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118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182号)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并开业的请示》(泰康集团董发〔2016〕2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并将你公司所属保险业务(含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负债转移至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二、核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见附件1)。

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

四、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东升。

六、公司业务范围: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七、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36家分公司(见附件2)开业,并持本批复到各当地保监局换领分公司及下属各级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八、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沿用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报批和报备的保险产品。如果不涉及《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因公司名称变更导致的人身保险定名发生变更”的情况,则无需向我会对产品进行变更备案。

九、你公司应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一年内,将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单证转换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单证。

十、同意你公司简化集团化改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报告及披露程序,豁免你公司就本次集团化改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报告和披露。你公司应在所属相关保险业务(含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负债转移完成后,就总体情况向我会进行报告。十一、你公司在集团化改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尽快理顺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关系,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组工作依法合规平稳推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会报告。

请你公司凭此文件和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

关手续。

附件:1.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36家分公司名单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1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章程制定与修改记录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文件于【】年【】月【】日批准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由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集团”)独家发起设立,于【】年【】月【】日在【具体的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第三条公司中文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文简称:泰康人寿

公司英文名称:TAIKA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英文简称:TAIKANG LIFE

第四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邮政编码:102206。

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制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以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

第十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保险方针、政策,公司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基本制度,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各项人身保险业务,向社会提供专业化的产品、服务、人才和技术,致力于成为最具亲和力、最受市场青睐的大型人寿保险公司。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和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的互利共赢,并以此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1)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

(3)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

(4)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

(5)开展保险咨询业务;

(6)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

(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8)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公司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和自身发展之需要,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

第十四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六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上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权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权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权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节第二十一条所述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节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节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经有关国家主管机构认可后,下列行为不视为本节第十九条禁止的行为:(一)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二)以股权的形式分配股利;

(三)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权、调整股权结构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权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四)查阅本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决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 ........................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 ............... 能型) ...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 2.7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2.8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3.10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3.10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由两部分构成,请您仔细阅读并注意第二部分的限额约定..1.1 发生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4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3.5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10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3.1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 免除 1.1 保险责任 1.2保险责任免除 1.3 持续奖金 二、保单账户 2.1万能账户 2.2保单账户 2.3 结算利率和保单账户 利息 2.4 保证利率 2.5 初始费用的收取 2.6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2.7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 2.8 年金转换选择权 2.9 保单账户价值 三、一般条款 3.1 保险合同的构成 3.2保险期间 3.3保险费的缴付 3.4如实告知 3.5保险事故通知 3.6保险事故鉴定 3.7保险金的申领 3.8索赔时效 3.9失踪处理 3.10合同解除 3.11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3.1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3.13 合同内容变更 3.14 地址变更 3.15 争议处理 3.16 货币单位 3.17 释义

泰康人寿保险险种

泰康人寿保险险种 1.“松鹤延年”养老险 产品简介 该产品是一款以养老为主要功能,兼具储蓄理财和保障功能的产品,可以帮助您有效规划、合理储备养老金,成为个人未来养老储备和稳健理财的有效助手,使资金发挥有效作用。 该产品10至64周岁的健康个人均可投保,交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交费,也可选择十年、二十年期交的方式,便于您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合理交费;按份进行购买,每份500元,根据年龄确定相应的保额,免于复杂的保费计算,保险期间至55岁、60岁、65岁或70岁,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也可以选择年领和月领的方式,便于您合理规划晚年生活。 产品特点 没事当存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退还所交保费+投资收益。 有事不愁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给付保险金额+累计所交保费+投资收益。 投资稳赚钱:被保险人在拥有高额保障的同时,还可分享专家理财优势,增加获利机会,复利计息、稳健收益。 年老领到钱:保险期间届满时,退还所交保费+投资收益,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或按年、按月领取。 最大特色:本金还给您,利息付给您,红利追随您! 2 爱家之约幸福保障计划 针对家庭 中高收入的三口之家,处于事业成熟期,经济条件较好,除基本需求外,对家庭财富的保值和稳定增长较为关注。 组合产品侧重:理财+身价+健康+豁免 设计理念 ·以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兼顾了意外、身价、豁免功能,保障全面,用一张保单体现了对家庭未来幸福生活的向往与期待。通过“让年轻的自己,为年老的自己负责”,为自己、为爱人、为孩子的未来提供最大的尊重与爱护。 案例客户资料 先生,公务员,35岁,太太,30岁,企业财务,儿子6岁。想在拥有保障的同时通过理财为儿子将来积累教育金和自己的养老金问题。 保险计划 被保险人年龄性别险种名称保费儿子 6 男盛世人生10000.0 丈夫35 男附加吉祥定期寿险(20年期)768.0 附加身故豁免220.0 附加重疾豁免667.6 妻子32 女世纪泰康(基本+可选:一档)275.0 年交保费:11930.6元交费期间:20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版本号:1.0 生效日:2008年10月

目录

为开拓电话销售(以下简称“电销”)市场,规范电话销售组织架构,明确电话销售人员职责和从业守则,规范公司对电话销售人员(以下简称“电销人员”)的管理,满足电销人员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保证电话销售契约品质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电话销售人员与公司的代理关系建立与解除、考核、佣金、日常行为标准及奖惩等事项,除公司与电销人员另有约定外,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电话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泰康直辖电销中心从事个人寿险产品电话销售或电销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话销售培训生。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制度”。 公司与电话销售人员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形成保险代理关系。无论公司对电销人员采取何种管理办法,电销人员与公司之间仍属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本制度作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 1.0 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电话销售部设管理职和销售职。 管理职包括: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资深电话销售组长(Senior Team Leader)、电话销售组长(Team Leader)。 销售职包括: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和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名为「泰康之星」, 分为3级6阶, 包括: 高级–五星、六星 中级–三星、四星 初级–一星、二星 凡处于培训期的培训生,均称为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其工作职责与职务条件与电话销售理财专员相同。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版本号:1.0 生效日:2008年10月

目录 电话行销人员手续费及奖励制度3 一手续费构成3二岗位津贴3三勤工奖4 四职级(务)津贴4五奖金及佣金5六年终奖8 七、商业保险7 八、训练津贴7 一通则8 二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考核与晋升8三销售职向管理职的转任12四管理职的考核与晋升13

本办法依据代理合同和《泰康人寿电话销售基本法》制定。 电话行销人员的晋升、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办法”。 电话行销人员手续费及奖励制度 一手续费构成 电销人员手续费=岗位津贴+勤工奖+职级(务)津贴+奖金+佣金+年终奖+商业保险+训练津贴等,其中除岗位津贴部分按地区实行不同数额标准以外,其他项目仅与相应职级挂钩,均不分地区,统一划定。 二岗位津贴 根据地区展业环境与阶段的不同,将从事电销的地区划分为四类,地区类别每年允许调整时间为1月1日与7月1日。

特殊情况:为了快速拓展业务、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以下情况可以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 适用人员: 1、电销业务初创期(指正式拨打前三个月)进入公司,具备丰富的电话销售经验的管理或 销售人才; 2、其他公司急需且特殊优秀人才 适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 制度内容: 对于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的电销人员,公司原则上可以向其发放不超过该人员待定级别岗位津贴的两倍数额的岗位津贴,且执行保底岗位津贴期间对其发放的奖金与佣金系数均为该人员待定级别相应系数的二分之一。 三勤工奖 TSR销售职级在达到如下任意项目考核要求时,可享有该项月勤工奖,具体标准如下: 四职级(务)津贴

招商银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汽车联名卡保险服务手册 只要您申请并开通招商银行指定的汽车联名卡即可享有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为您送出的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本服务手册将详细介绍您的保险利益、保险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请您详阅。 一、投保方式 在您申请招商银行指定的汽车联名卡时,在申请书及卡片背面亲笔签名之时即视同您已接受本行的赠送。只要您开通该信用卡,便可免费获得本行为您送出的自驾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服务对象 招商银行指定的汽车联名卡持卡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保险金额 RMB100,000.00/人 四、保险费用 本项保险是招商银行为指定的汽车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保费由招商银行支付给保险公司,您无需另行付费。 五、保险期限 保险起期:本项保险自本手册规定的指定汽车联名卡开卡日24:00起生效。 保险止期:以招商银行另行公告或通知为准。 六、保险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七、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指定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指定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指定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版本号:1.0 生效日:2008年10月

目录 电话行销人员手续费及奖励制度3一手续费构成3二岗位津贴3三勤工奖4四职级(务)津贴5五奖金及佣金5六年终奖9 七、商业保险7 八、训练津贴7 一通则8二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考核与晋升8三销售职向管理职的转任14四管理职的考核与晋升15

本办法依据代理合同和《泰康人寿电话销售基本法》制定。 电话行销人员的晋升、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办法”。 电话行销人员手续费及奖励制度 一手续费构成 电销人员手续费=岗位津贴+勤工奖+职级(务)津贴+奖金+佣金+年终奖+商业保险+训练津贴等,其中除岗位津贴部分按地区实行不同数额标准以外,其他项目仅与相应职级挂钩,均不分地区,统一划定。 二岗位津贴 根据地区展业环境与阶段的不同,将从事电销的地区划分为四类,地区类别每年允许调整时间为1月1日与7月1日。

特殊情况:为了快速拓展业务、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以下情况可以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适用人员: 1、电销业务初创期(指正式拨打前三个月)进入公司,具备丰富的电话销售经验的管理或 销售人才; 2、其他公司急需且特殊优秀人才 适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 制度内容: 对于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的电销人员,公司原则上可以向其发放不超过该人员待定级别岗位津贴的两倍数额的岗位津贴,且执行保底岗位津贴期间对其发放的奖金与佣金系数均为该人员待定级别相应系数的二分之一。 三勤工奖 TSR销售职级在达到如下任意项目考核要求时,可享有该项月勤工奖,具体标准如下:

泰康保险新版基本法资料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保险顾问管理办法 (2012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4) 第三章人员管理 (8) 第四章工作管理 (14) 第五章品质管理 (16) 第六章薪资和福利 (25) 第七章晋升与维持考核标准 (38) 第八章相关说明 (44) 第九章附则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保险顾问(Family Insurance Consultant,简称FIC)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保险系列一支高端的家庭保险规划团队。为规范家庭保险顾问团队管理,明确家庭保险顾问的定位、职责和发展规划,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保险顾问管理办法》(2012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保险顾问”是指符合公司聘用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银行保险销售和销售团队管理的人员,包括各级家庭保险顾问、营业组经理、营业部经理。 第三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家庭保险顾问(FIC):是指根据公司与合作商业银行相关协议,受公司委派对银行人员推荐的客户提供专业的需求诊断、保险规划、新险种推介等家庭综合保险规划服务,并协助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保全、续期、理赔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二、营业组经理:是指受公司委派对银行人员推荐的客户提供专业的需求诊断、保险规划、新险种推介等家庭综合保险规划服务、协助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保全、续期、理赔等相关服务,并对所辖团队的家庭保险顾问进行日常辅导,协助营业部经理管理团队、达成业绩指标的人员。

三、营业部经理:是指与合作渠道保持定期的联系,对所辖团队的家庭保险顾问、营业组经理进行日常管理、培训、辅导,并对团队的整体业绩达成负责的人员。 第四条家庭保险顾问所有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均依托于《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其中,本办法为《劳动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因而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凡本公司有关家庭保险顾问的管理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FIC系列“家庭保险顾问”。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条款.pdf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全能保2017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2017〕两全保险011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全能保 2017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4)计算。 1.4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 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2017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本合同终止。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8年4月27日

目录 一、公司简介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其他信息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一、公司简介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公司中文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AIKANG LIFE INSURANCE Co.,Ltd. 缩写:泰康人寿TAIKANG LIFE (二)注册资本 人民币30亿元 (三)注册地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四)成立时间 2016年11月28日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是:北京、湖北、广东、上海、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天津、陕西、重庆、福建、湖南、深圳、安徽、大连、青岛、宁波、河北、黑龙江、云南、山西、广西、吉林、江西、新疆、厦门、内蒙古、甘肃、贵州、宁夏、海南、青海、西藏 (六)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95522

二、财务会计信息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市成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4MA009UEL9Q。本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0百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劵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016年8月,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更名设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集团化改组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816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集团”)。2016年11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182号),泰康人寿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 泰康保险集团与泰康人寿签订了《保险业务转移协议》,以2016年12月31日为转移基准日,将所有保险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分支机构、人员等全部转移至泰康人寿,2016年度转移标的的利润归泰康保险集团所有。 泰康人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设立公司经营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在公司经营委员会下设立职能部室20个(含事业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截止2017年底,泰康人寿拥有分公司36家,中心支公司288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企业债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为标志,我国企业债市场走过了16年的发展历程,其发展道路可谓一波三折。在经历了1999年和2000年短暂的发行低潮后,从2001年开始,企业债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企业债市场正在迎来大发展的良好机遇。 1)企业债的发行规模逐渐扩大。 2000年企业债发行规模仅为83亿元,2001年共发行企业债147亿元,2002年企业债发行规模达325亿元,2003年前三季度共发行企业债149亿元。 表1: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 2)投资者结构日益广泛。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债市场还缺乏机构投资者,企业债券的投资主体以个人为主。目前我国企业债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得到迅速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已占到企业债市场投资队伍的绝大多数,包括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农信社、券商、信托投资公司、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投资机构已经构成了一个稳定的投资者队伍,这为企业债市场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发行创新日益增多。 在企业债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的同时,企业债发行在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都尝试了多种多样的创新。在债券利率设置上的创新, 99三峡债券率先采用了浮动利率、云南曲靖公路建设债券采用了附选择权利率等方式;在中移动和广东核电两只债券发行时,还首次采用了市场化的“路演询价”方式;在募集资金用途方面,2001年6月中移动发行的10年期50亿浮息债券首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01广核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Taika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泰康人寿简介

《2012年公司简介》文字内容 (2012年2月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于北京。 自成立以来,泰康人寿一直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2000年11月,全面完成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的外资募股工作,建立了国际化的公司治理结构。2011年,泰康人寿引入高盛集团投资,高盛成为泰康的第二大股东,双方正共同努力进一步提升泰康在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竞争力,并将在投资管理、产品开发和投资国内外市场等领域开展合作。 在以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为核心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领导下,泰康人寿发展迅速。2011年,泰康人寿从业务、价值、管理三个维度,坚定转向价值经营,在价值增长与结构优化方面取得新进展。截至2011年12月31日,泰康人寿总资产超3500亿,净资产超125亿,全年实现规模保费近826亿,新单价值同比增长近10%。已在全国设立了北京、上海、湖北、山东、广东等35家分公司,273家中心支公司,拥有4400多家各级服务机构,多年来累计服务过的个人和机构客户超6800万,累计理赔金额近88亿。泰康人寿曾连续两年荣列“中国企业500强”百强企业,并在多家权威机构及媒体举行的评比中获得包括“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最受客户信赖寿险公司”、“最具价值保险品牌”等多项荣誉。 2006年至2010年,经保监会批准,泰康人寿先后设立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之家投资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泰康资产是国内资本市场大型机构投资者之一,其综合投资收益率连续九年保持行业领先优势,并连续四年蝉联“21世纪金贝奖”最佳资产管理团队大奖。泰康养老与泰康资产拥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项资格,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企业年金服务体系,曾荣获“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最佳市场竞争力养老金公司殊荣。2009年11月19日,经保监会批准,泰康人寿获得中国保险行业第一个养老社区投资试点资格。2010年3月,泰康之家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目前正稳步推进养老社区建设项目。 面向未来,泰康人寿将“目标纯正、心无旁骛”,继续坚持以价值为核心,坚持专业化经营,深耕寿险产业链,为客户提供“从摇篮到天堂”卓越的保险金融产品和服务,让保险更便捷、更实惠,让泰康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随着2011年签约李娜作为其全球形象代言人,泰康人寿正向“成为最具亲和力、最受市场青睐、全球领先的大型保险金融服务集团”的发展目标稳步迈进。 备注:2011年主要财务数据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后口径统计,且未经审计。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关怀提前给付特约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关怀提前给付特约 第一条 【特约订立】 本特约附加于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条件】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可向本公司申请提前领取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金额为申请时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金额。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及本特约同时终止。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五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本特约被保险人申请提前领取主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主保险合同正本、本特约合同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承诺的解析对比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承诺的解析对比 类似涉及保险公司服务承诺的规范性要求内容的文件大概有三份分别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在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下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于2010年5月1日正式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还有一份就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当天发文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承诺》。 分公司运营部于3.15后在二早组织学习研讨了以上三份内容,就《新保险法》、《服务规定》、《服务承诺》中涉及到客户感知度的时间点就监管机构、总公司及分公司涉及操作时效做了对比,基本时效控制在要求范围内,但本着客户第一的原则仍需努力,不断提高客户感知度及满意度。 现就以上学习研讨内容做对比分析,并提出工作要求,标准化各岗位工作职责。 1、承保服务: 《服务承诺》高效承保,及时送达。在收到客户完整的投保资料及首期保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承保后及时将保险合同送达客户手中。 《服务规定》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填写错误或者所附资料不完整

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新保险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泰康青分》平均签单时效为2.3天,全系统平均值为1.9天。 要求:分公司承保服务时效虽在监管要求范围内,但高于泰康系统平均值,要求做到当日收单,当日受理,当日到账,当日扫描,问题件打印,当日通知下发,当日回销,当日督促承保,保单次日打印,当日下发。对于让日交的投保单需保证余额充足,杜绝交空单。分公司运营部将力争在接下来将承保时效控制在全系统平均时效内范围内。 2、理赔服务: 《服务承诺》快速理赔,限时赔付,透明理赔,全程短信服务,便捷理赔,简化手续。对于索赔资料齐全、责任明确、赔付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标准间,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寿险行业创新实用3G理赔,对于赔付金额小于3000元的标准按键,如实用3G理赔,平均结案15分钟即可结案。 《服务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总公司营销部 营销员管理规定 (修订版)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 第一节营销部门组织结构 第五条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组织框架如图所示。 第六条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6]118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182号)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并开业的请示》(泰康集团董发〔2016〕2号)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并将你公司所属保险业务(含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负债转移至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二、核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见附件1)。 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 四、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东升。 六、公司业务范围: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七、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等36家分公司(见附件2)开业,并持本批复到各当地保监局换领分公司及下属各级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八、同意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沿用原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报批和报备的保险产品。如果不涉及《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因公司名称变更导致的人身保险定名发生变更”的情况,则无需向我会对产品进行变更备案。 九、你公司应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一年内,将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涉及到的单证转换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单证。 十、同意你公司简化集团化改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报告及披露程序,豁免你公司就本次集团化改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报告和披露。你公司应在所属相关保险业务(含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负债转移完成后,就总体情况向我会进行报告。十一、你公司在集团化改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尽快理顺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关系,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改组工作依法合规平稳推进,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会报告。 请你公司凭此文件和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

泰康人寿公司简介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总部设于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北京、上海、湖北、山东、广东等32家分公司,259家中心支公司。 2009年实现保费收入670亿元,同比增长69%,继续保持内地寿险市场第四位; 预计税后利润超过25亿元,同比增长47%,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08%。 泰康人寿重视防范金融风险,率先采用国际惯例进行信用评级,并获得AAA-级信用 等级,意为“清偿能力非常强,风险最小”。泰康人寿建立了“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体系,成立至今没有一笔呆坏账。 2006年3月23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目前,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是国内资本市场大型机构投资者之一。近年来,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一直名列行业前茅。 截止2008年2月,泰康资产中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接近30家.与招商银行、中国 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托管机构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在企业年金托管和运行保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2008年10月泰康资产管理公司以优异的投资业绩和风控能力赢得建行评审委员会的信任成功中标中国建设银行38亿企业年金业务,成为建设银行企业年基金投资管理人。 泰康人寿近期获得的主要社会荣誉

泰康资产管理公司简介 公司投资收益率连续七年大幅高于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 主要基础设施投资 2006年3月首批取得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试点资格,泰康以规范高效的运作,以“泰康 开泰——铁路债权计划”拔得头筹。预期年收益4%。 2006年底公司参与国家重点项目京沪高铁的股权投资,是基础设施领域股权投资的 重大突破。预期年收益13%。 2007年7月公司发起设立的“泰康——上海水务债权计划”成功获批,支持解决上海 市广大居民饮水质量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预期年收益8%。 泰康产品 泰康“赢家理财”投连产品荣获——2007年金融理财产品金贝奖2008“年度最佳收益表现产品”荣誉称号。 2009泰康资产获评保险业唯一的“年度最佳资产管理团队”。 2008年泰康投连进取账户、稳健收益账户、平衡配置账户、基金精选账户分别在四类投连产品中投资业绩排名位居第一,泰康进取账户和积极成长账户在184只股票型基金中分别排名为第一与第四,泰康平衡配置账户在86只混合型基金中排名第一,泰康稳健收益账户在34只债券型基金中排名第一,并且稳健收益账户在所有基金中业绩排名第一。 --和讯网(2009-6-16)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2017年4月28日

目录 一、 公司简介 二、 财务会计信息 三、 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 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 偿付能力信息 六、 其他信息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一、公司简介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公司中文名称: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AIKANG LIFE INSURANCE Co., Ltd. 缩 写:泰康人寿 TAIKANG LIFE (二)注册资本 人民币30亿元 (三)注册地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 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 层 (四)成立时间 2016年11月28日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开展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经营区域是:北京、湖北、广东、上海、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天津、陕西、重庆、福建、湖南、深圳、安徽、大连、青岛、宁波、河北、黑龙江、云南、山西、广西、吉林、江西、新疆、厦门、内蒙古、甘肃、贵州、宁夏、海南、青海、西藏 (六)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95522

二、财务会计信息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市成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4MA009UEL9Q。本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0百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展各类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业务,其中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及共保业务;开展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开展保险咨询业务;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劵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公司的母公司及最终控制方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集团”)。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结构化主体在本财务报表中统称为“本集团”。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关于更名设立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集团化改组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816号),本公司的母公司泰康保险集团由原名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泰康保险集团,并独家设立本公司。于2016年11月,根据保监会《关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182号),本公司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泰康保险集团与本公司签订《保险业务转移协议》,将所有保险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分支机构、人员等全部转移至本公司,上述转移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泰康保险集团按照201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的账面净值向本公司进行划转,无现金对价,2016年度转移标的的利润归泰康保险集团所有。 于本次业务划转中,泰康保险集团向本公司划转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62,910百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39,839百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为人民币1,935百万元。划转的各项资产、负债如下表所示: 资产划转账面净额负债划转账面净额 货币资金5,09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7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3,36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59,794

泰康保险新版基本法XXXX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家庭保险顾问管理办法 (2012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 (4) 第三章人员管理 (8) 第四章工作管理 (14) 第五章品质管理 (16) 第六章薪资和福利 (25) 第七章晋升与维持考核标准 (38) 第八章相关说明 (44) 第九章附则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保险顾问(Family Insurance Consultant,简称FIC)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保险系列一支高端的家庭保险规划团队。为规家庭保险顾问团队管理,明确家庭保险顾问的定位、职责和发展规划,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家庭保险顾问管理办法》(2012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保险顾问”是指符合公司聘用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银行保险销售和销售团队管理的人员,包括各级家庭保险顾问、营业组经理、营业部经理。 第三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家庭保险顾问(FIC):是指根据公司与合作商业银行相关协议,受公司委派对银行人员推荐的客户提供专业的需求诊断、保险规划、新险种推介等家庭综合保险规划服务,并协助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保全、续期、理赔等相关服务的人员。 二、营业组经理:是指受公司委派对银行人员推荐的客户提供专业的需求诊断、保险规划、新险种推介等家庭综合保险规划服务、协助公司相关部门为客户提供保全、续期、理赔等相关服务,并对所辖团队的家庭保险顾问进行日常辅导,协助营业部经理管理团队、达成业绩指标的人员。

三、营业部经理:是指与合作渠道保持定期的联系,对所辖团队的家庭保险顾问、营业组经理进行日常管理、培训、辅导,并对团队的整体业绩达成负责的人员。 第四条家庭保险顾问所有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均依托于《劳动合同书》及相关附件,其中,本办法为《劳动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因而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凡本公司有关家庭保险顾问的管理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各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保险FIC系列“家庭保险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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