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9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助金(包括奖学金和助学金),作为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研究生。硕博连读预备学生及硕博连读学生增设特别奖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的经费投入以及研究生导师的经费等多种途径。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助金参评对象为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科学学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

定向生、委培生、单考生、MBA学生、MPA学生、工程硕士(项目管理方向)、旅游管理硕士和在职攻读的博士研究生不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的评定。

第五条科学学位研究生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金指标

分别下达、分别评定,不得互相挪用。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奖助金全面管理,指导检查奖助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党办、校办、学工部、财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九条研究生院职责:

1. 下达奖助金指标、资助标准并负责奖助金评定工作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2. 各学院(中心)奖助金评定细则审核与备案;

3. 各学院(中心)奖助金计划使用情况审核。

第十条财务处职责:

1. 收取学生应缴学费;

2. 研究生助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中心)职责:

1. 学院(中心)设立奖助金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

助金的具体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学生代表等5-9人组成;

2. 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奖助金评定实施细则并公示,公示完毕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 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的具体评定工作,对评定结果负责解释并处理异议。

第三章学业奖助金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学业奖助金的设置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两个类别,具体等级及额度见下表:

1.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

备注:

(1)上述三类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金额学校不予发放,用于充抵博士研究生

应缴学费;

(2)硕博连读预备生进入硕博连读预备阶段第一学年,身份仍为硕士研究生,其第一学年奖助金包括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助金(16000元/年,其中10000元用于充抵学费)和特别奖学金(3600元/年)。

2. 硕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

备注:硕士研究生学费按学校要求每学年须缴纳一次,实缴学费=(年应缴学费-奖学金金额)。

第四章学业奖助金评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参与学业奖助金的评定,除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外,同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学习刻苦认真,科研能力强,学习成绩优异;

3. 申请学生需在其基本学制期内。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参与学业奖助金评定:

1. 研究生参与评定学业奖助金之前,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2. 未按时足额缴纳上一学年学费的;

3. 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学业奖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学业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第一学年学业奖助金评定基本标准与程序

(一)评定标准

1. 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获得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

2. 硕博连读预备生、硕博连读生正式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后,三年均获得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同时学校另设立特别奖学金(12000元/年);

3. 同一专业内第一志愿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根据其入学成绩综合排名确定奖学金等级后,被调剂录取到该专业的学生在余下奖学金指标中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奖学金等级;

4.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援藏计划研究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定基本程序

1. 研究生院每年7月第一周发布新生奖助金评定工作通知,并下达各单位奖助金指标;

2. 学院(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分配名额,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确定奖助金等级和名单;

3. 各学院(中心)评定结果经奖助金评定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在本单位主页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并报财务处;

4. 学生根据所获奖学金金额确定应缴学费,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助金评定基本标准与程序

(一)评定标准

1. 研究生第二学年奖助金评定,以学生第一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奖助金评定,以学生第二学年或前两个学年学业成绩为依据;

2. 因考核未通过的硕博连读预备生,从预备阶段退回到原硕士专业,其第三年奖助金评定为硕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助金。

(二)评定基本程序

1. 新学年开学一周以内,各学院(中心)向研究生院提交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表,作为研究生院下达奖助金指标的依据;

2. 研究生院在新学年开学后第三周向各单位下达奖助金指标;

3. 学院(中心)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组织实施本单位奖助金评

定工作,拟定获奖名单并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无异议将名单报研究生院核准后,报财务处按规定标准发放助学金;

4. 因学院(中心)评定原因造成学生之间奖助金等级的变更,需由学院(中心)报研究生院备案,否则不得变更;

5. 在校生应根据所获奖助金金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应缴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学院(中心)答复后,学生仍有异议的,应在学院(中心)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改革领导小组应及时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学业奖助金发放

第十九条助学金和特别奖学金分12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之前。

第二十条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按其录取时确定的奖助金等级,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学业奖助金。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暂停或终止发放学业奖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追回已发放奖助金:

1. 出国留学半年以上学生,离校期间暂停发放,回校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恢复;

2. 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办理复学手续后予以恢复;

3. 未按时缴纳学费学生,暂停发放本年度助学金,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清学费后方可恢复;

4. 中途退学学生,自退学之日起终止发放;

5.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终止发放;

6. 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情形的,终止发放。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学院(中心)作出的学业奖助金暂停或终止决定不服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学院(中心)答复后,学生仍有异议的,应在学院(中心)答复后5日内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改革领导小组应及时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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