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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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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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宏发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1)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种)

①电工作业(8种):

发电操作工(备用发电机);变配电工;电气设备运行值班工;

电器设备检修、试验工;水泵工;空压机司机;矿灯维修工;防爆电器设备维修工。

②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种):

金属焊接、切割工。

③起重作业(2种):

安装与维修工;起重机司机。

④爆破作业(3种):

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

⑤通风作业(3种):

主通风机司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系统维修工;便携仪、自救器维修工。

⑥提升运输作业(5种):

主提升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窄轨电机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

(2)井下工种(29种)

①电工作业(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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