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 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 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 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除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

之外,以学院名义面向社会或本院学生、旨在提高学生技能、增强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各种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学院以及学院系、部、处的名义开办或引进接纳的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试、资格考试。学校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学历教学考试不在之列。

为了推动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规范

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社会效益,以及调动学院各个专业系部的积极性,遵照我院“双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产学研”相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办学要求和以职业课程为主干、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直接面向市场需求培养人才的办学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以国家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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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绳,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所公布的职业和工种及其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范畴。在最新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中没有列入的职业和工种,可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和中山及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入其他部门、行业、企业或国家认可、社会信誉高的国外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资源。

二、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院继续教育

部统一归口管理。继续教育部是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三、学院鼓励系部将专业教学课程与职业资格认证课程相结合的

教学改革,已经开展此类改革的系部,因为其相应职业或工种的培训课程已经纳入教学计划中,故不再收取学生的培训费用,只需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收取考务费和鉴定费。在此种情况下,职业技能培训属于专业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管理,继续教育部只在职业技能鉴定方面负责组织管理协调。

凡未列入学院正常教学计划的职业或工种的技能培训与鉴定工

作,按下列办法执行。

四、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

1、凡以学院名义(含以学院、各系部处和学院教师名义)针对

本院学生和社会开展的由国家、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和企业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部负责管理。继续教育部根据国家、省市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2

定和考评的要求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筛选并确定面向学生或社会培训的职业或工种,并经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2、各系部是实施对本院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体。学

院同意开办的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部组织相关的系、部、处制定培训计划。各系部处负责相关职业或工种的培训课程教学、培训场地、教员、课时的安排。发生的费用由各系部处从职业技能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3、为积极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学院鼓励各

系、部开展与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相一致的各类型培训项目,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办学形式、招生范围、预计生源情况、上课地点、计划上课时间、学习期限、教学计划、师资配备、收费标准、经费使用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部。经继续教育部审核,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部负责对各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

4、培训教材、鉴定考试大纲的选购、技能考评与鉴定工作的组

织安排由继续教育部负责。

5、各企事业单位委托学院各系部的岗位技能培训,由承担培训

的各系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经继续教育部审核报由分管院长批准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会同继续教育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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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院承接的各种社会考试,按考试单位要求,制定考试安排

和秩序册,考试统一由继续教育部会同教务处和相关系部处进行组织,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考试费中支付,计入考试成本。

7、为确保学院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

是利用学院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院将停止其办学,并根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规者自负。

8、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收费,参照广东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的

标准收取。

五、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的分工协作

分管院长领导全校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对职业技能培训鉴

定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学院与上级单位、学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经费、场地、设备等问题,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组织检查、考核、总结。

继续教育部整合学院内外优质资源,组织成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和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职业资格证书)项目的开发、管理、与上级部门的协调工作,承担面向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项目,负责学院内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本院考评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

各系部负责本系所开设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积极进行专业培养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教学改革。英语类、计算机类等涉及全院范围的证书培训和考试或技能大赛,由相关系部负责组织和实施。

教务处负责与各系部协调制定培养计划内安排学生职业技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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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课程,逐步推进培养与培训相结合的教学改革。并做好常规管理。与继续教育部协调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工作。

本院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管理按照本院组织人事处

制定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与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经费管理办法

1、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考试由学院统一收取费用,开具盖

有学院印章的统一收据。

2、收费方式:在学院财务处的统一管理下,由各系部处的财务

员或指定人员将收取的培训费和鉴定考试费统一交回学院财务处,财

务处按系部处记账,列收列支。

3、收费标准及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

4、培训费与鉴定考试费的分配与支出。

培训费的70%返给系部处,作为其培训运作资金(含宣传推广费、

业务联系费、教师授课费、加班费和奖金等)。此项费用支出由各系

部处凭发票报销或人员酬金造表支出,发票与造表需经本系部处负责

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支出。培训费的另外30%留学院,作为管理费用。

鉴定考试费为代收项目,由财务处按照转交继续教育部(或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并按要求上缴给省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

5、继续教育部(或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对全院职业技能

培训费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每学期末将收费及支出情况向学院汇报。

七、本办法由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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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办法 一、培训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项目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确保本次申报的36 名掘砌工和 96 名锚喷工能顺利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工资,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计划与管理项目部经理与书记为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术经理为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技术组是项目部职工培训的主管部门,工资组、及施工队协助。 三、培训方式 项目部自主培训时间为8月10日至9月20日;早班利用班后会一小时,中夜班利用班前会一小时;确保每位参加技能鉴定的职工,每周不少于4 课时,累计不少于24 课时 每半月对所学的内容进行一次模拟考试。教师讲解要紧紧围绕复习题力求简洁、透彻,通俗易懂。公司员工培训采用项目部自主培训为主,职工业余、工余学习为辅培训方式; 四、培训纪律所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技术经理批准外,不得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对无

故不参加培训的每次处罚200 元,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奖惩措施为确保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效果,矿对参加培训的个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制定如下奖惩规定:(1)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项目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初级工500 元、中级工600 元。凡因个人不努力,鉴定不合格的,必须重新申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参加培训人员经鉴定合格率达到75%的,项目部一次性奖励授课教师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1000 元。 (3)以上奖惩待鉴定成绩公示后,由工资组将鉴定结 果提交项目部,研究同意后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学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对于促进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有重大意义。它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组织和管理,规范我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性质是:对社会各阶层从业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等级评定、岗位技术能力等级界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任务是:对校内外各阶层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和岗位技术的教育、训练、认证和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证书具有权威性,是从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依据,也是从业者职(执)业能力和岗位技术能力的重要标志。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部门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它的权威性和肩负起相关法律责任,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鉴定原则,严肃认真地履行各鉴定所站点的培训、认证与鉴定职责。 第四条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系部和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这不仅是学院办学的功能之一,更重要地是学院办学实力的体现,是学院创立品牌的重要途经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体制 第五条学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挂靠在成人教育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是统管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机构,履行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职能。主持制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各部门申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所站点,以各部门为主。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考籍管理上。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依托全院教学和实训室资源,下设职业技能训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办公室,负责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具体管理业务。根据规模的扩大,可再细分职能调整内部科室。 第七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各系部成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机构,由一位系部领导兼管,视办学规模大、小配备若干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教学管理、教学组织、考试考务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和完成各个培训、考试和鉴定的各个环节。 第八条我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体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以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部门为主。各专业教学计划之内的认证与鉴定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所有教学计划以外培训、认证与鉴定由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统一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一、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 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 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 3、培养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才”为目标。 二、教师管理 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 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 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迅速掌握技能技巧; 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三、学员管理 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食宿。 2. 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实行奖励全勤、评选优秀学员的奖惩制度; 4. 学员就业安排根据考核成绩“择优选用”,对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可再学; 5. 学员就业后定期对其进行回访,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教学管理 1. 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组织教学; 2. 实行班主任负责、班委会自治的班级管理制度; 3. 课时安排灵活。结合学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的情况,灵活确定课时,如有的课程一节课学员可以掌握,则课时为一节;若课堂内容较难,则可安排多个课时; 4.考试考核。根据培训规定的考试考核要求,对培训学员进行基础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 5. 证书发放。学员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学校颁发《技能等级证书》。 五、档案管理 1、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归档,建立了学员培训信息资料库; 2、教师档案及教案归档: 学校对教师档案(含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进行备案;对教学计划、教案、教学总结也定期备案。 3、所有档案由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未经校领导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查询。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

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重汽集团福建海西汽车有限公司 职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根据公司人才需求和培养规划,为加强企业员工培训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立足创新企业教育,服务生产经营,林火多样办学,注重培训实效的原则。 1.3 本办法对职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工作管理、师资队伍及教材建设、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检查考核、培训效果评估等进行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职责划分 4.1公司培训工作实行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实施的原则。 4.2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培训主管机构,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和人才目标规划、各部门的培训需求及公司的全年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制定公司总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及费用预算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及考核。 4.3各部门为公司培训的分管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单位的培训需求计划,并在人力资源部的配合和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部门内部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培训,相互研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4.4人力资源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4.4.1负责建立与公司人才规划、目标相适应的培训体系,组织进行培训制度、培训目标、培训流程的制定及修改工作。 4.4.2负责公司年度培训及费用预算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4.4.3对各部门培训计划实施督导、检查和考核。 4.4.4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的制作分发。 4.4.5负责内、外培训教师的选聘、确定及协助教学。 4.4.6外出培训相关事项的管理、外派参训员工培训效果评估及管理。 4.4.7公司培训工作实施效果评价分析及改进方案的呈报。

4.4.8年度培训报告的撰写、呈报,培训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及归档。 4.4.9参培员工的出勤及培训效果评价管理。 4.5各部门在培训中的主要职责: 4.5.1本部门培训需求及费用预算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5.2本部室负责的培训项目,做好组织、记录、管理及效果反馈工作。 4.5.3本部门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培训资料的汇总、整理及归档。 4.5.4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在岗及转岗培训和考核。 4.5.5本部门参训员工的组织与管理。 4.5.6培训工作报告的撰写与呈报 5 技能培训类别 5.1外培形式:高技能人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认证培训;校企合作形式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2内培形式:本公司内技术工人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员工岗前、转岗相关培训;特殊工种职业取证培训;关键岗位上岗前资格培训等。 6 培训流程 6.1收集培训信息 6.1.1 人力资源部每年12月向各部门发职工培训信息采集表,收集次年的培训需求。 6.1.2 各职能部门根据岗位标准、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质量方针等,提出培训需求,填报培训信息采集表,并于12月份报人力资源部。 6.1.3 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各岗位具体人员的素质分析,形成“岗位人员素质分析表” 6.1.4 人力资源部权衡采集到的信息,结合企业发展对人员素质的整体要求,确定、汇总培训需求信息 6.2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6.2.1 人力资源部根据收集的培训需求制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公司总经理审批,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6.2.2《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审批后,下发至各相关职能部门。 6.3 培训实施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站岗位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站岗位职责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职责 1、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允许的技能鉴定范围和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实施鉴定。 2、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3、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4、认真执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6、接受自治区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劳资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站长职责 1、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组织本站搞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推动本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序进行。 3、负责协调与省鉴定中心的关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制度,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 三、副站长职责 1、协助站长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协助站长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确保鉴定质量,严格鉴定财务管理,确保鉴定站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合理支配鉴定费用。 3、负责协调鉴定站与学校之间的工作关系。 4、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制度。 四、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站长和副站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2、在自治区职业鉴定中心指导下,负责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以及办证发证等工作。

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1.如何参加就业前培训? 答:就业前培训是指城镇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所进行的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以掌握必要的就业知识和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就业前培训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实施。 需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持户口本和毕业证书到当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就业训练中心根据不同对象分类组织培训,对中专、职高、技校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进行劳动法律知识教育和就业指导;对普通中学的初、高中毕业生1997年前(含1997年)毕业的须参加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1998年后(含1998年)毕业的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取得就业前培训的相关证书后,到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证》。 2.什么是就业准入?目前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有哪些? 答: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令(部6号令)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对87个工种(职业)实行就业准入。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就业前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再上岗,并给予相应处罚。 目前,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2)

陕西春林河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煤层气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公司从事煤层气抽采利用、瓦斯发电、地质勘探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公司综合部为此项工作负责部门,实施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培训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能人才的鉴定和考核工作,综合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综合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公司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公司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三章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凡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地质勘探作业(以及相关工种)等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包括:(一)转正定级后的学徒工及熟练工; (二)各类院校毕业后在操作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工种变更重新上岗人员和转岗培训后再就业人员; (四)外单位调入或其他须经过鉴定、考核方能上岗的人员; (五)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职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 3、试用期满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培训证书的。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初次鉴定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工种)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3年以上的高职、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

公司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XX 公司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1 贵州永红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条培训目的:增强员工技能,提高员工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以及为工作轮换、横向调整和晋升做准备。 第二条培训内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和基层员工培训。 第二章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一条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战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公司副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事业部副总经理。 第二条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经营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进行决策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洞察能力、思维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以确保决策人正确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培训内容: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应该侧重于观念、理念方面,此外还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和技能,如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企业经营战略、企业经营过程控制、领导科学与艺术、公共关系学等。 第三条培训方式:

(一)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有计划地安排高层管理者参加MBA 学习,既可全脱产,也可半脱产学习。 (二)脱产培训班:参加高等院校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如总裁高级研修班等。 (三)其它培训。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正副职、事业部各部门正副职。 第五条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层管理人员更准确的理解和执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思想,从而具备多方面的才能和更高的管理水平,改善管理工作绩效、提高管理决策质量,为企业决策层培养接班人。 第六条培训内容: (一)管理基本知识与技能: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领导科学与艺术、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二)业务知识与技能:负责的相关业务领域如技术、销售等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三)工作改进:工作分配、工作方法的改进、工作流程的改进。 (四)其它培训。 第七条培训方式 (一)在职开发:鼓励中层管理人员承担更大的责任,以增长才干,培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所长职责 1、全面负责管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和省、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种政策、法令、法规,接受省教育厅、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工作。 3、负责鉴定所的规划建设,和各专业考评员的组织培养工作。 4、组织各种职业技能鉴定法规的宣传活动。 5、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水平。 6、组织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总结报告。 7、指导鉴定所工作人员处理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办公室主任职责在正、副所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鉴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勤和考核,保管好职业技能鉴定

所印鉴。 2、负责年度、季度鉴定计划及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3、负责鉴定公告的审核、发布。 4、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5、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工作。 6、复核鉴定申报者的鉴定资格。 7、负责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的准备工作检查。 8、检查、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9、审核颁证审批表。 10、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档案管理及监督。 11、起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备购置计划。 12、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 13、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条件,向所、副所长提出建设性意见。 14、完成鉴定所及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在主任领导下,从事职业技能鉴定所的日常工作。 1、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等工作。 2、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 3、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等具体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

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及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一、考评人员登记表(此表在国家林业局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工种职业资格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间根据本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的需要,可参与具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工种考评小组组长和成员由林学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确定。具有考评员资格的教师要填写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报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登记表

二、考评员资格证书(鉴定站管理员保管) 三、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1、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2、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3、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和考场规则。 5、严守考评纪律,不许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组长的监督。 6、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有事不能到场考评,应提前与组长请假。 7、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小组长同意方可离岗。 8、保守鉴定试题秘密和鉴定成绩的秘密。 四、监考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考生及入考场后,先核查照片御准考证是否一致。 3、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4、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先警告,严重者,报告下组长处理,填写考场记录。 5、考场内不得吸烟、读书看报、不准说话,不准将试题带出考场。 6、考试结束后按照考号顺序装订试卷。 7、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场干扰考试。 8、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五、考生须知 1、考生应了解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 2、考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持有效证件,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 3、考生要服从鉴定站以及考评员、监考人员安排,并接受监督、检查。 4、参加考试时必须带《准考证》。 5、考生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或指定的地点。 6、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7、考生不得替考,不准将《准考证》借与他人。 六、考场规则 1、考场应整洁、明亮,材料设备齐全,仪器符合要求。 2、考试前一天标示出考场编号,考生编号,张贴《考生须知》。 3、考试时考生将《准考证》放到桌子上,以便核查。 4、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5、考试只允许将必要的考试文具代入考场,其他无凭一律不得带进考场。

职业技能培训及资格鉴定问题解答教程文件

职业技能培训及资格鉴定问题解答 1、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资格鉴定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国家对新生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6号)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根据《规定》的要求,今后凡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待业人员以及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人员,只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 3、职业技能鉴定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原则? 一般来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自愿为原则,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可以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或个人愿望决定是否参加鉴定。但是,对于准备从事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健康安全的职业(工种)的人员,根据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具体职业(工种)可查阅就业准入制度。另外,随着“学历文凭”和“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并重制度的推行,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以及工厂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也都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4、为什么要在大学生中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答:当前社会上对各种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较高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需求量很大,而应届高校毕业生仅靠学历文凭难以适应社会竞争的需要,给毕业生就业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在校大学生进行适当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大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培训掌握一门职业技能,再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两证在手,无疑会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在选择职业时,能够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5、什么是“双证书”制度? 答:“双证书”是指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员工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热电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为适应热电公司新的发展需求,规范和促进员工培训工作持续、系统地进行,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鼓励员工爱岗敬业,好学上进,形成一种爱学习的新风气,提升员工职业技能和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热电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稳定培养、储备后备力量,制定本办法。 1、培训目标 为了更好地适应热电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达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目标,塑造一支高效、奋进的员工队伍,培养技能型运行操作人员,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全体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心,通过培训教育真正能使员工的业务素质、道德品质有所提高,使之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 2、培训计划与管理 2.1安全质量监察科是公司员工培训的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中心协助。 2.2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培训要纳入公司发展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部门)要提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安全质量监察科。 2.3 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制订下一年度的公司员工培训计划,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并负责组织实施。 3.培训方式

3.1 新员工岗前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并进行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培训。为新员工介绍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理念、战略,规模和发展前景、组织机构、相关制度和政策、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知识,使员工初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帮助员工明确自己工作的职责、程序、标准,使其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适应未来工作所需的新知识,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公司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 3.2 岗位技能培训。为更新扩展员工知识面、增强员工技能,对在岗员工进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以及为岗位晋升做准备。详见《岗位技能培训办法》 3、3 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应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3、4 员工自我培训。各岗位人员,立足本岗,学习专业范围内的各类规程,以“三熟三能”为标准,对照标准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在岗位学,在岗位练,自我加压,自我努力,结合岗位技能,自我提高理论知识,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鼓励参加各类级别的技能学历教育。 3、5以师带徒培训。充分发挥业务骨干“传帮带”作用,促进学习者技能提高。师傅与徒弟要签订《师徒合同》,明确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吉林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内部从事发电企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企业的技能鉴定主管部门(鉴定基地),负责联系吉林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以下简称“省中心站”)(以及其他特有工种人员的鉴定监管部门),实施对企业各类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其他相关生产单位配合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辽发电厂)。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本企业技能鉴定基地)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企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负责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传送。 (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七)自觉接受“省行业中心”和“省中心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操作技能考核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电力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鉴定报名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doc

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Z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以及工作轮换、横向调整和晋升做准备。 第三条培训内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和基层员工培训。 第二章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战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 第五条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经营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进行决策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洞察能力、思维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以确保决策人正确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培训内容: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应该侧重于观念、理念方面,此外还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和技能,如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企业经营战略、企业经营过程控制、领导科学与艺术等。 第七条培训方式: (一)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有计划地安排高层管理者参加MBA学习,既可全脱产,也可半脱产学习。 (二)脱产培训班:参加高等院校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如总裁高级研修班等。 (三)出国考察:有计划、有选择地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出国考察。 (四)其它培训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各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层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决

策方针,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改善管理工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为企业决策层培养接班人。 第十条培训内容: (一)管理基本知识与技能: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市场学、领导科学与艺术等课程。 (二)业务知识与技能:负责的业务领域如技术、销售等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三)工作改进:工作分配、工作方法的改进、工作流程的改进。 (四)其它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方式 (一)在职开发:鼓励中层管理人员承担更大的责任,以增长才干,培养领导能力。 (二)“请进来、走出去”式培训:结合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外请行业专家讲课或到先进企业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三)内部研讨:企业组织内部研讨活动,鼓励中层管理人员研讨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 (四)轮流任职:安排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管理人员在企业的各管理岗位轮流任职。 (五)脱产培训: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管理人员到高等院校进行管理培训。 第四章基层员工的培训 第十二条基层员工包括技术人员、销售营销人员和各类职能人员等。 第十三条培训目的:提高基层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本专业的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针对在岗员工岗位职责、专业技能、操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进行反复强化培训,以使员工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 (一)专题培训: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公司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题培训班。 (二)脱产进修:公司选派员工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脱产进修,以培养企业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它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电话一览表.doc

附件一: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电话一览表 附件二: 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培训鉴定试点机构申请表 申报职业:等级:编号:

附件三: 各职业的申报条件 (一)、营销师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结业。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2)取得初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推销工作3年以上。 (3)中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以上。 (5)从事推销工作5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2年以上。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后并从事推销工作1年以上。 (4)连续从事推销工作8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推销员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大学专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大学本科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大学专科相关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6)有1年工作经验的在校MBA、营销专业(含经济管理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7)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取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二)、心理咨询师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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