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交易)使用说明

法律服务合同

客户编号[ ]

合同编号[ ]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住所:

邮政编码:100020

:+8610 xxxxxxxxxx

传真:+8610 xxxxxxxxxx

负责律师:

联系:

电子信箱:

鉴于:

【】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

1.1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产权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提

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

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该负责律师因故无法负责甲方委托之事务,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替该负责律师。

1.3双方确认,乙方就事宜,为甲方提供产权转让专项

法律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3.1尽职调查:

通过发放尽职调查清单等方式,调查各种情况,搜集相关资料,

摸清所有与本次产权转让相关的情况。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企业及出资人的注册登记情况、最新有效的公司章程、出资

证明书、国有产权登记证、产权转让审批及决策文件、财务审计

报告,以及对本次产权转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1.3.2制定产权转让实施方案:

(1)材料分析和研究,组织乙方律师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

(2)就本次产权转让的交易架构、法律路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咨询

服务。

(3)最终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产权整体转让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1.3.3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最终用于向相关产权交易机

构申报。

1.3.4制定产权转让合同:

根据甲方的需要,在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基础上,

制定本项目的产权转让合同。

1.3.5法律咨询:

就本次产权挂牌转让相关事宜,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

2.1因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甲方应付乙方的法律服务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法律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2.2.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

2.2.2……

2.3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地区以外的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4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

账号:3220 5601 3583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华大厦支行

2.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之日起十日内开具按照甲方要求并确认

的下列【】类发票:

【A】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属于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票前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

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

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三条甲方保证与承诺

3.1甲方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3.2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

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甲方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3.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4甲方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3.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

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3.6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第四条乙方保证与承诺

4.1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处理甲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4.2在甲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甲方的通知按时处理甲方委托

之事项。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4.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

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4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甲

方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

4.5甲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均由乙方统一收取,乙方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

取任何报酬。

4.6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5.1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对在其合作过程当中所接触与了解或经对方披露的

该方的商业机密、业务计划、客户名单与状况、内部组织等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5.2甲方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

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利。

5.3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

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6.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2.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负责律师的;

6.2.2因乙方委派的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6.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

范和执业纪律的;

6.3.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6.3.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

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10日,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其应付费用。

7.2如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在甲方已

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3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如乙方无故

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

法》等法律。

8.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三十日不能解决的或

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

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进行,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送达。

9.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

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9.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传真、电子

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0.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义务

时止。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盖章)(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新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方(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投资成立。 公司地址: 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2、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甲方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 第二条、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 1、甲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 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整体购买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__________%股权。 2、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目标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3、甲方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时间 1、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姓名: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分__________次支付转让价款(包括定金),付款以银行转账单据为准。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定金。甲方负责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____日内,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日内付清。甲方收取的定金__________万元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抵作转让价款。 第四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1、在本协议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2、股权在转让、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应交税款由__________承担。 3、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承担。 4、因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各方因开展前期业务而发生的研究、调查、专业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之间互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协议履行期限 本协议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目标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 甲方自收到定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完整版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出让方经纪机构: 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经纪机构: 审核机构:产权交易所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按照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合同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合同(适用于转让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2013版)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国有产权拟出让方)委托乙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转让信息、撮合交易,乙方收 取前期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 合同编号: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合同 (适用于转让方) 交易标的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制 年月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乙方: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根据国有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 为甲方公开转让所持(以下简称“交易标的”)提供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 乙方为甲方公开转让交易标的提供发布转让信息、寻找受让方、撮合甲方与受让方订立产权 交易合同、交易标的转让价款结算及鉴证的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就交易标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之日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权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等,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2. 乙方对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 (1)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后个工作日内对乙方作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意见进行回复。如甲方对乙方作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意见存有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甲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乙方作出的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2)甲方授权乙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确认,并完全认可乙方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确认结果。 3. 甲、乙双方均应就意向受让方报名情况承担保密义务。除政策法规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求外,双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披露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情况。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乙方为完成服务事项所要求的全部文件材料。甲方提供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甲方公章,并保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甲方应对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否则, 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 甲方保证其对交易标的依法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甲方对交易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甲方有义务对交易标的进行展示并回复相关咨询; 3. 甲方保证其通过乙方公开转让交易标的一事已依法获得有权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4. 甲方负责对其设定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5.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再与第三方订立为同一交易标的寻找受让方的服务合同,同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与任何一个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方私下成交; 6. 甲方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7. 甲方应依法自行与受让方办理产权变更、资产交割所需的审批、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三)乙方的义务 1. 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2. 协助甲方准备有关产权交易文件,该文件最终由甲方确认并承担全部责任; 3. 协助甲方填写《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由甲方签字盖章确认;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

资产转让流程图

股权转让流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

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标准版).doc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出让方经纪机构: 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经纪机构: 审核机构:产权交易所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 按照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企业产权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以下产权转让合同。内容如下: 一、被转让的企业产权、评估情况、转让价格及方式

转让产权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与甲方关系: 资产总额: 债务总额: 净资产: 土地面积M2(亩)建筑面积M2 机械设备:台/套供电KVA

供水吨/日 转让价格: 转让方式: (单位:万元) (资产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职工安置 产权转让企业的在职职工人由安置,离退休职工人由管理。具体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三、产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付清其全部应付款项,详见本合同附件。 2.其他约定:

五、产权交割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按照转让产权资产清单进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甲方应保证移交财产的安全完整。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互为对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交割工作完成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清单》。 3.甲乙双方持签署后的《资产交接清单》和本合同,到审核机构办理《产权转让交割单》。 4.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担。 5.其他约定事宜: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审核机构、经纪机构和对方,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中止协议,规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10`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一节申请登记 第二节挂牌公告 第三节组织交易 第四节签约成交 第五节资金结算 第六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七节定向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交易方式 第一节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节拍卖方式 第三节招投标方式 第四节竞投方式 第四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中心受理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产权交易实行交易代理制。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委托中心会员进行产权交易活动。 第六条中心所从事的本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督管理。

中心设立监察室,负责监督中心办事处、会员以及中心各部门规范执业。 产权交易各方因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引起的争议,由中心协调解决,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七条产权交易一般应按申请登记、挂牌公告、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申请登记 第八条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会员进行产权交易,应与中心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按照要求向中心会员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会员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和提供相关服务。中心会员对委托人提供的需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条转让方委托中心会员出让产权,应填写《产权出让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许可证); (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条件的基本要求;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出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目录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一、内部决策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可行性硏究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 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査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2009年6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

国有公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协议方于二○一二年【】月【】日在【】签署: 转让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舟山市定海港码头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庆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浙江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浙江省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万元; 3、舟山市衢黄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黄港口”)系依照中国法律在【】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成立于2006年8月5日,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港口公用码头及码头相关设施投资、建设(涉及资质的凭有效资质经营); 4、甲方合法持有衢黄港口25%的股权,计【】万元出资额。

基于以上情形,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之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中国法律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协议签订日:双方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盖章之日。 3、注册资本:公司股权为设立公司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公司资本总额,应为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二、转让股权 1、甲方愿意将其持有衢黄港口8%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计【】万元出资额; 2、乙方同意购买上述由甲方转让的股权; 3、甲方和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转让股权; 4、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的同时,甲方拥有的附属于该股权的一切作为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将一并转让; 5、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起算,即股权转让完成以后,乙方即享有甲方在衢黄港口8%的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股权转让的方式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提交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 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 三、信息披露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 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 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 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七、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洽谈成功,确定其为受让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按照约定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或北交所组织的其他竞价程序确定受让方。 八、签订交易合同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诚信和谐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产权交易主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设置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受让受理通知书》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如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公告期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应当按公告要求的期限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意向受让资格。第八条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如转让方另有要求,按转让方要求的比例设定。 第九条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返还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返还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途径返还。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动态报价行为,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动态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一经发布,即由北交所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组织竞买人通过北交所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动态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的次日起第6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5分钟。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以最高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内未产生竞买人的,信息发布期满后项目自行终结。 第六条北交所是动态报价的组织方,为动态报价活动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动态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当为委托方提供有关动态报价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交所执行相关规则,协调处理在动态报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动态报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在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同时应递交《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标的简介、动态报价须知、拟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动态报价承诺函》样本等。 第九条转让方选择以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项目,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设定明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委托北交所独立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限内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提交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竞买文件》等材料。受托经纪会员应协助意向受让方制作《竞买文件》。意向受让方应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经纪会员未认真核实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北交所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并确认保证金到账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核,并向各意向受让方发出《动态报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二条获得受让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随即成为竞买人。竞买人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 动态报价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的挂牌价格。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股权转让和转让价款 3.签署协议的先决条件 4.协议的签署和申请批准、注册 5.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剥离 6.公司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排 7.公司应收帐款 8.公司营运资金贷款 9.公司税务 10.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进一步剥离 11.转让完成和转让价款的支付 12.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13.受让方的审慎调查 14.公司经营的继续 15.终止 16.税务和费用 17.保密和公开声明 18.管辖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9.其他 附件一:剥离投资 附件二:贷款担保 附件三:特殊应收帐款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 1. __________(转让方名称),一家根据__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和有 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以及 2. __________(受让方名称),一家根据__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和有 效存续的公司,其法定地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鉴于: 1. _______(目标公司名称)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和有效存续的 国有企业(“公司”); 2.转让方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以及 3.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条款,将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的 80%出售给受让方。受让方收购该股权后,公司将成为一家中外合资企 业。 鉴此,双方约定如下: 1.定义 1.1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1.1公司帐目指公司 [ ]年12月31日的审计资产负债表, [ ]会计 年度的公司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从 [ ]年1月1日至 [ ] 年6月30日的公司中期财务报表。 1.1.2审批机关指投资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关。 1.1.3章程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签署的合资公司章程。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市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 股权转让); 2.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4.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5.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 印件); 6.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7. 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 《国有产权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承诺函》; 9. 国有产权向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0.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1.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承诺函》(适用于向管理层转让); 12.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13.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 内容以《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 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四、挂牌期间,受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1.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2.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 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5. 北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 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如 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八、交易双方将产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编号:YB-HT-027743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of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甲方) 出让方经纪机构: 受让方:(乙方) 受让方经纪机构: 审核机构:产权交易所 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 按照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企业产权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以下产权转让合同。内容如下: 一、被转让的企业产权、评估情况、转让价格及方式 转让产权所属企业: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与甲方关系: 资产总额: 债务总额: 净资产: 土地面积M2(亩) 建筑面积M2 机械设备:台/套 供电KVA 供水吨/日 转让价格: 转让方式: (单位:万元) (资产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职工安置

产权转让企业的在职职工人由安置,离退休职工人由管理。具体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三、产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付清其全部应付款项,详见本合同附件。 2.其他约定: 五、产权交割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按照转让产权资产清单进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甲方应保证移交财产的安全完整。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互为对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交割工作完成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清单》。 3.甲乙双方持签署后的《资产交接清单》和本合同,到审核机构办理《产权转让交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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