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H y d r a u l i c a n d h y d r o e l e c l r i c e n g i n e e r i n g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m a n u f a c t u r e,i n s t a l l a t i o n a n d a c c e p t a n c e o f s t e e l g a t e D L/T5018—9 4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机电建设公司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总则

2引用标准

3一般规定

4焊接

5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

6螺栓连接

7表面防腐蚀

8闸门和埋件制造

9闸门和埋件安装

10拦污栅制造和安装

11验收

附录A常用金属材料性能(补充件)

附录B焊接工艺评定机械性能试板的制备、试样尺寸、

试验方法及合格标准(补充件)

附录C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推荐格式(参考件)

附录D高强度螺栓连接面无机富锌漆配方(参考件)

附录E高强度螺栓紧固力及力矩计算表(参考件)

附录F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摘自GB8923—88)(补充件)

附录G大气露点计算表(参考件)

附录H金属涂层厚度和结合性能的检查(补充件)

附录1常用滑道支承材料(补充件)

附录J止水橡皮的物理机械性能(补充件)

附录K闸门高强度环氧势料配制与特性

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

安装及验收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675号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T5018-94,自1995年3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水电站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北京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1总则

1.0.1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包括拦污栅,下同)制造和安装质量,制定本规范。

1.本规范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和安装及验收的技术要求。

1.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的制造和安装及验收,小型水利水电工

程亦可参照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要求,由设计单位提出补充要求。1.0.4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参照执行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与SD184《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规定。

2引用标准

GB700碳素结构钢

GB1591低合金结构钢

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4237不锈钢热轧钢板

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5680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

GB3274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GB5117碳钢焊条

、GB5118低合金钢焊条

GB983不锈钢焊条

GB1300焊接用钢丝

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

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

GB8110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钢焊丝

SL36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GB985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986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46751焊接性试验斜Y型坡口焊接裂纹试验方法

GB46753焊接性试验T型接头焊接裂纹试验方法

GB2649~2654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ZBJ74003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

GB3323钢熔化焊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

GB396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GB150《钢制压力容器》附录H《钢制压力容器渗透探伤》

GB/T123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3633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

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9793热喷涂锌及锌合金涂层

GB9794热喷涂锌及锌合金涂层试验方法

GB9795热喷涂铝及铝合金涂层

GB9796热喷涂铝及铝合金涂层试验方法

Q/ZB71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GB6414铸件尺寸公差

GB1800~1804公差与配合

GBll82~1184形状与位置公差

DL5017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DJ13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3一般规定

3.1技术资料

3.1.1闸门制造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设计图样包括总图、装配图及零件图。

(2)主要钢材、焊材及防腐材料质量证书。

(3)标准件和非标准协作件质量证书。

3.1.2闸门安装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设计图样包括总图、装配图、零件图、水工建筑物图及闸门与启闭机关系图。

(2)闸门出厂合格证。

(3)闸门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

(4)发货清单。

(5)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

3.1.3闸门制造与安装必须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如有修改应有设计修改通知书。

3.2材料

3.2.1闸门使用的钢材必须符合图样规定,其性能应符合附录A中的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质量证书。如无质量证书或钢号不清应予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3.2.2钢板如需超声波探伤,则应按ZBJ740O3《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

标准执行。

碳素钢应符合该标准规定的Ⅳ级要求;低合金钢应符合Ⅲ级要求。

3.2.3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书。焊条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扩散氢含量等各项指标,应符合GB5117《碳钢焊条》或GB5118《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或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剂》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8110《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钢焊丝》或GB1300《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3.3基准点和测量工具

3.3.1闸门制造、安装所用的钢尺和测量仪器的精度必须达到下述规定:(1)精度为万分之一的钢卷尺。

(2)J2型经纬仪。

(3)S3型水准仪。

闸门制造与安装所用量具和仪器应定期由法定计量部门予以检定。

3.3.2用于测量高程和安装轴线的基准点及安装用的控制点均应明显、牢固和便于使用。

3.4标志、包装、运输

3.闸门经总拼装后,应由工厂质检部门及建设单位共同验收,核对发货清单后,才具备包装及发运条件。

.2闸门应有标志,标志内容必须包括:

(1)制造厂名。

(2)产品名称。

(3)产品型号或主要技术参数。

(4)制造日期。

3.4.3闸门应标出明显编号,其埋件及附件应绑扎成捆或成套装箱。

3.闸门运输吊装时,标出构件重心位置,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损坏和变形。闸门及埋件的加工面应妥善防护以免碰伤与锈蚀。

4.1.18板材组合焊缝及角焊缝的试件详见附录B4。试件应作焊缝外观检查,并按GB150《钢制压力容器》附录H《钢制压力容器渗透探伤》进行表面缺陷检查,然后将试件切成五段,进行横断面宏观金相检查。

.19焊接工艺评定后,由焊接责任工程师填写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作出综合结论,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文件才能用于生产实践。“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推荐格式见附录C。

4.2焊工资格

4.2.1从事闸门一、二类焊缝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证书或者通过电力工业部、水利部签发的水工钢结构焊工考试合格证书。

.2焊工焊接的钢材种类、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均应与焊工本人考试合格的项目相符。

焊接的基本规定

4.3.1焊缝按其重要性分为三类。

一类焊缝:

(1)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腹板及翼缘板的对接焊缝。

(2)闸门吊耳板、吊杆的对接焊缝。

(3)闸门主梁与边梁腹板连接的角焊缝及翼缘板连接的对接焊缝。

(4)转向吊杆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5)拦污栅吊耳板和吊杆的对接焊缝。

二类焊缝:

(1)闸门面板的对接焊缝。

(2)拦污栅主梁的腹板、翼缘板对接焊缝。

(3)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翼缘板与腹板的组合焊缝及冷焊缝。

(4)闸门吊耳板与门叶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5)主梁、边梁与门叶面板的组合焊缝及冷焊缝。

(6)支臂与连接板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三类焊缝:

不属于一、二类焊缝的其他焊缝,都为三类焊缝(设计有特殊要求者例外人.2

.3异种钢材焊接时,焊接材料按强度低的钢材选用或按图纸规定;焊接工艺按强度高的钢材选用。

4.3.4闸门焊接时,如遇有风速超过10m/s的大风和雨天、雪天以及环境温度在-5℃以下,相对湿度大于90%时,焊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护屏障和保温措施,否则禁止施焊。

闸门组装完毕,经检查合格,方可施焊。施焊前,应将坡口及其两侧10~20mm 范围内的铁锈、熔渣、油垢、水流等清除干净。

矩。拧紧螺栓应从中部开始对称向两端进行。

各种钢种的高强螺栓规定的紧固力及拧紧力矩可参照附录E。

6.3.3测力板手在使用前,应检验其力矩值,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复验。

7表面防腐蚀

7.1表面预处理

7.1.1预处理前,应将闸门表面整修完毕,并将金属表面铁锈、氧化皮、油污、

焊渣、灰尘、水分等污物清除干净。

7.1.2表面预处理应采用喷射或抛射除锈,所用磨料表面应清洁干净。喷射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滤,除去油、水。

7.1.3闸门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GB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中规定的Sa2级,使用照片目视对照评定。GB8923标准中的各除锈等级要求见附录F。除锈后,表面粗糙度数值应达到40~70μm,用表面粗糙度专用检测量具或比较样块检测。

.4闸门埋件的表面,其埋入混凝土一侧除锈等级制造厂内可按GB8923中规定的Sal级,除锈后涂刷苛性钠水泥浆。在安装前除去表面氧化皮后埋入混凝土内,埋件的迎水面仍按Sa2级除锈等级进行。

7.1.5闸门除锈后,应用干燥的压缩空气吹净。涂装涂层前,如发现钢材表面出现污染或返锈,应重新处理到原除锈等级。

表面涂装

7.2.1除锈后,钢材表面应尽快涂装底漆,在潮湿天气应在4h内涂装完毕;如在晴天和较好的天气条件下,最长也不应超过12h。

7.2.2涂装的涂料应符合图纸规定,涂装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间隔时间,涂料配制方法和涂装注意事项,应按设计文件或涂料生产厂家的说明书规定执行。

7.2.3闸门拼装后如不立即焊接,应在焊缝处各侧5Omm范围内,涂装焊接时不会对焊缝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车间底漆,以免坡口生锈。焊接后,对焊缝区进行二次除锈,用人工涂刷或小型高压喷漆机喷涂涂料,达到规定厚度。7.2.4闸门出厂前应涂底漆,面漆宜在安装后完成,至于安装焊缝两侧1OO~2O0mm范围内,也应留待安装后徐装。如采用金属喷镀,则除安装焊缝两侧外,

宜全部在出厂前完成。

.5在下述施工条件下不得进行涂装:(1)空气相对湿度超过85%。(2)施工现场环境温度低于10℃。

8.2铸钢件和锻件

8.2.1铸钢件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分别符合GB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或GB5680《高锰钢铸件技术条件》的规定。

8.2.2铸钢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GB6414《铸件尺寸公差》的规定。8.2.3铸造碳钢件应经退火或正火处理,高锰钢铸件必须经水韧处理。

8.2.4铸钢轨道不得有裂纹,当有下列缺陷,但经焊补后不影响使用性能者,

允许焊补处理:

(1)承压加工面上有扎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3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10,且在同一横向表面上或每1O0cm2的面积上不超过一处,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2%。但如轨道需经调质。淬火等热处理的,则凡在滚轮接触范围内的缺陷,均不得焊补。

(2)轨道上的少量发裂。

(3)非承压加工面上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5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5,且在每100cm2的面积上不超过一处。

(4)非加工面上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8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5,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5%。

8.2.5铸钢滚轮的踏面和轮毂,均不得有裂纹。当有下列缺陷,但经焊补后不影响使用性能者,允许焊补处理。

(1)滚轮踏面有少量发裂或有扎眼等缺陷,缺陷的单个面积不大于3cm2,深度不超过轮缘厚度的1/10且在同一横向表面上或每1O0cm2的面积上不超过一处,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2%。但滚轮如需经调质、淬火等热处理的,其踏面不得焊补。

(2)滚轮非承压加工面有扎眼等缺陷,缺陷单个面积不大于5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5,且在每100cm2的面积上不超过一处。

(3)轮毂两端有少量发裂或有孔眼等缺陷,缺陷深度不超过轮毂宽度的1/15,长度不超过轮毂周长的1/8,宽度不超过轮毂壁厚的1/3。

(4)辐扳两侧距离板孔边缘20mm以外处有孔眼等缺陷,其直径不大于10mm,深度不超过辐板厚度的1/2。

(5)轴孔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2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

10,且在每100cm2的面积上不超过一处。

8.2.6铸钢滑道夹槽底面与侧面的转角处不得有裂纹和缩松等缺陷。其他部位如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3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5,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3%,且经焊补后不影响使用性能者,允许焊补处理。8.2.7

(1)承压加工面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5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10,且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3%。

(2)轴孔有孔眼等缺陷,其单个面积不大于2cm2,深度不超过该处壁厚的1/10,且总面积不大于所在面积的3%。

且每段长度不超过100mm,累计长度不超过全长的5%。

闸门底槛角钢的竖面均匀接触。9.4.9在无水状态下调试人字闸门时,应充分考虑到环境温差的影响,正确处理门体有关几何尺寸及相互位置的变化。9.5闸门试验

9.5.1闸门安装好后,应在无水情况下作全行程启闭试验。试验前应检查自动挂脱梁挂钩脱钩是否灵活可靠;充水阀在行程范围内的升降是否自如,在最低位置时止水是否严密;同时还须清除门叶上和门槽内所有杂物并检查吊杆的连接情况。启闭时,应在止水橡皮处浇水润滑。有条件时,工作闸门应作动水启

9.5.2闸门启闭过程中应检查滚轮、支铰及顶、底枢等转动部位运行情况,闸门升降或旋转过程有无卡阻,启闭设备左右两侧是否同步,止水橡皮有无损伤。9.5.3闸门全部处于工作部位后,应用灯光或其他方法检查止水橡皮的压缩程度,不应有透亮或有间隙。如闸门为上游止水,则应在支承装置和轨道接触后检查。

9.5.4 闸门在承受设计水头的压力时,通过任意1m长止水橡皮范围内漏水量不应超过/s。

10拦污栅制造和安装

10.1拦污栅制造

10.1.1

10.1.2

10.1.3拦污栅栅体制造的公差与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体宽度和高度的允许偏差为±。

(2)栅体厚度的允许偏差为±。

(3)栅体对角线相对差应不大于;其扭曲应不大于。

(4)各栅条应互相平行,其间距允许偏差为设计间距的±5%。

(5)栅体的吊耳孔中心线的距离允许偏差为±

(6)栅体的滚轮或滑道支承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工作面的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7)滑块或滚轮跨度允许偏差为±,同侧滚轮或滑道支承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

(8)两边架下端的承压板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平面度公差应不大于。

10.2拦污栅安装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标准格式]

**工程 单位工程 验 收 报 告 二零一一年十月八日 **工程验收小组

**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验收主持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日期:2011年10月08日 验收地点:**工程项目部

前言 一、单位工程概况 二、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三)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四)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四、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六、意见和建议 七、结论 八、单位工程验收参加成员签字表

前言 ****工程于2011年7月20日开工,于2011年9月20日竣工。经施工单位申请,业主**于2011年10月8日在进行“****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单位有:**。

一、单位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建设内容:修复河堤967m、原河堤挡土墙加高110m、新建护坡120m等。 工程开工日期:2011年7月20日 工程完工日期:2011年9月20日 二、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工程已全面竣工:开挖土石方14157m3,土石方回填8246.18 m3,新建M10浆砌块石挡土墙12324.81 m3。 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工程分6个分部工程:河堤修复土石方分部、河堤修复浆砌石分部、河堤加高浆砌石分部、护坡土石方分部、护坡碎石垫层分部、护坡浆砌石分部工程,经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均合格。 (二)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果:总分80分,实得68.7分,得分率85.88%。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钢结构验收规范最新版

一、验收依据: 1、验收钢结构工程应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和经图审机构审核后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 2、施工单位应在钢结构主体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质量监督机构。 3、验收组织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要求,对钢结构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和建设单位参加,监督站对验收实行监督。 4、验收会议的工作程序一般按施工、检测、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的顺序进行陈述和认可。并由监督站作监督验收的执法检查的评价。 5、参加人员:钢结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试验(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二、验收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件要求的程序予以确定。 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作出书面的钢结构施工质量自检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对所施工房屋钢结构施工情况进行介绍,内容一般应主要有:工程设计变更、技术问题处理协议;工程定位、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钢材进场验收;单层、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基础和支承面锚栓紧固及位置偏差;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等紧固件的品种、规格、性能;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需进行的螺栓实物最小载荷试验检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检验和复验;高强度螺栓紧固铀力(预拉力)复验;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1级的和跨度≥40m钢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钢网架完成后的挠度值测量;钢结构焊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钢结构防腐、防火涂装情况;钢材及焊接材料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情况;钢结构安装的平面、竖向、节点联结的施工质量情况,柱脚及网架支座检查情况,钢结构房屋沉降观测情况,提出质量自检评定结果。 2、验收时应提供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资料: (1)钢材、钢铸件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需抽样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重要钢结构焊接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样复验报告; (2)焊工合格证书;考试合格项目及施焊认可范围; (3)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超声波、射线探伤检测报告;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的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报告。 (4)制作和安装的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报告; (5)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值检查记录表; (6)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的挠度测量值检查记录表; (7)钢结构用防腐和防火涂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8)钢结构拼装记录; (9)钢结构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钢结构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查记录; (12)沉降观测记录及评价报告; (13)钢结构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 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1]。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注2];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注3]。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注4];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注5];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详见附件6-2、6-3) 注: 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查阅《关于加强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0〕19号)文相关条款。 3、此处专指档案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5、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合格外,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项目也必须全部合格。 6.2 竣工验收的组织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注: 大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中型水库一般指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县(市、区)政府和发改委、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 小型水库由各市水利局定。 6.3 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钢结构安装验收规范

钢结构安装验收规范—、总则 基本规定 二、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1、一般规定 2、钢材 3、焊接材料 4、其他 三、钢结构焊接工程 1、一般规定 2、钢构件焊接工程 四、钢构件组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焊接H型钢 3、组装 4、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5、钢构件外形尺寸 五、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预拼装 六、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基础和支承面 3、安装和校正 七、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基础和支承面 3、安装和校正 八、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支承面顶板和支承垫块 3、总拼与安装 九、钢结构涂装工程 1、一般规定 2、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 3、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 附录A焊缝外观质量标准 附录B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

—、总则 1、概述 1.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 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配套使用。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2.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2.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管理,明确单位工程验收责任,规范单位工程验收行为,提高单位工程验收质量和效率,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利厅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第四条单位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施工合同文件; 7、经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文件。 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该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时遗留问题,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并通过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承建单位,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该单位工程所有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原材料、中间产品、填筑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机电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进场复检、现场检测资料等),且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施工单位已统计填写完成,并通过监理单位复查,签署了复查意见。 第七条该单位工程所属全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已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八条该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完成检查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已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并整编成册,并通过了监理单位复查,项目法人档案管理人员初查合格。 第十条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结合本工程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地验收,在进行工民建及交通道路等工程验收时,还应参照其他有关验收规范规程办理。 第三条工程验收地目地 一、本着全面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工程按阶段验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二、检查工程施工是否达到批准地设计要求; 三、检查工程地设计、施工及设备制安有何缺陷,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或进入下阶段施工地条件; 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六、总结工程建设中地经验教训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第四条工程验收地依据是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地现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已批准地设计文件、相应地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及工程项目划分文件、施工合同等。 第二章验收阶段、组织管理及权限 第五条本工程验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分阶段工程验收。 除执行上述验收阶段外,本工程还实行档案管理验收及移民迁占验收制度。 第六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地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进行。 单元工程验收是日常施工质量考核地基本单元,是其他各阶段验收地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在单元工程验收地基础上及时进行。单位工程及全部工程地验收工作,应在主持工程验收单位接到竣工请验报告后,分别在一个月和三个月内进行。施工单位要做好各阶段验收前地准备工作。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列入完工项目,不能参加评优和进行财务结算。 第七条工程验收工作地组织管理 一、单元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即班组长、工地质检员、专职质检员)合格后,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分部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由监理单位牵头,会同监督、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其中重要分部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必须有项目监督站参加;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作好各项交验资料准备,并提出建议验收时间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通知各参验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单位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阶段验收地组织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全部工程验收。当水利水电工程按批复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水利水电工程

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ICS 93.130 P59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03-03 发布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1 SL223-2008 SL223-199 2008.03.03 2008.06.03 验收规程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 章15 节145 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利部

钢结构安装验收要求要求规范

一、总则 1、概述 1.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钢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 1.2、本规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以及网架、压型金属板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的规定。 1.4、本规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2.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2.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的规定进行划分。 2.5、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合格质量标准;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doc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1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4)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 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建单位必须 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时间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 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 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 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 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工程 验收的组织工作。 3.3 工程验收的程序 (1)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建

钢结构安装验收要求规范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档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2.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2.3、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

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1>;)见证取样、送样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进行检查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检查)(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认可。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2.4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子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50300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2.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1>,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值)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2>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倍。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3>:2.6、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2>:,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2.7、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重新进行验收;配)件的检验批,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应予以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 4>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严禁验收2.8、通过返修或加固 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二、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一般规定1 件、成品件、标)(部1.1、本章适用于进入钢结构各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的主要材料、零准件等产品的进场验收。也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1.2、进场验收的 检验批原则上应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钢材2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档主控项目Ⅰ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全数检查。检查数量: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检验方法: 一般项目Ⅱ 、钢板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2.3处。每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查5检查数量:用游标卡尺量测。检验方法: 、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2.4处。每一品种、规格的型钢抽查5检查数量::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5、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1>差值的1/2;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2> 级以上;C级及CGB8923规定的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3>全数检查。检查数量:

GB50205-2001《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专业技术2008-06-14 00:01:09 阅读3080 评论17 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1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5-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4.2.1、4.3.1、4.4.1 、5.2.2 、5.2.4 、6.3.1 、8.3.1 、10.3.4 、11.3.5 、12.3.4 、14.2.2 、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二年一月十日 二、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年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口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9个附录。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10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

Dl5018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T5018-94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Hydraulic and hydroeleclric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 formanufacture,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steel gate DL/T5018—94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长江葛洲坝工程局机电建设公司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 总则 2 引用标准 3 一般规定 4 焊接 5 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 6 螺栓连接 7 表面防腐蚀 8 闸门和埋件制造 9 闸门和埋件安装 10 拦污栅制造和安装 11 验收 附录A 常用金属材料性能(补充件) 附录B 焊接工艺评定机械性能试板的制备、试样尺寸、 试验方法及合格标准(补充件) 附录C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推荐格式(参考件) 附录D 高强度螺栓连接面无机富锌漆配方(参考件) 附录E 高强度螺栓紧固力及力矩计算表(参考件) 附录F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摘自GB8923—88)(补充件)附录G 大气露点计算表(参考件) 附录H 金属涂层厚度和结合性能的检查(补充件) 附录1 常用滑道支承材料(补充件) 附录J 止水橡皮的物理机械性能(补充件) 附录K 闸门高强度环氧势料配制与特性 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 安装及验收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4] 675号 《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该标准编号为DL/T5018-94,自 1995年3月 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水电站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北京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最新版 篇一: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目录 0、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0 0、前言----------------------------------------------------0 1、总则----------------------------------------------------0 2、术语、符号-----------------------------------------------0 3、基本规定------------------------------------------------0 4、原材料及成品进场----------------------------------------0 4.1一般规定-------------------------------------------0 4.2钢材-----------------------------------------------0 4.3焊接材料-------------------------------------------0 4.4连接用紧固标准件-----------------------------------0 4.5焊接球--------------------------------------------0 4.6螺栓球--------------------------------------------0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办法

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简化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并保证工程验收质量,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XX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验收。对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政府验收包括: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省管基建工程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堤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等。 1.0.4 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钢结构施工验收规范》GBJ205-83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5-83 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 1 9 8 4 年 3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通知 (83) 城科字第 632 号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8-66 修订本 ) 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 、冶 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5-83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 2号钢、 3号钢、 16锰钢、 16锰桥钢和 15 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700-79) 、《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 (YB168-70) 。 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第 1.0.3 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第 1.0.4 条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 ,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 1.0.5 条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 第 1.0.6 条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第 1.0.7 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材料 第 2.0.1 条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如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检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采用。 第 2.0.2 条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缺陷,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 2.0.3 条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高强度螺栓、精制螺栓、普通螺栓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