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税务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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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统一规范集团税务管理行为,加强项目税务论证工作,规避税务风险,制定本规则。

2.范围: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下属所有全资企业。

3.职责:总部和下属公司共同遵照执行,总部税务组有分析研究、接受下属公司咨询、指导工作的职责;分公司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公司需要,制定税务工作实

施方案并报总部批准。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宗旨:为规范集团税务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4.2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4.2.1 集团总部在财务管理部内设立税务组:税务经理1人,研究、分析和办税人员1至2人。

4.2.2 各级公司财务部经理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同时应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税务助理协助其工作。

4.2.3 各单位办税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税法知识。

4.2.4 各级财务经理和办税人员调换(离)岗位时,应履行税务专项交接手续。4.3工作职责

4.3.1 集团税务工作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工作,由本单位财务经理直接对其第一负责人负责,重大税务问题的处理方案应事先报经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3.2 总部税务组的职责包括:

◆认真研究有关税收法规;

◆建立健全集团税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业务的税务操作规范;

◆具体指导下属单位的税务处理;

◆参与新项目(或业务)的税务论证;

◆及时提供税务信息和咨询服务,保证上下沟通顺畅;

◆检查集团所属核算单位的税务工作,办理总部的税务事项。

4.3.3 集团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职责:

◆学习并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本单位所属各项目(或业务)所涉及的各项

税收法规;

◆负责本单位有关税务问题的研究和处理;

◆主动开展本单位新项目(或业务)的税务论证,并将有关分析、建议及时上

报上一级财务部门;

◆及时向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本单位有关税务问题及处理情况;

◆负责本单位纳税申报和税款缴交工作;

◆每年一月底前向总部财务管理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税务工作总结报告;

◆负责本单位其他税务事项的办理。

4.3.4 各级公司都有责任和义务用好、用活、用足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使其计税方法和缴税时间对本单位最为有利。

4.3.5 公司涉及税务方面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均属公司商业机密,所有职员均有保密义务,需要传阅的应注明“绝密”或“机密”、“不得复印、阅后退还”等字样。4.4 登记

4.4.1 新设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

4.4.2 凡办有纳税登记证的核算单位,当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局申办注销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4.4.3 税务登记证之正本由本单位办公室保管,而副本及其相应的申报资料由财务部门保管。

4.5 申报、缴款

4.5.1 凡办有纳税登记证的核算单位,在某一纳税年度内,无论有无应税事项发生,均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

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凡具有扣缴义务的核算单位,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4.5.2 各独立纳税单位,应首先在法定截止日期以前申办延期缴款手续,若经努力确实无法延期的,应按期足额地缴交各项税款。严禁既不办理延期又不缴纳税款

的情况发生。

4.6 新项目论证

4.6.1 各单位新项目(或业务)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有详细的税务论证。4.7 发票

4.7.1 各单位应严格发票的管理,必须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购入发票的使

用情况,入帐的发票要在登记本上注销,已开出而在次月尚未入帐的发票应查

明原因,及时处理。

4.7.2 发票开票人不得保管发票印鉴,除零售行业外,必须坚持先开票后盖章的原则,严禁将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预留在空白发票上。

4.7.3 发票使用的其他事项,严格按国家《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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