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系列--公司接收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多多

税务稽查系列--公司接收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多多
税务稽查系列--公司接收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多多

【税务稽查系列】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多多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人群,上帝给他们关上了一扇门,但又给他们打开了一扇窗。很多残疾朋友在某些方面很有天赋,所以他们其实也可以像正常人一样上下班。我们对待特殊人群应该给予他们一些照顾,国家也鼓励企业招收残疾人,也给予了很多优惠。我公司就有一位出色的残疾人设计师,听说他的效果图渲染做得非常不错哦。下面且听黄静聊聊有限公司安置残疾人的涉税优惠事项吧。原创来自于黄静的财税杂货铺子。

一、残疾人的分类

根据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二、可以享受增值税收优惠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一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注意,现金给残疾人发放工资税务局不认可哦!)

5、具备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列举,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略有差异)

三、招收残疾人企业可以减免的相关税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0年最新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残疾人就业比例≥1%,减缴50%,即按照应缴费金额的50%缴纳残保金;企业残疾人就业比例<1%,减缴10%,即按照应缴费金额的90%缴纳残保金。

解读:

(1)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就业残疾人/在职职工总数。

(2)原来的规定是,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1.5%,且不低于各地规定的比例,否则用人单位就需要缴纳残保金。按照最新政策,就业比例在1%-1.5%之间,减缴50%;就业比例<1%,减缴10%。

举个例子:北京某建筑公司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8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5万元,雇佣了1个残疾人,请问该企业应缴多少残保金?北京规定就业比例不得低于1.5%。

残保金年缴纳额的计算公式:(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例中,如果没有本次减缴政策,A企业应缴纳残保金=(80*1.5%-1)*15万=3万元。

根据最新政策,该企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1/80=1.25%>1%,因此可减缴50%,即按照3万*50%=1.5万元缴纳残保金即可。

2、增值税优惠(财税2016 52号文)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举个例子:北京市2020年全日制最标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即每位残疾人可以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2200*4=8800元/月。

3、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09 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本年度安置残疾人工资金额为15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可以加计100%,即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金额15万元,实际一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30万元。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正确方法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的正确方法 在当前税收增速下滑,收支矛盾更趋紧张的背景下,作为企业财税主管,将面临严峻的税务稽查形势和企业经营压力。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负责税务稽查的执法部门除税务局外,还包括海关、财政部驻各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审计署驻各省市的特派办都有监督检查税务局是否依法征税的权力。要检查税务局时,就会延伸检查到纳税人。 无论上述哪个执法部门开展检查,企业都应该积极配合工作。配合税务稽查的方法,包括稽查地点的选择、稽查后勤保障、稽查争议处理等。 1、稽查地点的选择-争取不被调账 稽查地点,可以在企业现场稽查,也可以把纳税人账簿调到执法机关。企业应尽量争取执法人员同意到企业现场稽查,既便于执法人员工作,又便于纳税人与执法人员及时有效地沟通,避免误判造成损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稽查后勤保障-充分体现尊重和诚意 如果能征得执法人员同意现场检查,在后勤保障方面,要体现对稽查人员应有的尊重和诚意。比如安排专门的车辆、办公室、企业负责人与稽查人员见面等。 3、稽查争议处理-委婉表达异议 在稽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会就某些问题与企业沟通,出现不同看法在所难免。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人员意见缺乏法规支持甚至明显不正确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应在对执法人意见表示理解的同时,委婉表达不同意见,切忌导致对立,甚至将业务问题变化面子问题,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如果确实被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诚恳说明客观理由,不是故意为之,争取执法人员的理解。 纳税人处理税务稽查风险,应该是防控并举。“防”,不是想办法不被稽查,而是想办法把税务风险清灭在日常工作中。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和积累。“控”,指风险发生时,控制风险蔓延。对纳税人而言,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和积累比控制税务蔓延更中重要。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及对策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税收法律、法规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是维护税法刚性、协调经济发展、保证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效武器,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执法权的监督日益严格,加之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越来越繁重复杂的任务和形势,稽查执法风险日益凸显。当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做出的稽查处理意见失当,或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查处税收执法风险事故案件,而很少涉及税收执法风险的安全防范。其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是安全发展的题中之义。虽然稽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自觉做好抵御、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各项工作,将风险控制或减少到最小。 一、税务稽查系统执法风险现状及成因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现状分析把税务稽查执法环境中的所有风险看作一个整体的网状风险体,可以总体分为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 外部风险:其主要的风险点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执法程序以及执行税收实体法所引起的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是直接诱因,程序性问题是关键,实体性问题是本质。 第一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在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中,自由裁量权有效增强了税务稽查执法的灵活性,但同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如: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等等显失公正的现象。目前全国、全疆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税务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内地部分省份以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商榷。 第二程序违法问题。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在程序方面违法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归纳起来可以说是程序的顺序性和期间性两个方面的问题。 1.程序的顺序性问题。各个程序环节之间是环环相扣、依次递进的。然而,在税务稽查执法中,部分税务稽查部门及其人员忽略一些必要的程序性环节,到程序基本结束后再进行补充,这实际上是颠倒了程序环节的顺序,成为程序顺序违法的典型案例之一。 2.程序的期间性问题。在税务稽查执法中,税务稽查人员一般都重点关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性规定,但对税务稽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期间性规定却不够重视,容易引起执法风险。 第三实体违法问题。实体性问题涉及到税务稽查执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等等。实体性问题较程序性问题导致的执法风险程度要高,不利后果更严重,它往往决定着复议、诉讼案件的结果,进而决定着稽查执法的风险程度。 内部风险: 1.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一是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不根据检查准入制的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二是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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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 法》的公告 【标 签】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发文日期】2016-05-27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税务稽查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

题目:浅析税务稽查风险及对策姓名:姚慧 学号:20130062011368 学院:经济法学院 专业:财税金融法 课程:税法前沿讲座

浅析税务稽查风险及对策 税务稽查风险是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鉴于税务稽查的风险因素、风险管理内容以及风险危害程度三个方面都与一般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所区别,所以有必要提出税务稽查风险这个概念并加以探讨。第一,税收“征”、“管”、“查”三分离,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个环节,与“征收”和“管理”的职责有较大区别,从事的具体工作和面对的纳税人也不一样,这也就决定了税务稽查的风险因素也与其他执法的有较大区别;第二,税务稽查一般实行内部“四分离”设置,从选案、实施、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这一套独特的内部流程控制,也是税务稽查风险管理的基础,其他税收执法风险无法以此内部控制为基础进行风险管理;第三,税务稽查处于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第一线,承担着“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廉”的重要职责,极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和法律法规冲突的焦点,税务稽查风险管理也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概念及特点 税务稽查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征管法》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并同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稽查局依据《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独立执行税务稽查工作。由于税务稽查独特的程序和执法主体,税务稽查风险也有异于税务执法风险。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在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下给税收稽查活动带来的,与预期目标相比较而言的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上述定义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 1、税务稽查风险是指向未来的。未来的状态与历史、现状相关,但不相等,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而历史、现状是确定性的。 2、未来的不确定性包括有概率分布的和没有概率分布的,在这里税务稽查风险的来源涵盖了这两种不确定性,因而税务稽查风险难以预测和进行定量评估。 3、税务稽查风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上的,也包括对政府、税务机关和稽查机关形象的损害或者对依法治税环境的负面影响。税务稽

上海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终审稿)

上海残疾人优惠政策一 览表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 2007年2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

2018年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完美WORD格式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 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 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 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 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 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专业整理知识分享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解析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近期,笔者在进行福利企业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些福利企业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的福利企业直接把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计入免税收入,而有的福利企业则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没有做福利企业纳税评估之前,鉴于笔者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优惠政策部分并没有讲到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有优惠,依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认为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是应税收入。但没有想到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纳税人还是存有分歧。 那么,到底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福利企业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否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部分福利企业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出现分歧,主要在于判定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所得税政策,对福利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梳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税[2007]92号相关所得税优惠是否继续有效? 要探讨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不了要先对财税[2007]92号文中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是否继续有效进行分析讨论。 财税[2007]92号文中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有:“……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财税[2007]92号文件是2007年6月15日发布,迟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正常理解,比单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高。但是,基于以下理由,笔者认为财税[2007]92号文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失效。 第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不含有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涉及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而关于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优惠不再提及,说明财税[2007]92号文的相关所得税优惠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有所取舍的,也就是说,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退税不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显然,财税[2008]1号文进行了正列举,该“除外条款”已很明确,也就是说,除了已列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因

税务稽查风险预警案例

稽查风险预警案例 税务稽查工作如何作好预警工作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发票专项整治、税收专项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如何开展打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如何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我们科现将工作中对发票检查的一点体会总结如下: 一、对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明确规定: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的地区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收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辨别纳税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关键是要在调查取证中突破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通过认真分析“票、货、款”运行

的全过程,准确分清纳税人的善意和恶意行为。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从细节入手抓住蛛丝马迹,顺藤摸瓜发现疑点。 案例,西安某商贸企业主要从事矿粉的销售业务,在对该商贸企业“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贸企业2009年3月向“青海公司”销售矿粉合计366.52金属吨,与该商贸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对后发现,该批货物是从“秦皇岛公司”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组通过对企业的行业经营特点了解到,该商贸企业在购进和销售矿粉必须要有取样化验单,根据化验结果换算出金属含量,再依据金属含量确定单价,但从该商贸企业“营业费用”中没有发现该时间段“秦皇岛公司”方向的化验单据,只有西藏方向的货物取样化验单据。据此,我们检查组认为,该商贸企业取得“秦皇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疑点较大,有必要从该商贸企业的客户“青海公司”和供货方“秦皇岛公司”两个方向进行调查。检查组带着疑点到青海和秦皇岛进行了异地调查,重点对西安商贸企业与“青海公司”、“秦皇岛公司”的发票开具、资金结算、运输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内查外调,发现以下疑点: 一是业务发生时间逻辑关系错误,西安商贸企业与“秦皇岛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品质结算单日期滞后于实际发货时间,不符合常规;

北京市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 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2007.06.1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条款失效 【分类号】Z-3-2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级次】专项综合政策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2号 【正文】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

税务稽查与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稽查与企业税务风险 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51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 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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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福利企业政策

福利企业政策 一、福利企业概述 (一)定义 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

税务稽查与风险控制

携手蓝草企业为事业腾飞蓄能https://www.360docs.net/doc/d515375300.html, 财务管理专家黄俭老师简介:滨江双创联盟理事长、中国首届企业管理咨询师、高级会计师、有多年大型企业集团高级财务管理经验和十年的培训咨询经验。黄老师目前是蓝草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讲师、上海企业家协会特聘财务讲师。 黄老师背景:多年的实战经验,让他把繁琐的财务工作讲解通俗易懂,让非财务人员快速 成为理财行家!黄老师曾在大中华集团公司,河南羚锐股份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担任财务 经理。具有20年的丰富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可以通过有效阅读报告,洞察企业经营玄机并进行财务分析。10年丰富的培训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培训、管理及策划实战经验。近年来为大中型企业、外资企业的体统财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对企 业中的各项财务相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有充分的把握,熟悉企业财会实务,并对非财务管 理者如何进行企业运作总体财会核算和控制具有丰富的经验。 培训风格: 4、生动:生动活泼,亲和力强,机智风趣,寓教于乐,学习效果好; 5、原创:坚持原创性需求调研与课程开发,使课程从体系上、理论上、操作上等都具有 不同一般的高度、深度与实用度; 6、实效:深厚的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内部审计经验,善于从本质和源头上引申,达到 事半功倍的培训与绩效改善。 主讲课程: 《总经理的财务管理》、《财务报表解读与分析》、《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EVA》、《成本会计》、《全面质量成本管理》、《税务策划与税务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成本控制与分析》 培训过的客户中知名公司: 武钢、际华国际、中国国航、宁德时代、东风汽车、广本汽车、虹桥机场、欧姆龙国际、 上海市政府下属发改委等单位。 推荐理由:黄老师分享都是干货,内容实战又不缺乏幽默;课程突出实用性、故事性、新鲜性和幽默性。通过一系列财务管理案例剖析点评,使企业管理人员快速掌握一些财务管理 先进理念,分析技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今天工作成绩优异而努力学习,为明天事业腾飞培训学习以蓄能!是企业对员工培训的 意愿,是学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动力,亦是蓝草咨询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 草咨询提供的训练培训课程以满足初级、中级、中高级的学员(含企业采购标的),通过蓝草企业精心准备的课程,学习达成当前岗位知识与技能;晋升岗位所需知识与技能;

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与税收减免政策解读自测题

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与税收减免政策解读自测题 第1题 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其()和福利性,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可以享受比福利企业更多的扶持政策,包括用地、资金扶持等。 A.低利润性 B.非营利性 C.政府认可 D.义务性质 标准答案:B 第2题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人数降低要求为不少于()人 A.4 B.5 C.6 D.7 标准答案:B 第3题 ()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势,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A.自主就业 B.辅助性就业 C.强制就业 D.双向选择就业 标准答案:B 第4题 残疾人集中就业(广义):用人单位中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也包括“辅助性就业”) A.25% B.15% C.10% D.5% 标准答案:A 第5题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目标是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应至少建有()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A.1

B.2 C.3 D.4 标准答案:A 第6题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和法律有() A.《企业所得税法》 B.《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C.《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D.《残疾人雇佣促进法》 E.《残疾人基本法》 标准答案:A,B,C 第7题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主要调整的内容有() A.税种(营改增) B.退税标准 C.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D.增加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生育保险的要求 E.删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要求 标准答案:A,B,C,D,E 第8题 福利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A.安置残疾人连续18年下滑 B.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福利性体现不足 C.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等保护性政策至今无法落地 D.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E.辅助性就业冲击 标准答案:A,B,C,D 第9题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主要扶持政策有() A.用地扶持 B.资金扶持 C.表彰扶持 D.劳动生产项目扶持 E.税费扶持 标准答案:A,B,D,E 第10题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A.工作对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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