行能耗计量、统计、弄虚作假的单位根据公司节能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项目管理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产品开发、重大技术攻关、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充分整合公司的人、财、物等资源,缩短任务周期,降低成本,同时培养公司复合性人才,公司对有关的项目开展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二、项目管理的适用范围 被列为项目计划管理的项目具有跨部门、开发周期较长(一般超过3个月)、经费较大(一般超过10万元)等特点,且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范围:新产品开发项目;重大管理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司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1、决策机构: 1、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固定委员会 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组成。根据项目的性质,公司可聘请 内、外的行业专家进入项目管理委员会任临时委员。 2、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a)确定年度项目开发计划; b)对项目立项、项目撤消进行决策; c)评审项目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成本预算.质量计划等; d)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必要时对项目阶段报告进行评审;对项目总结报告 进行评审。 e)监督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 f)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g)确定项目经理及对项目经理的考核; h)确定项目的绩效考核原则。 2、日常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现设在公 司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 2、开发和维护项目管理标准.方法和程序; 3、制订具体的年度项目计划; 4、依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管理项目; 5、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跟踪; 6、协调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源及项目的外部工作; 7、组织项目阶段性评审; 8、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9、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为公司各个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指 导;为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的其他支持。 四、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聘任. 2.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 a)原则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高级设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经 理以上条件之一资格。 b)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且在项目主要相关业务上有较高的工作经验。对于 研发的项目必须有较深的技术背景。 c)具有系统思考能力,能合理的权衡项目的目标,能对项目的规划和项目中出现 的问题以全面、长远的眼光进行思考。 d)充分的协调能力,其中包括:充分利用资源的能力;组织和组建团队的能力; 应付危机和解决冲突的能力;谈判和广泛沟通的能力。 e)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的职责: a)保证项目完成的目标与制定的目标一致. b)合理的分配项目的资源,协调企业内部的资源. c)与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使项目能顺利的进行. d)对项目的成功富有的主要责任,对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与控制富有全权

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某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 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 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 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

收等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 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 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 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 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电力行业劳动者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标准》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全省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电力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山东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以下简称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接受行业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鉴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二)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职鉴站),具体实施对火力发电、供用电、火电建设、送变电、电力机械等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接受职鉴中心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四条职鉴中心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负责组建、申报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管理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站,定期对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五)负责全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申报、聘用和管理。 (六)负责核发和管理全省电力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组织开展全省电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完成行业中心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职鉴站的基本职责是: (一)在职鉴中心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具体实施电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做好职鉴站的人员、设备、场地的管理工作。????(四)建立和管理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山东省泰山杯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泰山杯”奖的评选对象主要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四条“泰山杯”奖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或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不超过150个。申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将从“泰山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其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泰山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各市和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泰山杯”奖参评工程数量。 第七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山东省建筑工程“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山东省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符合“泰山杯”奖申报条件,可通过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申报“泰山杯”奖,申报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八条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省直有关部门的

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

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 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 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 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 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

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在现今人才济济的社会,想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很难,有工作后又会有许多的问题出现,其中最令人关心的莫过于请病假后的工资该怎么算,劳动法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其中各个地方的规定又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差别, 一、职工患病期间的工资计算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

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节能复习题

烟台市2007年节能知识竞赛复习题 一、必答题(1-20题) 1.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减排,( A )”。 A.科学发展 B.从我做起 C.人人有责 2.2007年( A )是全国节能宣传周的第一天。 A.6月10日 B.6月11日 C.6月12日 3.全国性的节能宣传活动最早开始于1979年10月。根据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精神,从( A )起,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旨在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环境意识”。 A.1991年 B.1995年 C.2000年 4.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 B );2006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左右。 A.15% B.20% C.30% 5.《烟台市节能奖励办法》规定获得节能先进单位奖励金额为:(C) A.5万 B.8万 C.10万 6.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 A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 A.《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B.《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的意见》 C.《关于鼓励发展中高档节能汽车的意见》 7.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经济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工业化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城市化步伐加快,资源需求持续增加,资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 A )。 A.节约资源 B.开发资源 C.保护资源 8.建设节约型社会,是由我国的人口众多、资源( B )、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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